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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
作者:邱远猷
【摘要】1851年1月11日(清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初十日),洪秀全在广西桂平县金田村成功地发动了反清武装起义,建号太平天国。9月攻克永安(今蒙山),初建官制。1852年(咸丰二年)进军两湖。1853年1月攻克武昌。3月19日(咸丰三年二月初十日),攻克南京,定为都城,改称天京。
  1851年1月11日(清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初十日),洪秀全在广西桂平县金田村成功地发动了反清武装起义,建号太平天国。9月攻克永安(今蒙山),初建官制。1852年(咸丰二年)进军两湖。1853年1月攻克武昌。3月19日(咸丰三年二月初十日),攻克南京,定为都城,改称天京。空前规模的反封建反资本主义侵略的太平天国革命烈火,迅猛烧遍了大半个中国。太平天国革命的风暴,严重地震撼和威胁着清王朝的统治。晚清统治者为了镇压太平天国革命运动,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王朝,多方设法调兵遣将进行军事围剿;后来还勾结外国资本主义侵略者“借师助剿”。为了有效地遏止和消灭农民的反抗,晚清政府在配合军事围剿的同时,继承封建统治者“治乱世用重典”的衣钵,在法制上实行“就地正法之制”。

   “就地正法”的含义是什么?清政府从什么时候、在什么地区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就地正法”的对象和范围如何?“就地正法”的性质及其后果怎样?90年代以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陆续编辑出版了《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册至第18册,为我们研究上述问题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笔者查阅了道光三十年五月初六日(1850年6月15日)至咸丰六年十月初八日(1856年11月5日)期间的9819件档案,根据这些材料以及其他史料,就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并请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就地正法”的含义

1644年满洲贵族入主中原、建立起全国封建统治以后,面临着极为尖锐、错综复杂的矛盾:既有农民与地主之间的阶级矛盾,又有少数满洲贵族与广大汉族人民以及其他少数民族人民之间的民族矛盾,还有统治阶级内部满汉地主之间的矛盾。因此,封建专制制度到了末代王朝,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这种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表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皇帝进一步严格控制司法权,皇帝拥有对死刑案件的绝对终审权。

清王朝在总结历代司法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司法审判制度。按照清朝法律的规定,以往京师以外全国各地的死刑案件,都由案发地的州、县(厅)——地方司法机关的第一审级,进行初审。初审后,按期将案件与案犯解赴上司,层层转解,申详到府——地方司法机关的第二审级,省提刑按察使司——地方司法机关的第三审级,巡抚总督——地方司法机关的第四审级。巡抚总督对死刑案件的人犯进行复审后,以结案报告形式向皇帝专案具题,同时将具题副本“揭帖”咨送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的刑部。清律规定,刑部所受死罪案件,先由刑部取供,然后经会审拟定判决。会审有“三法司会审”,即由刑部(“部权特重”,起主导作用)、大理寺、都察院主官组成中央临时会审法庭,进行会审;也有“九卿会审”的,即由“三法司”主官、六部尚书和通政使司通政使组成中央临时会审法庭,进行会审。会审对案件进行复核:检查有无冤滥;定罪量刑是否准确恰当。会审后,提出共同意见,向皇帝奏报。最后,由皇帝作出终审裁决。结果无非是三种情况:(1)案情重大、罪行属实、量刑正确者,斩、绞立决。由刑部咨文所在省区,立即处死。(2)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者可暂时免死,处斩、绞监候,转入第二年秋审。(3)案情重大复杂、尚未全清者,重审。大部分发回所在省重新审理;个别的或派钦差大臣前往所在省审理,或令所在省将人犯案卷解送京师,再由“三法司会审”或“九卿会审”。

这样一种“统由刑部复核”、终由皇帝批准的死刑复核审判制度,体现和保证了皇帝手中握有对全国臣民的生杀予夺大权,显示和维护了皇帝“乾纲独断”的绝对权威,同时也标榜和渲染了皇帝有所谓“慎刑恤罚”之意。

