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882——1913年),字钝初,号渔父,湖南桃源县人。曾参加华兴会、同盟会,主持《民立报》、创办法政学校,担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等职,堪称辛亥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著名领导人。他为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限制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建立共和民国政体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民国建立前后,宋教仁所具有的民主宪政思想,体现了鲜明的资产阶级法制精神,在中国近代民主宪政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 “现政府之所谓立宪,伪也”
宋教仁所处的时代,正是清王朝行将垮台但又不愿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时代。外有帝国主义从政治、经济和军事上对中国加紧侵略,内有各阶层人民正酝酿着对封建专制的反抗斗争,中国民族和社会双重危机愈加严重。清政府为时势所迫,不得不下令变法,“仿行宪政”,派大臣出洋考察外国宪政,从而接连搞起了具有一定政治改革色彩的新政和预备立宪运动。但这些为维护封建帝制而进行的没有伤筋动骨的政体改革,非但没有强化自己的统治,反而让更多的中国人认清了其专制本质,走上了义无反顾的反清革命道路。众多的青年学子怀着寻求救国真理的愿望,赴外国留学,如饥似渴地汲取先进的资本主义文化。其中,学习宪政、改造旧制,成为时代的强音。1904,年12月,宋教仁东渡日本求学,开始了其探索改造中国之方的征程。这时的他,有意识地选学一些政治与法学课程,试图为将来的国家政治与法律建设打下牢固的基础。随着新知识的获得,年轻的宋教仁眼界大开,对比中外之间的巨大差距,他充分认识到中国政治不良,法律不善,是导致国力衰弱、受人欺侮的根源所在。从此,他抱定一颗献身政治、改革法律的目的,以极大热情关注现实社会问题,提出自己独到的关于民主宪政问题的见解。
对于20世纪初年清政府正在进行的预备立宪运动,许多人抱有极大的热情和期待,甚至将此举称之为:“开中国数千年未有之局”,中国社会从此将进入一个“珍奇时代”。一些拥护清政府立宪的团体纷纷建立,不少报刊为之摇旗呐喊,推波助澜。但是,深受西方宪政理论熏陶的宋教仁却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以其敏锐的视角,藉资产阶级宪法理论进行了透彻的分析。认为清王朝是想通过预备立宪作为手段,目的仍在于加强皇权,因而由它主持的宪政活动,不只是拖泥带水、极不情愿,就是颁发的一些宪政文件,也让人觉得缺乏诚意,不合立宪国之公例。1908年,当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出笼后,宋教仁接连发表了《钦定宪法问题》、《宪法梦可醒矣》、《中国古宪法之复活》等文章,指出宪法大纲所规定的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这种以根本大法昭示天下,致皇权合理合法的做法,真正可以和“今古史上第一专制君主秦始皇”、“近古史上第一荒淫君主明武宗”相媲美。他公开质问:“大纲第十条所谓司法权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今何如耶?第十条所谓臣民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均准自由者,今何如耶?第十七条所谓臣民非按照法律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者,今何如耶?第十九条所谓臣民之财产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者,今何如耶?”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清朝统治者所谓立宪之真谛,“宪法大纲实为彼辈装腔作势抵御人民之利刃。”它只不过是欺人之门面,塞人之口实,不足以信。1909年,清政府公布《资政院院章》,准备于次年在中央设立资政院,以作为国会的预备,在章程中规定,资政院是“钦遵谕旨”而设,它对所有议决的事项都要“请旨裁夺”。更有甚者,构成资政院的“钦选”议员为皇族亲贵、外藩王公、满汉世爵、宗室觉罗、四品以下七品以上的部院官员、“硕学通儒”等。对此,宋教仁予以痛斥说:“此等现象,而犹望其尊重立法机关之作用,以成立立宪政治,其不谓之痴人说梦,其可信乎?”客观地说来,清政府所实行宪政活动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尽管它来得太慢、太迟,但总比一味保守,顽固不化要强得多。但问题是,在这里,目的(加强皇权)与手段(实行立宪)实属一对矛盾,加强皇权就不能真立宪,真立宪就不可能是加强皇权。清政府以“保皇位永固”为意图,将二者硬是牵涉在一起,至1911年终于推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届、也是臭名昭著的一届“皇族内阁”。因此,不管当时有人如何为清政府的这次宪政唱赞歌,我们都有理由相信宋教仁的断言:“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成者也;现政府之所谓立宪,伪也,不过欲假之以实行专制也;其所以设资政院,立内阁,非以立宪国之立法机关与责任政府视之者也,故其所以对付资政院之权限与内阁之组织者,亦不得责以立宪之原则也。”清政府的所作所为,在熟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以追求真正民主政治于中国的宋教仁面前,的确是苍白无力、黔驴技穷之举。
破是为了立。宋教仁在指出清政府不可能实行真立宪的同时,对心目中的国家宪法和法律进行了大量的阐述,明白无误地表明了他献身于法治社会的决心和信心。这时期,他翻译了《日本宪法》、《英国制度要览》、《美国制度概要》等书,一方面向国人介绍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他的全面而系统的民主宪政思想。他坚信君主专制必将被废除,中国必将会出现一个重视民权的立宪共和国,在这样的国家内,“必有议会为政府监督机关,而行决议、质问、弹劾等之权,必有裁判所为司法机关,而行普通裁判之权,此殆通例。”此后,宋教仁抱定这一信念,始终不渝,并为实现建立法治社会的理想而进行了不懈的奋斗。
