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1882—1916)是我国近代杰出的军事家和爱国主义者,这是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的评价。就史学界的研究来看,对民国初年蔡锷督滇及其改革的研究还不够深人和全面,本文拟对此作一探析。
一
在全国辛亥革命的影响和推动下,1911年10月30日夜,昆明“重九起义”爆发。第二天昆明全城光复,其他“外府州县,传檄而定”,“不旬日而全滇底定”。云南辛亥革命的成功,是革命党人长期努力斗争的结果。蔡锷参与了辛亥昆明起义的策划工作,并担任起义军的临时总司令,亲自指挥战斗,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起义成功的当日(10月31日)晚,蔡锷就与起义的重要将领唐继尧、刘存厚、殷承瓛、雷飙等,商议善后工作。商议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云南临时政府之组织并参谋部之职守;第二,都督府决定以五华山两级师范学堂改作;第三,照会英、法两国(驻昆明)领事宣布独立;第四,慰劳战胜军(起义军),宣布奖励有功人员;第五,访查李经羲(时为云贵总督)的下落。而讨论和决定的重点,是新政权的建设问题。
11月1日,起义官兵在昆明五华山两级师范学堂所在地组织建立了“大中华国云南军都督府”(又称“大汉云南军政府”,简称“云南军政府”),公推蔡锷为云南军政府都督。
蔡锷被推举为云南军政府都督,不是偶然的。蔡锷原名艮寅,字松坡,湖南宝庆(今邵阳市)人。1898年,16岁的蔡锷以第三名的成绩考入名噪一时的长沙时务学堂,与时任该堂中文总教习的梁启超结下了师生之谊。第二年,蔡锷考入上海南洋公学。1899年7月,蔡锷东渡日本进入东京大同高等学校学习。翌年,蔡锷进入日本陆军成城学校学习军事,开始了他的军事生涯。1902年,蔡锷自费考入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三期,旋补为官费生。1904年11月,蔡锷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在百余名毕业生中成绩名列第五。时人称蒋百里、蔡锷、张孝准为“中国士官三杰”。蔡锷毕业回国后,先后在江西、湖南、广西等地从事军事活动和军事教育。在此期间,蔡锷就已经在军事上显露出才华,引起了世人的关注。同时也已参加了反清的活动。1910年11月,云贵总督李经羲电召蔡锷入滇任职。李经羲在给清廷的奏章中推荐蔡锷时评价说:“查有前充广西兵备处总办、留日士官生蔡锷,干练果毅,经验颇深,堪以委充第三十七协统领官。”当时云南新军第十九镇下辖仅两协。蔡锷担任协统以后,虽不是同盟会员,但“暗中和同盟会保持着联系”。蔡锷有意识地赞助和安排一些同盟会员和革命党人到三十七协各标、营、连、排中任职,“营长以上的主要干部都换成了具有推翻清朝思想的革命人物”。辛亥云南起义前夕,深受革命思想影响的大批云南陆军讲武堂学生毕业,又分别分配到云南新军、特别是蔡锷所属的三十七协中担任中下级军官,这样,“部队中的士兵就被革命党人所掌握,给辛亥重九光复打下了稳固的基础”。所以,云南新政权建立后,以蔡锷的经历、才干,以及作为起义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所作出的贡献与影响,就任云南军政府都督,实是众望所归。
云南军政府成立后,在蔡锷的领导下,首先是宣布政纲,与专制统治彻底决裂。云南新政权旗帜鲜明地声明:新政权“其宗旨在铲除专制政体,建设善良国家,使汉、回、满、蒙、藏、夷、苗各族结为一体,维持共和,以期巩固民权,恢张国力”。宣布其政纲是:“一、定国名曰:中华国。二、定国体为民主共和国体。三、定本军都督府印曰:大中华国云南军都督府之印。四、军都督府内设参议院、参谋部、军务部、军政部。部各分设部、司、局、厂,各部院同署办公,地方文武各官依事务分配,直接秉承各部办理。五、定国旗为赤旗,心用白色‘中’字(后奉中央政府命令改为五色)。六、建设主义以联合中国各民族构造统一之国家,改良政治,发达民权,汉、回、满、蒙、藏、夷、苗各族视同一体。七、建设次第,由军政时代进于约法时代,递进而为民主宪政时代。以上七条,系本军都督规定大纲,将来全国统一政府成立,须照政府统一之命令办理。”云南军政府同时发布了《讨满洲檄》,檄文中重申了同盟会的十六字纲领:“扫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在辛亥各省反清起义后建立的地方政权所发表的宣言中,重申同盟会的十六字纲领或精神的是不多见的。