太平天国革命爆发以后,承平时期的这种死刑复核审判制度的一些弊端很快表露出来,它远远不能适应迅猛镇压太平天国、有效维护清王朝统治的需要。天下大乱时期需要复核、审判的死刑案件,数量剧增,成百上千,核不胜核,审不胜审。如像以往层层审解人犯,结案时间拉长,多者可达几年,太不及时。而且“长途押解,殊为不易”,耗费资财很大。尤其是“当贼匪横行之时,纷纷提解,或致意外疏虞”,“若待交部审拟,恐事机延缓,于众心无所惩创”,“遗误国事”。这些弊病,使得奉皇帝之命前往镇压太平天国的钦差大臣、将军提督、总督巡抚、封疆大吏、团练首领深感不便。他们纷纷奏请皇上,“当此有事之秋”,“不复拘泥成例”,改变以往死刑复核审判制度,一面奏闻皇上,一面“即行就地先行正法”。而且他们还从历史上去论说,认为这样做合乎“辟以止辟之意”。晚清最高统治者采纳了他们的意见,一改过去的死刑复核审判之制,批准实行“就地正法之制”,以最快的速度,最省事的办法,最严酷的手段,配合军事围剿,扑灭农民革命的烈火,以维护清王朝岌岌可危的统治。

  二、“就地正法之制”始自何时何地

晚清政府究竟从什么时候、什么地区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清史稿•志•刑法二》载:“唯就地正法一项,始自咸丰三年。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匪窃发,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闻。”此后直至辛亥革命,清王朝“就地正法之制,讫未之能革”。近来,有学者据此,并引证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手稿本《刑部奏案》中一道皇帝谕旨认为,“清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十日(1851年1月11日)”金田起义“两年后,亦即咸丰三年1853年)三月十三日,‘就地正法’便以清朝皇帝谕旨形式正式发布:‘前据四川、福建等省奏陈缉匪情形,并陈金绶等奏遣散广东各勇沿途骚扰,先后降旨谕令该督抚等认真拿办,于讯明后就地正法。并饬地方官及团练、绅民,如遇此等凶徒,随时拿获,格杀勿论。现当剿逆匪之时,各处土匪难保不乘间纠伙抢劫滋扰。若不严行惩办,何以安戢闾阎。著各直省督抚,一体饬属随时查访,实办缉拿。如有土匪啸聚成群,肆行抢劫,该地方官于捕获讯明以后,即行就地正法,以昭炯戒。并饬各属团练、绅民,合力缉拿,格杀勿论,俾凶顽皆知敛迹,地方日就安。至寻常盗案,仍著照例讯办,毋枉毋纵。’”咸丰三年三月十三日,即1853年4月20日。照以上说法,“‘就地正法’是根据四川、福建、广东三省的请求”,于太平天国建都南京(3月19日)、攻克镇江(3月31日)、攻克扬州(4月1日)之后实行的。这不符合历史事实。

1851年1月11日金田起义爆发前夜,清廷早于1850年12月15日(道光三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发布上谕:“李星沅著作为钦差大臣,颁给关防,驰驿迅赴广西办理剿捕事务”。“著该大臣会同署巡抚周天爵、劳崇光、提督向荣、张必禄等,督饬文武,实力剿办,绥靖岩疆,以副朕望”。1850年12月19日(道光三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巡抚乔用迁向清廷奏报:“为黔省毗连广西地方,遵旨饬属严防……将现获随同陈亚溃劫掠要犯”、“籍隶广西”的丁二旺等14犯“审明先行正法”。1851年1月4日(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初三日)道光帝朱批:“仍应饬属严防,不可疏懈。如再续有擒获,务须讯明现在粤西究有几股盗匪,是否声势相通,据实具奏。慎之。”这是第一个地方巡抚向清廷奏报“先行正法”的。他强调只“因现当粤西盗匪肆扰”,而“黔省毗连广西”,“陈亚溃股内匪党,肆行抢劫焚杀,且又辗转邀入,节次随同打仗,拒敌官兵,罪大恶极,业经供认确凿,无庸再行咨查,往返耽延,致稽显戮,已饬令均于阵前正法,枭首示众”。道光帝对这显然与过去死刑复核审判制度迥异的“先行正法”,没有表示异议;因为他最为关注和担忧的是“粤西盗匪”起事。

金田起义后不久,1851年1月29日(道光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钦差大臣李星沅、两广总督徐广缙等奏报,拿获广西庆远一带“恃众攻劫,叠抗官兵”的“贼首张晚”以及“梧州属积年巨盗邓立奇”,就近解赴李星沅、劳崇光行营“审明正法”。咸丰帝于1851年2月18日(咸丰元年正月十八日)朱批:“知道了”。无疑表示了同意。

