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渠的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形成于陕甘宁边区的民主政治实践中,体现在他关于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的有关论述中,其中代表性的文章有《由苏维埃到民主共和制度》、《论新民主主义政治》、《边区民主政治的新阶段》等。这些文章阐释并发展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其中的某些观点成为了毛泽东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民主主义的政体理论
毛泽东在《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中指出:“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通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林伯渠继承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观点,并在批判南京政府政体和边区旧政体的基础上阐述了新民主主义的政体理论,即新民主主义政体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统一的一元化民主集中制。
(一)新民主主义政体必须一元化
林伯渠分析了南京政府政体理论立论的基础——“权能区分”原则,指出统治权不能分割,新民主主义政体必须一元化。他从人民主权说出发,指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统治权力应集中于人民,人民以整体的形式享有并行使统治权。他称赞“苏联政权掌握在全体劳动者手中”,它是一个民主国家。与之相反,他认为在按照孙中山“权能区分”原则运行的南京政府的中央政治体制中,统治权被分割为治权和政权,“这种划分不科学,无形中剥夺了人民直接参与政权的权力。因为统治权是整个的,如果不把它整个的交给人民,则操纵统治的是隐藏在政府里的少数统治者,政权实际上集中在这些人手中”。与不可分割的统治权相对应,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体必须一元化,统治权权力构成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必须统一。
(二)新民主主义政体必须民主集中化
林伯渠分析了南京政府的中央政治体制——“五院制”,指出它是一种绝对集权制。政体必须一元化,但这不等同于完全集中,而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马列主义认为,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必然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高呼,“工人阶级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列宁也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敌人使用暴力,这是一个方面。但另一个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力”。林伯渠的民主观直接来源于马列主义,他认为:首先,民主是相对的,它和专政相对。因此,“对汉奸亲日派专政,对一切抗日人民是民主”。其次,民主具有阶级性,并不是全民民主,它的范围仅限于人民,人民民主排除了汉奸、敌人享有自由的可能。南京政府权力享有者并不是人民,而是一部分地主和资产阶级。因此,它的政体就不是民主的,而是绝对的集中。林伯渠深刻研究了五院制,论证了其一党专政、绝对集权的本质。
五院制在形式上五权并立,虚分统治权为五份,实则完全集中,行政院集中掌握实权。五院制是指南京政府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中央政治体制。林伯渠认为五院制下政权仍是集中的,只不过形式上更巧妙地掩盖了集权的真相。“无论三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都不过是资产阶级在政权理论上对人民的一种欺骗,想借着分立来表示民主,把阶级统治的事实轻轻地从人民的脑中抹掉。铁的事实告诉我们,五院制不是五权分立的,行政院掌握实权”。
林伯渠认为统治权中的立法、监察两权具有独立性,它们必须与行政权分离。南京政府是一个只代表少数人的政府,为了贯彻民主精神,“立法权和监察权交给政府是不妥的,它应当属于人民”,而司法权是一种从属权,它必须依赖于政府。他说:“关于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等权,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选举、监察等权,政府总揽行政于司法,这样的划分是真正的民主,是真正把权力统一到人民的手里”。作为边区行政首长,林伯渠极为推崇并亲身实践着这种权力理论,边区法案的出台总要听取民众的意见,由人民群众来监督干部的违法行为。
林伯渠认为考试权限制和取消了人民的选举权,造成了对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和自由的基础权的极大破坏。考试权是指国家录用公务员时要通过考试选贤任能,其出发点是为了破除封建官吏制度。但由于国民党的一党专政,这种现代行政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边区的选举制,是人民选出人民代表再由人民代表选举干部的制度,它保障了人民能最大限度地参与政府的管理。林伯渠是从基石的作用来看待选举行为的,认为“搞好三三制选举是建设三三制政权的基础”,在边区的实践中,他针对国民党县长、保长苛刻的任职条件,主张边区干部要以“廉洁”“尽职”为选任原则,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经过人民选举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任用。这种较为宽松的基层干部任用条例,符合了当时群众文化水平不高的现实,从选举人、被选举人的一般条件出发,注重广泛性,便利了选举人行使监督权,从被选举人来说,提高了他们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三)新民主主义政体是民主集中制下的一元化政体
在理论上,林伯渠主张任何性质的政体都应民主集中化,这是一般特征,他说“政体问题就是民主集中制的问题,就是政权组织多元化还是一元化的问题”。所以,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体也必须而且只能是一元化的民主集中制。
在边区的政治实践中,林伯渠批判了“二权论”和“二权半论”,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下的一元化政体。“二权论”主张议会和行政机关并列,议权和行政权在统治权中等量齐观。“二权半论”主张议权、行政权相当,同时司法半独立。在边区二届参政会前后,有同志主张边区政府的政体应贯彻“二权论”或“二权半论”,林伯渠坚决反对。
林伯渠指出司法应该统一于政府行政,两者必须一元化,司法不能有半权,“二权半论”脱离了政治实践。按照现代法治精神,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权、行政权必须完全独立。但林伯渠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民利益,不存在司法和行政的冲突。因此,司法机关也是人民行政机关,司法权从实质上也是行政权,政府不仅在政治上要领导司法,而且行政上也要,司法机关不能有“半权”。具体而言,司法工作应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这种司法行政一元化体制,他认为更能让人民接近政府,便于帮助人民解决现实困难。他说:“我们对司法制度有所改革,实行了专员兼高等法院分庭庭长,县长兼司法处长,人民称便”。
