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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曾国藩办理天津教案“内疚神明外惭清议”
作者:孙春芝
【摘要】同治九年五月二十三日(1870年6月21日)天津城内爆发了一场震惊中外的教案。由于此案是法国领事丰大业率先三次向中国官员(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及天津知县刘杰)开枪,并打伤刘杰跟丁高升所触发,法国外交官是天津教案的肇事者,后又为激愤的民众所杀,因此清廷十分重视,随即指派直隶总督曾国藩办理此案。
  同治九年五月二十三日(1870年6月21日)天津城内爆发了一场震惊中外的教案。由于此案是法国领事丰大业率先三次向中国官员(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及天津知县刘杰)开枪,并打伤刘杰跟丁高升所触发,法国外交官是天津教案的肇事者,后又为激愤的民众所杀,因此清廷十分重视,随即指派直隶总督曾国藩办理此案。当时天下关注曾氏:“津民谓必反崇厚所为,备兵以抗法”,甚至有人希望“假民之愤”,“将各处教堂尽行毁废,传教之人尽行撤回”。然而数月之后的处理结果却是中国人被杀20名,军徒流放25名,天津府县发戍黑龙江,赔款50万两,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赴法国道歉。消息传开,举国哗然,所谓“中兴名臣”曾国藩立刻为“时论所弃”,“积年清望几于扫地以尽”。

翻开曾国藩在办理津案后期与友人书信,则见“数月来查讯津案,办理既多棘手,措施未尽合宜,内疚神明,外惭清议”之语比比皆是。多年来,史学工作者论及津案,多将“内疚神明外惭清议”八个字认为是曾国藩对自己在办理津案中曲意求和、残民媚敌之举的自责与痛悔,而将此时的曾国藩与彼时针对太平天国起义“以杀人为业”的曾国藩相区别。笔者则认为,就曾国藩本意而言,“内疚神明外惭清议”既非指处理津案中曲意求和的根本方针,也非指将“有供”、“有证”之人正法、治罪这一举措,而是指他仓遽之中所上本为维护朝廷结果却事与愿违的府县交部治罪和庇护天主教二疏。因此这八个字实质上就与他当年血腥屠杀太平军不惮“残忍严酷之名”一样,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曾国藩以“血诚”精神维护清王朝封建统治的阶级本性而已。

一、曾国藩自责愧悔所为何事

从曾国藩一再重复的“内疚神明外惭清议”八个字来看,是因“津案既多棘手,措施未尽合宜”而发生的。查阅曾国藩办理津案的相关史料,可知他最感棘手的事情有三:一是拿犯结案;二是府县处置;三是天主教堂滋事肇案。只要弄清曾国藩对此三事所采取的措施,则其“内疚神明外惭清议”究属何指,自然水落石出。

曾国藩自五月二十六日接旨办案至九月十三日全部结案,历时共108天。鉴于在六月二十二日前,有英国公使威妥玛意在“激怒党羽潜煽祸机”和法国驻华代办罗淑亚无理要求天津道、府、县抵偿人命等两个照会,曾国藩的办案措施前后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故以此日为限,将其办案全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五月二十六日曾国藩接旨办案起至六月二十一日法使照会呈递前止。

五月二十三日津案发生,二十六日,当时年已60岁,因目疾眩晕症告假养病的直隶总督曾国藩,在河北保定接到朝廷命其赴津办案的谕旨。当他决定抱病前往时,尚因此案案情重大,“外国性情凶悍,津民习气浮嚣,俱难和叶”,“反复筹思,殊无良策”而“不胜焦灼”。曾国藩心里十分清楚,历年教案,包括为时数年的贵州、酉阳教案,皆因百姓积不能平所致。津案的发生,从廷寄看,更是由于丰大业率先寻衅,三次开枪,激起众怒,理应持平办理。然而他也经历过两次鸦片战争,亲眼目睹中外实力差距悬殊;尤其是自英、法、俄等国逼签《北京条约》十年以来,外国强盛如故,津案又涉及法、俄、英、美、意等列强,“万一牵动各国同时推波助澜”,“中国此时之力何能遽与开衅?”权衡再三,终于决定“不欲以百姓一朝之忿,启国家无穷之祸”,遂奏明“立意不开兵端”。至于结案之法,“终不外诛凶手以雪其冤,赔巨款以餍其欲”。这就是曾国藩处理津案的指导思想。

