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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源变革清代法制的思想
作者:沈大明
【摘要】魏源变革清代法制的思想,是其改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对清代皇权专断和法制现状的批判、超越同代知识分子的变易观、对改革严刑峻法的思考和对西方民主制度的理解与向往,是其变革清代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这些思想不但闪耀着鲜明的时代特色,而且对同代人和后世都产生较大影响。
  魏源是晚清进步思想家的代表人物,是睁眼看世界的杰出代表,他不但在经学、史学、哲学、文学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诣,而且是著名的社会改革思想家。他在当时思想家们激烈抨击黑暗现实的时候,能注重建设和启蒙,就改革社会政治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建议。魏源没有专门论述法制改革的著述,但是在其社会改革思想主张中,却包含了大量他对变革清朝法律制度的思考。近代以来,对魏源的研究很多、成果也很丰硕,但是对其法制改革思想的梳理与研究却显得非常薄弱。本文从对清代法制现状的批判、超越同代知识分子的变易观、对改革严刑峻法的思考和对西方民主法制的理解与向往四个角度阐述其法制改革思想。

一、对清代法制现状的批判

对现实政治进行深刻的批判,是鸦片战争前清代思想的一大特色。经过康雍乾一段时期的兴盛之后,自嘉庆开始,国内矛盾由于封建社会固有的原因而急剧发展,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统治形势动荡不安。同时,英国开始对华输入鸦片,以解决其商品贸易中的入超问题。鸦片的大量涌入,国内吸食者日众,不仅毒化了中国社会,也造成白银大量外流,清政府财政发生严重危机。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以包世臣、龚自珍、魏源、姚莹等为代表的有识之士纷纷撰文揭露社会黑暗,呼吁进行变革。魏源在批判社会现实的同时,也对清代法制的现状进行了猛烈的批判。

魏源于鸦片战争前夕的道光十七年(1837)曾著《明代食兵二政录叙》,文中连用多个“前代所无”表达了他对清代河患、海防、吏治、民生等衰败现状深感忧虑,也正是在这种种“前代未有”的社会现象中,他看到了国家生机将尽、社会即将崩溃的前兆,“穹然者犹穹于上,颓然者犹颓于下,林林总总者犹日奔攘于侧;问其光岳之钟,则刍灵焉,问其山泽之藏,则枵朽焉”,“夷烟蔓宇内,货币漏海外,漕鹾以此日弊,官民以此日困”,此“实生民以来未有之大患,其祸烈于洪水猛兽积重难返”。

魏源对清代法制的批判,主要反映在他对造成法制黑暗现状的“行法之人”的批判上。他认为有治人才能立善法,有治人才能行善法,当下社会动荡、法制黑暗、民不聊生的关键上在统治者,下在文武官吏。作为皇权统治主要支撑力量的这些“行法之人”,却“以持禄养骄为镇静,以深虑远计为狂愚,以繁文褥节为足黻太平,以科条律例为足剔奸蠧,甚至圜热为才,模棱为德,画饼为文,养疵为武”,“除富贵而外不知国计民生为何事,除私党而外不知人才为何物”,不仅如此,他们在处理事务时,“徒知侈张中华,未睹寰瀛之大”,虽与“岛夷通市二百载,茫茫昧昧竟安在”。这样一支官僚队伍已经不能适应正在起着变化的世界了,除暴君昏庸外,“亡天下之患莫甚于此”。

究其原因,魏源认为最终根源仍在于专制主义的集权政治。皇帝大权总揽、朝纲独断,造就了一大批官员只知唯命是从、见风使舵,使得吏治百弊丛生。对此,魏源看得很清楚。他在为两江总督陶澍写的碑铭中感慨道:“国家承明制,矫明弊,以内政归六部,外政归十七省总督、巡抚,而天子亲揽万几,一切取裁于上,百执事拱手受成。上无权臣方镇之擅命,下无刺史守令之专制,虽鬼琐中材,皆得容身养拙于其间。渐摩既久,以推诱为明哲,以因袭为老成,以奉行虚文故事为得体。这就是朝廷高度集权之后整个官僚机构的现状。

