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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与资政院
作者:罗华庆
【摘要】设置议院,是清末资产阶级立宪派梦寐以求的目标;而资政院,只是清廷在“预备立宪”中所成立的“预备”议院。该院从1907年宣布设立到1911年自然解体,始终未能真正起到议会的作用,但作为立宪派精神领袖的梁启超,为了推动宪政运动的需要,一直对她倾注了极大的热忱。
  设置议院,是清末资产阶级立宪派梦寐以求的目标;而资政院,只是清廷在“预备立宪”中所成立的“预备”议院。该院从1907年宣布设立到1911年自然解体,始终未能真正起到议会的作用,但作为立宪派精神领袖的梁启超,为了推动宪政运动的需要,一直对她倾注了极大的热忱。由于梁启超当时流亡在日本,其对资政院的影响,主要通过《政论》、《国风报》、《时报》等立宪派所办报刊,通过政闻社等立宪团体、徐佛苏等国内立宪派骨干去体现。考察此间梁启超的活动种种,可从一个侧面反映立宪派对资政院乃至对整个“预备立宪”的态度,有助于深入了解清末政局的演化。

一、对资政院组织的谋划

清王朝的“预备立宪”,原是在确实无法照旧统治下去的困境中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自救。统治集团内部,不仅最高决策者对立宪缺乏思想基础,就是那些较为开明的内外大臣,虽因日俄战争结果的刺激,曾应和立宪派高喊“立宪胜于专制”,有的还被派出洋考察列国政治,得到了不少宪政的感性认识,但从理性上他们仍然“不解宪政为何物”。因此,统治集团中不少奏请立宪的重要文牍,却常常“秘密辗转”委请梁启超“代筹代庖”。梁某亦顺势借力以售其“宪”,数量之多竞达二十余万言。其中,有些内容对议院的组织作了初步勾划。如1905年秋冬间,梁启超在代端方所作的《考察宪政报告》中条陈五端,首先就是要求创设议会并建上下两院。梁启超充分运用自己的宪政知识,特别对上议院的组织精心设计,主张“参酌各国务求完备”。原来,梁启超觉察到了清朝统治集团中要求立宪者基本都有照搬日本宪政的企图,所以设法假考政大臣之口,劝导清廷在议院建制上避免全盘“日化”。因为日本当时的议院仍有很多方面要受制于君主,这是向往理想宪政的立宪派所不愿接受的。梁启超要求在上议院建制上博采众长,使议员能“全国普及”,不仅“无畸轻畸重之弊”,而且可“餍一国之舆望”。其宗旨,即通过建立并加强议会制度来谋取并扩大资产阶级参政权,进而确立本来意义上(即以英国君主立宪制为原型)的立宪政体。