1851年9月25日(咸丰元年闰八月初一日),太平军“突入永安州城(今蒙山)”,接着开始封王建制。广西巡抚邹鸣鹤会同钦差大臣、大学士赛尚阿驰驿奏报,“筹办保卫省城事宜”。并于1851年10月13日(咸丰元年闰八月十九日)奏报清廷拿获“辄于省会(桂林)近地纠夥拜(上帝)会,藉图抢劫”,“凶顽已极”的“拜会未成要犯”廖五,“未便照寻常盗犯等候部复,致稽显戮,随于审明后恭请王命,即行正法”。10月26日(咸丰元年九月三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办理尚为妥协。省城左近地方似此潜伏者料亦不少,随时严密惩办,不可疏懈。”对其“未便等候部复”,“即行正法”的办理,表示了首肯。

1851年11月21日(咸丰元年九月二十九日),广西巡抚邹鸣鹤向咸丰帝奏报说:“窃照粤西贼匪横行,聚众劫抢,忽起忽灭,几于无处不有。甚至如尚帝会(拜上帝会——笔者)匪韦正(韦昌辉——笔者)等邪说煽惑,结成死党,抗拒官兵,至今稽诛,实堪愤懑。非随时随地严伸国法,俾知儆惧,不足以消邪慝而正人心。是以前署抚臣周天爵凡遇军前报获情罪重大律应斩决贼匪,均饬于讯供明确后,立即就地正法。”对周天爵署广西巡抚时实行的“立即就地正法”,邹鸣鹤“到位后,体察情形,觉此举果决而有关系,乃前政之可师可法者,悉行仿照办理”。邹鸣鹤进一步论证说:“当贼匪横行之时,纷纷提解,或致意外疏虞。且一经就地正法,则犷悍顽民人人触目,自知儆戒,不致惑于趋向,乃《尚书》辟以止辟之义。”基于这样一种理论与实际,邹鸣鹤向咸丰帝报告说:“计自本年(咸丰元年——笔者)正月迄今,各处兵丁团练,陆续歼擒盗匪、游匪、会匪,除临阵杀毙及因伤身死不计外,凡讯明情罪重大即饬就地正法者,已一千五百余名。”又“拿获已正法之巨匪叶天良案内逸犯雷亚书一名”,雷在昭平县“手刃县丞白良栋、外委黄英俊”和“兵壮五名”。经“臣亲提审明后,即恭请王命,将该犯凌迟死,并为白良栋、黄英俊设立牌位,摘心致祭”。最后,邹鸣鹤还谈到他已经“面谕该团练等,嗣后遇有获犯,均即就近送县讯办,以免疏虞”。这就是说,不仅省级巡抚,就是县级长官均可“迅办”即“立即就地正法”。对此奏折,1851年12月8日(咸丰元年十月十六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不仅知道了,而且正式明确谕令:“嗣后仍著照此办理”。“师法”并发展了前署抚周天爵“立即就地正法之制”的广西巡抚邹鸣鹤,在这篇奏折里,把要求“立即就地正法”的理由,说得很充分:(1)既然“粤西贼匪……几于无处不有”,就应“随时随地严申国法”;(2)“此举果断”;(3)“就近送县讯办”,不致因为“纷纷提解,或致意外疏虞”;(4)可以让“犷悍顽民人人触目,自知儆戒,不致惑于趋向”;(5)还符合古人“辟以止辟之意”。他还统计报告了“自本年正月迄今”(即咸丰元年正月至九月二十九日——1851年2月1日至11日21日),“立即就地正法”者,多达1500多人!咸丰帝对此的朱批,不仅是表示了首肯,而且正式明确下来:“嗣后仍著照此办理”。事实上的确如此,嗣后随着太平军出广西,进军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建都南京,北伐、西征,势力所及之处,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革命运动,无不“照此办理”,“立即就地正法”。 

由上可见,晚清政府实行“就地正法之制”,绝非“始自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建都南京之后,而是始于金田起义后的1851年(本文第三部分尚有史料可进一步证明),始于太平天国革命首先爆发的广西省。

  三、“就地正法”的对象和范围

晚清政府“就地正法”总的战略目标是针对太平天国及其影响下的各地人民起义。具体说其对象和范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太平天国、捻军起义官兵

前面提到的1851年10月13日广西巡抚邹鸣鹤奏报拿获就地正法的廖五,就不是“寻常盗犯”,而是“于省会近地纠夥拜会,藉图抢劫”的要犯。11月21日邹鸣鹤再次奏报拿获就地正法的1500余人中,许多是“尚地会(上帝会——笔者)匪”。

1851年12月12日(咸丰元年十月二十日),钦差大臣赛尚阿奏报,在广西贵县生擒“纠夥拜会,在东西两省叠次滋扰,拒捕戕官”的“会匪”首领何名科等。本“理宜提解来营,尽法惩治”,“惟因永安大股未除,况既有勾通之说,则长途押解,殊为不易。现一面禀知奴才,一面即于该县地方凌迟处死”。