在这一阶段,为曲求和局,曾国藩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其一,拿犯,弹压。曾国藩在保定奉命办理此案时,即以“拿凶为最要关键”。他认为“行凶首要各犯及乘机抢夺之徒,自当捕拿严惩以儆将来。在中国戕官毙命尚当按名拟抵,况伤害外国多命,几开边衅,刁风尤不可长”。此外,“津郡人心至今未靖,向来有曰混星子者结党成群,好乱乐祸,必须佐以兵力,乃足以资弹压”。因此,曾国藩接旨当日即致函正在天津处理此案的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指出当务之急是“严拿凶手,以惩煽乱之徒;弹压士民,以慰各国之意”。

其二,府县撤任。曾国藩接案之初,对于如何处置天津知府、知县并未特别在意。六月初十抵津后经过几天访查,了解到天津知府张光藻、知县刘杰本无大过,张光藻尤得民心。特别是在津案发生前,曾经捕获过两名拐犯,未禀崇厚即将其正法,人心大快,绅民为此“呈送万民伞并牌位,以志感戴”。然一则因“地方有事,究系官府不能教化于平日,不能预防于事先,责自难咎”;一则为“稍塞洋人之口”,以保全大局,仍于六月十四日“将道、府、县三员均行撤任,听候查办”。

其三,办咨文庇护天主教堂。曾国藩认为,“此案起衅之由,因奸民迷拐人口牵涉教堂,并有挖眼剖心作为药材等语,遂致积疑生愤,激成大变”。当他初到天津时,“百姓拦舆递禀数百余人,亲加推问挖眼剖心有何实据,无一能指实者”。而洋人则因“被此诬谤,忿忿不平”。这时又有英国公使威妥玛照会于总理衙门,对此事“辨之甚力,谓野番尚不可为,奈何疑及大国?”曾国藩感到威妥玛之言语“足以煽诱各国,激动祸机”,遂于六月十六日“办一咨文,力辩外国无挖眼剖心等事”。

曾国藩深知,“自宋以来,君子好痛诋和局而轻言战争,至今清议未改此态”。此次受命赴津办此大案,他料定既立意求和,“所办皆力求全和局者,必见讥于清议”,但却坚决表示:“但使果能遏兵,即招谤亦听之耳”。

第二阶段,自六月二十二日法使发出要求“府县拟抵”照会始至九月十三日全部结案止,在此期间,曾国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其一,上疏袒护天主教,后又密上陈片救失。六月十六日曾国藩办咨文后,虑及“洋人遇此大变,忿挂[恚]已深,诚难以一面之词,与之争锋,不如奏请明谕昭雪其诬,使彼有可转圜,借为釜底抽薪之计”。遂于六月二十二日上《查明大概情形折》,“力为辨白,以平各国之气而释外省之疑”,并就天主教堂行事诡密,津民“积疑生愤者,则亦有故”,提出“五疑”。本来此疏未出,曾国藩“即自知不为物议所容”,及至“发抄时,内阁又删去‘五疑’一层”,最后明谕发布的就只有为洋人洗刷挖眼剖心之诬的内容了。因而“闻者各怀义愤,大肆诋诃”,“物论沸腾,至使人不忍闻”。曾国藩自责“料敌未审,曲从所求,措辞多乖,此实鄙人之疚”,遂于八月二十八日“陈一密片,稍救前疏之失”。