1907年9月20日,清廷宣布在中央设立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派溥伦、孙家鼐为总裁并会同军机大臣负责拟订院章。同年12月,资政院总裁溥伦报聘日本。梁启超得讯,“竭两日夜不睡”振笔疾书,作出洋洋洒洒数万言的《上资政院总裁论资政院组织权限说帖》,详细地对资政院的建制进行了谋划。《说帖》分,“组织”和“权限”两大部分,反复申述资政院的组织权限“必当包涵将来上下两议院之组织权限”。在第一部分组织中,关于上议院,梁启超要求会通英、德、美、日的制度,“各采其长而铸之于一炉”,兼顾“代表特别阶级”和“代表地方联邦”两种需要。代表的类型,可仿日设置“皇族议员”;仿英对待苏格兰、爱尔兰之法设置“蒙古议员”;仿英对待僧侣之例设“西藏议员”;别置钦选议员“以待勋贤”(有别于日之等级);各省咨议局派出两名议员“以为一省之代表”(类似美国举州议员入上院)。关于下议院,梁启超强调“别立选举机关”,通过“复选法”全由人民选举出议员组成;而且,民选的下议院议员应作为全体议员的“中坚”,否则,资政院“真精神全失”。为倡行民众选举,梁启超联系当时对民众的素质、选民的条件、当选者的作用等方面所流行的疑难问题一一阐释,结论为人民选举部分资政院议员有百利而无一害。不难看出,梁启超的主张至少反映了立宪派对资政院组织的两种观点:其一,资政院虽不是正式的议院,但既然作为“议院之基础”,就理应象一般议院制国家那样实行两院制;其二,资政院中的上院应有广泛代表性(代表各个阶层和地方),下院应该并已有条件由民选议员组成,而且民选议员应是资政院议院精神的主要体现者。这两种观点充满了理想色彩。在《说帖》的第二部分“权限”中,梁启超着重针对宪政编查馆所拟《资政院官制》指出:资政院应有完全立法权、承认预算权、参予条约权、上奏弹劾权等。对此,梁启超公开宣扬的是,只要“正定”资政院的权限、成立对于资政院负责的内阁,则“郅冶之隆可计日而待”。然而其私下致其友人密信中却道出了更深之意,即“欲以国会之组织寓诸资政院”,因为清政府“如狙公饲狙,朝三暮四,今骤与语国会,恐其惊为河汉”,若能“因其既有之资政院而改其权限组织”,实为“暗渡陈仓之计”。梁公真可谓用心良苦矣!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资政院的章程正在编制之中,梁启超便想法设法说服总裁大人接受自己的建议并将其反映到资政院的章程之中。后来正式出台的《资政院院章》关于组织和权限的规定,有些确实采纳了梁启超的意见。比如《院章》将议员分为钦选、互选两大类,钦选者包括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衙门官、硕学通儒及纳税多额者等方面的代表,互选者即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会推产生,这些与上述梁启超《说帖》中所提到的上议院成份基本类似;又比如,《院章》列举资政院应议事件中有关于对法典的制定和修改、对国家岁出岁入的预算和决算等,与梁启超《说帖》中要求资政院有立法权、承认预算权的主张也大致相通。但是,梁启超所主张的一些关键之处却并未得到《院章》的采纳。(一)梁启超主张资政院分上下两院,各省咨议局议员中各派两人充任代表本省的上议院议员,另外再全由民选议员组成下议院;而《院章》却规定资政院将上下两议院合二为一,并将各省咨议局所举者充任与钦选议员等额相对的“民选议员”,而不再允许另有民选者及其独立的下议院。(二)梁启超要求资政院应该拥有的立法权是“完全”,而《院章》在承认资政院有权议决制定法典及嗣后修改事件的同时,又明文规定“宪法不在此限”。人所共知,宪法乃根本大法,立宪法的权力被排除了,那“立法权”还有多大意义?可见,梁启超自称《说帖》对资政院的谋划是“巧言如簧”且“烘云托月”,虽然达到了部分目的,但清廷所谕准的《资政院院章》并未从根本上“堕其玄中”。这种现象,是由立宪派与清政府在立宪问题上,既相互利用又各有所图的复杂因素所决定的。

二、对资政院章程的批驳

1908年8月,清廷公布了资政院第一个正式章程。梁启超大为失望却又不甘看水流舟,遂刻意对《院章》品头评足,欲以批判的手段达到改进资政院的目的。

1908年8月,资政院开院之期将临,梁启超发表了《资政院章程质疑》一文,专门将该章程“文义字句间不可索解者”剔出,提请资政院议员注意并为“质难修正之预备”。梁启超的质疑条举了七例,其主要有:(一)《院章》第十四条规定资政院可议决“新定法典”。梁启超指出,“法典”应改为“法律”,因为一字之差“范围广狭大相径庭”,法律可包括法典,法典则不能包括法律,如果此处不弄明确,以后事关资政院应有的立法权必起“无穷之争论”。(二)《院章》第十六条规定,资政院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梁启超质问,若行政大臣不肯联衔,则资政院所议决者“不悉成为无效耶”?(三)《院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政院对各衙门行政事件及内阁会议政务处议决事件如有疑问,得由总裁副总裁咨请答复。梁启超予以批驳,此条使议员对政府“不能面洁一词”,实际上“不啻剥夺资政院之质问权而已矣”。(四)《院章》第二十一、二十四、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如果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各省督抚、资政院违背了法律应如何处置的办法。梁启超斥责说,各种章程、则例、条规等或沿旧案、或奉特旨,或由各部各馆拟进,或由各省督抚奏准,“樊然肴乱、莫衷一是”,往往前后矛盾、彼此矛盾、甚至自相矛盾,这样何以判断“违背之界”?梁启超认定,资政院章程的“最大缺点”在其与各国议院共通之原则“太相刺谬”,此乃一语破的。查寻原因,他却过分追究是拟订章程者“不解法律文体有以致之”,这无疑失于片面。但他之所以“龂龂与校”,为的是揭露“当立法之冲者”与民不实,竟在《资政院院章》中“徒取外国之法东涂西抹苟塞篇幅”。很显然,尽管资政院的章程已既成于现实,但梁启超对自己原来理想的议院法仍未放弃。他将“理想的”作为参照系来评估“现实的”,并希望资政院议员注意到两者的区别,进而依据前者对后者进行“修正”,这虽说是“马后炮”,但其影响仍隐然存在。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期间,立宪派议员发起改订资政院章程,这种影响得到了体现。比如关于资政院的立法权,原章程的规定是应议决“新定法典及嗣后修改事件,但宪法不在此限”;改订后的章程则规定应议决“法律及修改法律事件”。这里不仅直接将“法典”改成了“法律”,而且还间接通过资政院时下编拟的《宪法重大信条》,规定了“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这正是梁启超原来所企求的。不过,当时清王朝的统治整体正在崩溃,资政院的章程即使“修正”得再有利于君宪制度,实质上已于事无补了。