魏源对清代法制的批判还反映在他对传统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上。他认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理学、道学对治理国家、解决现实问题作用很有限。他斥责那些只知读周、孔之书而不面对现实的理学家们为“庸儒”,他们的那一套学问为“俗学”,上不足以用来治理国家,外不足以用来保卫疆土,下不足以解决民间疾苦,“俗学之病人更甚于俗吏”、“庸儒之无用亦同于异端”。对于用烦琐考证方法研究儒家经典的汉学,魏源认为是集天下聪明的才智研究出一无用处的东西,汉学家们争相训诂,追求书艺的工整、声律骈偶之巧丽,却不知道朝章国制是什么,不知道漕、盐、河、兵得失何在。魏源对宋学、汉学的批判,为其改革社会弊政提供了思想基础。

魏源对清代法制的批判也反映在他还以本朝历史事实说明改革当前法制的必要。他说,清朝胜于明朝,其所有中外官制、律例、赋税、兵额,大多依据明朝的制度增删修改而成。清朝立国之初,体恤人民生活的艰难,总结明朝失败的经验教训,严禁宦官专权、重赋扰民。因此,清初的老百姓耳不闻苛政虐刑,眼不见兵戎攻战,朝廷对官员的谏诤,不但不加责备,而且厚待他们,使满朝官员不畏惧明朝可怕的廷杖、诏狱等迫害。但是,现实法制黑暗已与当年大相径庭。因此,即使从本朝的历史经验看,当前的法制也必须进行改革。

二、超越同期知识分子的变易观

魏源在其著述《默觚》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变异观。他从讲述天地人物古今发展变异的道理开始,认为古往今来,天文地理、风俗习惯、制度人情,无一不在变化,有些星星是古有而今无,有些星星是古无而今有,所以古今的天是不同的,大地上,河流变迁,高岸为谷,深谷为陵,可见古今的地是不同的。现在“三楚”之地,还有谁留着长须,“勾吴”之地哪里还有人纹身?可见古今的人也是不同的。总之,历史是不断前进的,现在和过去不一样,过去和远古更不同,后来必胜于前朝,将来必胜于今天,所以,变是一种必然,“气化无一息不变者也,其不变者道而已,势则日变而不可复者也。”

变不但是自然界的发展规律,更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魏源认为各个朝代的制度、方针、措施也是经常变化的,就是“圣王”也不能走回头路,不能通过翻旧的历史来治理现实,只有顺应变化的规律,才能利民便民,稳固自己的统治。因此,古今情形不一,就不能用古代的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当今的社会,如果这样,就是“诬今”,害了今世;用当今的法律来衡量古代的社会,就是“诬古”。“诬今”的人,不可以担当治国的重任,“诬古”的人,不可以和他谈论学问。善于治理民众的君王从来就不拘泥于旧法。所以,“变法”是一条普遍规律。

从这种变化发展的观点出发,魏源在《〈皇朝经世文编〉序》中总结道,历史的发展总是呈现出“时愈近,势愈切”的规律。同样,无论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各种典章、制度、法律,愈是时间接近的,就愈适用。去年的历书,今年就不能用;高祖、曾祖的器物就不如祖父时的适宜。因此,对古代的法律改变得愈彻底,愈有利于当今的老百姓,即“变古愈尽,变民愈甚”。后代的法制比前代进步,应是变革的结果。他进一步分析说,汉文帝废除肉刑、柳宗元非难封建制颂扬郡县制,以及世袭制变为贡举制,是后代法制胜过远古的代表,“三代”时期的法律非常残酷,所以汉文帝要废除肉刑,后世的法律就比较仁恤;“三代”的封邦建国和世袭制度,都是为私的表现,而郡县制和贡举制是为“公”的表现,因此,“三代”私而后世公,后世比“三代”进步。即使拿“三代”本身来说,也是一代比一代进步的。说明法制的因袭、改革、增删本来就是历史的经验。