其次是建立健全机构,加强新政权建设。军政府成立时,府内设置一院(参议院)、三部(参谋、军务、军政部)。参议院是直属军政府都督的参议军事、政治的机关,后改为参议处。参议官初无定额,悉由都督选充,初为23人。参谋部主管军事上的一切计划,包括作战、调遣、谍查、测地等事宜之规划。其下设作战、谍查、编制、兵站、辎重弹药、炮兵材料、测地等部。军务部主管军备上一切事务,包括筹饷筹银、军医、军械、兵工、制革、被服等事宜的筹划。军政部主管内政上一切事务,包括民政、财政、外交、学政、实业、巡警、审判、民团等事宜之处置。其下分为民政、外交、财政、学政、实业五司。此外,军政府还设置有秘书处、卫戍司令部等机构。
行政机关部署略定,即计划设立立法、司法两机关,以确定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属议会,以赞助共和之原省咨议局,改为临时省议会,留有议员20多人,并选举了正、副议长。又以审判局为司法机关,隶属于民政司。继而又设立了司法筹备处、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并建立了三级审判厅和检察厅,使行政、立法、司法相对独立,具有了三权分立的雏形。云南军政府作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省一级政权机构,其组织是比较完备和稳定的。云南地方新政权建设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不断得以巩固。
第三,“更换重要各地行政官”,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对于地方行政,云南军政府采取的措施是:暂沿府、厅、州、县名称,同时撤换了一批贪污腐败的县知事和其他地方官吏,代之以年轻有为、拥护新政权的知识分子。针对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采取渐进方针,“先从事于审理诉讼,设立学校,振兴实业,筹办警察诸端。使土司地方渐与内地人民受同等之法治,以故沿边土司皆四面内向,无复如前清时代嫉视汉官矣。”较好地解决了多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问题,使全省没有因为民族之间的矛盾而出现大的社会动荡,为以后“改土归流”打下了基础。
经蔡锷批准,云南军政府颁布了《云南地方行政官厅分科办事章程》,规定各府、厅、州、县公署分三科办理地方政务,并统一厘定各府、厅、州、县等第及公务人员薪俸、公署杂用定员。通过调整、改革,使地方行政机构基本能够适应新的形势,能够运转正常。
第四,振兴实业,发展经济。云南军政府清醒地认识到振兴实业、发展经济对于稳定社会、巩固新政权的重要性:“都督以本省财政困难,民生凋瘵,非急振兴实业无以为自立之地,乃先从盐务、矿务入手,更进而经营农桑树畜工艺之事。”整顿盐务,以扩大销路,增加收入;振兴矿业,拟订云南矿务暂行章程,以开放为宗旨,鼓励官商开矿,还在昆明设立矿物化验所、地质调查所,尤着力于保护和开发个旧锡矿、东川铜矿;注重农林,设立云南农务总会、农业局、蚕林实业团,订定垦荒牧畜森林章程,改良种棉、制茶方法;提倡工商,设立全省模范工厂,整顿商品陈列所,举办劝业工厂;发展交通、通讯,对铁路、公路、邮政、电线电报等都有相应规划。还在昆明创立了电灯公司、自来水公司等。蔡锷及其云南军政府在振兴实业、发展经济方面的措施、规划,当时虽未尽见诸施行,但为后来云南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第五,重视文化教育。云南军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阐明教育的重要作用,“今欲谋地方之治安,舍教育别无他术”,“教育一事为国家根本之图”。军政府成立伊始,就“通饬各县官绅,切实劝导,以推广学校为宗,而不急求其规模完备,以人多受学为的,而不遽责以科学完全,使地方多一学子,即地方少一游民。基础既立,不患无改良进步之期也”。军政府成立后,特设学政司,后改为教育司,专管教育事务。并增设“视学”督察全省各地的教育。积极发展师范教育,于曲靖、昭通、蒙自、普洱、永昌(今保山)、丽江等地设初级师范六区,以培养师资。同时厘正学校名称,修改小学教科书,改良私塾,普及小学教育。发展实业教育,将原工矿学校改称为甲种工业学校,加强对原农业学校的管理。重视外语教育,曾考送欧洲、美国、日本的留学生100余人。重视军事教育,特别是蔡锷,对学校军事教育尤为重视。他认为:“中国积弱已数千年,此时欲发奋自强,非于小学教育养成军国民之资格不可。而欲于小学教育养成军国民之资格,非于师范学生授以军事教育不可。”并在普通中学加设军事教育的内容。同时,又进行了教学内容的改革,停止了读经讲经等具有封建性的教学内容。