三、对资政院议员的鼓动

作为一个机构来说,章程是死的,而机构中的人则是活的,如果说章程一时难以变更,那么人却是随时可运动。于是梁启超十分注意对资政院议员的鼓动。

在资政院和谐议局依次成立后,梁启超常函嘱徐佛苏等人“注意联络”资政院和谘议局各议员,使其“一面努力建议发言,一面运动缩短立宪年限”。徐等依梁嘱而行,颇孚众望,并被京外议员劝请“赴京主持言论”。梁启超“欣慰无极”,更加紧对徐“指导”,手札“约计三日必有一通”。由子资政院在立宪派眼中“绝不含有国会之性质”,各省谘议局酝酿联合请愿国会。梁启超“精神大振”,常常转由徐佛苏向各省谘议局联合会的汤化龙、孙洪伊等人“通简论政、联络公义私交”。其间,梁启超不仅为孙洪伊等人筹组“宪友会”而“多撰论著”,并且极力推动他们团结资政院和各省议员及优秀人士对政府“呼吁速开国会”。1910年1月和6月,立宪派两次掀起了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当第三次请愿正在发动时,梁启超写出了《为国会期限问题敬告国人》,专列一节“敬告资政院议员”,认真阐明资政院议员对于国会问题应负直接和间接的两种责任。梁启超认为,尽管政府对于资政院本意不过以为“装饰品”而已,但“既识之,则固不能视同无物”;资政院章程所列权限,虽“卤莽天裂、不成片断”,但“既已畀者,其势固不易反汗”。这样,如果议员们能就章程内所定职权“坚抱之而莫肯放弃”,则其效力比诸御史之封奏、报馆之时论“固有稍优”,政府亦不能不“稍有所慑”。梁启超在此鼓动资政院议员“在以国会精神行之”,这就是“直接责任”。至于间接责任,梁启超指出,资政院章程中本来就有“受理人民请愿”这一条,如果国会请愿第三次兴起,为其“上达天听”,资政院实在“责无旁贷”。由上可见,梁启超“敬告”资政院议员的两种责任,“直接”者即将资政院当成国会,“间接”者即以资政院促开国会。后来,规模空前的第三次国会请愿终于迫使清廷作出了缩期三年的让步,梁启超虽不满意这一结果,但仍然充分肯定了资政院在全会中热烈讨论、议决后又出面具奏的积极努力,高度赞赏了资政院议员为国会请愿“全体应援”的“壮举”。