但是,即便变法、改革是必须的,也不能意气用事、胡乱改革,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要循序渐进。在这里,魏源又表达了他的有序的“变异”观。变法不是越快越好,也不是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法,更不能无休止地变下去,变也有尺度,要把握时机,还有评价的标准和衡量的原则。不仅如此,他还提出了变法的最高原则,即“便民”,“治不必同,斯于利民”、“专主于便民者,民便而国亦利,专主于利国者,民不便而利归中饱,国乃愈贫。”所以,“变古愈尽,便民愈甚”,他把“变古”和“便民”联系起来,将“便民”作为衡量是否应该改革的基本原则,如果改革了,但不符合人们的要求,没有“便民”,还必须变回来,如果合乎多数人的需求,则应该变下去。在封建皇权不断强化对于社会的专制控制的清朝,他的这些主张确实起到“开风气之先”的作用,对于知识分子的觉醒和近代启蒙思想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必须指出的是,在清朝中期的思想家中,讲“变化”和“治乱更替”的大有人在,论述一代胜于一代的发展进化的则不多,但是,像魏源这样超越传统的“治乱更替”、看到后胜于今,并且提出以“便民”作为“有序”变革的原则,在当时封闭落后的客观背景下,是难能可贵的。

三、立能行之法,得行法之人

魏源批评时政、呼吁“除弊兴利”,其“除弊”的关键即在于“变法”,“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这里,“变法”的内容中也包括了变革封建的严刑峻法。

第一,严刑峻法必须改革。他认为良法恶法效果截然不同,刑赏的目的就是劝善惩恶,“立能行之法,禁能革之事,而求治太速,疾恶太严,革弊太尽,亦有激而反之者矣”。而清朝当时的严刑峻法、苛律繁例,“知者知之,愚者不知”,“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但不可以教民,更“不可以治民”,再不改革,将无以维系。

第二,法治的关键在于得“行法之人”。正如前文所述,魏源继承了荀子“有治人而无治法”的思想,认为法律制度的执行必须讲究“行法之人”,即善于执法的人,才能除去“法外之弊”,有治人才能立善法,有治人才能行善法。他说“人君治天下,法也;害天下,亦法也。不难于得方而难得用方之医,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变法除弊的关键“在得人而已”。法律如同弓箭一样,是一种工具,怎样掌握和运用法律这种工具来治理国家,最重要的在于得人。法律就像医生的处方,可以救人之命,也可以置人于死地,就看医生如何运用处方;而法可以用来治天下,也可以用来害天下,关键在于“行法之人”。他指出,得一个验方并不难而难在得到一个会用处方的医生,立法不难而难在得到善于执法的人。同一种法律,不同的人去执行,其结果迥异,选择“行法之人”是多么重要。

而当时清代仕途不畅,难以造就人才,魏源认为科举制度使人才都沉溺于无用的雕虫小技之中,选出的人才不知道国家的远忧是什么,只知道抱怨和谋取个人功名。并且在人才使用上任人为私,排斥异己。贤能的人未必被使用,所用之人未必是贤才。贵族子弟,无功而受禄,而有才能的人却隐忍生活在低湿的地方,采集野蔬自给度日,谁又能知道他的才德高出那些执政在位之人?这是官场黑暗、政治昏庸的重要原因。因此,他主张要广收天下之才,并且要广纳那些能够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人才,任人唯贤。所以,必须变革科举制度,“广收天下之才”。

第三,皇权专断是清朝法制弊政的根源。“天子亲览万几,一切取裁于上”的乾纲独断,导致封建官僚们因循守旧、“以推诱为明哲,以因袭为老成”,造就了官场上唯命是从的风气,吏治势不得不坏。在《默觚下•治篇三》中,魏源甚至大胆提出,天子不是什么圣人,而是“众人中之一人”,众人的人心聚散向背决定天子统治的盛衰存亡;一切典章、制度、政策等都应当“公天下”,必须是君主兼采天下之议的产物,决不能将这些典章制度视为一己之物,也不可以仅是君主的个人主见。古代的圣君明王,就害怕老百姓不能“息息相同”,所以,皇帝要广泛听取百姓的意见,一个人的意见是靠不住的,要广征博采。他认为一个昌盛时期的言论一定是百家争鸣,只有这种时期才会人才辈出;皇权专制,奸臣当道,世道黑暗,则言论受到限制,人才也无用武之地,法制弊政显而易见。

