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湖南人物 | 人物专题 | 湘人文库 | 人物研究 | 人物图片 | 史迹馆所 | 影音作品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人物研究 > 研究文章
论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
作者:张海平
【摘要】曾纪泽是晚清杰出外交家。受传统外交近代转型、个人认识及时事的影响,他已初步具备运用国际法维权的近代外交意识。这主要表现在思想上他运用国际法提出了一些维权主张和在行动上积极运用国际法维权两个方面。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是有别于传统的进步外交理念,对他的外交事业以及中国近代外交都有影响。
  国际法,产生于近代欧洲,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准则。1864年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一书第一次系统地把国际法知识介绍到了中国。当时中国一些开明知识分子开始注意学习国际法并尝试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民族权益。晚清杰出外交家曾纪泽(1839-1890)在1878年任使英、法大臣,后又兼任使俄大臣的八年出使期间,就已初步具备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权益的近代外交意识。这一意识是其外交思想有别于传统的重要标志,也是他为中国屡次成功维权的重要原因,对中国近代外交也有一定影响。鉴于这些意义,本文拟从形成原因,表现和意义三个方面对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试作探讨。



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意识的产生与19世纪60、70年代晚清外交大幅度近代转型有关。1840年中国社会进入近代,但中国传统外交的近代转型在随后20年内由于清政府固守“天朝上国”的思维没有大的实质性突破。19世纪60、70年代情况明显转变。受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打击,清政府开始认识到西方列强的优势和对中国的进逼形势,在战后实力削弱、中外在条约基础上暂时和解、洋务运动兴起的情况下,为立足于中外关系日益密切的新形势,不得不对传统外交做大的近代更张,不仅表现在总理衙门的建立、对丁韪良翻译国际法的支持和成果推广、外遣使节和留学生、外交礼仪的变更等事件本身,还体现在开放意识、初步的国家观念形成和运用国际法维权的外交理念转型上。传统外交的大幅度近代转型为曾纪泽接触、学习运用国际法维权的理念提供了时代机遇,也起到了引领作用,从而奠定了他在外交上运用国际法维权的知识根基。

出使前,曾纪泽读过的国际法著作就有《公法便览》、《星轺指南》等。这两本译著系丁韪良在清廷授意下为便于中外交涉翻译的,显然,曾纪泽已受到时代进步外交理念的影响。光绪四年七月,上谕宣示他出使英、法,时代促成的人生转遇,明显强化了他学习国际法以应外交重任的紧迫感。在赴欧途中,他不忘抓紧时间学习《星轺指南》、《公法便览》等国际法著作。出使抵欧洲后,曾纪泽接触、学习运用国际法维权理念的环境更为广阔。驻英期间,他与一些民间团体如《万国公法》会、伦敦议禁黑奴公会互有往来,与一些中国通如赫德、巴夏礼、金登干也时有接触,《万国公法》会成员曾向曾纪泽提示订约之例:“两国凡立条约,分疆划界之约与开埠通商之约,必须分为两次办理,以地界永远订定,而通商之务有时须变更也。”巴夏礼也曾建言,中国只有“劝高丽与西洋大国开口通商”,高丽才可“藉公法以自保全”。这些交流对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起了进一步的诱发作用。此外,出使后不久,东邻日本开始运用国际法与西方国家谈判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曾纪泽在日记中对此做了较详细的记录,内心的触动可见一斑。正是在中国传统外交大幅度近代转型的背景下,曾纪泽在国内和国外两个环境中,受到了运用国际法维权的理念的充分洗礼,为他在外交上遵循这一理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意识的形成也与个人认识有关。

曾纪泽是那个时代的早熟者。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近20年间,中外双方在条约框架内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和解,中西关系总体上而言不断升温,中国走向世界的大势也日益明朗。这使曾纪泽出使前就形成了开阔的世界意识以及从国际角度审视问题的务实精神。出使前,他就认为,“中国遣使外洋,将来将成常局”,据此,他认为出使人员应具备“熟于条约、熟于公事”的基本素质。显然,在中国走向世界的形势下,曾纪泽已经认识到学习国际法以应对外交问题的必要性。从中国的国势而言,他也认为应该重视国际法的维权作用。他批评顽固派“不明时势”,在中国未能“自强”时动辄“毁教堂、杀洋人”,结果激成了“马嘉理事件”这样丧权辱国的外交案例。因此,他倾向“开诚布公”对待各国,运用国际法处理中外问题,积极为中国的自强维护中外相安的大局。19世纪60、70年代,曾国藩、李鸿章等著名洋务人士都曾依据历史形势推崇“宠信外交”的路线,曾纪泽也同样具有审视客观形势谋求解决中国外交问题之道的智慧。此外,经过对国际法的接触和学习,他对国际法也有了一定认识。他把国际法的精神归结为讲求“情理”两字,认为“《公法》不外‘情理’两字,诸事平心科断,自与《公法》不甚相悖”,从中国人传统仁、义、理的立场基本上肯定了国际法内涵的治世精神。在他眼中,国际法可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道德尺度和理性尺度。对国际法处理国际关系的现实作用,他在看到国际法“西人未必尽遵”无力制止西方国家以强欺弱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国际法可使各国“大小相维,强弱相系”的一定意义。他还认为只要各国相互尊重对方“自立之权”,严格按照国际法办事,国际法仍不失“息兵安民最善之法”。对国际法一定维权作用的肯定性评价,以及对学习国际法的必要性认识,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促进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重要思想力量。