第六,积极采取措施,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巩固新政权。云南军政府成立伊始,在《严禁将士肆入民居官宅搜索骚扰告示》中严正指出:“我军举义,志在恢复国权,保卫吾民。”“其有未奉命令,入民居官宅,搜索骚扰,擅取官民财物,损辱官民身体者,一经报告审实,立杀不赦。本管长官有擅发此项命令及约束不严,纵兵骚扰者,一律以军法从事。”军政府所颁布的通告、告示要求甚严,执行亦是比较严格。据曾任军政府财政司长的袁家普回忆,云南在民国初年未曾发生过大的社会动乱、混乱之事,“曾有一兵戏放手枪一响,即罚判徒刑二年。故余在滇前后三年,未尝闻过枪声。尤可怪者,蔡公都督任内,全省土匪为之绝迹”。这个评价是基本符合民国初年滇省实际的。蔡锷在致其师梁启超函中曾说,在辛亥起义过程中全省各地虽“历经血战”,然而“均为时甚暂,秩序立即恢复,内外无间”,“同胞率能和衷共济,士民翕然归向,由是乱麻棼丝,迎刃以解”。因而,“时天下纷纷,或苦兵、或苦匪、或苦饷,而滇中宴然”。
二
更为突出的是,以蔡锷为首的云南军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在加强新政权建设、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的同时,努力进行廉政改革,加强廉政建设, 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除旧布新,改革政务,破除官衙作风。
蔡锷认为,一切政务,应通筹全局以定缓急轻重之序,非严立规章断难免始勤终怠之虞。蔡锷要求新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力量和应办事务之轻重缓急,编制滇省五年政治大纲,由秘书处综合平衡。1912年4月20日蔡锷发布《云南都督府政务会议章程》,规定“本军府为使行政敏速及慎重政务,特设政务会议,以收统一圆洽之效”。政务会议类似于我们今日的“省长办公会议”,规定每周星期三举行,参加人员“自都督以及省内各机关重要人员及省议会议员、参议处参议,皆举代表莅会,筹议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议决之事,即由都督令各机关限期举办”。因此,“前清官吏敷衍因循之习,廓除殆尽矣”。
根据现存的云南军政府政务会议1912年4月20日到6月5日的部分会议记录,可以窥见新政府除旧布新,改革政务,破除官衙作风的新气象。军政府政务会议这一时期所讨论的问题,既包括一系列的重大施政方针,例如五年政纲、都督府预算案、各级官员任免令、都督府机关的编制和改革、对外借款、财政税收、实业、教育、警察、裁兵、减薪以及援川、入黔、援藏等问题,甚至还包括公文格式、办公时间等具体问题。其中,关于各机关办公时间和会客时间的规定,是颇耐人寻味和富有启发的。1912年4月27日军都督府政务会议第十一项议案:“都督谓,办事时间前经订定,自二十四日实行,昨经调查,间有一、二处仍属迟到,应订罚则以期一律遵行。”经讨论后,会议决定:“每日午前七时半,由兵工厂再放汽笛一次,以为信号。如过十分不到者,罚月薪百分之一,过二十分者罚月薪百分之二,每过十分以次递推,自五月初一实行。”蔡锷指出:“办公时间突有客来,诸多妨碍,宜订定会客(联系和商谈公务,并非私事闲聊)时间。”政务会议对此议决:“外来之客以午前八时至十时为会客时间;府内人员以午前十时至十一时、午后二时至三时为会客时间。如有紧急事件,随时会商。”蔡锷不仅领导制定了许多新规定,推行各项新的规章制度,而且身体力行,带头执行。蔡锷在自己办公桌背后,贴上这样一张纸条:“鄙人事冗,除公事外,请勿涉及闲谈。”既以此自励,亦是告劝别人。
第二,破除文牍主义,进行公文改革,提高办事效率。
