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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与民初法制
作者:于沛霖
【摘要】辛亥革命揭开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新篇章。这次革命的重要领导人之一宋教仁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试图在中国最早实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倡导者、组织者和织极推行者。他与民国初年的法制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
  辛亥革命揭开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新篇章。这次革命的重要领导人之一宋教仁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试图在中国最早实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倡导者、组织者和织极推行者。他与民国初年的法制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研究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不能不研究作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法制院第一任总裁的宋教仁的思想和活动。

宋教仁(1882~1913年),湖南桃源人。字遁初,又作钝初,号渔夫。宋教仁宣传和创制资产阶级法制的活动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一)从1904年底赴日留学到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这一阶段宋教仁的主要活动是抨击清朝统治者的立宪骗局,热情宣传和介绍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

(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宋教仁出任第一任法制院总裁(院长)。这一时期宋教仁的主要活动是积极参与和组织创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其他法律。

(三)从1912年7月辞去农林总长职到1913年3月遇刺。这一时期宋教仁的主要活动是从事议会活动,推行政党政治。

本文拟从这样三个阶段,来阐述宋教仁对民初法制建设的贡献,并从中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



1904年12月,宋教仁东渡日本,探索新的革命道路,1905年6月改名宋◇,入法政大学,学习政治和法律。当时的中国,帝国主义与国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不断加剧。蓬勃兴起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冲击着颓圮动摇的清朝大夏。革命形势的发展迫使清王朝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了,而必须变换佼俩,以图欺骗人民,缓和革命,换救清廷危局。因此,清政府接过戊戌变法时维新派的口号,宣布“变通政治”,实行“新政”。并于1905年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作为预备立宪的一个姿态。1907年,清政府又宣布在中央成立资政院,令各省筹设咨议局,接着又声称九年以后召开国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11年5月成立了一个“皇族内阁”,摆出一付真的要实行君主立宪的样子。对于清政府的立宪骗局,宋教仁一开始就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的《清太后之宪政谈》,《钦定宪法问题》、《宪政梦可醒矣》和《中国古宪法之复活》等文,就是专门为此而写的。

宋教仁在日本写的《清太后之宪政谈》的时评,一针见血地指出:“立宪一事,非利于国民,而不利于国民政府者乎?”“西太后纵发大慈悲,岂能舍己从人,而行此上背祖宗成法,下削子孙权利之非常举动那”?并指出,仅以满汉之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为例,清政府也不可能实行立宪,事实也正如此。1908年,清政府迫于革命的威胁,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它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公开肯定了清朝皇帝世代统治中国及其至尊地位。其次规定皇帝有钦定、颁布法律,发交议案,设官制禄,黜陟百司,召集、开闭、解散议院,统帅海陆军和遇有紧急事情可发布“代法律之诏令”等等权力。宋教仁指出,这种皇权专制与“今古史上第一专制君主秦始皇”和“近古史上第一荒淫君主明武宗”是一脉相承的。宋教仁还针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具体条文进行了分析和批驳,指出:“大纲第十条所谓司法权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今何如耶?第十六条所谓臣民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均准自由者,今何如耶?第十七条所谓臣民非按照法律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者,今何如耶?第十九条所谓臣民之财产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者,今何如耶?”所以“宪法大纲实为彼辈装腔作势抵御人民之利刃”。1909年,清政府颁布《资政院院章》。明文规定承认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有议决岁人岁出,预算决算、法典朝章、公债税率及奉旨交议事件之权,但是军机大臣及各部行政大臣可以对资政院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皇帝有权停止资政院的活动,或予以解散。宋教仁讥讽道:“此等现象,而犹望其尊重立法机关之作用,以成立立宪政治,其不谓之痴人说梦其可信乎?”通对清末统治者搞得一系列的立宪骗局的揭露,宋教仁得出结论:“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成者也;现政府之所谓立宪,伪也,不过欲假之以实行专制者也;其所以设资政院,立内阁,非以立宪国之立法机关与责任政府视之者也,故其所以对付资政院之权限与内阁之组织者,亦不得责以立宪之原则者也;其所谓宪法大纲者,不过欺人之门面,赖人之口实,万不可信者也”。这些宣传,帮助国人着穿和抵制了骗人的,“立宪”丑剧,并揭露了它的反动本质,暴露了清朝统治者的反动面目,促进了人民革命运动更加广泛的发展。

