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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嵩焘与国际公法
作者:成晓军;张卫波
【摘要】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国门洞开,西学东渐之风日炽,中国被迫走向世界。在中国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如林则徐、郭嵩焘、曾纪泽等开始尝试用国际公法来维护国家民族权益。本文仅就郭嵩焘对国际公法的认识、运用作一探讨。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国门洞开,西学东渐之风日炽,中国被迫走向世界。在中国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如林则徐、郭嵩焘、曾纪泽等开始尝试用国际公法来维护国家民族权益。本文仅就郭嵩焘对国际公法的认识、运用作一探讨。

一、郭嵩焘对国际公法的接触和认识

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准则。它传入中国的历史可追溯到清朝初年。当时耶稣会士卫匡国、徐日升等人就曾翻译过一些零星的国际公法知识,但对中国人的影响甚小。直到近代,国际公法才真正传人中国,并被应用于实践。在国际公法的引进和应用上,林则徐曾进行过有益探索。1839年,他在广东主持禁烟时,就组织人员选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的《各国律例》一书,并在处理林维喜事件时作了初步实践。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译成并出版了《万国公法》一书,国际公法知识开始被系统地介绍到中国。是年,恭亲王奕訢便运用该书中的若干条文,成功地迫使普鲁士公使释放了一艘被扣留在中国领水的丹麦船只。但总的来说,在19世纪中期,一般中国官吏对国际公法不了解,也没有兴趣。郭嵩焘注重经世,留心时务,当国际公法传人中国时,很快引起了他的注意。1865年他担任广东巡抚时,受总理衙门委托与荷兰国互换条约时,就曾以荷兰公使所持条约是抄录副本“并非原约,与互换之义未符”为由,拒绝与其换约,“嘱令取回原本,另行订期办理”。郭嵩焘这一严格按照国际公法办事的做法,使荷兰公使措手不及,但又无可奈何。在第二次换约时,只得道歉说:“西洋诸国互换条约,亦皆如此(按:用原约),而中国换约十余起,从未取回原约,是以我亦照办,幸勿见罪。”从换约这一细节,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公法在当时对郭嵩焘的影响是比较深刻的。

1876年5月,郭嵩焘在《拟销假论洋务疏》奏折中,就通商口岸的治外法权问题所作的阐述,集中反映了他在出使前对国际公法的认识水平。他针对“中国刑例,有万非西洋所能行者”,及条约规定上的不完备所造成的中国司法权日益丧失的实际情况,向清政府提出了通过“廓然示以大公”的手段收回部分司法权的建议。郭嵩焘认为:“凡租界滋事,依洋法办理;州县地方滋事,依中法办理”,在审案过程中,只要能做到“其视洋民犹中国之民,视办理洋案亦犹办理中国之案,先期化除畛域之见,以存中国一视同仁之体”,“使天下晓然知事理之平”,就足以折服洋人。废除列强在华的治外法权,是近代志士仁人一直奋斗不懈的目标,郭嵩焘能够较早地意识到这一点,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表明他在出使前对国际公法已有了较深的理解。

在出使途中,郭嵩焘通过与中外人士的交谈,对国际公法又有了新的认识。当马格里向他介绍西洋双方交战不杀俘虏的战争规则时,他对此十分欣赏,认为这足以证明“西洋列国敦信明义之近古也”。这一点,对郭嵩焘的影响至深。后来他得知左宗棠大肆屠杀西北回民时,便以此为据不留情面地予以批评。这期间,郭嵩焘通过张德彝的介绍还对世界各国的旗式考究了一番。当他得知“有恶病则竖黄旗”、“行海各国皆同此例”时,觉得“中国旗式于此太为失考”。因为当时中国的国旗黄龙旗是尖角、黄色,与国际惯例相冲突,在国际社会上可能引起误解,故而,他建议清廷改变一下当时中国的国旗颜色和式样。