文牍主义是一种典型的官衙作风,更是历代积重而难返的腐败现象。云南军政府深刻认识到:“文牍繁琐,最为吏治障碍。”指出清政府文牍处理中的种种弊端在于:“手续繁难,时日耽延,官厅不胜劳扰,人民益增拖累。吾国政体之不良,莫不行政官厅文牍也。故凡政界中人以宝贵之时间,有用之精神半消磨于此无谓之文牍,于政治进行实多阻碍。”为使公文处理“于直接迅速之中不失执简驭繁之意,期于疏而不漏,简而不略”,云南新政权在蔡锷领导下,制定一系列新规定、新规则,坚决破除文牍主义,推行公文改革,努力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1912年6月,云南军政府以军政部名义颁布了《云南军都督府拟定公文程式》,对公文名称及其使用方法、文牍篇幅、用纸、盖印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还颁布了《云南军都督府拟定公文手续》,对公文办理程序、时限、引文、收发文处理都作了较为严密的规定。
云南军政府有感于清政府公文运转中的“延踏疲玩”之习,影响政务上传下达,贻误公务,颁布了《云南军都督府公文稽核员规则》,以“谋政务全体人员任事勤勉,克日程功,俾政务日臻敏活而免积压丛脞之虞”,并“特令各部、司、局、处各设稽核员一员”,专事“以公文到达迄于印发期间之程限”内的公文办理有无延搁或逾限,逐日实行稽核,对失职人员进行罚薪、记过、撤差等处罚。该规则很快就在军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实行。
云南军政府为求“行政敏活”,简化公文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还特地颁布了《改良行政官厅文牍分别投递各机关划一章程》,规定了行政官厅案牍分为寻常、特别二种,确定案牍运转的程序、时限及延误后的惩罚措施。
云南军政府在实行一系列公文改革措施之后,还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不断对有关条文、规定加以补充、修改,以期不断完善,如颁发了《各厅、司成立以来于处理文牍中应行纠正事项》,对存在的问题一一列举,厉行纠正,对收发员分送公文界限、办文程序等作了补充规定。
第三,更新人事,择优录用。
云南地方新政权建立后,在内政方面,大量更新人事。“撤换了一批只想升官发财的县知事,任用克已奉公的青年知识分子代替他们,在军队中也任用一批青年的军官来代替旧军官,从而在政府机关和军队中注入了新的血液。”军政府从都督到各部、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基本上都是同盟会员或赞成革命的人士。对于官员的任命,军政府政务会议就明确作出决议:用人权限“分特任、荐任、先任后报、径行任用四种,由军政部传集各司会议订定呈核”,交都督任命。改变了清王朝在用人任官方面的种种腐败行为,“故官吏尚无营私植党之风,而人民亦少甲拥乙攻之弊。”
在人事制度的改革方面,云南军政府一方面大胆起用新人,另一方面及时改革用人制度。各级官员一律经过考试,择优录用。《云南文官试验暂行规则》规定:文职官员分初等、高等两级考试。每等考试都分为初试和复试,只有初试合格的人才有复试资格。考试内容也应时代要求进行了改革。如高等文官考试科目为:一、初试:1、国文,2、外文(不会者可申请免试),3、中学外国历史地理,4、中学中国历史地理,5、文牍;二、复试(又称为正式考试):1、宪法,2、刑法,3、民法,4、行政法,5、经济学,6、财政学,7、民事诉讼法,8、刑事诉讼法,9、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三门任选择一门。由此可见,云南新政权对各级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选拔是严格的。从考试内容也可看出,云南新政权是根据建设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理想,按照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要求来选拔官员的。
第四,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云南军政府作为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地方政权,能否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很重要很现实的就是该政权及其各级官员是否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作为新政权最高长官的都督蔡锷是深知这一点的。所以,云南新政权建立后,蔡锷大力整顿吏治,汰除浮冗,规定“凡机关之复设,人员之闲散者,悉归裁并”。要求各级官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勤政为民。提倡“宜崇质信之风,毋蹈诡谲之习,洗凡革面,咸以维新”。蔡锷在《裁制公务员互相攻讦规条》的通令中指出:“公务员以公务为主,有互相补助之责,不得摭拾瑕疵,互相诋毁,不得彼此攻讦阴私。对上级及同级机关所办之事,认为有过失时,可呈请长官秉公察办,不得肆行掊击。往来公牍若有意见不同之处,只准辨析事理,不得横加谩骂。对于各公务员有辨析争论之公牍,除官报公布外,不得私自登载刊布。公务员犯上列各条,得由该管官分别制裁惩处。”这些规定对于公务人员尽心公务很有警示作用。