在揭露和抨击清政府立宪骗局的同时,宋教仁热情地讴歌和宣传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西方资产阶级法制一向是宋教仁的兴趣所在。他在日本留学时,就用了许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过这些东西。以便为中国的未来法制绘制兰图。他陆续翻译了《俄国制度要览》、《日本宪法》、《英国制度要览》、《各国警察制度》、《美国制度概要》、《比利时澳国俄国财政制度》和《德国官制》等。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作了比较充分的介绍,大开国人眼界。作为名重一时的青年政论家,他为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制不断地呐喊,他那些切中时弊的精辟议论以及他在文章中所呈现的对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丰富常识和独到见解使人们耳目一新。他针对当时国内人们并不了解近代法制为何物的状况,通俗地指出:“夫法律者,国家经正当立法手续而发布之法规,与命令相对而称者也。制度者,则国家一切法的形式之总称,不向为法律与命令者也”。他以自己对中国社会的实际考察为依据,认为“今后吾国政治变革,结局虽不可知。然君主专制政体,必不再许其存在,而趋于民权的立宪政体之途,则国事所必至者”。这是他对自己的推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理想的初次比较完整的表述,他还向人们介绍了立宪政体国家的基本制度,他指出“夫立宪政体之国,必有议会为政府监督机关,而行决议、质问、弹劾等之权,必有裁判所为司法机关,而行普通裁判之权,此殆通例”。宋教仁在启蒙国人民主法制意识,为辛亥革命拉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序幕所作的贡献的确是不可低估的。



武昌首义震动全国。革命浪潮席卷大江南北。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二十四省区中先后有十四省宣布独立。在新与旧交替的时代大变革中,宋教仁敏锐地意识到在即将诞生的新政权中法制建设至关重要。所以,他非常强调制订法律特别是宪法的重要性。这一时期,宋教仁为创建资产阶级法制做了许多重要工作。

1911年11月在武汉期间,宋教仁参与了地方革命政权的组织与建设工作。他和孙武、刘公、张知本等代表武昌军政府一起制定并由他起草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在中国历史上破天荒地第一次公开宣布“人民一律平等”,“人民有选举投票及被选举投票之权”;可以享受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信教、居住、迁徒、保有财产以及营业的自由;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连选连任者,皆以一次为限。对于各种官职的设置与官吏的任免,他们都根据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作了评细的规定,从而为革命的地方政权拟就了一个较为完备的组织方案,并为后来的《临时约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本。

1912年元月一日,孙中山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正式成立。民国第一届临时政府初步内定由宋教仁任内务总长。但是他遭到了立宪派和旧官僚的嫉妒和诽谤,未获通过,由孙中山任命为总统府内的法制院总裁。

宋教仁并不为此而感不平,他冷静地接受了这一任命。因为他深刻认识到,在一个新的国家成立之际,百废待兴,法制建设比从事其他建设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更何况法制问题更是其研究之所长。所以,在很短的时间里,就主持拟定出《法制院官职令草案》、《中华民国内务部官职令》和《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等有关政府的法令草案,使政府的一些部门分职设官有章可循,为实行民主与法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正如蔡元培先生所说。“民国官制,先生(指宋教仁)所创定也。”宋教仁还主持颁布了大量有关振兴实业、发展资本主义保障民权、实行社会改革等法令。如《保护人民财产令》、《普通教育暂行办法》以及禁烟、禁赌、禁止缠足等令文。这对发展资本主义、反对封建主义、振奋民族精神起了很大的作用。

南京临时政府决定修订约法,以巩固民围、保卫共和。宋教仁在起草《临时约法》过程中的领导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从他的职位来看,是临时政府法制院院长,责无旁贷;从他的学识来说,熟知西方各国资产阶级法制,有此重望;从他的经历来看,曾任同盟会司法部检事长,译著西方法制著作多部,且主持了《鄂州约法》的制定,驾轻就熟。1912年2月7日,在孙中山主持下,参议院召开制定约法会议,决定由宋教仁主稿。宋教仁比较了西方各国的宪法,先后经过两草,三十二天讨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3月8日三读通过,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公布《临时约法》。约法根据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确立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政体,参议院为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是行便行政权的机关,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机关;根据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具体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根据资产阶级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从《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内容分析,宋教仁在主稿约法的过程中,反映了孙中山为主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政治理想和要求。它是辛亥革命胜利成果的总结,是中国法制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合法地位,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为新民主主义宪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今天,当我们评说和肯定《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史上的伟大历史意义的时候,不应忘记宋教仁组织起草《临时约法》的功绩,应当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给予他应有的地位和正确的评价。

                           

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和退让,袁世凯窃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宋教仁代表同盟会参加了袁世凯令唐绍仪组建的所谓“混合内阁”。但袁世凯篡权窃国,目的在于“黄袍加身,君临天下”,岂能容忍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制来作“紧箍咒”。目睹袁世凯的专横跋扈,宋教仁大失所望。于1912年7月辞去农林总长职位,转面致力于议全民主和政党政治。

