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陈独秀在上海被捕。这时他已被中共开除出党,但在国民党和一般人士心目中,他仍然是共产党领袖,许多军政人员纷纷致电南京政府,“恳请严办”、“迅予处决”。1933年4月,此案在江苏省高等法院公开审判,由章士钊担任陈独秀的辩护律师。当时胡适、蔡元培都曾向陈推荐律师,章士钊和陈是老朋友,毛遂自荐,陈独秀选择了他。
当时南京政府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一面藉口外交,竭力宣传共产主义,一面则对于国民政府冷讥热讽,肆意攻击,综其要旨……推翻国民政府”,“组织以危害民国为目的之团体或集会,又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触犯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按照这个法律,陈独秀可能判处死刑。
章士钊的辩护状是用文言写的,长达六千余言我们且看他是如何驳斥检察官,为陈独秀辩护。
他首先说:“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现代国家的人民享有言论自由,“一党在朝执政,凡所施设,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集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因此,“人权得所保障,治道于焉大通。”“倘适伦敦或纽约,执途人而语之,反对政府应为罪否?将必以为病狂之语”。但在中国,“时至二十世纪,号称民国,人民反对政府,初不越言论范围,而法庭遽尔科刑论罪”。这种“惨淡”气象“诚非律师之所忍形容”。总之,他认为起诉书所列罪状,“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
他又分析反对政府的行为,可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两种。用合法手段,可说是推翻政府;用非法手段,可说是颠覆政府。因此他断言:“颠覆有罪,推翻势不能有罪”。他又引证国民政府的《刑法》第103条内乱罪:“意图以非法之办法颠覆政府……”,可见用合法手段推翻政府是无罪的。但起诉书指控陈独秀“推翻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岂不是自相矛盾?“孙中山恒言,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现在“有人谋代国民党而起,易用他种岐体以行使准备交迁之政权,何得为罪?”
有人说,陈独秀是主张暴动的,岂能无罪?章士钊为他辩护:“陈独秀之暴动,谓与国民党打倒北洋军阀时所用之策略正同,核之恒人心理中之杀人放火,相去绝远且亦只谓‘应’如何而已,谓之曰应,是理想,不是事实。”章士钊又指出:“法律之事,课现在不课将来。”例如,孙中山曾说过:“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那么,“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先陈独秀而应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这话说得很幽默。
起诉书指控陈独秀“叛国”。章士钊断然加以否定:“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宣传共产主义有罪,章士钊又举孙中山的话加以反驳。孙中山一再说,“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个好朋友”。但是,“今孙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而陈独秀之杂志,乃竟大于刑辟,身幽囹圄。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斯?”
章士钊进一步指出,陈独秀等所以反对国民政府,理由有三:一是国民政府“实行刺刀政治”,“以强暴之力强抑天下人之口”;二是国民政府“实行搜括手段”,“聚敛所得,悉数寄存外国银行”,而对“商市萧条、农村破产”,竟不肯一顾。三是国民政府“抗日无诚意”,听任十九路军“孤军转战,不予接济”,“甚至民间宣言攘外”也遭到压制。陈独秀等这些主张,与民意一致,甚至与国民党内某些高层人士意见一致。如果因此而对陈独秀等治罪,岂不是与明代于谦之狱、熊廷弼之狱相同,“其何以示天下后世”?
章士钊所举以上五点,理直气壮,不仅是为陈独秀辩护,可以说是为所有革命派和民主派辩护,是对国民党的法西斯专政的无情揭露和鞭挞。在白色恐怖笼罩下的当时的中国,只有章士钊这样的硬骨头,才敢于在大庭广众之中如此驳斥检察官、痛骂国民党。即在七十年后读来,仍有快人快语、石破天惊之感。
章士钊为了救陈独秀,在结尾一段,强调陈独秀已经脱党,甚至说托派既反对斯大林派也即有功于国民党。他刚刚讲完,陈独秀立即郑重声明:“章律师之辩护,全系个人之意见,至本人之政治主张,应以本人文件为根据”。随即重申他反对国民党政府的三大理由,显然他只是对章士钊所说“托派于国民党有功”的说法极为反感,他决不肯为了活命而在敌人面前暴露党内矛盾,他不愧为革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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