不仅如此,魏源还指出,法律能否得到执行,并不完全取决于法令本身,很大程度上还和立法者、统治者的德行有关,只有以德统刑,才能使法律取信于民。他在《默觚上•学篇二》中写到:同样的话人们相信他,信在言前;同样的法令人们愿意服从,从在令外。……自身没有道德,即使说出的每句话都是经典之语,也不会取信于世;主上无德,即使因袭了古法,也不足以触动臣民。从中可以看出,他对明君良臣治国的渴望与向往,反映出他对当前皇权专制、政令不行的失望。

第四,立法简易,宽严适度,令在必行。变革法律制度须以“易简”为原则。他发挥《易传》“易知则有亲,易从则有功”的原则,主张以“易简”作为变革的指导思想,“弊必出于烦难,而防弊必出于易简”,“繁重而弊愈滋甚,易简而弊无从生,是易简之中严密存焉”。

他总结道光六年试行海运成功等几次改革实践的经验,坚定认为以“易简”为人民所接受、理解和执行是改革顺利的关键,是减少中间环节、避免中间之人从中作梗中饱私利的有效办法,“故知法不易简者,不足以治民。”

此外,魏源还认为,必须因势立法,宽严适度。他在《默觚下•治篇三》指出,立法必须符合民情,合乎民意,不能用强制的办法,更不能“禁人之所必犯”;同时,还要注意时机与过程,讲究策略,区分不同层次的人群以及人群的不同需求,不能一味求速,欲速则不达;最后他还指出,治理清朝当时最好的法,应该兼具黄帝、老子、申不害、韩非时代各家法律的长处而去其短,反映出他对现实制度的不满和作为传统知识分子对儒家理想的治世原则的向往。

魏源对“刑赏”的作用主要归结于惩恶扬善,因此立法要宽严适度,否则,刑赏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甚至会适得其反,造成截然不同于立法初衷的后果。他以春秋时郑国的邓析和子产、秦国的商鞅和三国的诸葛亮不同的结果来说明自己的观点。邓析、子产同样制定了刑罚制度,但邓析受诛而郑人不怜悯他,子产死后却受到众人爱戴,商鞅、诸葛亮都用了严厉的法制,商鞅被车裂而秦人不怜悯,诸葛武侯死后,却巷祭路哭、白帽成俗。因此,“刑赏”不当必定会带来不良的后果。

魏源还认识到“令在必行”对法律实施的影响。当时,他看到尽管清政府也颁布了禁烟的法律,但鸦片仍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做到“令在必行”。他建议,现在立下这样的法律:限期三日戒烟,不戒者处黥刑。这样一来,那些饱食终日的紈绔烟民,知道现在令在必行,一定会闻风革面。

四、对西方民主制度的理解和向往

魏源的一生亲眼目睹了近代中国鸦片战争前后的剧烈变革,而且他也参与其中,为救国富国倾注了满腔热情。针对当时敌强我弱的现状,他在仔细分析中国抵御外辱、雪清国耻的战略战术的基础上,非常注意搜集、了解西方的真实情况,分析他们强大的原因,对他们的法律、政治制度也表现出极大的兴趣。1840年秋,他亲赴浙江军营提审俘虏安突德,详细了解英国和西方各国的情况。台湾战役中抓到一个战俘,提供了一些世界地理和政治的情况,他千方百计找来参考综合。他一方面从中国历代史地、邦交志中寻找资料,一方面从外人那里借阅图书、文献,最后编成皇皇巨著《海国图志》,提出了著名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思想,在强调西方各国的长处在轮船、枪炮和练兵之法、值得我们学习的同时,他还注意到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在尽力了解、介绍的时候,也流露出羡慕、赞美和向往之情。

