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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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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此案涉及的政府官员有: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和平码头船管科船管组原组长方宽荣,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陈国荣,武警福建省总队海警二支队原队长张永定,厦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察处一科原副科长陈育强,厦门市公安局对外联络处原处长王可象。
  1.赛金花案

赛金花是清末名妓,1903年,赛金花与沈家本(时任刑部侍郎)之子两情相悦,沈家本嫌赛金花为风月女子、有损沈家社会声誉,曾严禁其子与赛金花交往。但沈赛二人依然故我,此事让沈侍郎大为恼火。1904年,赛金花的一个女佣被发现死于外伤重创,邻居朋友都推断是赛金花虐待殴打致死,于是将赛金花作为凶手举告。在初审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难以定案,后此案被上报刑部主事许世英的手上。沈家本作为许世英的顶头上司和业师,曾当面示意许世英“以伤人致死之罪将赛金花发配新疆”,许世英领受恩师承命之后,并未先入为主,而是细查案情。审查过程中,许发现女佣之死因是有先天的内疾。因此,许世英在判决中没有对赛金花处以“实发新疆”,而是以伤害定罪,判处“赎流之刑”(被判刑者可以交纳赎金,免于实际执行流放的刑罚)。赛金花最后交纳了制钱90文,没有发配到外地。许世英事后上书沈家本“请罪”:本朝无此律,本朝亦无此例,因此有违师命。

  2.《苏报》案

1903年5月,《苏报》连续刊载了章士钊《论中国当道者皆革命党》、邹容《革命军自序》、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等论文,鼓吹革命,反对康有为的改良政见,并有斥光绪帝为“载恬小丑,未辨菽麦”之语,使清廷极为震惊。清政府官吏与租界工部局勾结,于7月1日,由租界的外国警探和清廷的警探共同到爱国学社逮捕了章炳麟等5人。邹容激于义愤,自动投案。《苏报》被封。英租界会审公廨组织额外公堂,对《苏报》编辑人员进行公开诉讼。清廷以重金贿赂租界当局,企图判章、邹极刑,并将二人引渡到南京杀害。消息传出后,舆论大哗,清政府与租界当局面对舆论,束手无策,被迫于8月复审,判处章炳麟与邹容永远监禁。这个判决当堂遭到被告律师的反驳。此案一时处于停顿之中。1904年5月21日,上海租界额外公堂再次开庭复审,章炳麟被判监禁3年,邹容监禁2年。

  3.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案

1912年2月10日,吕志伊在致鄂军政府军务部长孙武的信中谈及,湖北省所派参议员刘成禺在参议院议场中出言不慎,谓明朝如何如何,本朝如何如何。不知该参议员为民国之参议员,抑清国之参议员?夫议员之言论,行政官原无权干涉。然违背国宪与叛逆重罪,则各国宪法均许司法警察捕交裁叛所讯办云云。26日参议院就“刘成禺提议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背国法应予罢斥案”公决,27日参议院通过弹劾案,并于28日咨文大总统核办。29日孙中山答复:此次司法次长所发之函,系私人书信,在法律上无施行之效力,不能认为正式公文。刘成禺现仍在参议院照常发言,身体言论毫无阻碍,据此即不能断定吕志伊有不法干涉之行为。立法权固当备加尊重,而行政权亦不宜轻蔑。常人亦不能无过激之意思,其未见于行为者,自不必深求。3月4日参议院通过大总统咨文。

  4.宋教仁血案

1912年3月21日晚,宋教仁在上海沪宁车站被刺杀,时仅32岁。宋教仁临终前说:“伏冀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会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则虽死之日,犹生之年。”本案元凶武士英、应桂馨被捕后,由于案关重大,原拟组织特别法庭开审此案。但司法总长许世英抗颜弄法、力持不可,遂由上海地方审判厅审理。开审数次,原告律师金泯澜等力主非洪述祖与总理赵秉钧到案而不能洞悉确情。上海检察厅于是发出传赵秉钧到案的传票,但洪述祖与赵秉钧终皆不能到案,致使此案悬而未审。后因应犯乘隙而逃且为袁世凯指使而被刺身毙,赵亦不久暴毙。遂不了了之。

  5.林白水案

林白水早年曾留学日本,兼修法政和新闻专业,学成回国后立志以“新闻救国”。他敢道人所不敢道,言人所不敢言,针砭时弊,抨击权贵,其所办报刊先后5次被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查封,他本人也3次入狱。虽然屡遭打击,但是林白水依然坚持针砭时弊的办报原则。1926年8月初,他在《社会日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官僚之运气”的评论文章,揭露一心想作财政部长的潘复“热心作官,热心搜刮民财”,跟在大军阀张宗昌身后为虎作伥。这篇文章刺痛了狼狈为奸的官僚和军阀。8月6日凌晨,恼羞成怒的大军阀张宗昌命令宪兵逮捕了林白水,当天经过简易军法审判之后即判处死刑。