1852年8月7日(咸丰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两广总督徐广缙、广东巡抚叶名琛奏报,尽歼广东罗境圩凌十八各股“逆匪”,“陈二逃出被获,先行正法”。8月25日咸丰帝朱批:“卿等鞠躬尽瘁,昼夜筹剿,得以扫数歼擒,皆卿等力也。览奏深慰朕怀。”

1853年2月24日(咸丰三年正月十七日),署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叶名琛奏报,“审明逆匪凌十八案内各犯”,“头目凌十三等二十七名口、匪夥张正金等七百四十一名口,听从蓄发拜会,叠次打单索诈,拒敌官兵,或杀伤兵勇,或在场助势,并甘心从逆接济火药米粮之陈榆举等十名,共七百七十八名口”。“皆已恭请王命,先行正法”。同时提到:“臣查此案,叠次接仗,歼毙以及受伤沿途倒毙,共计五千七百六十二名……其临阵生擒及……陆续搜获各犯……实共获解人犯一千二百二十六名口”,大都“先行就地正法”。

1853年9月2日(咸丰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兼署闽浙总督王懿德奏报,“拿获为逆夥看守船只并乘间行劫搜赃盗犯黄志、林其麟二名”;“拿获听从逆首黄有使夥众攻城贼犯董俊使”一名;拿获“逆首林俊之父林捷云”一名;拿获“在省勾结通信,欲图内应”的“逆党林柱观、林春有”二名;“拿获听从黄有使转纠助逆匪犯曾阿英,并得受伪旗夥同谋逆贼犯陈鴇即沅泷二名”。“臣遵于审明后均各恭请王命,先行正法”。1853 年9月20日(咸丰三年八月十八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3年9月11日(咸丰三年八月初九日),山西巡抚哈芬奏报,在太行山口盘获“合夥从逆”,“爬山来晋,混在难民内探路”的太平军奸细詹有胜、孙雨峰、孙如身3人,“于审明后即行正法”。9月15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3年10月11日(咸丰三年九月初九日),钦差杭州将军瑞昌奏报,“拿获由扬州贼营改扮道士潜来山东济宁一带踏看地势勾结土匪之长发贼陈玉堂一名,由怀庆贼营使来濮州打探之奸细傅映蒉一名,从贼逆犯杨二一名,土匪魏三齐一名”,“奸细从贼逆犯刘体志、冯辛太、冯起山、杨黑尼等四名”。“奴才伏查从前拿获逆犯卢道谈,饬交濮州知州衙门监禁,请旨正法折内,钦奉朱批:‘即应正法,何必交地方官,太属拘泥。钦此。’钦遵在案。奴才谨遵训示,将应行正法之贼犯八名,即行正法。”10月15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3年10月30日(咸丰三年九月二十日),署理山东巡抚崇恩奏报,“该逆(指北伐太平军——笔者)自入直隶”,“从逆之犯”不少,现缉获“或系随贼打仗,或为贼管领裹胁之人”张生等九犯,“即于审明后饬令就地正法”。11月10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3年11月26日(咸丰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直隶总督桂良奏报,拿获“从逆”“戕害官兵”,“受引路官伪职,潜至近省地面探听虚实”的密探窦战陇,以及“知情隐藏”的冯美林,经审明后,“一并正法”。

1853年12月12日(咸丰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直隶总督桂良奏报,束鹿等州县“先后拿获从逆贼匪,统计二百五十九名,或抗拒官兵,或窥探军情,或帮同抢掠,均经札饬该管道府州县讯明后即行就地正法”。

1853年12月19日(咸丰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陕西巡抚张祥河奏报,在安康拿获敌派陕谍探黄有得,“于审明后”“即行正法”。12月30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4年3月10日(咸丰四年二月十二日),革职留任山东巡抚张亮基奏报,拿获“贼营遣出贼目王小勇等”,“累次与官兵接仗凶逆”、“伪司马王登云、陈幅荣、伪监军王蔚文、伪伍长张碧玉”等,“臣于审明后亦即就地正法”。3月13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4年3月13日(咸丰四年二月十五日),革职留任山东巡扶张亮基奏报,在宜东边隘截获“伪军帅曹大德、伪师帅齐德、陈自明、伪旅帅陶智伶、伪司马周存荣、周大训、排刀手苏正庸七名,讯系叠次与官兵接仗凶逆”。现已“将该七逆就地正法”。3月15日,咸丰帝朱批:“览”。