在《海国图志》中,魏源介绍美国的政治制度,说美国的宪章“可垂奕世而无弊”,总统不世袭,全由选举产生,而且四年一届,一改中国传统的官僚制度,并且深得人心,可谓“公”;他还赞扬美国的议会民主制度,认为美国的国事和官吏的选举,全部从议院开始,议员认可的就被认可,否决的就被否决,表决按照三分之二多数认可;即使议院的人,也是公推公选,可谓“周”;在司法方面,主管“谳狱”的刑官也由选举而来,如果有“偏私不公”者,则可以被罢免。

魏源认为欧洲的制度“直可拓万古之心胸”。在谈到英国的立宪政治时,他由衷赞美这种制度,国内政事,由各地推举有一定经济能力和政治志向的人担任;如果国中有事,就召集议员到首都议会开会;因议员不能全部来,所以各地推举一两个议员代表到国会议事,议事完毕后,各回原地;后来又发展到公开推举一些人常在内阁办事,由国家发给薪水。凡国家有大事,国王以及官民都到议会衙门一起议论决断。三年开一次会议讨论国家大事,如果有战事,虽然由国王裁夺,但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国王决策有失误,就将主办的人,交议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罚;凡是立法、新设官员、增减税收以及发行货币等,皆由国王颁发谕旨,由议会转至内阁公布。官吏在履行职责时的得失勤怠,每年由议会考核,并决定其去留。议会对来自民间的意见,实行多数认可即认可,多数否决就否决的办法,并允许百姓监督政府,允许民间刊印新闻报纸,以论国政。魏源还对不设君位、唯立官长贵族等办理国务的瑞士,更誉之为“西土之桃花源”。

他虽然是运用中国传统的政治理念去介绍西方近代政治制度,并且,这些介绍多少有些牵强有些晦涩甚至笨拙,对国外政治制度的认识也只停留在某些表象上,但是,应该看到,他是在鸦片战争刚刚结束、陌生的西方制度刚刚展现在清朝士大夫眼前的时候发出这种感慨的,在当时“严夷夏大防”、“用夏变夷”的观念占主导、对于高高在上的皇帝绝对服从的背景下,这种介绍、赞美甚至向往,是需要勇气和眼界的,也是极其难能可贵的。这种介绍和评价,突破了传统的华夷观,使中国人第一次看到长期被自己视为夷狄的西方国家也有强于华夏之处,由此激发起来的向西方学习先进物质文明以抵制侵略的思想,对于中国社会的近代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上,作为晚清杰出的改革思想家,魏源早年较多参与漕政、盐政与河政的建设与改革,鸦片战争后,在经世思想的指导下,他又较多关注西方战舰、火器、养兵练兵之法等近代科技,提倡开眼看世界和“师夷长技以制夷”。因此,他没有专门就变革清代法制进行论述,也没有系统的改革建议。他对法制变革的思考和论述是与其社会政治变革的思考联系在一起的。他看到了当时社会政治和法制的黑暗,并且不限于表面的批判和议论,而是同批判皇权专制集权的体制和科举制度对于人才的扼杀结合在一起,同倡导“后胜于今”的变革思想和“便民”的变法原则结合在一起,积极倡导进行法制变革,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

但是,由于魏源生活的时代和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制约,魏源和同时代的思想家们一样,缺乏对新制度的认识和切身感受,其思考和探索的舞台也很难突破传统体制的约束,没有看到清朝的社会危机是封建社会末期的必然现象,也认识不到法制的黑暗仅仅是封建社会末期的征兆之一。所以,即使他对西方制度流露出难得的向往和远见的开明,他也不可能为中国走出封建法制开出切实有效的药方。魏源变革清代法制的思想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时代的印记。

应该指出的是,魏源的法制改革思想是近代思想家变法思想的先导,在鸦片战争后,他的观点起到了开启思想解放之门的启蒙作用。以往我们较多注意魏源《海国图志》对于洋务知识分子和“洋务运动”的影响,甚至对像康有为、梁启超这样一代戊戌维新知识分子也有较大影响,但对其社会治理尤其是法制改革的思想缺乏关注。通过研究魏源变革清代法制的思想,笔者认为,他对时政的批评、对集权和专制弊端的揭露、倡言改革法制的思想和行为,同样具有深刻的思想意义和时代意义,值得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挖掘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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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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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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