其二,奏请府县交部治罪,后又多方求为补救。曾国藩对府县之处置“本拟以撤任了事”,不料法代理公使罗淑亚在六月二十日“辞语亦属平善”的情况下,二十二日却突然呈递“出言无状”之照会,一口咬定“天津之案为府县所主使,必将该府县正法”,“不然即欲动兵”。曾国藩既不愿得罪洋人轻开兵衅,又不甘屈从洋人将无大过之府县正法。两难之际崇厚力请将张、刘二人送交刑部以平其气,“且谓交部则轻重尚可自主”。曾国藩因在赴津办案前曾函告崇厚“有祸同当,有谤同分”,不便过执己见,情急之下遂曲其所请,在当日就奏请将张、刘二人“即行革职”,“饬交刑部治罪”。然而曾国藩很快就对自己“料敌不审,匆遽失措,但冀和局之速成,不顾情罪之当否”而“朝上(疏)夕已悔恨”。当天复奕函时即称府县“其咎不过革职”,交部是“罪轻法重,殊为愧恨”。六月二十四日他在家信中又说:“吾此举内负疚于神明,外得罪于清议,远近皆将唾骂”。其幕僚黎庶昌言:“此疏拜发之后,公意痛悔之,病势渐剧”。此后曾国藩即开始“多方求为补救”,对外坚持不予拟抵,对内力争从轻发落。然而九月十二日朝廷谕旨仍令将“张光藻、刘杰均着从重改发黑龙江效力赎罪,以示惩儆”。曾国藩为此自责:“此固由廷议别有深虑,究由敝处初奏过重所致”,“神明负疚,转因之益甚矣”。

其三,多拿凶犯与变通常例结案。曾国藩虽在办案之初即以拿犯为最要关键,然而抵津后,“细核此案,虽由谣言肇衅,而百姓之聚众滋事,实缘丰大业之对官放枪,仓猝致变”,百姓“初无伤害之心”,因而对己在津拿犯、弹压之举一度产生负疚之感。六月二十九日拿犯11人时,他即称:“如再要挟不已,余惟守死持之,断不再软一步”,并对所拿之犯“坚不吐供,其认供可以正法者不过七八人,余皆无供无证,将来不免驱之就戮”,感到“既无以对百姓,又无以谢清议”。

随着一方面是七月初七日罗淑亚等又往会办大臣钦差工部尚书毛昶熙寓所“仍坚执前说”,“并当面恐吓,若不照办难免兵端”,另一方面是七月十二日朝廷寄谕令府县改解津郡听候质讯,实为“法外施仁于该府县曲予保全”局面的出现,曾国藩再次处于既急欲借府县留津之机救护府县缓解神明之疚,又恐洋人不达目的真开兵衅的两难之境。七月十四日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来访,将他从两难困境中解脱了出来。赫德声称:“中国若能切实拿犯,将来府县之事自易办理”。曾国藩认为,“倘或威、罗二使并无此意,该税司必不遽为此言”,于是此后即在拿犯一事的“切实”二字上大下功夫。

首先是“多拿凶犯”。与赫德谈话之翌日,曾国藩就“坚嘱拿混星子及水火会”,至八月初四日“拿犯已八十余人”,仅20天,拿犯人数竟增加7倍!八月十八日朝廷谕旨府县“仍令解部”。曾国藩诚恐府县下狱后,洋人仍坚持拟抵之说,“乃与各文武哀切告诫多拿凶犯”,“并将镇、协摘顶”,结果“五日之内大有成效”。五日之内又拿犯多少,其具体数目未见记载,但在80余人基础之上又大见成效,其数必不在少。

