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自治的理论与实践
陈宝箴、黄遵宪在湖南新政中的最大贡献,就是具体地实施了他们所构想的“地方自治”理论。关于以湖南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理念,陈宝箴似乎萌发得很早。据陈三立《巡抚先府君行状》云:“府君故宫湖南久,习知其利病。而功绩声闻昭赫耳目间,为士民所信爱。尤与其缙绅先生相幕向。平居尝语人曰:‘昔廉颇思用赵人,吾于湘人犹是也。’府君盖以国势不振极矣,非扫敝政,兴起人材,与天下更始,无以图存。阴念湖南据天下上游,号天下胜兵处。其士人率果敢负气可用。又土地奥衍,煤铁五金之产毕具。营一隅为天下倡,立富强根基,足备非常之变,亦使国家他日有所凭恃。”这里所谓“营一隅为天下倡”,即是“地方自治”理念的发端。据此可知,陈宝箴自甲午战后,从被授湖南巡抚起,便有凭惜湖南以行“地方自治”的设想。陈宝箴有关“地方自治”的理念,与康有为试图凭惜君权,实施自上而下的变法改革主张是两种不同的路径和取向。其“地方自治”理念,也可以称为自下而上的变法取径。也即是后来陈寅恪先生概括地指出的:“盖先祖以为中国之大,非一时能悉改变,故欲先以湘省为全国之模楷,至若全国改革,则必以中央政府为领导。当时中央政权实属于那拉后,如那拉后不欲变更旧制,光绪帝既无权力,更激起母子闻之冲突,大局遂不可收拾矣。”湖南新政所推行的一系列变法改革措施,其指导思想就是这一“地方自治”理念。因而它也是湖南新政中维新派变法改革思想的核心。过去研究戊戌变法史的专家学者,在论及湖南新政的贡献和作用时。似乎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地方自治”的理念,虽云最早发端于陈宝箴,但将之作为一种理论形式提出,则是黄遵宪的功劳。黄在政变后给梁启超的一封信中,披露了他在湖南创办保卫局时,便将“地方自治”的思想灌注于保卫局及新政的种种改革实践中.他说:“自吾随使东西,略窥各国政学之要。以为国之文野,必以民之智愚为程度。苟欲张国力,伸国权,非民族之强,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国何以自立?苟欲保民生,厚民气,非地方自治,则秦人视越人之肥瘠,漠不相关,民何由而强?早夜以思,府县会会议,其先务之亟矣。既而又思,今之地方官受之于大吏,大吏又受之于政府,其心思耳目,惟高爵权要者之言是听。即开府县会,即会员訾贤,昌言正论,至于舌敝唇焦,而被辈充耳如不闻,又如何?则又爽然自失,以为府县会亦空言无益。既而念警察一局,为万政万事根本。诚使官民合办,听民之筹费,许民之襄办,则地方自治之规模,隐寓于其中。”
黄遵宪认为,一个国家要想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以民族的富强为基础,民族的富强又必须以地方自治为根本。因此,地方自治也就是立国的根基。要实行地方自治,首先必须建立类似日本或西方国家的府县(地方)议会制度。这就是为什么在湖南变法初期,黄遵宪主张将南学会办成具有议院性质的原因。但是,随着改革运动的探入和政治经验的进一步积累,黄遵宪认识到处于封建专制主义条件下的中国,地方官的任命是实行自上而下的“授职制”,因而他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百姓负责,即使建立地方议院,亦不可能产生如西方议院中议员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效果。欲求建立府县议会,首先必须改革与之相对立的封建官僚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将百姓身家性命“委之于二三官长之手,曰是则是。曰非则非”,他们对百姓的“疾病祸难,困苦颇连”毫不关心,人民对其“勤惰清浊,昏明贤否”亦丝毫不了解,官民之间这种隔膜,结果造成官民对立的状况。因此,改革封建官僚制度便成了新政的首要任务。于是,黄遵宪设计了保卫局这种机构,作为改革官制、实行地方自治的组织保障之一。
黄遵宪所督办的保卫局,形式上是仿照日本的警视厅和西方国家的警察局而建立的。但是,保卫局又不完全等同于西方国家的警察局。而且,黄遵宪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思想注射其中,使保卫局兼有地方政权机构的性质。如他在手订的《湖南保卫局章程》中,规定保卫局由官绅商中选出的总办和议员集权领导,采取议员议政的形式,“以人数之多寡,定事之从违”,这是西方议院“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同时规定,章程(法律)一经通过,局中无论何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依法惩处。如章程不善之处,可随时商请再议,但任何人不得无视章程,即应当遵守法制原则。