面对袁世凯的独裁野心,宋教仁力主责任内阁制。他认为只有内阁制才能充分体现资产阶级民主,这也是他一贯的政治主张。在南京临时政府筹备成立过程中,宋教仁就倡导责任内阁制,主张政府机构应当仿效英国式类型,由议会推举内阁总理,总理只向议会负责,不向总统负责。但是,他的主张没有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在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宋教仁再次要求把它变成责任内阁制,也没有成功。无论是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形式虽然不同,实质都是一样的。宋教仁为什么一定要坚持责任内阁制呢?根据他自己的解释,是因为“内阁不善而可以更迭之,总统不善则无术可易之,如必欲更易之,必致摇动国本。此吾人不取总统制而取内阁制也”。在宋教仁极力主张实行内阁制的同时,章太炎也大为宣传,章太炎的意见,“总理非宋教仁莫属”。这使他更加遭到别人的猜忌,以至于有些政客出于妒忌心理说宋教仁主张责任内阁制是把自己放在总理的位置上。宋教仁回答:“世人皆诬吾运动总理,由来已久,吾虽无其事,实不欲辩,且因以自勉,盖已久矣。夫人之志为总理,岂恶事哉?而乃非笑之如是,吾实不解。国家既为共和政治,则国民人人皆应负责任,有人焉自信有能力愿为国家负最大之责任,此国家所应欢迎者……人苟可以自信,则不妨当仁不让。世之人亦只问其有此能力与否,不能谓其不宜有此志。吾人帷自愧无此能力,固不欲当此大责任,吾人之志则不讳言,实深愿将来能当此责任者也,且希望人人有此希望者也,帷枉道以得之则不可耳”。作为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家,宋教仁的这番话的坦荡的,说出了他要在中国建立责任内阁制的抱负。宋教仁主张以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他太醉心于资产阶级民主的躯壳,夸大了责任内阁制的作用。

责任内阁制是与政党政治紧密联结在一起的。因此,宋教仁以西方的议会政治的楷模,认为要组成纯粹的政党责任内阁,就一定要有一个能在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强大政党才能成功。作为当时资产阶级第一大党同盟会的政事部主任干事,宋教仁对同盟会的涣散状态很不满意,早就有改组同盟会,在此基础上进行组党建党的打算。1912年7月,同盟会改组,宋教仁被选为总务部主任,总揽会务。八月,同盟会、统一共和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和共和实进会合并,成立国民党。推举孙中山、黄兴、宋教仁等九人为理事。国民党成立不久,就面临中华民国成立以来第一届国会选举。这对于渴望争取政治权力的资产阶级来说,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但由于当时孙中山决心在野经营铁路,黄兴也辞去了“南京留守”的职务去“专任开矿”。所以领导国民党竞选的重担就完全落在宋教仁的肩上。1913年初,宋教仁专注于选举活动,自京汉路南下,以国民党代理事长的身份,到处发表政见,批评时政,为国民党竞选众议员和参议员鼓吹。两院选举揭晓,国民党在两院870个议席中,独占392席,是议席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而共和、民主、统一三党所得议席不到百分之二十六,国民党取得绝对优势。宋教仁踌躇满志,完全陶醉于国会选举的胜利之中了。他起草了《国民党大政见书》,作为他如将出任国务总理的施政纲领。他认为,革命的目的是要推翻不良政府,建立良好政治。辛亥革命只是把不良政府推翻了,而良好政治却未曾建立。他决心把民国大厦继续建成,他把施政范围分为“对政体之主张”和“对政策之主张”两个部分,并对每个部分都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对政体之主张”包括单一国制、责任内阁制、省行政长官由民选制进人委任制,省设有列举立法权的自治团体和国务总理由众议院推出等五个方面;“对政策之主张”则有整理军政、划分中央与地方之行政、整理财政、整理行政,开发产业、振兴民政、兴办国有交通业、振业教育、统一司法以及运用外交等十项内容。这是一个按照中国资产阶级的面貌改造中国的完整方案,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的迫切愿望。

正当宋教仁满怀胜利的喜悦期待着政党内阁的实现时,袁世凯早已定下了先发制人的毒计。3月20日,当宋教仁正要乘沪宁车北上时,在车站突遭枪击,饮弹身亡。直到他临死时还希望袁世凯“开诚心、布公道,蝎力保障民权,俾国会得确定不拢之宪法”。所以,孙中山在给他的诔词中说:“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口”!

宋教仁的理想没有实现,却为实现他的理想而被杀,这是宋教仁的悲剧,也是中国资产阶级的悲剧。从宋教仁的政治生涯,也可以帮助我们总结辛亥革命时期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争取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许多经验教训。本来法制就是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而与专制制度根本对立的,而中国的资产阶级出世的晚,力量薄弱,他们既没有力量去战胜帝国主义列强和地主买办资产阶级,又对他们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同时,由于阶级的局限性决定它不愿意也不可能去动员和民主革命的生力军——农民去完成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因而资产阶级级革命不能根本改变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制度,也不能巩固资产阶级共和国和资产阶级法制。正象毛泽东同志指出的:“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宋教仁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向中国人民证明这样一个真理:在帝国主义时代,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资产阶级不能将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进行到底。要真正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探求新的途径,即必须走无产阶级领导的产民主主义革命以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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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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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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