其次是变通常例定案。因教案中洋人伤毙21人,曾国藩决定查拿21名之数,“足与相抵”。对于审讯中可能出现的“坚不承认”的情况,他已“早经虑及”,认为“要犯虽无确供,断不能因难自阻”,“将来或当从权办理,不尽凭供定案”。因此当出现“自七月下旬,设局发审,严立限期,昼夜追求,直至中秋节前,仅得应正法者七八人,应治罪者二十余人”,“棘手甚多,愈办愈窘”的局面时,他即“激励承审各员严切研讯,商定变通办法”。其变通办法之一为“常例群殴毙命,以最后下手伤重者当其重罪”;此案则“但求确系下手正凶,不复究其殴伤何处”。变通办法之二为“常例断狱决囚,必以本犯画供为定”,或“众证确凿”;此案则“但得旁证二人三人指实,取具切结,亦即据以定案”。采取如此变通办法后,八月二十三日与九月十三日两批结案共计应正法者20人,军徒罪者25人,其中无供而判诛者3人。

值得注意的是,自从七月十四日与赫德谈话后,曾国藩对于拿犯求和不仅再无愧疚之感,而且荒谬到要让洋人订定抵偿人数。七月二十三日复宝函中,他将反对拿犯和讯究府县之言论皆斥为“局外无识之浮议”,明确表示“断不至为浮言所摇”。并强调“若谓无端变易,妄信局外之言,不从委曲求和处切实办事,以此邀功,功固难必,以此避谤,谤已难辞,不且进退无据耶?”他担心倘若正法之人“为数太少,洋人未必肯结案,若再兴波澜,忽来攻战,则吾将获大戾”。因此在首批结案当日,他给朝廷折中竟然奏请,“或与洋人订定抵偿实数,中国如数办到”。

曾国藩自六月十日抵津后为了结津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对于奏请府县交部治罪、上疏庇护天主教二事,曾经在其八月二十六日“密陈”之《天津府县解京请敕部从轻定拟并请嗣后各教堂由地方官管辖片》中明确表示:“微臣仓卒之误于此二者,未能深究。此案未定,清夜难安”。而在此二事中,“国藩所深自愧负则尤在府县下狱一事”。至于拿犯求和,则始终是他办理津案中的主旋律,尽管中间曾出现过一小段变调,实无关紧要。

鉴于曾国藩“办理既多棘手,措施未尽合宜,内疚神明外惭清议”之语最初见于九月七日复潘祖荫函中,此时正是府县解部下狱之后,刑部议罪之前,也是拿犯首批结案之后,二批结案之前。此时他的“内疚神明,外惭清议”是否包含有在办案后期反思自己曲求和局,残民媚敌之举的痛悔与自责呢?

首先查阅同一日(九月七日)曾国藩复总理衙门大臣奕等和刑部大臣贺寿慈函。他在复奕等函中先是就俄国领事欲“在旁听供”一事答复“断不可行”,并说明所以拒绝洋人听供正是“惟恐定供复翻”,“翻供之后重缉实难”。然后对奕所提“本犯既供仍须另求质证”一说加以婉拒:“追求旁证,扰累必甚”,“似不必因此一层更生枝节”。而在复贺寿慈函中则在“办理既多棘手,措施未尽合宜,内疚神明,外惭清议”之后,有“幸毛尚书、丁中丞陆续来津,李相亦移军继至,多贤相助,借免陨越”之语。

再查距此二日前,即九月五日曾国藩复周寿昌函。函中就清议指责其“国仇未复,不应弃怨修好”一说再次重申:“鄙意则以为中国兵力此时不能与彼族争锋”,“边衅一开,各国合从,势必兵连祸结,无有已时”。“未可持汉、宋之清议以定今日之大局。故反复筹思,终以曲全和议为完策”。最后曾国藩总结说,“中国办理此案,可谓仁至义尽,彼若无意寻衅,当不致再有刁难。但令大局不致从此决裂,即为厚幸;一身丛毁实由智浅不能两全,亦遂不复置辨”。