保卫局又是一种由绅民出资,官方督办(官民合办)的机构。黄遵宪当时曾向陈三立解释他的这一意图;保卫局“必官民台办,费筹之于民,权分之于民,民食其利,任其责,不依赖于官局,乃可不撤。此内政也。”可见保卫局含有分官权于民,培养绅民的自治能力的意思。因此,黄遵宪把保卫局看作是“万政万事根本”,如办成功,“则地方自治之规模,隐寓于其中,而民智从此而开,民权亦从此而伸。”梁启超曾解释黄的这一设想说:保卫局“为凡百新政之根底,若根柢不立,则无奉行之人,而新政皆成空言。”显然,保卫局首先是一种保证新政得推行的“地方自治”政权机构,其次又兼有维持社会治安,抵抗外来侵略之职能。
对于改革官制,除保卫局外,由黄遵宪经办的还有课吏馆一项。粱启超在《上陈宝箴书论湖南应办之事》中提到,欲开民智必先开绅智,欲开绅智又必先开官智,因一切事皆需“假手于官力者”,“故开官智又为万事之起点。”“故课吏堂不可不速立”。课吏馆是专为培训官吏而开设的,其目的在于改造旧式官吏,训练他们处理事务的能力与才干。课吏馆开设有学校、农工、工程、刑名、缉捕、交涉诸课程。馆中设总理一员(黄遵宪自任),专司课吏一切事务。另外还聘请皮锡瑞担任课吏馆训导员,聘请刑部主事王炳青(世琪)主讲法律。课吏馆的设立,使那些“胸曾未有地球之形状,曾未有欧洲列国之国名,不知学堂、工艺、商政为何事,不知修道、养兵为何政”的封建守旧官僚的思想多少得到启蒙(“开官智”),实际上起到促进改革封建官制的作用,是维新派向保守派争取权利的一种手段。所以,梁启超说课吏馆“实寓贵族院之规模”。
除创办保卫局、课吏馆以改革官制外,陈宝箴、黄遵宪的“地方自治”理论中“分官权以民”的主张,还包括把学校、水利、商务、农事、工业等事务,交由绅民自己去处理,把这些利弊兴革的权利下放给民间,以便培养百姓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独立性,也即是“自治其身,自治其乡”的能力。黄遵宪认为,如做到这一步,“则官民上下,同心同德,以联合之力,收群谋之益。”他还引用顾炎武“风教之事,匹夫与有责焉”的话,以说明官民同治或治权下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另方面,通过将政府部分权利下放,在削弱封建官吏权利的同时,政府与百姓的矛盾亦得以缓和。百姓对政府的依赖性逐渐减弱;而自身的独立性则随之增强。等百姓开始学会“自治其身”,感到自由的重要和民权的可贵,然后再向他们宣传资产阶级自由民权之说,使之“自主”、“自强”,由“自治其身”到“自治其乡”,继之则“由一府一县推之一省,由一省推之天下,可以追共和之郅治,臻大同之盛轨。”那时,开议院建立宪政便成为水到渠成之势。
以上是陈宝箴、黄遵宪在湖南新政中的“地方自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就是:分官权于民,改革封建官制,去郡县专制之弊。为此,黄遵宪不大赞成急于开地方议院,他认为,在“民智宋开”,百姓还缺乏“自治”能力,封建官制没有得到有效改革之前,即使开府县议会,亦空言无益,目前应当选择言必可行,行必有效的方案,切切实实地推行改革。陈、黄的“地方自治”改革方案就是为此而设计的,这也是为什么他们会“戮力殚精”地经营保卫局和课吏馆的原因。
陈、黄在湖南实行“地方自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有其特殊的意义和深刻的原因,即他日国家虽遭帝国主义列强分割,湖南犹可侥幸于亡中图存。诚如黄遵宪所说:“万一此地割隶于人,民气团结,或犹可支持。即不幸力不能拒,吾民之自治略有体制,扰攘之时,祸患鞍少,民亡奴隶于人者,或不至久困重台,阶级亦较易升。”陈、黄将它视为实现民族自强的根本和立国的基础,它比1905年清廷倡言筹备立宪、实行自治要早8年,可谓开风气之先。湖南新政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大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实行了这一套“地方自治”的理论。
二、湖南新政在戊戌维新运动中的地位和影响