  6.“七君子”案

1936年11月22日深夜,著名爱国救亡团体——“救国会”的七位领袖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史良被上海市公安局会同租界巡捕房逮捕。随后上海市公安局对“七君子”提起诉讼。在“七君子”之中,沈钧儒、史良、王造时、沙千里四人均是当时著名的律师,又有陈志皋、张耀曾、张志让等人为“七君子”出庭辩护,致使上海市公安局的指控在法律上难以成立。开庭审理之后,江苏省高等法院只得把被告取保释放。但“七君子”被释放的第二天凌晨,再次被捕。被羁押多日以后,直到1937年4月3日,江苏省高等检察厅以组织非法团体、危害民国的罪名对“七君子”提起控告。1937年6月11日和6月25日,江苏高等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七君子”案,法庭虽无法确认控方指控的罪名,但也不肯宣告“七君子”无罪。到了1937年7月,日本侵略军已经逼近苏州,江苏高等法院在国民政府的授意下,才同意将“七君子”具保释放。

1939年1月26日,已经迁都重庆的国民政府,指令四川省高等法院裁定撤回当年对“七君子”的指控。

  7.“刘巧儿”婚姻上诉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众所周知。在马锡五审理的案例中,最著名的要属封捧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封捧3岁时,由其父包办,与张柏订了婚。1943年2月,封捧到一亲戚家喝酒,第一次见到了张柏,两人一见倾心。但封父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聘金,又将封捧许给庆阳财主朱寿昌为妻。封捧暗中将此情告知张家,张家当即闯入封家抢亲。封父告到县司法处。裁判员偏听偏信,即以抢亲罪判张父徒刑6个月,并宣布张柏与封捧的婚姻无效。适值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捧便向马专员口头上诉。马锡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改判二人婚姻有效。

  8.炮轰天安门案

1951年8月17日,北京市军管会军法处对充当美国间谍,阴谋武装暴动,危害中国政权的7名罪犯进行了判决。该7名罪犯企图在1950年10月1日国庆一周年大典时,将一门迫击炮藏在天安门对面一楼房内,炮口对准天安门检阅台,妄图炮击天安门上正在检阅的国家元首和其他领导人,阴谋推翻人民民主政权。主犯李安东(意大利人)和山口隆一(日本人)被判处死刑,从犯马迪伪(意大利人)被判无期徒刑,对魏智(法国人)、哲立(意大利人)、甘纳斯(德国人)、马新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9.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旧币155亿元案

建国初,刘青山、张子善原分别担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和天津地区专员。二人自任职后,为满足个人享受、过腐化生活,即利用职权侵吞机场建筑款、救灾款、治河款、救济粮,并用剥削克扣民工工资、骗取银行贷款等手段,获赃款达155亿元(旧人民币,折合新币约155万元)。1952年2月10日,河北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组成临时法庭,对刘、张进行公审,依法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本人全部财产。此案系建国初期发生的一桩最大的轰动全国的案件。

  10.审判日本战争罪犯

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军屠杀我军民近1000万人,造成财产损失达600多亿美元;1937年12月13日,更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用中国人和苏联人作细菌效能的活人实验。日本侵略军的罪行罄竹难书。1945年2月至1947年5月,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乙级、丙级战争犯罪分子2000余人进行了审判和执行工作。新中国成立后,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人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1956年分3批对在押的1017名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免予起诉,立即释放,并对45名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了判处。

  11.胡风案件

1955年5月13日,人民日报公布了《关于胡风反党集团的一些材料》和胡风的《我的自我批判》;5月24日、6月10日人民日报又先后发表了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第二批、第三批材料和《必须从胡风事件吸取教训》的社论。从此掀起了对“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斗争热潮。

1965年1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风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

1980年11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原审把文艺思想领域的争论错当成犯罪活动,宣布撤销原判,胡风无罪。

另据后来了解,1980年、1985年和1988年对于胡风的定罪判刑问题、政治历史问题、文艺思想等方面的问题,经过多次复查都由中共中央和有关部门发过文件,最终予以彻底平反。

  12.公审林、江反革命集团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6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198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10名被告。甘雨霈、韩学章等10名律师接受江青等被告的委托出庭辩护。1981年1月25日上午,特别法庭开庭宣判,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外8名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16年以上有期徒刑。

  13.香港无证儿童案

鉴于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偷渡入境之势不可挡,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便修订《入境条例》,规定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必须在内地取得由香港特区政府发给的居留权证书,方可申请来港,否则将由香港特区政府遣送其回内地。在非法居留的一千多名无证儿童中,有四户以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状告香港政府。本案第一审于1997年10月9日,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诉庭宣判;1999年1月29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宣布香港《1997年入境(修订)条例》(第2号)、《1997年入境(修订)条例》(第3号)等的部分条文与基本法相抵触。

  14.成克杰受贿案

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平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109余万元,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5.厦门特大走私案

1999年8月开始,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中纪委会同监察部、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中央金融工委等部门组成中央专案组,在福建省委的领导下和厦门市委的支持配合下,对厦门特大走私案开展调查。调查查明:1996年以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2000年9月首批25起案件开庭审理,11月8日对首批25起案件8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此案涉及的政府官员有: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和平码头船管科船管组原组长方宽荣,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陈国荣,武警福建省总队海警二支队原队长张永定,厦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察处一科原副科长陈育强,厦门市公安局对外联络处原处长王可象。其中,杨前线、庄如顺、蓝甫、叶季谌等14人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余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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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学和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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