针对当时边区普遍存在的议行并列的政体,林伯渠认为议会和政府都是政权机关,都是人民的权力机关,主张改并列制为合一制,从理论上否定了“二权论”。以政权运行的实际情况而论,在“二权论”下的政体,经常发生内部体制冲突,即常常发生参议会常驻会和政府究竟谁是最高权力机关的争论。林伯渠提出为了消弭内争,应该用民主集中制变革现行政体,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而在参议会闭会期间,由参议会选出并对参议会负责的政府就成为该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他又提出取消参议会常驻会。它的存在使政权中出现两个系统——“参议会系统”和“政府系统”,边区行政经常出现一系列两个系统的冲突,这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林伯渠认为民主集中制下的政府应该是富有效率的,而常驻会“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人民意见或提出某些建议,这方面做的不够,成绩不大,另一方面形式居多,作用不大”。同时,它也不符合法理和民主,这种常驻会的议权不仅侵犯了行政权,也侵犯了参议会大会的权力,少数常驻议员的权力过大。“批准或否决政府之施政方案、工作报告和法令等,则是参议会大会的权力,几个常驻议员不能有此大权,且就人数说常驻议员一般少于政府委员三分之一。同是参议会选出并对参议会负责的机关。而常驻会却对政府委员有批准否决之权,于法理也属不合”,因此,林伯渠主张取消参议会常驻会,采用议行合一制,政府委员会即为常驻会。
林伯渠高度评价了民主集中制下的一元化机关“一揽子会议”。怎样的机关才是议行合一的政权机关?他认为其必须具备可行性,能集中一切权力,又能体现高度民主,使三者兼顾。也就是它要符合民主集中制和三三制的原则。在考察边区的政治实践后,林伯渠主张要推广“一揽子会议”这种议行合一的组织形式,显然该组织的行政过程已经充分具备了上述特征,因此,林伯渠评价它“又民主,又集中,合乎三三制精神,能解决问题,能办好事情;没有形式主义,也没有教条主义”。
二、林伯渠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的特色
林伯渠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产生于中华民族矛盾尖锐的时代,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继承性和发展性的统一
林伯渠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与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毛泽东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具有较多的承袭关系,对后两者的有机结合和发展构成了林伯渠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的重要渊源。
林伯渠早年曾追随孙中山从事民主革命,在制定边区政策的过程中,不能不受孙中山思想的影响。如林伯渠认为:“陕甘宁边区政府所以由苏维埃制度改为民主制度及一切政策设施,更合于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的最高原则”。民权主义是孙中山政治思想的核心,他主张“直接民权”,人民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等权,林伯渠继承发展了孙中山直接民权的思想,他认为“民权主义的具体任务,是要巩固民主制度,增强人民自治能力,厉行廉洁政治,保障人民权利”,林伯渠在边区推行直接选举制,主张“只有直接、普通、平等、无记名的选举制度,才能真正发挥选举的作用,选出群众中最积极能干的分子”。他批评国民参议会——该会议员主要由国民党政府指定,批评它“只代表了社会上一部分有地位有名望的人士的意见,只靠这样一个会是不能充分表现出民意的,一定……要用选举的办法选出参议员”。另外,在边区由苏维埃制度向民主共和制转变过程中,他坚决主张要保留乡政府以下的各级委员会,指出“这是人民直接参加政府工作的最好组织形式”,这充分体现了孙中山的直接民权理论。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也对林伯渠的政治思想产生了很大影响,林伯渠是延安时期毛泽东政治思想的实践者,同时它又在实践的过程中发展了毛泽东的政治思想。林伯渠对毛泽东思想给予了高度评价,“毛主席思想是中国革命唯一正确的指导思想,只有在毛主席和毛泽东思想领导下,党的路线与政策才是正确的”。
(二)深厚的人民性
林伯渠的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中有着深厚的人民利益特色。一种制度合法与否,取决于它是否代表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能使人民成为真正的民主主体。他认为人民是高度智慧的,觉悟最高,其文化水平的不足可以通过训练的手段弥补。林伯渠曾说:“老百姓的程度是很高的。说老百姓不成,程度太低,完全是想把持政权自私自利的办法”。他从人民中心论出发,论述了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并把最大可能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作为民主政治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他提倡“从最大多数群众的最高利益出发决定工作的政策与策略,从不同地区,不同历史条件,不同群众需要和觉悟程度决定工作的任务与执行任务的步骤和方法”。在为边区所设定的新民主的发展方案中,他主张“重新划分行政区域,使行政机关更接近地方人民”。但凡民主制度的设计,他无一不围绕如何实行人民利益这一中心,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阶级理论上的灵活性
不同阶级有斗争,为了净化边区的政治环境,林伯渠推广了锄奸运动,处治了一些特务、汉奸和敌人。但不同阶级也可以合作,“三三制是各革命阶级的政治合作”。林伯渠认为新民主主义政治不是一个阶级的政治,主张新民主主义革命必须采用统一战线的形式。这种“统一战线的政权,必是各阶级人民的组织才能建立起来”。所以,政策的提出和制定也要考虑统一战线的要求,考察结合边区的情况后,他认为须采用渐进的办法,逐步培育新民主主义的因素,建设一个拥有广泛民主基础的边区。一些无党派人士认为“林老讲的新民主主义对资本家采取合作渐进的办法,不采取激烈的办法,这是很好的”。
三、结论
林伯渠的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在边区得到了充分运用,基本上适合了当时当地的政治土壤。1945年林伯渠60寿辰,中共中央致电高度评价了他的历史功绩,文中有语:“在八年抗日战争中,你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不顾顽固派的包围封锁,实行了三三制,发展了农工生产,提高了人民文化,给新民主主义的各种制度立定了规模”,这段文字突出了林伯渠在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方面的基础作用,林伯渠应该受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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