尽管郭嵩焘对国际公法的了解比一般人深入的多,但刚到英国时还是出了差错。国际公法规定,各国遣派公使驻扎他国都应以国书为凭证,而郭嵩焘“所奉国书专为惋惜滇案,无充当公使之义”,并且西方各国出使人员只有参赞,没有副公使之职,而中国驻英使团却列有副公使刘锡鸿的名字。客观地说,这些失误并非是郭嵩焘个人造成的,但他对此仍然感到十分内疚,请求清廷将他“交部议处”。有了这次教训后,他对国际公法的考究也就更加细心了。随着对国际公法接触的日益增多,他对国际公法的性质、宗旨、历史及其产生的政治环境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郭嵩焘认为国际公法的条文规定是公平合理的,可以作为处理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依据。1877年8月,他接到国际公法会寄来的材料,仔细推敲其中每个词句,认为“其言多公平”。这一见解,是郭嵩焘在后来中外交涉中处处强调国际公法的重要原因所在。

其次,郭嵩焘认为国际公法的根本宗旨是为了维护国际交往中的“情”与“理”原则。1878年2月,日本公使让郭嵩焘翻阅过上年制定的《万国公法章程》。当时他的体会是:“各国交际,轻重得失,反复较论,以求协人心之平,而符天理之宜”。在他看来,西洋各国之所以长时间能保持彼此间相安无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学士大夫酌理审义,相与挟持于其间”。

再次,郭嵩焘认为国际公法是近代资本主义日益发展的产物。他指出,国际公法历史虽然源远流长,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初露端倪,但真正产生却是近代的事情,“公法之立,近二百年事耳”。进而,他认为国际公法的盛行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关系十分密切。当他看到西方各国“近年创立各会,孜孜考论”,“岁一集议,数千里争往赴之”这种踊跃研究国际公法的情景时,对之赞叹不已。认为造成西洋风气蒸蒸日上的主要原因,是西方具有“考求政务,辄通各国言之,不分畛域,而其规模气象之阔大,尤务胥天下而示之平”的民主氛围。

郭嵩焘对国际公法的考求可谓孜孜不倦。每当他听到别人谈起国际公法方面的事或看到相关的书,他总要在日记中详细予以记载。如1878年,当在巴黎政治学堂专习国际公法的马建忠讲起他在学校的学习内容时,郭嵩焘就作了近1500字的记录。同时,郭嵩焘对国际公法中有关于中国的部分,尤为重视。如1877年,当他得知有一本《条约汇纂》的书,专取百余年各国所订条约,分类编辑,为“通商口岸必不可少之书”时,便专门派人去购买。更为典型的例子是,1878年国际公法会议后,当郭嵩焘听说会议曾就中国问题提了三条建议,而马建忠回来一点也没提及时,便十分恼火,责怪其“于此未免率意,不留心”。郭嵩焘之所以对与中国相关的国际公法知识如此重视,就是试图通过国际公法为中国争得更多的合法权益。当他得知“西洋立约,概无外人在本国口岸贩运之条”时,对“中国竟以通商口岸视同外地”的做法感到茫然,也为国内当道者对国际公法的无知深为忧虑。为了让国人更多地了解国际公法知识,郭嵩焘在驻外期间先后向总理衙门寄回《法国常例》、《法国通律》、《万国公律》等书籍,他自己则保存有国际公法会副会长屠威斯著的《公法论》、傅兰雅译的《万国交涉公法论》、丁题良译的《万国公法》等书。回国后,还经常把这些书籍借予友人阅看。

二、郭嵩焘国际公法的初步运用

郭嵩焘不仅对国际公法予以密切关注,而且还以积极进取精神将国际公法运用于具体实践。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英、法列强依据不平等条约相继在广州、上海等地设立了领事馆。按照国际惯例,领事馆是对等互设的,中国也可以在这些国家或属地内设立领事馆,但由于清政府没有意识到设立领事馆的重要性,因而对此事未能予以重视。1876年10月,郭嵩焘鉴于海外经商华侨“共计数十万人”需要保护和管理的实际情况,曾奏请清廷于英属之新加坡等地设立领事馆,但如石沉大海没有回音。出使英法后,他亲眼目睹了海外华侨“经商各国,或愈数世,或历数年,与中国声息全隔”,任人欺凌,“间有屈抑,常无所控诉”的惨痛状况,从而更感到有设立领事馆来“保护商民”和“弹压稽查”的必要。1877年夏,郭嵩焘再次奏请清廷在海外设立领事馆,并提议首先在华人众多的新加坡付诸实施,推荐当地华侨商人胡璇泽为首任领事。这次尽管清政府采纳了他的建议,可英国方面却不同意,其理由是:“中国与各国往来,系照特定和约之章,非遵各国通好之道,况中国尚未尽准洋人入内地各处,洋人商务亦未处处开办,是以不能援引别国之式,准派领事官分驻英国之地”。郭嵩焘则照会英国外交大臣德尔比:“各国公例,互相设立领事馆,保护本国人民,调处争讼”,中国应当享受平等权利,“不宜歧视”,对英国拒绝中国在其属地新加坡设立领事馆的不平等行为提出强烈抗议。由于中国的要求合情合理,郭嵩焘所举出的理由又无可辩驳,英国外交部只好同意照办。是年2月,中国驻新加坡领事馆正式宣告成立。以此为先导,中国相继又在旧金山、横滨、神户等地设立了领事馆。在海外设立领事馆,这是中国主动走向世界的一个重大举措;郭嵩焘能较早地向清政府提出设立领事馆的建议,并在争取这一权益过程中成功地运用了国际公法,体现了他对西方文化和世界大势的深刻认识。