1854年3月17日(咸丰四年二月十九日),革职留任山东巡抚张亮基又奏报,在阜城截获“自道光二十二年与逆首洪秀全杨秀清等首先结会,起义谋逆。凡贼攻掠地方拒敌官兵,皆……为之谋画,已受副丞相伪职”的杨帼安,“甘心从逆之犯”贾进义、马三、孟洪彩3名,“伪师帅云生元、伪旅帅陈心发、伪司马汪怀德、于明春、伪副司马张春阳”等10名,“从逆夥犯路洛贯……共十四犯,均经臣于审明后……一并就地正法”。3月19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4年4月18日(咸丰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西布政使陆元奏报,“拿获从逆重犯”、“伪军帅”潘世菖及其同伙殷中杰、仉正、梅首枝、吴泳南等,经“审明后恭请王命……绑赴市曹,分别凌迟处斩”。

1854年4月30日(咸丰四年四月初四日),钦差大臣琦善奏报,查获瓜州投出之密探、“受司马伪职”之张玉喜,“讯明正法”。5月5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4年5月7日(咸丰四年四月十一日),直隶总督桂良奏报,在蠡县盘获“从逆戕官要犯高刚一名解省”,“经奴才亲提严讯”“无异”,“业于审明后,将该犯绑赴市曹,凌迟处死,枭首示众”;并设立戕官灵牌,将高刚“剖心致祭”。

1854年5月10日(咸丰四年四月十四日),直隶总督桂良奏报,河间等府拿获“或受伪职拒杀官兵,或乘机劫掠伤人”的要犯“共一百二十名……已据该府州县于审明后就地正法”。当天,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5年6月5日(咸丰五年四月二十一日),钦差参赞大臣僧格林沁奏报,“逆首李开芳之亲随”“刘志鴇一犯……业经在营正法”。两天后,咸丰帝朱批:“览”。

1856年10月30日(咸丰六年十月初二日),安徽巡抚福济等奏报,拿获桐城“伪前军骁骑正副左右将军及伪招讨正督宣檄使徐汉漳等七名,就地正法”。“从贼已久,与杨秀清、洪秀泉[全]、洪大全结为死党,历破城池”,“受伪尚书之职”的段立刚,“讯明后凌迟处死”。11月5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由上所述,可见晚清“就地正法”首先是针对太平天国以及捻军起义广大官兵的。不过,对其个别重要首领,或有疑问者,还是要经中央刑部复核、皇帝最后批准,才能处死。例如,洪大全,实即焦亮,于道光末年以天地会首领开山堂,名“招军堂”,密谋起义。金田起义后,他加紧活动。1851年9月,太平军克永安,他即赶回投奔。他向天王建议用兵进取湖南之策,甚得重视和礼遇。但他对洪秀全、杨秀清等以天父、天兄的说法教育组织群众不满,屡谏改弦更张,却不为东王采纳,遂被锁禁。1852年4月,太平军自永安突围,他被监管带随登程,过仙回岭时被清军俘虏。时钦差大臣赛尚阿因永安无功,且追击中大败,为弥缝欺饰朝廷,就把焦亮擅作太平天国的天德王洪大泉(一作洪大全),与天王洪秀全为兄弟,并称万岁,位在诸王之上。又捏造了一份供词,把他作为“首要逆犯”,械送京师献俘。5月17日(三月二十九日),礼科掌印给事中陈坛奏请将洪大全“即行就地正法”,以维“国体”。理由是“我朝历届用兵,凡解京就法者,皆实系逆首,方可示天威而昭武功。今闻洪大全不过供贼驱策,并非著名渠魁……嗣因贼众窜出永安,于无可如何之时,不得不张皇装点,藉壮国威,并以稍掩己过……希图冒赏”。“尤可虑者,各省盗贼勾结,气类原属相通,万一稍有疏虞,更属有关国体。”“应请特降谕旨,将洪大全之不值解京,明白宣示,饬令沿途督抚,无论该犯行抵何处,即行就地正法。”对此,咸丰帝同日发布谕令:“洪大全籍隶衡州,系从贼夥党,原非首要之匪,现既槛送在途,仍着解至京师,以凭讯究”。6月13日(四月二十六日),军机大臣祁隽藻等奏报会审定拟“从逆要犯”洪大全“凌迟处死”。同日,咸丰帝批复:“洪大全著即凌迟处死枭示,派刑部左侍郎书元、署右侍郎陆应谷,前往监视行刑”。