比照曾国藩致潘祖荫、奕、贺寿慈、周寿昌四函,可知:一是此时的曾国藩对于“曲全和议”依然奉为“完策”,并决意但使大局得以保全,不计个人身败名裂;二是此时的曾国藩对于采取变通办案之法,将所谓“有供”、“有证”者正法、治罪,不仅依然坚持定见,毫无愧疚之感,而且因为毛昶熙(于七月初六日)、丁日昌(于七月二十五日)相继抵津共同会办,首批结案得以“借免陨越”顺利进行,而深感庆幸,满怀感激。可见,曾国藩的“内疚神明外惭清议”始终只为七月初六日前发生的府县交部和庇护天主教二事,于曲意求和,残民媚敌并不相干。

二、曾国藩何以有愧疚之感

曾国藩办理津案,何以为庇护天主教尤以对府县交部愧悔始终,而对曲意求和残民媚敌却终无负疚感?笔者认为这一切皆源于他对清廷的“血诚”。作为儒家传统学说熏陶出的忠实弟子,曾国藩接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治学说,并进一步论定:“自唐虞三代以来,历世圣人,挟持名教,敦叙人伦,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履之不可倒置”,将三纲之道尊奉为“地维所赖以立,天柱所赖以尊”。身为朝廷重臣,曾国藩关注的又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最高利益。所以曾国藩是以理学家为其里,以政治家为其表。可以说他平生对礼治的孜孜以求,就是通过维护清王朝的长治久安来实现的。而在对礼治的追求中,曾国藩又表现出异乎寻常的“诚”。在思想上,他认为:“天地之所以不息,国之所以立,圣人德业之所以可大可久,皆诚为之”。因此,“君子之道,莫大乎以忠诚为天下倡”。为表示诚出自内心,达到极致,他还在“诚”字前加一“血”,谓之“血诚”。在行动中,他奉行程颢对“诚”字的阐释,“诚便是忠信”,强调惟“思诚者,心则忠贞不贰,言则笃实不欺”,将对礼治的“诚”化为对朝廷、朋僚的“忠信”、“不贰”、“不欺”。平日在处事为人上,他处处以此为准绳,也以此自诩。他曾昭告天下说:“本部堂德薄能鲜,独仗‘忠信’二字为行军之本”,将其事业上之“成功”,皆归于“忠信”,即归于“诚”。确实,曾国藩对朝廷竭尽其“忠”。为镇压太平天国,他屠杀了成千上万的太平军将士,保住了大清江山。当他因以杀人为业,“一时谤议四起,至有曾剃头之称”时,曾国藩竟表示虽“身得残忍严酷之名亦不敢辞”。在津案办理中,曾国藩也一如既往。在他将中外实力进行比较,得出外国强盛如故,中国万不可与之开衅的结论之后,便以“血诚”精神追求和局,以求得清王朝的苟且偷安。曾国藩之所以为庇护天主教和府县交部愧疚,就因为此二举本意皆是出于维护朝廷,结果却都事与愿违。

袒护天主教,对曾国藩而言原是“既乖正理,并违本心”之事。因天主教堂“屡滋事端”,“凡教中犯案,教士不问是非,曲庇教民,领事亦不问是非,曲庇教士”。历年教案,包括此次津案,实际上皆百姓积不能平所致。而“总理衙门及各疆吏,皆思力全大局保护教堂”,此举实“是护之而适所以损之”。长此以往,中外“终有决裂之一日”。因此他认为,“中国欲长全和局,外国欲久传此教,则(行教)条约不能不酌增”。他原本在六月二十二日上庇护天主教一疏前已拟一密陈片,奏请此案议结之时修改行教条约,增设“嗣后教堂、仁慈堂,皆由地方官管辖”一条,以预杜后来衅端。只因此时先有英国威使意在“激动祸机”照会一事,诚恐“将来法国亦必本此立言”,后又有法国罗使要求府县抵偿人命照会一事,恐“片奏偶有漏言之人,该使又将借此绕舌”,故为釜底抽薪,一方面不得不亟上一疏,为之辩白,一方面将密陈片抽回未发。不料此时及以后法使竟还是接连照会以动兵相要挟,强求府县拟抵。曾国藩釜底抽薪的结果则是出现他原本为之担忧的“薪虽抽而沸不止”之局面。这不仅与其初衷大相径庭,而且更违背其本心。因而为之负疚不已,发出“不识如何办理,方为轻重适宜”之哀叹。