总之,受上述情况的影响,曾纪泽在外交上形成了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权益的明确、强烈意识。



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首先表现在思想上他对列强谋占藩属国、列强在华侵略特权、中外不平等条约等带有全局性的重大外交问题运用国际法提出了一些维权主张。

19世纪70、80年代,列强各国极力染指中国的藩属国,藩属国对中国的重大安全利益日益凸显。面对属国被侵侮“尤为常有之事”的局面,曾纪泽在出使期间积极运筹解决之方。其首选的办法即为利用国际法约束各方的制衡作用谋求属国的维存。光绪五年三月,就朝鲜问题,曾纪泽向日本驻英公使提出“宜以公法相持,俾弱小之邦足以自立”的倡议。这是曾纪泽运用国际法解决藩属国问题之始。光绪六年正月,受英人巴夏礼启发,曾纪泽又开始酝酿“劝高丽与西洋大国开口通商”“藉公法以自保全”的办法。这一思路被曾纪泽函告清政府,后来与国内其他洋务人士的类似主张汇合,促成了朝鲜的近代开放。光绪八年年底,法国侵越事件突出后,曾纪泽又提出了开放富浪江通商各国以利用国际法钳制法国的策略。曾纪泽主张开放属国,实质是对藩属国这一传统安全防线进行融入世界的近代改造。尽管这并非维存藩属国根本之计,但却反映了在中国实力下降、列强侵逼的新形势下,他为国家安全利益积极运用国际法谋筑近代外围屏障的新思维。

列强各国对华的侵略,既包括由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形成的制度层面,也包括由不平等条约衍生出的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等具体权益层面。列强侵略特权严重悖逆了国际法主权原则,曾纪泽根据国际法主权原则主张予以取消。他认为关税自主权是主权国家天赋的自然权利,强烈呼吁收回已失的关税自主权,以此作为恢复国家主权的第一步。对领事裁判权,他认为“西人犯法必由领事官按西法惩办,不归地方官管辖,此系交涉之变例,为欧美两洲各国之所无”,主张予以取消。而对“一国倘有利益之事,各国一体均沾”的片面最惠待遇,曾纪泽更认为“最不合西洋公法”,也建议予以废除。此外,对“劫夺中国地权”的租界问题,他也主张“废去重立,以免后患”。根据国际法反对列强在华特权,反映了曾纪泽对中外不平等秩序的强烈不满和对国际法主权原则的强烈诉求。

对列强侵略特权的不满,也导致了曾纪泽修约的主张。如何修约呢?曾纪泽强调“参酌公法”进行。他主张清政府应利用中外修约之机,“酌量公法之平颇”,对“条约之不善”加以修改。这实际是主张以国际法原则做为修约的基本标准。为保障修约的顺利进行,曾纪泽还主张参照“西洋通例”,提前一年通知西方各国中国方面修约的要求,“云某年之约,有不便于吾民者,现定于某年某月约期届满之时截止,不复遵行”,以此迫使列强各国向中国做出妥协。曾纪泽在修约问题上还有路线方面的设计。例如,他提出了“从弱小之国办起”,后至英、德、法、俄、美诸大国的具体路线,希望在与小国成功谈判改约的基础上,借助“公论”,迫使西方大国就范。曾纪泽修约的目的在于使中国以免遭受像埃及那样沦为殖民地的命运。为此,他还在国外大声疾呼。在近代,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命运的先决条件就在于废除不平等条约,显然,曾纪泽已触及到近代外交的实质性问题。在当时,受“守约外交”的影响,很少有人明确、大胆地提出修约要求。曾纪泽是那个时代洋务阵营中冲击中外不平等关系最激进的成员。



在外交活动中,积极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权益,这是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的另一重要表现。