1910年11月,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正处于激烈论争之中,梁启超又发表了《论资政院之天职》,对资政院议员予以鞭策。提出按照法理议院最大职权有参予立法权和监督行政权,比较之下,中国应以后者为重,“非监督行政则参予立法之效悉虚”,因为各级行政官对法律皆“视同无物”。接着梁启超明白无误宣称,若有法不依,则国家威信“益扫地以尽”,而要匡正此弊,“舍资政院信无属也”。资政院开议后,清政府提交讨论的的许多法规实为列国关于法规“割裂缀合之译本”,议员日日“疲于奔命相与磨勘”,待议定后又被抛进废纸堆中,以致与清朝以往法典“同为僵石”。梁启超对此大为不满,强烈呼吁“今日之要,最要使政府知法律之非同儿戏”。并且指出资政院当务之急一是对已颁法规实行与否“一一调查”;二是对不实行法制的事项“严重诘责”;三是对政府违法犯罪者痛加揭露、上奏弹劾。梁启超所言,意在激励资政院议员明确自己的“天职”,树立使命感,在第一次常年会上竭力有所作为。事实证明,资政院的议员,特别是其中主张或同情立宪的人士,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俨然以“正规”的议员职责为己任,对一些重大问题仗义执言、据理力争,使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开得较为活跃。应该说,这与梁启超等立宪派领袖在资政院外的热情鼓动是很有关系的。

四、对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的总结

资政院的第一次常年会,正值宪政运动高涨之时,立宪派人士在资政院内外呼应,会议的活动成了时局的一个热点。这是资政院最为“光辉”的历史。

第一次常年会究竟开得怎样?梁启超从一开始就密切关注。他将资政院的开议视为“中国前途一线光明”,还没等到最后闭会,即慨然命笔予以总结。关于“资政院的效果”,梁启超欣喜地列出了六条:其一,由于部分议员颇能以立宪国之国会议员自待,对《资政院院章》常“取积极的解释”,终使清政府欲以资政院为政府机关的原意落空,并逐渐有感于众怒之难犯、专欲之难成而“淫威不得不稍杀”。其二,资政院的召开,使之成为国家机关的性质渐被多数人所了解。比如资政院弹劾军机,“尽人皆知”并非溥伦弹劾奕劻,此为“思想进步之一证”。其三,因为资政院之设,各阶层、各方面人士共集一堂,相与“融通其感情,交换其智识”,不仅可使国家思想“渐涌现于心目间”,而且数千年来官尊民卑之固习“庶有廓除之望”。其四,资政院开议,使“民论可以得坚勍之后援”,而且“众欲众恶始有实体之可睹”,例如为第三次请愿国会而决议上奏、数次通过弹劾军机案等。其五,自资政院开院以后,人民对政治的兴趣陡增。每当一重大议案开议,旁听满座、舆论四起,数日间各地政治运动“纷纷继起”。其六,资政院对议案的讨论,“理论”及“秩序”较之立宪国家的国会虽甚有逊色,但毕竟可“藉此以为练习之地步”,议员的见识和能力“缘淬厉而日赴光晶”,其中必有一部分能为将来国会人物之“楷模”。因此,以资政院为他日国会之练习场“实最适切也”。上述可见,梁启超对“资政院效果”的总结,并非大肆张扬资政院干出了什么轰轰烈烈的业绩,而只是充分肯定了资政院在其法律地位宣布后的活动对社会进步带来了积极影响。影响是潜在而深刻的,尤其包括对资政院议员自身、对朝野人士宪政意识的促进。

为了使资政院以后能更有“效果”,梁启超又重点论述了“欲忠告于资政院者”七条。其中,第一、二条指出常年会会期过于短促,“欲以匆促之晷刻而使重大议案讨论得失无余蕴,难矣!”由此,梁启超对资政院“机关运用”的实效与其法定应有效能相差太大深为遗憾。第三条,梁启超站在立宪派立场上,着重抨击钦选议员中“以左袒政府为当然之天职”者并不具备议员的资格。说白了,其所宣扬的议员资格即以“监督政府”为天职,藉此对尚未这样做的议员进行劝导和鼓动。第四条,梁启超针对资政院所议决“未尝一毫尊重”的事实,疾呼“请旨申明议决权之效力”实为资政院中的“第一天职”。显而易见,这是循名责实,要求清廷保证资政院应有的法律地位能真正得以落实。第五、六、七条,梁启超一再针砭资政院中没有政党之弊:因无政党指导,议员提议“漫无联络”,其议案之大小、轻重、缓急,“樊然杂陈无有系统”,以致闭会期届“一切悉归搁弃”;又因无政党为“院之中坚”,全院难以统一行动并坚定不移。其目的在于提醒立宪派人士主动组党,以求此后推动资政院切实对宪政有所贡献。