镇江趸船案是郭嵩焘驻外期间遇到的一件最棘手的国际交涉案。英国太古洋行的趸船“嘎的斯号”经清政府允许后停泊于镇江段长江江面。可是,太古洋行在该船停泊处“擅自造桥通岸,栽桩托架”,致使江岸坍卸。为了查明事情原委,清政府饬令太古洋行趸船移泊以待处置。按照当时的国际惯例:“各国海口皆有船坞码头,无行商自置夏船之事”,太古洋行也完全没有理由拒绝清政府的饬令。但是,在清政府1876年4月下达饬令一年多,太古洋行依然我行我素,趸船丝毫未动。清朝国势衰微,不敢强行移泊,只好诉诸外交途径,把此案转交郭嵩焘与英国外交部交涉。郭嵩焘对此案态度十分明确,一定要求英国政府命令太古洋行将趸船移泊。英国外交部多次推诿不予办理,拿不平等条约和领事裁判权进行推辞。郭嵩焘据理反驳说,此事中国政府已遵照条约规定照会领事十余次了,可一年多了并没有结果,“若依外国则例办理,岂止于此”,郭嵩焘和威妥玛争论的焦点在于到底是用国际公法还是用不平等条约的规定来处理中外交涉问题。威妥玛宣称“中国与西商交涉事宜惟能按照条约办理,不能援引西洋法律”。郭嵩焘针锋相对予以反击:中国已是国际社会一员,理应按公法办事,即使按条约行事,洋商的非法行为也应该受到制裁。镇江趸船案长时间不能办结,郭嵩焘深知这是英方故意刁难所致。为了拿到充分证据,他亲自访问了曾经交涉过此案的律师,并请英国营造司查阅西方有关船坞的条例。所有的调查结果都表明中国要求太古洋行移泊其趸船是正当的。根据这些证据,郭嵩焘照会英国外交大臣,要求重新交涉此案。当他将英国营造司所答镇江趸船案文本递交到英国外交部时,英国政府无以反驳,只得于1878年2月上旬,复文允将该趸船移泊。镇江趸船案交涉始末使我们看到,在弱国无外交的近代世界格局之下,郭嵩焘能灵活地运用国际公法,据理抗争,锲而不舍,终于迫使英国政府作出公平处理,这不仅仅体现了其高超的外交才能,而且反映出了他强烈的爱国热忱和民族情感。

郭嵩焘在运用国际公法的实践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中国想要在条约制度下尽可能多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法律条文上吸收引进国际公法的内容。为此,他上了《请纂成通商则例折》,建议清廷“应恳敕下总理衙门参核各国所定通商律法,分别条款,纂辑通商则例一书”,颁发给各级官吏和各国驻京公使,“庶一切办理洋案有所依据,免致遇事张皇,推宕留难,多生枝节”。他奏请清廷编纂通商则例,引进国际公法,和林则徐当年主持翻译《各国律例》具有同样的眼光。