关于府县交部,曾国藩更是认为有损国体、有害朋僚、违背本心之意。“臣之初意,斤斤保全尚不欲遽予参撤,岂肯更加以重咎?”当时情急之下,仓遽之中奏请府县交部治罪,本是出于既要保住和局又要避免府县拟抵之意的折中之举。然而他事后思之,先醒悟到的是这一情轻法重的失当之举有害于府县个人。因张、刘二人本为朝廷循吏,尤其张光藻平时颇得民心,津案中也无大过,只因教案在其辖区内发生,就要遭受断送前程,甚至葬送性命的“无妄之祸”,曾“自觉无面目相对”。他随即意识到此举更有害于朝廷。因为此时对府县如何处置,已远不是仅关系张、刘二人生死存亡、宦海沉浮的个人命运,而是“惟大局之所关甚巨”,即对外关系到朝廷尊严荣辱,对内关系到朝廷长治久安之大局。倘若朝廷曲循洋人将二人“拟抵”,在曾国藩看来那将是“既不容于公论,亦有损于国威”。因为府县皆为朝廷职官,在津案中也始终无甚不是,“若必令枉杀职官,乃能曲全和好,此复何以为国权衡利害?”即便不予“拟抵”,而天津府县因“惩治一不法教民就遭下狱”,乃至“重遣之厄运”,“将来地方官必群以为前车之鉴,不敢再与教民较量”,如此日久民教冲突必导致中外决裂而有害于朝廷大局。因此这一交部之举在曾国藩看来自然是对府县不诚不信,犯了欺友之罪,更是对朝廷不诚不忠,犯了欺君之罪。这对于一向严于律己,并以“忠信”相标榜的曾国藩来说确是犯下“萃九州之铁不能铸此一错”。因此他为已“冒昧出奏”,后又无“保全之法”而“清夜自憾,寸心如焚”。