运用国际法促成巴西和中国平等建交即为一例。光绪五年(1879)三月,巴政府为大量引入华工,急切希望与清政府建交立约。巴驻英公使在伦敦先行向曾纪泽试探建交的可能性。当时,巴军舰拟来华施压,出国华工受虐问题在西方各国已日益突出,能否和平、平等地了结中巴建交问题,事关匪浅。曾纪泽认为,不与订约必有兵船挟制之事,而从两国建交立约这一事件本身而言,也宜“推诚待之”。基于此认识,他积极运用国际法稳控局面、化解问题。在答复巴船只将来能否自由来华问题时,曾纪泽表示:只要招工事别无隐秘苛虐之意,“本国于贵国之船,自当照通商各国之船一律看待”。这就抓住了两国往来的关键问题招募华工能否遵守中国法律问题,而对守法往来则以对待有约、通商国家的态度予以了容纳。随后,曾纪泽向巴方提出了建交立约的限制条件。他以中外立约“惟‘一国倘有利益之事,各国一体均沾’之语,最不合西洋公法”为由,提出在华工问题上不载“一体均沾”之语。后来,双方在北京正式谈判时,对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做了变通。针对李鸿章等人“不与立约”的强硬排外立场,曾纪泽在巴西使臣赴华正式谈判前夕又致函总署,告诫“不宜更存拒绝之心,拒绝之则不仅使臣之耻,乃系巴西通国之耻……所关匪浅”。根据国际法,使臣衔命定约,是代表本国应受到重视和礼遇的,曾纪泽的告诫避免了双方的冲突。总之,曾纪泽的努力为后来中巴双方和平、对等地建立双边关系打下了基础,体现了他在复杂形势下运用国际法维权的稳健风格。

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典范,则是通过谈判改定《中俄伊犁条约》。曾纪泽接手伊犁问题是值崇厚无识定约、丧权辱国之后,这使他不得不首先面对俄方对中国改约的诘难。由于他是二等公使,又不加全权称号,非崇厚出使时的全权身份,俄方便拿身份问题诘难曾纪泽:“头等所定,岂二等所能改乎?”“全权者所定尚不可行,岂无全权者所改转可行乎?”不对俄方的诘难反击,就难以在改约问题上立论发言。曾纪泽运用国际法反驳道:“西洋公法,凡奉派之公使,无论头等二等,虽皆称全权字样,至于遇事请旨,不敢擅专,则无论何等,莫不皆然。”这就指明了自己的身份具有与头等公使同样的谈判权限,迫使俄代表不得不坐下来谈判。在谈判中,曾纪泽更是积极按以国际法运筹的维权思路行事。赴俄前夕,曾纪泽根据“长守不渝者,分界是也”“随时修改者,通商是也”的“西洋定约之例”,提出了“力争分界,酌允通商之说”,加上他认为事关最小的偿款问题,伊犁交涉的维权思路基本明确。在具体的交涉中,曾纪泽按照这一思路,在边界争端上丝毫不让,在贸易问题上讨价还价,在偿款问题上适当妥协,有力地实现了丧失权益的最大化回收。在谈判中,他还运用国际法挫败过俄方的勒索。俄代表曾以中国拒绝批准条约又调兵制械“逼迫”自己备兵设防为由,向中国勒索兵费。曾纪泽义正词严地指出,“这是国际公法没有先例的要求:人们曾见某些国家在战后要求赔款,但从未见过要赔偿和平时期的军备费用”,迫使俄公使取消赔偿兵费这一耻辱的名目,代之以“代收代守”伊犁费用。这就避免了列强向中国动辄索要兵费的危险先例。

在中法越南问题交涉时,曾纪泽也曾以国际法作为维权工具。19世纪80年代初,法国肆意谋占越南(北圻),挑起了中法越南之争。在交涉中,法方一直以1874年《法越同盟条约》替自己的侵略行为辩护。他们认为:此约规定了越南的“自主”地位和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并且此约在1875年通知中方时也未遭反对,故自己才享有对越南的保护权。这实际是排斥中国在越南(北圻)的重大传统权益,使曾纪泽不得不驳。曾纪泽认为:《法越同盟条约》通知中方时,总理衙门曾言越南系中国属国,根据“西洋各国公例”,“凡条约有一句不认,即系不认全约之据”,中国并未认此约。曾纪泽此论虽不能阻止法国继续以《法越同盟条约》作为侵略的借口,但却为中国对法交涉摆脱了被动局面。为和平解决越南问题,曾纪泽曾向清政府提出过让越南“设法通商”西方各国以利用国际法“与各国公议越事”的办法,但因越南战端不断升级无法实行。在谈判中,他还以“西洋之例”“建树小国,以界大邦”为由向法方提出过由中法分护越南(北圻)以存越南(北圻)以界隔中法双方的建议。但这一建议因双方在分护界线划分上的分歧同样没有结果。总起来看,在法国殖民霸权面前,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显得非常乏力。实际上,这也暴露了在强权面前运用国际法维权的局限性。

此外,曾纪泽也曾以“西洋税则”加税“系各国自主之权”立论,成功地议结了《烟台条约》洋药税厘并征一案,为中国海关岁增关税300万。在处理福建乌石山教民冲突一案中,曾纪泽则援引国际惯例,力主改变治罪、赔偿两端并举的结案办法,也有力得促进了该案的平等解决。