总之,梁启超对于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的评价,功过分议,讲“功”有所过头,讲“过”则较确实。其作为总评的结语则还中肯:资政院“开前古未有之局”,对创设合议机关为“发韧之第一次”,然而“若衡以我国民所怀想之议院政治,其前途实至辽远”。所以,梁启超殷殷告诫资政院议员:任重道远,“诸君益勉之而已”。实际上,这反映了整个立宪派乃至部分国人,似乎从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中看到了立宪政治的生机,而将更大的希望寄托于资政院议员的进一步努力。

五、对资政院的希望及其破灭

发表《评资政院》后已近岁末,梁启超忆往昔、望将来,百感俱生,故撰写《将来百论》以抒胸臆。在“资政院之将来”这一节中,梁启超先是分析了资政院开院以来成效不大的原因,一则清政府敢于腼然以不负责任自居,致使资政院“失其对待之机关”,院议所决“如击空气”,虽竭全力“终无回响”;二则资政院自身能力薄弱,半数以上议员“视其职为儿戏”,少数“忠实者”也未能团结一致,至于有学识能与议员之职相称者“盖廖廖无几”。有鉴于此,梁启超非常希望议员们自我振作、名符其实。按清廷的许诺,责任内阁将要成立,梁启超虽不知组织内阁者将为何等人物,但他认为只要资政院真正能顶起法定“天职”,内阁“终不能以不负责任昌言于众”。而且,他自己觉得很有理由相信、资政院议员经历了第一次常年会已趋向成熟,以后再也不会象以前那样“无的放矢”了,资政院议决的效力亦必“将次第表现”。梁启超对资政院的热望溢于言表。

后来的事实怎样呢?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开议的前一段,梁启超的预言似乎应验了。几日之内,资政院关于弹劾盛宣怀、亲贵不得干予朝政、开放党禁、赦免政治革命嫌疑犯、宪法十九重大信条请旨宣誓、宪法由资政院起草、内阁由资政院公举等议决案,清廷几乎——谕准毫无异议,资政院俨然比真正的议会更有权威了。然而这只是历史的虚幻表象,其本质远非如此。原来,自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闭会后,清廷已感到资政院对自己“资政”造成的麻烦,遂干脆撇开资政院,宣布“铁路国有”(实则将路权拱手让给列强以换取列强对王朝统治的支持)、成立“责任内阁”(实则是以皇家和满族为主体的“皇族内阁”)。于是,社会矛盾迅速激化,四川保路运动和武昌新军起义先后爆发,各省纷纷响应,旧王朝风雨飘摇。清廷于走投无路之际只得忍痛“完全同意”立宪,企图通过对资政院的“言听计从”,打出资政院的“合法”宪政旗帜来缓解危局、抑制革命。对此,立宪派当然明白,但他们认为机不可失,一再要求清廷迅速颁布宪法、召开国会,亟欲借为清廷出谋划策将时局的发展纳入自己所设想的轨道。梁启超多次给国内立宪人士写信,“对全局和进行方针颇有所策划”,尤其对资政院寄予了重望。他要求立宪派在动荡中力争以资政院、咨议局全数议员“充国会议员”,待朝廷“下罪已诏、停止讨伐军”,再“由国会选代表”与民军交涉。梁启超自信,若果能如此办理,则“缘有武汉一逼,而国会得有实权,完全宪政从此成立,未始因祸得福”。因此,梁启超自视“拨乱反治”为己任毅然返国。他认为“幸资政院已握一国实权,而议员大半皆同志,仆此行必当有所借手”。梁启超信心十足,决意通过资政院这一“合法”机构,实行“和袁、慰革、逼满服汉”的八字方针。未料“形势刻刻改变”,在旧内阁匆匆辞职、新内阁来不及成立时,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虽如期开议,但到会者仅117人,不足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久,袁世凯诱使立宪派在资政院公举为新的内阁总理,并凭实力恣意玩弄资政院,议员很快“遁逃过半”。这样,资政院连例会也不可能举行了。梁启超大为扫兴,本已踏上国土又掉头东渡。归国计划既未得达,梁启超接着发表《新中国建设》一文,借大众拥护共和的呼声,继续巧妙地宣扬立宪。他将英国君宪制称为“虚君共和”,与另五种所谓“共和政体”进行比较,极力论证英式“共和”最适宜于中国。梁启超随即遣人赴国内与各方面联络,冀望有所成就。革命派方面因目标不同“未能采纳”,袁世凯方面则别有所图“虚与委蛇”;而当蓝公武奉梁意往见资政院第三任总裁李家驹时,李对梁启超很是推崇,表示“极盼任公来此商谈”。可见,资政院总裁虽为朝廷命官,但该院毕竟为立宪机构,其在非常时期实在需要立宪派的领袖给予特殊协作。然而,清王朝时已土崩瓦解,共和政体乃为众望所归,京中报馆大都改变了基调,资政院议员所办的《民视报》发行仅“数百纸”,其坚持的立宪呼声已无甚回音“不足轻重”了。更有甚者,心怀叵测的袁世凯一面以不得不顺应共和为理由逼迫清皇室“退位”,一面又以清廷退位为条件换取孙中山“让贤”,整个局面势将由强权控制。资政院总裁李家驹执意辞职了,清廷于慌乱中请江浙立宪人士许鼎霖接任。许惨淡经营不到半月,所干的唯一大事即奏请清廷解散资政院。呜呼!在此背景下梁启超纵有三头六臂,也无力回天了。资政院作为清廷借立宪以自救的产物,“随清廷之政权以俱去矣”;梁启超多年对资政院寄予的全部希望,尽成幻影。历史对清廷被迫“预备立宪”的这种最后判决,也为梁启超长期奔走呼号的君主立宪思想,断然划上了句号。