湖南变法在陈宝箴、黄遵宪、梁启超、谭嗣同、唐才常、陈三立等维新派主持下,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使湖南成了当时全国最富于朝气的一省,“外人至引日本萨摩长门诸藩以相比。”其中南学会、时务学堂培养了不少维新志士,“其人皆在二、三十岁之间,无科举,无官阶,声名未显著者,而其致不可算计。”为日后的“自立军”起义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准备了不少人才。
由谭嗣同、唐才常到李炳寰、蔡锷、黄兴,由资产阶级维新运动到民主革命。湖南都涌现出一大批杰出的人才,站在时代的前头,引导着历史的潮流。这些与维新派在湖南厉行新政时进行思想启蒙运动、传播民主民权学说是分不开的。至于黄遵宪一手创办的保卫局,为新政的实施作了组织上的强有力的保证,更重要的是,黄遵宪在陈宝箴“地方自治”理念基础上提出的一套变革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理论,作为湖南变法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使新政的各项改革措施得以切实有效地实行。其中很多有关改革封建官僚制度和革除封建郡县专制积弊的方案与条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左舜生在评价黄遵宪在维新运动特别是湖南变法中的贡献时说:“康梁等的维新思想乃得之书本,同时也凭借他们自己的想象。黄之痛感中国有改革的必要,乃是得自在外国实地的考察与研究……他在湖南参与新政……热心于提倡教育,如参加时务学堂及南学会讲学之类。他特别注重地方自治,如倡设保卫局而以地方人士为主体之类;他又把改革司法看得十分重要,如改进裁判,整顿监狱,删除淫刑之类,这些都可看出他比较康梁切实而且能抓住要点。”左氏的评价是中肯的,符合当年的历史实际。
陈、黄主导的湖南新政,对康有为随后在北京领导的“百日维新”变法运动亦有过积极的影响。戊戌年三四月间,康有为在陆续进呈光绪的《日本变政考》中,改变了他一贯以来主张开议院选议郎议政的观点,不赞成急于开议院而力主开制度局,他认为变法应“有纲领、有次第,目前中国“民智未开,蚩蚩百愚不通古今中外之故”,如开国会,恐“尚非其时”。因此把开制度局突出到作为变法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他指出:“制度局撰叙仪制官职诸规则,专立此局,更新乃有头脑。”康将制度局视为在变法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总枢纽,其余“百司皆为手足,但为行法之官”。如失去这种主导作用,“则百司散乱。手妄持而足妄动”。因此,开制度局实为变法“存亡强弱第一关键”。
康有为当着变法运动逐步深入、面临的问题愈益复杂的情况下,暂时避开议院问题,力主开制度局以为变法之总纲。切实地从事掌握政权、除旧布新的改革活动,这与黄遵宪在湖南变法中提出缓开地方议院,创办保卫局以作为推行新政的权力机构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这表明康有为的变法思想已由抽象转变为具体。我认为,康思想上发生的这种转变,与陈、黄等维新派在湖南新政中的成功经验的影响大有关系。因此,湖南新政在戊戌维新运动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肯定。
三、陈、黄与戊戌政变之关系
关于陈宝箴与戊戌政变的关系,寅恪先生在《戊戌政变与先祖先君之关系》一文中,已有大量翔实可靠的史料引证和说明,然其中亦有意犹未尽者,笔者尝试取相近之事实材料,采意旨相同之语以参之,考订解释,借端申论,举其荦荦大者诠述如下。
(1)与康有为的关系。陈宝箴与康有为虽云变法同道,然两者之革新思想实为不同之源流。戊戌四月,光绪诏定国是,召见康有为、张元济,准备起用康,然其时对康、粱毁誉不一,宝箴为此上《厘正学术造就人才摺》。从摺中内容来看,宝箴对康有为之变法言论和行径不乏赞赏呵护之词。非议者乃为《孔子改制考》一书,盖康氏此书在当日朝野上下引起激烈的争议,顽固派攻击它“煖乱圣言,参杂邪说”!维新派如翁同龢则斥康书为“说经家一野狐也。”孙家鼐将该书定为“悖书”之列,称其“杂引谶纬之书,影响附会……蛊惑民志,是导天下于乱也”。因此,在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的《孔子改制考》由于引起很大的争议,其“思想的负面影响似远超过正面影响”。为摆脱这种被动的局面,把变法运动继续引向深入,陈宝箴建议将该书毁版严禁,以厘正学术。但宝箴又力劝光绪不要因言废人,并称赞康有为乃激昂慷慨,可担大任的谔谔之士。可见宝箴与康有为之变法思想虽不同源流,然维新自强之目的却是一致的,可谓殊逾同归。