又如,太平天国北伐军统帅、靖胡侯林凤祥、李开芳,率军北伐,后遭失败,被俘解京。1855年6月11日(咸丰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咸丰帝发布谕旨:“逆贼李开方等,以边境莠民,甘心从逆,辄敢纠领党与[羽],窜扰畿疆,实属罪大恶极。现在北路肃清,除逆首吉汶元业经歼戮,林凤祥已由连镇军营解京正法,所有首逆李开方,现经僧格林沁擒解来京,据巡防王大臣等审讯明确,李开方著即凌迟处死,枭首示众。其授为伪职之逆犯黄懿端、谢金生,并著凌迟枭首。从逆之李添佑、谭有桂、韦名传、曹得相四名,均著即行处斩。一并枭首,以彰国法”。

(二)上海小刀会起义人员

1853年春,上海小刀会首领刘丽川等联合宝山“百龙党”首领潘起亮,青甫、嘉定农民首领周立春等及上海其他会社组成秘密联盟,密谋反清武装起义。3月中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9月刘丽川等在上海率众起义胜利,建立起义政权。不久,刘丽川改称“太平天国统理政教招讨大元帅”,奉太平天国正朔,并上书天王洪秀全,自称“未受职臣”。但不久,在清军和外国侵略军的联合进攻下,上海小刀会起义失败。周立春等被俘;刘丽川战死;潘起亮等突围逃脱,投入太平军。1853年10月19日(咸丰三年九月十七日),两江总督怡良、署江苏巡抚许乃钊奏报:“臣等前将逆首周立春审明后凌迟处死”,并将“周立春心腹封洪年(年:衍字)”“审明即行正法”。10月30日(九月二十八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上海必须迅速克复,明岁海运漕粮所关甚大”。

1854年3月2日(咸丰四年二月初四日),两江总督怡良奏报,拿获“上海逃出贼目陈尚即陈阿六一名”,“绑赴市曹,即行正法”;又在南汇等县“先后拿获从逆人犯祝曰连等二十余名,均经批饬研讯明确,就地正法”。3月21日(二月二十三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4年3月6日(咸丰四年二月初八日),钦差大臣向荣奏报,清守备李连升“私入上海城中,与贼(指小刀会首领——笔者)盟约”,在苏州拿获,“即于正月二十八日就地正法”。16日(二月十八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4年5月22日(咸丰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两江总督怡良奏报,在青浦县先后拿获“听从周立春谋逆,或为先锋,或随同踞城,经管钱粮”的“谋逆从犯周茂、金阿和、钱廷茂即钱坤、王胜、杨锦廷即杨跷、蒋耀、沈芝云等七名”,“就地正法枭示”。6月10日(五月十五日)咸丰帝朱批:“刑部知道”。

(三)各处各种“土匪”

太平天国革命爆发后,各地各种“土匪”十分活跃。他们当中不少原来就是反清秘密结社的成员。他们或与太平军、捻军互通声气,或者单独行动,劫富济贫,扰乱封建统治秩序。当太平军来到本地时,他们许多人纷纷加入太平军。如1852年“粤逆入楚,凡入添弟会者,大半附之而去”。除去“粤匪”、“粤逆”之外的各地各种“土匪”,同样对清王朝的统治构成严重威胁。清统治者深感“近年粤匪、土匪之肆行,皆猖獗而莫制,遂以为法律不足凭、官长不足畏也。平居造作谣言,煽惑人心,白日抢劫,毫无忌惮。若非严刑竣法,痛加诛戮,必无以折其不逞之志,而销其逆乱之萌。”于是,1853年2月10日(咸丰三年正月初三日),咸丰帝发布上谕:“朕思除莠即以安良,即有会匪地方亦莠民少而良民多,封疆大吏惟当剪除百恶,即可保卫善良。所有浏阳、攸县各处匪徒,即著该署督抚等认真查办,并著会同在籍侍郎曾国藩体察地方情形,应如何设法团练,以资保卫之处,悉心妥筹办理。”