正象梁启超对另外有些问题的说法前后有别一样,梁对资政院的观点也因时、因情之异而各有不同。资政院筹建期间,梁启超曾多次批评资政院“不伦不类”,与国会既“不成关系”又不“相容”;但当资政院总裁溥伦报聘日本时,却又视为天赐良机而竭诚进言,力图将资政院的建设拉进自己的谋划之中。资政院章程公布后,梁启超有时斥之“卤莽灭裂,不成片断”,有时称赞其将使资政院于数年后独立成为下议院,而“举凡一国之大政皆将于此取进止焉”。表面上看,梁论好象自相矛盾;实际上,一如他自己所称“持论每喜走极端”为的是“刺激一般人之脑识”。质言之,梁启超关于资政院的真实看法是:(一)很不满意——因资政院的组织和权限与他想望中的议院基础相差太大;(二)有胜于无——在当时的情况下,资政院的出现毕竟打破了封建政统,其对宪政的发展理当有所推进;(三)要“善用之”——资政院虽“权力至为薄弱”,但只要“能善用之,则可举之职固不乏”。这样我们就清楚了,梁启超等立宪派对资政院或骂或捧、或怨或求都是为了扩大影响、增强压力,与清廷争夺资政院的实际领导权。争夺的实质是将资政院办成什么样的“议院之基础”。如前所述,梁启超从为端方代拟考察宪政报告到上资政院总裁溥伦书,再到武昌起义后发表《新中国建设》等,其代表立宪派一直是希望资政院成为英国式“议院君宪制”下的国会胚胎;而清朝统治集团,至多只是希望资政院成为日本式“二元君宪制”下的议院雏形。显然,后者的立宪色彩比前者淡薄。在梁启超看来,资政院于宪政的意义大小,与立宪派的能否“善用”关系重大。他将资政院形象地喻为“鸡肋”,并认为立宪派对其不仅弃之“可惜”,而且食之亦并非“无味”,关键在于怎样“食”。可以说,梁启超对资政院力图“善用之”的思想言行,不光有力地影响了立宪派同仁,而且相当程度地影响了立宪派与清廷共同经营的资政院,甚至多少影响了清朝统治集团中部分倾向立宪的人士,但是终究未能也不可能左右清廷的决策。这样,资政院始终未能起到立宪派所希望起到的国会作用;同时,清廷也未能通过开设资政院等措施得以自救;立宪派与清政府从不同目标所构想的“预备立宪”前景,均被辛亥革命的洪流所冲毁。这是因为,20世纪初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发展,君主立宪已没有出路,其为民主共和所取代已是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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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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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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