2 “不取总统制,而取内阁制也”
1911年武昌起义的枪声宣告了清王朝末日的到来,人们期待已久的、“无量头颅无量血”换来的民主共和体制于1912年在南京成立。“中华民国建立伊始,宜首重法律”。”作为同盟会中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领袖之一,宋教仁欣喜之情溢于言表,怀着极大地热忱积极参与到民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
实际上,早在湖北军政府成立之始,宋教仁就曾参加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的起草工作,初步设计了军政府的组织形式,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原则,承认人民具有自由、平等的民主权利。民国初建,百废待兴,宋教仁出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为了尽早建立各项法令制度,使民国步人有法可依,以法治国的轨道,他不知疲倦,多方协调。功夫不负有心人,由于他的主持和努力,临时政府在较短时间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令规章,计有《法制院官职令草案》、《中华民国内务部官职令》、《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等。在当时所颁布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外交方面的政策与法令,如《保护人民财产令》、《普通教育暂行办法》等,宋教仁均做了大量工作,凝聚着他的辛勤劳动。
应当指出,“任何关于改革的宪政主义纲领似乎都把重点放在法治上”。“在程序方面,我们需要有效的民主和有效的市场,二者都是公众监督的工具。在形式方面,我们需要对国家的制度和功能加以更广泛的法典化”。1912年2月,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参议院召开会议,决定制定约法。宋教仁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其中,指出在中国建立内阁制要优于总统制,认为:“改总统制为内阁制,则总统政治上之权力至微,虽有野心者,亦不得不就范。”在他看来,“盖内阁不善而可以更迭之,总统不善则无术变易之;如必欲变易之,必致摇动国本。此吾人所以不取总统制,而取内阁制也”。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宋教仁强调在约法中明确责任内阁的权力。他参照西方各国宪法,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尤其是为了预防将来可能出现的专制,他着重强调三权分立、实施权力监督以及司法独立等。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孙中山在南京公布,这是一份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临时宪法性质文件。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有7章56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参议院有权对其弹劾;法院执行独立审判原则,不受上级干涉;政府组织采取责任内阁制;总统颁布命令,须有内阁副署,方能生效。还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享有人身、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信仰等自由;又均享有请愿、陈诉、考试、选举和被选举等民主权利。这部宪法,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明显的革命性、民主性。它充分说明,孙中山、宋教仁等人出于建立民主共和国的真诚,试图用国家根本大法巩固之的美好愿望。它的颁布,从根本上否定了流行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帝制,使民主共和的观念为大多数国人所接受。更重要的是,它成为以后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维护民主共和,反对独裁专制的有力法律依据。在它的旗帜下,一切帝制自为活动都不得人心,一切专制独裁活动都受到正义的谴责。可以说,体现了孙中山、宋教仁等人民主宪政思想的《临时约法》,在有着封建传统根深蒂固,皇权主义阴魂不散的近代中国,的确意义重大,非同寻常。
不但如此,宋教仁还十分重视国民素质的提高,尤其是增强人民的参政意识和法治意识。1912年初,他和黄兴等人在南京创办上江法政学校,意在为刚刚成立的民国培养政法方面的人才。同时,由宋教仁、邵力子等人主持的《民立报》,成为这时期宣扬民主宪政思想的重要輿论阵地。它刊载许多宪政文章,如《中华民国制定新宪法之先决问题》、《中华民国宪法刍议》、《政党浅说》等,宣传以法治国,研讨政治、法律问题,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3 “欲取内阁制,则舍建立政党内阁无他途”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之职。这时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从总体上来说,革命进取心已大不如以前。不少人认为,民国建立,三民主义中的民族、民权两主义已实现,此后主要精力应致力于经济建设,增强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孙中山、黄兴等就持有类似的观点。而袁世凯因刚刚上台,根基未稳,也不得不做出拥护民主共和体制的样子,表示“永远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深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在袁氏统治之初出现了政党林立的民主气象,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造成了某些错觉。认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斗争,依照宪法组织党派,参与政权,就能限制总统个人专权。如此,中国似乎进入了一个民主宪政的时代。