3月19日(二月初十日),前任礼部侍郎丁忧在籍的曾国藩奏复清廷。首先报告说:湖南“一方之匪类”很多。具体说有:(1)“会匪”。“湖南会匪之多,人所共知。去年粤逆入楚,凡入添弟会者,大半附之而去。然尚有余孽未尽,此外又有所谓串子会、红黑会、半边钱会、一股香会,名目繁多,往往成群结党,啸聚山谷”。(2)“教匪”。(3)“盗匪”。(4)“痞匪”,“即寻常痞匪,如奸胥、蠹役、讼师、光棍之类”。(5)“游匪”。“何谓游匪”?一种是“逃兵逃勇,奔窜而返,无资可归,无营可投,沿途逗留,随处抢劫”。又一种是“粤寇蹂躏之区,财务罄空,室庐焚毁,弱者则乞丐近地,强者则转徙他乡。或乃聚会丑类,随从劫掠。”再一种是“大兵扎营之所,常有游手数千随之而行,或假充长夫,或假冒余丁,混杂于买卖街中,偷窃于支应局内。迨大营即远,辗转流落,到处滋扰”。曾国藩接着在奏复中提出:“当此有事之秋”,“治一方之匪类”,必须“纯用重典,以锄强暴”,“加倍严惩,不复拘泥成例”。“即用巡抚令旗,恭请王命,立行正法。臣寓馆设审案局,派委妥员二人,拿获匪徒,立即严讯。”只有这样,“才能尽除湖南大小各会匪”,“以贻君父之忧”。4月11日(三月初四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办理土匪必须从严,务期根株净尽。”同意了对各地各类“土匪”实行“就地正法”。

1853年3月29日(咸丰三年二月二十日)咸丰帝更是谕令内阁著钦差大臣琦善、向荣、陈金绶、胜保等,查拿沿途扰害之乡勇“就地正法”,并饬“所过地方官均饬令一体严缉,从重惩治。各属团练、绅民,如遇此等凶徒,并饬随地拿获,格杀勿论”。

1853年4月5日(咸丰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帮办军务罗绕典奏报,3月4日(正月二十五日)拿获“襄阳土匪”“要犯鄢鸣琴、易有道等五十余名正法”;又陆续拿获其“畏拿逃匿”襄阳夥党“李遂皂、侯之信、郭大安、白升、孙奎即孙贵等四十五名,讯明正法”。4月11日(三月初四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3年7月17日(咸丰三年六月十二日),曾国藩奏报,在湖南省城长沙“拿获匪徒,讯明定供,即用巡抚令旗,立行正法”者,“计斩决之犯一百四名,立毙杖下者二名,监毙狱中者三十一名”。“此外,札饬各州县擒拿匪党,赍呈供折,批令无庸解省、就地正法者,不在此数。又如安化、兰田串子会匪,前经札饬湘乡县知县……擒获九十二名。其陆续正法者……亦不在此数”。8月3日(六月二十九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3年9月末,太平天国北伐军突入直隶,清廷极为恐慌。10月发布上谕:“以逆贼窜入直隶,恐京城内外及近畿乡曲小民未免听信讹言,致有惊扰。著巡防王大臣、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直隶总督,将现在剿办贼匪情形,刊刻宣示,晓谕城乡商民人等,各安生业,互相稽察。倘有行迹可疑及造言生事之人,一体严拿,从重治罪。”1853年10月22日(咸丰三年九月二十日),翰林院侍读学士何彤云奏请清廷“饬下顺天府、直隶总督,于刊刻告示时,酌添数语,如有本处及外来土匪,乘间抢掠,许民人等格杀勿论”。

1854年4月14日(咸丰四年三月十七日),兵科掌印给事中袁甲三奏报,拿获溃勇李三闹等3名,“已经徐州镇道分别凌迟处死”。4月18日(三月二十一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4年4月18日(咸丰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僧格林沁等奏报,将活埋官兵之“武举张攀桂、民人张清玉、吕成幅、吕恒梅、刘二千、周二奎立即军前正法”;又查获乘隙至武邑县“肆行焚抢”的王升隆等17名,“分别解赴犯事地方,立正军法,枭首示众”。4月20日(三月二十三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4年4月26日(咸丰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陕西巡抚王庆云奏报,盘获“文维鴇以在配流犯,胆敢从贼打仗,杀毙官兵三名,并复来陕窥伺,藐法已极,较之土匪啸聚抢劫,其情尤为重大……即行处斩正法”。5月11日(四月十五日),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1854年5月10日(咸丰四年四月十四日),直隶总督桂良奏报,河间等府除拿获“逆匪”之外,还拿获“土匪”20名,“已据该府州县于审明后就地正法”。当天,咸丰帝朱批:“知道了”。