郭嵩焘对国际公法的重视和成功运用,使得国际公法意识在他脑海中深深扎下了根。在中俄伊犁交涉中,他在中国改订《中俄伊犁条约》这一问题上,曾经向清政府提出了6条建议,几乎每一条都与国际公法有关。其中直截议驳伊犁条约、如何选择出使俄国人员、如何处理崇厚是完全按照国际公法准则办理的。当然,郭嵩焘有时不免过于迷信国际公法的作用,如他曾以“西洋公法有保护中立国之例”为由,主张清廷听从英国调处,让新疆喀什噶尔地区脱离中国而独立,以避免俄国和阿古柏对新疆其他地区的领土野心。不过,由于左宗棠等人的坚决反对,郭嵩焘的这一建议并未付诸实施。但我们认为,从整体上来说,郭嵩焘勇于运用国际公法处理中外交涉事务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加快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作出了贡献。

三、郭嵩焘重视国际公法的动机和原因

为什么在19世纪中期一般中国人不了解也不愿了解国际公法的历史背景下,郭嵩焘却能够对国际公法予以高度重视,力求付诸实施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呢?我们认为,其动机和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郭嵩焘比较清醒地认识到,中国走向世界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国人有必要了解国际公法知识。鸦片战争后,古老的中华帝国的大门被西方列强强行打开,中外交涉日益频繁,中国走向世界已不可避免。郭嵩焘对此大势看得十分明白,在书信和奏折中多次谈了自己的看法:“体察天下大势,与西洋交涉已成终古不易之局”、“窃度西洋通商之局,一成而不可易”。如何面对这“十洲天外一帆驰”、“万国梯航成创局”的客观现实呢?他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积极与西方接触,主动走向世界,并在此过程中尽可能做到“知彼知己”,在“中外杂处”“华洋混一”的形势下,只有主动去了解世界“通知洋务”,才能更好地把握对外交涉中的主动权,如果以为“迫不得已与之交接,一切谋所以掩护之”,只能导致“气日靡而无识者之议论亦日嚣”。在郭嵩焘看来,既然中国一定要走向世界,那么国人预先了解一些国际交往规则即国际公法知识将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保护中国的利权,而且还会使中国在未来的国际交往中更加主动。

第二,郭嵩焘敏锐地感觉到,在未来世界格局中,各国协作、和平相处是一条主流。他在对世界各国实情作了基本考察后,认为国与国之间发生战争,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在历史的长河中并不占主导地位,“西洋各国,因事辩争,有相持数年而始定者,即不得已而用兵,亦反复筹商,迟久始决。从未闻贸然发议称兵,以相尝试”。进而,他认为国际公法是各国相互协作的客观需要,同时又会促进和平局面的长久出现,“近年英、法、俄、美、德诸大国角立称雄,创为万国公法,以信义相先,尤重邦交之谊,致情尽礼,质有其文,视春秋列国远胜之”,当涉及到具体的中外交涉时,郭嵩焘更强调采用国际公法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倘若不顾中外实力的悬殊,一味主战,那么“衅端一开,构难将至无穷”,中国积贫积弱,“财蝉民穷,情见势细”,应付战争,“力实所不及”。在这种国势衰微的情形下,郭嵩焘主张中国应运用国际公法与列强周旋。郭嵩焘在这里不免又夸大了国际公法在近代国际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但郭嵩焘的这种建议在一定范围内也不是不可以采用,毕竟有许多事情通过国际公法还是可以得到合理解决的。

第三,郭嵩焘已经看到,在近代世界格局下,运用国际公法来处理世界各国彼此间的关系是有效可行的。就欧美各国来说,它们以邦交为重,“盖有春秋列国之风,相与创为万国公法,规条严谨,诸大国互相维持,其规模气象实远出列国纷争之上”。中国也可以按照国际公法的规定,“准度事势之宜”与西方列强从容辩证。

郭嵩焘重视国际公法尽管导致了他的“主和”外交理论的产生和形成,在某种程度上是为清政府妥协投降政策制造舆论,但从长远的利益考虑,从国与国打交道的实质深处而言,郭嵩焘的对外“主和”和对国际公法的重视,体现了十分突出的理性主义色彩。这是因为,他的这一思想根基于对世界大势和中国国情的深刻认识,寄托着对国家和民族前途的无限忧思,超越了个人的荣辱得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郭嵩焘是近代中西文化交流的先行者。他对国际公法的不凡见解,反映了其对世界大势和西方文化的认识程度,标志着近代世界意识已在他思想中确立。郭嵩焘作为近代中国的第一位驻外公使,对国际公法的大胆运用,对近代中国外交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对此,我们应当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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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历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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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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