至于拿犯求和,本是曾国藩办理津案的既定方针。他之所以对此终无愧疚感,首先是出于他维护朝廷苟安的本心。曾国藩自经历过两次鸦片战争后,便认准“朝和夕战”,“遂至外患渐深”,“惟赖守定和议”,方能“中外相安”之理。此次赴津办案,他是拿定主意不开兵衅,即使在一度产生负疚感时,他也是“拿真犯以全和局未尝须臾忘也”。因而当事关和战大局时,他原本出于对天主教堂滋事肇案和丰大业率先开枪的愤慨而产生过拿犯、弹压的一点负疚感,便立时化为乌有。为了朝廷的苟安和脸面,他毫不犹豫地选择“切实拿犯”来换取府县免于拟抵,即不惜杀害更多平民百姓以减轻对地方官吏的处分,其实质则是以此换取中外相安之大局和维护所谓“国威”。与他当年为己以杀人为业辩白曰“书生岂解好杀?要以时势所迫”一样,他对自己拿犯求和辩解说:“吾辈身在局中,岂真愿酷虐吾民以快敌人之欲?徒以边衅一开,则兵连祸结,累岁穷年而未有已”。在他看来,杀20人“如果保定和局,即失民心,所全尤大”。其次,拿犯结案是曾国藩自认为与毛昶熙、丁日昌等人集体会商,“详细研求”之后的审慎正确的处置。由于六月二十二日所上庇护天主教与奏请府县交部二疏均是曾国藩自认为情急之下的仓遽之举,身边唯一的会办大臣是“不足恃”之崇厚,给他出的是令他追悔莫及,负疚终生的馊主意。因而,此后曾国藩在拿犯结案中,格外谨慎小心,时时注意与以后相继到任的“贤能”会办大臣毛昶熙、丁日昌及天津新任地方官员相商。自七月初六日,毛昶熙率先抵津,直至九月十三日完全结案的两个多月中,曾国藩几乎日日与他们“谈”或“久谈”。所以事实上不仅多拿凶犯与变通常例结案的措施是他与众人共同商定,而且首批结案判处死刑的15人,也是在奏报朝廷前一日,即八月二十二日,曾国藩与天津道、府、县、丁日昌“公定各凶犯清单,商订良久始定”。对此曾国藩在九月初七日复奕函中有一段表白:“办理此案所以迟缓之故,正恐凶手未确,详细研求”,“若情节未真,遽行交卷,亦何至数月之久,始能定案?”正因为曾国藩自认为如此拿犯结案是万无差错无可负疚,所以才会有复贺寿慈函中“幸……多贤相助,借免陨越”之语。第三,以严刑峻法惩处“莠民”、“凶徒”是曾国藩地主阶级本性使然。曾国藩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秩序,一向把民众分为“良民”和“莠民”两类。对于敢于反叛朝廷,不利封建统治的“莠民”,从来就是采用严刑峻法,痛加诛戮。此次办理津案,他同样认为,“良民安分畏事”,“莠民幸灾乐祸,辄欲因乱抢夺”,因而他不仅在保定初闻此案即以拿凶为最要关键,主张严拿凶手以惩煽乱之徒,而且在与赫德谈话后,更是随即下令大肆捕拿所谓“火会凶徒”。曾国藩为“杜外患而消乱萌”,对这些所谓“莠民”是从不手软的。他既在残酷镇压太平天国时就不以“多杀人为悔”,又如何会在了结津案时为将有供、有证之人正法、治罪而愧疚?!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曾国藩办理津案中的“内疚神明,外惭清议”,是指他上疏庇护天主教和奏请府县交部二事,与他曲意求和,残民媚敌毫无关系。曾国藩在思想上是儒家传统学说的全面继承者,在行动上是清王朝的忠实捍卫者,他一生所思所为皆以清朝江几乎日日与他们“谈”或“久谈”。所以事实上不仅多拿凶犯与变通常例结案的措施是他与众人共同商定,而且首批结案判处死刑的15人,也是在奏报朝廷前一日,即八月二十二日,曾国藩与天津道、府、县、丁日昌“公定各凶犯清单,商订良久始定”。对此曾国藩在九月初七日复奕函中有一段表白:“办理此案所以迟缓之故,正恐凶手未确,详细研求”,“若情节未真,遽行交卷,亦何至数月之久,始能定案?”正因为曾国藩自认为如此拿犯结案是万无差错无可负疚,所以才会有复贺寿慈函中“幸……多贤相助,借免陨越”之语。第三,以严刑峻法惩处“莠民”、“凶徒”是曾国藩地主阶级本性使然。曾国藩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秩序,一向把民众分为“良民”和“莠民”两类。对于敢于反叛朝廷,不利封建统治的“莠民”,从来就是采用严刑峻法,痛加诛戮。此次办理津案,他同样认为,“良民安分畏事”,“莠民幸灾乐祸,辄欲因乱抢夺”,因而他不仅在保定初闻此案即以拿凶为最要关键,主张严拿凶手以惩煽乱之徒,而且在与赫德谈话后,更是随即下令大肆捕拿所谓“火会凶徒”。曾国藩为“杜外患而消乱萌”,对这些所谓“莠民”是从不手软的。他既在残酷镇压太平天国时就不以“多杀人为悔”,又如何会在了结津案时为将有供、有证之人正法、治罪而愧疚?!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曾国藩办理津案中的“内疚神明,外惭清议”,是指他上疏庇护天主教和奏请府县交部二事,与他曲意求和,残民媚敌毫无关系。曾国藩在思想上是儒家传统学说的全面继承者,在行动上是清王朝的忠实捍卫者,他一生所思所为皆以清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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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近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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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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