                         

承上所示,曾纪泽在外交上形成了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明确、强烈意识。当时,运用国际法维权是一种进步的外交理念。进入近代,传统外交愚于世界形势,溺于天朝自我中心主义,以夷夏观划分世界秩序,采用武力等强硬手段顽固排外,因此,它不但不能适应在中西实力对比已发生根本转变基础上形成的中外新秩序,还会主观地制造中西关系的摩擦和紧张,造成国家权益的丧失。“第二次鸦片战争”“庚子事变”等一些导致中国滑落的重大历史事件就与传统外交思维大有干系。曾纪泽在时代的推动下于19世纪70、80年代形成的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明显表现出了与传统外交理念的初步分野。这一意识是基于中国走向世界的大局。在曾纪泽看来,中国必定要走向世界,而中国面对的是比自己更有优势的国家,因此有必要学习、运用国际法顺应形势。可见,曾纪泽已把握了中国走向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的历史趋势,也懂得了掌握和运用国际法这一国际关系规则应对时局的必要性。这与顽固派不肯改造旧的世界观,沿袭旧的对外手段截然不同。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是走向世界并利用国际规则努力把握世界的新型外交理念。这一意识背后寄托了洋务人士谋求近代国际地位的梦想,是洋务派“求强”“求富”思想在外交上的细化和展开,具有务实、爱国、战斗的特点。

陈旭麓先生曾言:“只有在实现自身近代化的过程中,中国才能真正抵抗一个近代化了的侵略者。”这句话能够启示我们,近代外交问题的解决需要传统外交观念的更新,而外交观念的近代转进也必然有利于近代外交问题的解决。从曾纪泽处理的外交案例看,运用国际法维权对其外交活动主要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使他能够依据国际法原则和常识质对敌人的侵权,从而使敌人无法仅仅通过外交手段从华谋取权益;使曾纪泽能够参酌国际法常识形成外交维权的合理思路,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外交策略方面的失误。可以说,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是曾纪泽屡次为中国成功维权的重要观念因素。曾纪泽谈判的对手曾这样评价以曾纪泽为首的中方谈判人员:“他们十分傲慢,并且熟悉世界知识,我们的示威没有使他们害怕。”足见,懂得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世界知识对外交活动的影响。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对中国近代外交也有一定影响。他运用国际法维权的事例,像改定《中俄伊犁条约》、议结洋药税厘并征,皆为中国近代外交史上颇有分量的建树。这不能不在外交的方法论上影响时人。从别人的评价看,很多人注意到了曾纪泽懂洋务这一文化内涵对他外交事业的影响。薛福成在高度评价曾纪泽外交成就时就看到了“练习洋务”是一因。清政府也认为他在出使期间“熟悉一切情形,办理悉臻妥协”。这种认识不能不刺激中国的精英分子学习包括国际法在内的西学以应时局的热情和信心,从而有助于推动中国外交的近代进程。

总之,曾纪泽是具有近代外交意识并有所作为的外交家。

当然,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仅是曾纪泽近代外交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曾纪泽看来,中国只有“自强”才能根本解决外交问题。因此他外交的主要着眼点在学习欧洲“富国强兵之术、格物致知之学”以谋求近代国力上,而非把运用国际法维权作为根本途径。此外,曾纪泽对国际法因“强国时时犯焉”表现出的有限维权作用有一定认识,在外交活动中也未把国际法当作神明,事事运用。基于上述事实,不能夸大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在曾纪泽外交思想的地位。另外,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尚需放到当时的时代中进一步认识。尽管19世纪70、80年代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在中国开明知识分子身上开始普遍出现,但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运用国际法维权没有出路。当时中国近代化步履蹒跚,不能为运用国际法维权提供近代国家的地位和实力支撑,也不能提供整个民族权利意识觉醒氛围的推动。而这个时期列强各国正在整合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向帝国主义过度,运用国际法维权也缺乏适宜的外在环境。因此,尽管中国出现了曾纪泽这样一批具有近代外交意识的知识分子,但却不能像日本那样掀起一场维权运动,在国家迅速近代化中谋得自己独立自主的地位。曾纪泽所关注的不平等条约和藩属国问题就没有根本解决,即使在“议结洋药税厘并征”这样的案件时,他也是费时二载,“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改定伊犁条约更是“往复数十万言”。可见,对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的历史作用也需要客观看待。总之,中国近代外交问题的解决,需要中国社会在近代化进程中不断在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积蓄力量,最终通过中华民族的整体觉醒,采用包括外交在内的强硬手段去解决。这恰是曾纪泽那代人所无法企及的。

下载全文:
 
来源:《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时间:
 
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Webmaster:web@library.h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