(四)太平军逼近地方监狱重犯。

太平军所到之处,往往打开监狱,释放人犯,解救民人。而在押囚犯获释后又多半跟随太平军而去,投身于反清革命洪流之中。尤其是一些重犯,原来多系被抓进监狱的反清分子,他们急切盼望太平军快快到来,冲出囚笼,与之结合,进行反清斗争。这也是对清王朝的一种威胁。清朝封建统治者为了镇压太平天国,实行“就地正法”的对象范围,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太平军逼近地方的监狱重犯。他们认为这是不可缺少的“预除逆党之一策”。

1853年7月3日(咸丰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工部尚书、署江苏巡抚许乃普上奏皇上:“贼踪逼近地方,请将监狱重犯先行正法,以免勾结”,“似亦预除逆党之一策也”。7月3日,咸丰帝谕令:“著刑部速议具奏”。刑部速议后,赞同许乃普意见,禀报咸丰帝。咸丰帝即日谕令河南巡抚陆应谷,说:“逆匪窜扰地方开狱纵囚,勾结死党,是其贯技,是先决重囚,亦豫除逆党之一策。著陆应谷督同臬司,查明距贼较近各府州县在监人犯,如实系强抢重犯及火器杀人在狱待决者,即著酌量缓急,一面奏闻,一面先行正法,毋涉拘泥。其案犯较轻、罪不至死者,应如何妥为设法密加防范之处,亦著严饬各属妥速筹办,以免勾结”。

1854年8月27日(咸丰四年闰七月初四日)前,直隶总督桂良奏请清廷,“因直隶贼氛未靖”,“将各该州县案犯酌核犯罪情节,其谋故凶盗拒捕杀人重犯法无可贷者,即行正法。至情有可矜及例应缓决各犯,拟即减等,并将向拟情实免勾之犯,开单请减。”清廷随即“降旨允行”。

接着,刑部议复御史毓禄上奏清廷:“现办军务省分请变通办理秋审一折,所有现在被贼滋扰之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等省,虽据山东将本年秋审各犯题报到部外,其余各省均尚未具题到部,若再令展限,恐监禁各犯积而愈多,凶狡之徒转为贼用,自应变通酌办,以期消恶未萌。”

1854年8月27日(咸丰四年闰七月初四日),咸丰帝谕令两江、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各督抚:“著各该督抚于接奉此旨后,无论已题未题,即将本年应入秋审人犯并上半年停止各省分,一概查照直隶省现办章程,其例应情实者立予正法,若情有可矜及例应缓决各犯,即按照应减罪名先行减等发配。至旧事情实免勾,并新事例应情实向俱免勾各犯,亦即由该督抚开单奏请减等,仍将查办原因迅速奏明遵办,总期狱无留滞,毋得稍事拘泥,致有疏虞。”

(五)临阵逃脱、失守城池的清朝官兵。

鸦片战争前后的清王朝十分腐朽,文官贪酷而无能,武官庸懦而怯死。太平天国革命迅猛兴起以后,在胜利进军、攻克南京、东征苏杭、北伐西征的战斗中,往往势如破竹,锐不可挡。面对太平天国的凌厉攻势,腐败的清朝官兵,拼命抵抗者固然不少,而临阵脱逃、失守城池、贻误军机者更不乏其人。清朝最高统治者为了抵挡和扑灭太平天国革命运动,为了稳住自己的阵脚,制止和惩罚临阵脱逃、失守城池的官兵,除了对太平天国和捻军起义人员、上海小刀会成员、各地各类“土匪”、太平军逼近地方监狱重犯实行“先行就地正法”之外,对清朝官兵中临阵逃脱、失守城池、贻误军机者,也实行“就地正法”。1852年7月12日(咸丰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咸丰帝针对太平军攻入湖南逼近州城,提督余万清“辄先出城引避,并将西门防兵带出,以致州城失陷”的情况,紧急谕令:“嗣后统兵大员有临阵脱逃或托病迁延,致误军机者,著该大臣督抚等一经查明确实,即行据实参奏,请旨正法;其参游(清代绿营军官参将,武职正三品;清代绿营军官游击,武职从三品——笔者)以下各员,如通酌办,以期消恶未萌。”

1854年8月27日(咸丰四年闰七月初四日),咸丰帝谕令两江、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各督抚:“著各该督抚于接奉此旨后,无论已题未题,即将本年应入秋审人犯并上半年停止各省分,一概查照直隶省现办章程,其例应情实者立予正法,若情有可矜及例应缓决各犯,即按照应减罪名先行减等发配。至旧事情实免勾,并新事例应情实向俱免勾各犯,亦即由该督抚开单奏请减等,仍将查办原因迅速奏明遵办,总期狱无留滞,毋得稍事拘泥,致有疏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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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近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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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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