为减轻财政负担,减轻老百姓的负担,蔡锷还两次带头裁减薪金。第一次是1912年1月,蔡锷下令减薪。他在致省内各地军政长官的电报中说:“吾滇自反正以来,整理内治,扩张军备,经费骤增,入不敷出,深恐财政支绌,不足以促政治之进,则惟有约我同人,酌减薪俸,以期略纾民困,渐裕饷源。”接着,发布了裁减薪俸的命令。第二次是1912年6月,蔡锷又下令说,本省公务员薪俸前已“减成发给,最多者不过百二十元,现因国事多艰,再加裁减,凡政军学警各界,除分认爱国公债外,其原薪六十元以上者,均减为六十元,以下递减”。蔡锷带头减薪,减少了阻力,时人赞曰:“都督躬为之倡”。这样,经过两次减薪,都督的薪俸由600元减至60元。一省都督的薪俸仅与一个营长的薪俸相等。“此时都督俸金之觳,举国未有如云南者也。”朱德后来回忆道,民国初年的云南由于蔡锷带头减薪,使“廉洁成为一时风尚”。
此外,蔡锷还为廉洁勤政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定。例如不得请客送礼,兼差人员概不兼薪。不得受贿和侵吞公款,不得侵吞缺额饷银,不得挪用教育经费,以及非星期日不得宴客等等。据记载:“蔡邵阳(锷)督滇,崇尚俭朴,非星期(日)不宴客,一席之费,不得过五元,悬为禁例,违者有罚。警察厅长非星期(日)宴客,请蔡首座;请帖入,蔡即于其上批‘违背功令,罚薪半月’。闻者莫不诧异发噱,而奉令唯谨。”
第五,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社会新风。
云南地方新政权为破除各种陈规陋习,树立社会新风尚,提出了响亮的口号:“自由平等”、“改良开通”、“文明生活”、“文明世界”等等。
军政府在推行公文改革时,明令废除旧有的、表示封建等级关系的文书种类。“旧习相沿之各种禀牍杂式,除履历禀仍可沿用外,所有红白禀、夹单、申、详、手折等式,一律禁用。”另外,奏折、移、牒、牌、验文、表、敕、诰命、诏、制等类文种也被取消。有的虽然仍沿用了旧的公文名称,如咨、呈、令、谕等,但在内容和用法上都有所革新,不再是表示等级森严的封建关系的文种。如“令”是上级公署职员行用于下级公署职员以及公署职员行用于老百姓者;“呈”为下级公署职员行用于上级公署职员以及老百姓行用于公署职员者。
针对清政府文书中,显示等级森严的封建关系的称谓,如“大人”、“老爷”、“奴才”、“蚁民”、“小人”等等,云南地方新政权遵照《临时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的要求,在颁布的公文及下属来文中,用机关名称、官职、长官姓名直接签发,废除封建等级称谓和陈规旧习。在军政府所发文件及各机关往来公文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清政府公文中的“抬头”制也予以改革,取消了表示封建等级的所谓“抬头”制。
另外,公文改革还结束了延续数千年的以封建帝王年号为纪年的历史,代之以中华民国纪年。
在革除社会恶习上,创立“天足会”组织,宣传人体生理知识,禁止妇女缠足。提倡剪发剃头,废除满清专制时代男女蓄发编长辫的陋习。提倡早睡早起,改变商业铺户早上十一点才营业、“早间贪眠”的懒惰陋俗,规定所有商业铺户每日早七点钟必须开门营业。严厉禁止吸食鸦片毒物,违者拘留罚款,运者卖者处以徒刑。破除封建迷信,禁止装神弄鬼。提倡文明礼节,废除跪拜等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代之以握手、鞠躬。禁止赌博,没收赌具,违者罚款。改良服饰,建筑公厕等等。一系列的规定,在于移风易俗,荡涤腐朽污浊气氛,树立社会文明新风尚。
三