宋教仁的想法大致如是。他认为,民国建成,中国已不再是专制之国,而是一个法治社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人民享有充分的参政执政的权利。因此,他参加了袁政权的第一届内阁,出任农林总长,这届以唐绍仪为总理、同盟会会员占多数的内阁被称为“同盟会中心内阁”或“唐宋内阁”。按宋教仁的本意,责任内阁对国会负责,总统发布命令必须由国务员副署。但袁世凯显然不愿意让资产阶级法制来束缚自己,过去的他大权在握,威风八面,从来都是一呼百应。在袁氏心目中,法制只不过是可以利用维护一己统治的工具。不久,袁世凯就用尽伎俩,挥舞屠刀砍向责任内阁制,致使宋教仁等四名同盟会会员辞职,“同盟会中心内阁”垮台。
但是,宋教仁并没有灰心丧气,仍然怀着遵循《临时约法》的愿望,试图通过组织政党,参加选举,并建立政党内阁,以保证各项法规的贯彻执行,使民国宪法名副其实。在他看来,“国家既为共和政治,则国民人人皆应负责任。”“欲取内阁制,则舍建立政党内阁无他途”。他强调指出:“吾人只求制定真正的共和宪法,产出纯粹的政党内阁,此后政治进行,先问诸法,然后问诸人。凡共和国家存在之原理,大抵如此。”于是,宋教仁坚定以政党政治来维护国法的信念,并开始着手付诸实践。他四处奔波游说,以同盟会为班底,联合统一共和党、国民共进会、国民公党、共和实进会等小党派,于1912年8月在北京成立国民党。孙中山、黄兴、宋教仁等人为理事,实行理事合议制,而在当时主要由宋教仁主持工作。
国民党成立后,在宋教仁的积极努力下,吸引了许多热心宪政的人们,在临时参议院中占有多数,成为国内第一大党。12月,全国进行第一次国会选举,国民党在宋教仁的主持下,全力投入竞选活动。他说:“我们要停止一切运动,来专注于选举运动。选举的竞争是公开的、光明正大的,用不着避嫌疑、讲甚么客气的。我们要在国会里头获得过半数以上的议席,进而在朝,就可以组成一党的责任内阁,退而在野,也可以严密的监督政府,使它有所惮而不敢妄为;应该为的,也使它有所惮而不敢不为”。结果,国民党在参众两院870个议席中获得392个席位,占整个议席的45%;而民主、共和、统一三党仅获223席,不到总议席的26%。国民党选举中获得大胜,令宋教仁为首的国民党人十分振奋。他满怀激情地展望,大局已定,政党内阁责任制定可成功。随之,宋教仁起草了《国民党大政见书》,作为将来国民党内阁的施政纲领。纲领分为“对政体之主张”和“对政策之主张”二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一国制、责任内阁制、省行政长官由民选制进入委任制、省设有列举立法权的自治团体、国务总理由众议院选出等;后者则有整理军政、划分中央与地方之行政、整理财政、整理行政、开发产业、振兴民政、兴办国有交通业、振兴教育、统一司法、运用外交等。为了实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伟大抱负,宋教仁南下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等省,到处演说,宣传政见,批评时政,极力主张责任内阁应由国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
然而,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事政治集团是不会容忍真正的内阁制对其权力的约束,他们所崇信的是武力、强权、专制。对民初出现的政党政治的新气象,袁的亲信、陆军总长段祺瑞就曾气急败坏地说:“党派竞争,不顾大局,非武力震慑不可。”民主的斗士宋教仁正兴高采烈地期待着政党内阁制的实现之时,民主的敌人袁世凯集团却正在磨刀霍霍,准备用卑劣的手段为实行专制扫除障碍。的确,“一个宪政纲领可以用多种方式实现。但是无论怎样去实现,它的成功有赖于我们愿意为了政治理想而牺牲”。宋教仁正是抱着这种信念,不怕恫吓,拒绝收买,义无反顾地为了宪政中国而奔走。1913年3月20日,风尘仆仆的宋教仁在上海车站遇刺。22日伤重身亡,年仅32岁。直到临终之时,宋教仁仍然寄希望这次谋杀案的幕后主使袁世凯,“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会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宋教仁为宪政而流血,为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而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列宁曾经指出:“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这一朴实无华的语言道出了一个实实在在的真理,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绝不是万能的。而且,写着人民权利的宪法,“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致力于民国宪政和法制建设的宋教仁,过于相信政党的力量,相信政党的责任内阁制,在“没有政权”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法律规范下的合理合法的斗争来达到真正民主政体的实现,未免显得天真幼稚,把复杂的政治建设问题想得过于简单。何况,就整个民国初年的政治氛围来说,虽然现实中的皇帝被打倒了,但人们心目中的皇帝依然存在,法治社会的建成非一夕一日之功。宋教仁的宪政思想及其为之而进行的实践活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然而,“世界立宪,亦必以流血得之,方能称为真立宪”。作为希冀真正民主于中国的先驱,宋教仁以身殉宪政,其精神,其探索,其追求,值得我们永远钦佩和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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