(2)保荐新进人才。宝箴除向光绪推举康有为才堪大用外。还于戊戌六月十八日上奏光绪“密保所知京外贤能各员摺”。该摺略云:“惟是国家当力图振兴之会,庶政方新,需才尤众。……谨将臣耳目所及京外各员,择其名位未显,而志行可称,才识殊众,为臣索所知信者,共得十有七员”,即陈宝琛、杨锐、黄英采、刘光第、杨枢、王秉恩、欧阳霖、恽祖祁、杜俞、徐家幹、柯逢时、薛华培、左孝同、徐绍垣、林启、有泰、凤全。其中杨锐、刘光第入军机,与谭嗣同、林旭同为四章京。宝箴又虑四章京之初直军机,而“变法事至重,四章京虽有异才,要资望轻而视事易”。于是“意欲通过荣禄、劝引那拉后亦赞成改革,故推夙行西制而为那拉后所喜之张南皮入军机。”试图将变法改革引向一条稳健平实之路。宝箴对维新大业之用心良苦,由此可知。此与康有为之欲从“离间人之母子下手者”(傅斯年语),似又为不同之取径矣。
(3)政变后被参革职。宝箴在湖南厉行变法,成效卓著,又兼在“百日维新”期间条陈新政,保荐人才,政变后遭弹官参劾,其中以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掌陕西道监察御史黄均隆摺”最为严厉,该摺云:“陈宝箴开时务学堂,黄遵宪援引梁启超等为教习,著为学约界说诸篇,大抵皆非圣无法之言,湘人惑之。……此皆由陈宝箴听信其子吏部主事陈三立,招引奸邪,及学政江标、徐仁铸,庇护康梁所致。”又谓:“陈宝箴信任梁启超、黄遵宪、熊希龄等。在湖南创立时务学堂、南学会、保卫局,伤风败俗,流毒地方,屡保康有为、杨锐、刘光第等,其称康有为至有千人诺诺,不如——士谔谔等语。旋闻前数日内,又电保谭嗣同等,今逆党已明正典刑,陈宝箴应如何惩治之处,出自圣裁。”结果,光绪于同日谕内阁:“湖南巡抚陈宝箴,以封疆大吏,滥保匪人,实属有负委任。陈宝箴著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伊子吏部主事陈三立,招引奸邪,著一并革职。”次日,张之洞《致长沙陈抚台俞藩台李臬台电》云:“总署来电,奉旨湖南省城新设南学会、保卫局等名目,迹近植党,应即——并裁撤。”至此,陈宝箴、黄遵宪等苦心经营的湖南新政宣告夭折,湘中维新官吏,遭一网打尽。
黄遵宪困助行湖南新政,成绩彰著,博得维新派及朝野支持变法人士的高度评价。汪大燮称他为引导湖南开化的良师。皮锡瑞赞扬他为“槃槃大才”,“公在湖南,为国为民,殚忠竭智……古之遗爱,非公而谁。”徐致靖向光绪鼎力保荐,说黄遵宪“于各国政治之本原,无不穷究。器识远大,办事精细,其所言必求可行,其所行必求有效。近在湖南办理时务学堂、课吏馆、保卫局等事,规模宏远,成效已著。”徐的评价,说明黄遵宪是一位注重实践的政治家,同时也指出新政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力于黄的“地方自治”理论与实践。
由于新派人士的推崇和朝中大臣的保荐,黄遵宪得到光绪皇帝的重用。特别是光绪帝读了他的《日本国志》后,深受启发,认识到从前洋务派“徒练兵制械,不足图强,治国之道,宜重根本。”于是接受了黄遵宪《日本国志》所述仿效日本改制的变法主张。不久,黄遵宪被授予出使日本大臣。随着变法形势的急转直下,光绪打算召黄遵宪入军机,改派熊希龄,并且下三道诏令敦促,“有无论行抵何处,著张之洞、陈宝箴传令,攒程迅速来京。”由此可见光绪急于起用黄遵宪的迫切心情。
然而,黄遵宪此时病滞上海,未能就道。八月初六日政变事发,黄遵宪亦受到顽固派的参劾。黄均隆参他与康、梁“常时密电往来,暗通消息,结党最深”。又说,“黄遵宪、熊希龄……与康有为、梁启超等,朋比为奸……至其欲立民主。每谓中国之弱,由于纲常名教,拘牵束缚,使人无自主之权,若非废弃一切,不能转弱为强。此等狂悖议论,康有为倡于两广,黄遵宪、梁启超等倡于湖南。”因此叫嚷要将黄遵宪拿问治罪,以杜后患。在日本的干预下,清廷最后将黄遵宪革职放归故里。这位一生“志在变法、在民权”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政治家,光绪皇帝期望着的中国伊藤博文,从此退出政坛。
结 语
有人在总结戊戌维新运动的成败得失时指出:戊戌维新运动。在湖南成功,在北京失败。在湖南所以成功,因陈宝箴、公度等。都是政治家,资望才学,为旧派所钦重。凡所措施,有条不紊。成效卓著。反对者虽叫嚣咒骂,而事实具在,不容抹杀。在北京所以失败,因康有为、梁任公等,都是言论家,资望不足,口出大言,而无实际,轻举妄动,弱点毕呈。质言之,前者代表渐进稳健的改革路线,后者代表激进冒险的改革路线,两条路线的成败得失及其对百年中国的影响,的确值得我们作深刻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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