民国初年,蔡锷及其领导的云南军政府推行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这与“以国家之乐利,人民之幸福为旨归,个人之利益不计焉”的蔡锷的政治立场、政治主张有直接的关系。蔡锷曾指出:“清廷腐败,秕政杂出,陷国家于危险,置生民于涂炭。有志之士,群情愤懑。为国计民生,不能不将清廷倾覆,另行组织,俾得与世界各国谋真实之和平,图人民之幸福。蓄势待时者,已非一日矣。”督滇期间,蔡锷曾到云南一些地方视察、讲演,宣传推翻满清政府、实行革命的意义,阐述建设任务之艰巨,号召大家永矢忠贞,和衷共济。他说:“反正之始,本省特为危险,缘滇省接壤强邻,前清时代已有朝不保夕之虞,一有不慎,动贻外人以口实,而祸患随之,鄙人当日窃为隐忧。乃义旗既树,如响斯应,风声所播,迎刃而解。对内则匕鬯无惊,对外则怀柔备至。”蔡锷强调:“吾辈倡言革命,必推倒专制,改建共和,其目的之所在乎”,“故破坏为建设而破坏,非为破坏而破坏也”。因此,“吾辈既任破坏于前,自当力任建设于后。进行之方法,惟永矢忠贞,和衷共济而已”。蔡锷一生追求富国强兵和社会进步,国家民族利益是他考虑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因此,蔡锷督滇期间,能够集合一切反对专制、赞成共和的人士,调动各方面力量,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地进行新政权建设、社会改革和廉政改革。“光复之初,极意建设,一切措置,皆有系统可循”。使民国初年的云南“呈现出一种新的面貌”。“滇省内政,经此改革后,颇见进步。从前秕政,多经革除,……百姓对于新布政令,俱极悦服,纳税输粮,较满清时代甚为踊跃”,“一切善后布置,俱能井井有条。秩序上之严整,实为南北各省之冠”,“建业之伟,奏功之速,甲于行省。其时天人合应,星灿之辉,秩序井然,尤所仅见”。以上赞誉,绝非谀美之辞,而是对民初云南社会和蔡锷督滇政绩的真实写照。
蔡锷为官清廉,生活俭朴;立志甚坚,作事谨慎缜密,行事坚强不挠。蔡锷的人品、才华同样赢得了时人和后人的赞誉。梁启超1916年在上海蔡锷追悼会上的演说词中评价说:“因蔡公心地光明,毫无权利思想,致能丰功伟业。……且蔡公之吃食从未讲究甘美,但求清洁而能下咽无碍,衣服亦只图不祼体,破粗不拘,生平未尝受过丝毫之奢华。”“蔡公行事坚强不挠,处己接物心如一,……不慕荣利,不贪虚名,凡百职事,能无论大小,保持责守,自能为社会所欢迎。”蒋百里在评价蔡锷时举例道:“公治滇,英、法人尤敬畏之。滇师之初起,越督(按:指法国驻越南总督)贻书于政府曰:是非姑勿论,若蔡公者,余衷心钦其为人。英人有教学于北京者,高举其拇(指)以告生徒曰:若蔡公者,当今第一。”唐继尧亦承认:蔡锷“身后萧条,不名一钱,老幼茕茕,言之心痛”,“丰功伟烈,中外具瞻”。时任云南军政府秘书长的周钟岳回忆蔡锷时评价说:“蔡公恂恂如书生,而英迈不群之气,溢于眉宇。其性坚忍深沉,平居不轻自表露,而遇当为之事,则奋历踔发,穷日夜不息,无论如何艰阻,必期于成;又断制力极强,每议一事,众论纷呶,公徐出一言,则当机立断;自奉甚约,洁已奉公,不肯滥用一人,轻举一事。”时任云南军政府财政司长的袁家普亦回忆说:“凡云南政府民国以来各种法规,皆蔡公命余起草,公随笔改缀所订定。……所有云南现行之财政计划、银行制度及关于财政上、金融上之诸项法规,皆余秉公命详细规定。”以上诸人对蔡锷的评价,虽不无感情因素而溢于言表,但应该说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
把蔡锷看作自己“良师益友”、“北极星”的朱德,曾不止一次以敬仰的口吻回忆起蔡锷。朱德在《辛亥革命回忆》一文中,对蔡锷充满了深情的回忆和赞颂。他在与美国作家史沫特莱的谈话中评价蔡锷“思想敏锐,知识丰富,见识精辟,坚韧和无私”。1981年,胡耀邦在首都各界纪念辛亥革命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列举了当时有影响、有贡献的33位著名人物,其中就有蔡锷的名字。
1916年,蔡锷逝世后,大多数人对蔡锷的一生是给予肯定的。1979年,谢本书先生在《历史研究》发表《论蔡锷》一文和1983年《蔡锷传》(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后,关于蔡锷的研究和评价,重新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也使对蔡锷的研究更为深入、评价更为客观。不管对蔡锷一生怎样评价,有学者说得好:“蔡锷是一个真诚的爱国者,这是理解他一生所作所为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出发点。”同时,我们认为,民国初年蔡锷督滇及其改革,也是蔡锷短暂一生中的闪光之处,应给予充分肯定和正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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