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嵩焘号称洋务干才,恭亲王奕訢对他的评价是“洋务精透”,而晚清教案是洋务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关于郭嵩焘是如何处理和看待教案迄今尚未见有专题研究,而廓清并梳理郭嵩焘对晚清教案处理的原则和思想将有助于人们对晚清外交的认识。郭嵩焘直接参与处理过的教案包括他在驻英使任上处理过的福州乌石山教案、武昌教案以及在籍协办过的湖南教案等;南昌教案、天津教案他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但因为主持教案的为其至交曾国藩,他曾提过建议,对案件的处理有间接的影响,所以本文视为他间接参与处理的教案。本文将以这些教案为例,阐述他处理教案的原则和思想。
一、掌握时机
关于处理教案,郭嵩焘非常强调掌握时机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掌握主动权,而不致于在与西人的交涉中处于被动地位。他的这个观点在他对湖南教案的协办中体现得最为典型。
1862年法国天主教传教士要挟湖南巡抚以宾礼接待,并在衡阳、湘潭等处强占民产,建立教堂,激起士民公愤。3月间湖南士绅公议驱逐天主教,并撰《阖省公檄》二纸指斥教会。衡阳、湘潭等地群众纷起焚毁天主堂、学堂、育婴堂、药材房。
案发后,郭嵩焘向湖南巡抚毛鸿宾提建议:抢在洋人提出要求之前,自己先惩治肇事之人,以期掌握主动权。毛鸿宾从郭氏之议,自请“将湘潭知县罗才衍、署衡阳县知县刘凤仪、署清泉县知县陈宝善均摘去顶戴,勒限赔修,并饬查拿倡首之人,务获惩治”。郭嵩焘并代毛鸿宾撰诫民告示,主要内容有三点:其一,教诫民人中外相处须依法而行:“夫惩奸罚罪,国有常刑,如果该教士实有毒害吾民种种情弊,尔等身受其殃,或确知其事,即当呈控地方官听候查办,岂有遽将该教堂宇擅行拆毁之理?”其二,以寺庙为例晓谕民人信教自由:“佛寺道观,自汉至今,布满天下,从未闻不甘为僧,即纵火烧僧庙者也……汝等不信天主教,即各约束其子弟,劝戒其族人,勿入其教可也;身为大清国之子民而不遵号令,不服约束,则不可也。”其三,要求士民不违功令,不逞气矜:“汝等须知功令之不可违,气矜之不可逞,勿以臆揣为明识,而贻害身家;勿以糊涂为义愤,而累及官长;勿恃隐匿姓名,而遂谓无从究诘,勿再道听途说,而不复查其是非,各守本分,各安本业。庶几士为善士,民为良民。”
法使馆代办哥士耆本已向清政府提出包括惩凶赔款在内的七条要求,但经毛鸿宾这样主动处理,最后的结果是:被毁教堂代为维修,或议给修费,滋事之人免缉,受惩各知县亦予开复,其教堂内应行修葺之处,酌给钱文。“该主教及教民等称办理持平,同深感激”。法使亦向湖南巡抚致谢。
关于处理教案的时机,郭嵩焘在致曾国藩的一封信中较全面地阐发了这一原则,信称:“必谓夷人所行,惟当顺从以求其安,岂通论哉!特事有理有势,而行之必以其几,此则众人之所忽,而豪杰有为者之所争也。周子(周敦颐)言:诚、神、几,谓之圣人。诚者,本也;神者,用也;几者,介乎动静之间。大而治国平天下,小而处置一事,皆有几者存其间,顺之而得,逆之而失,其初甚微,其流而为功效,相去判然。近年见得此理差明,故曰几,善恶判之以几而已。”这里郭嵩焘强调了两点:其一,与夷人相处并不是一味顺从他们的意思以求得和平,毫无主见地妥协是郭嵩焘所反对的。其二,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教案同样如此,应在教案发生之初即作出正确的判断,采取果断的行动,而不是一味拖延以至不可收拾。在协助处理湖南教案时,他把这一思想充分发挥出来,较圆满地解决了问题。
教案发生后,无论怎么处置适宜,于中外交往终究有碍,最重要的是在中国已无法像过去那样闭关自守,西人逼处已无法回避的情况下,如何防止教案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才是真正的“几”。事实上,教案的发生固然有宗教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但事情的起因多源自:(一)查还旧教堂引起纠纷;(二)许多外国传教士强行干预词讼和地方公事,纵容中国教民不法之事。针对这两点,郭嵩焘于1877年3月22日向总理衙门奏陈西洋传教本末,请与驻京公使妥议,预防流弊。郭氏提议:其一,教民应依中国律处理,“知照天主堂教士,以行教堂所以劝善,非以保奸,以此招揽百姓之深怨,反躬必所不安;以此违天主教之本旨,即耶稣天主亦必不许。西洋有西洋律法,中国有中国律法,苟为洋人应依洋律处理,苟为中国人应依中国律处理”。其二,商定神甫资格,“恳饬下总理衙门,会商驻京公使斟酌妥议,必系传教信士,确守教规,不至恣行奸恶,始准充神甫,移送其名于府县,准其接见教民;稍有违犯,责成神甫禁饬”。郭氏认为做到这两点后,方是真正地掌握时机之“知几”,教案的发生庶可弥患于萌芽。
二、地方官要知洋情
在处理教案时,地方官的态度与总理衙门的态度比起来,更能影响到教案的处理过程,于此,郭嵩焘认为办理洋务必须考揽合适人才为地方官。他对于地方官要知洋情的重要性在其对南昌教案的议论中有较为集中的体现。
1861年末,法国拉撒路会的罗安当被指派为江西主教到达九江。他的目的很明显:收回在南昌被没收的天主教财产,并扩建教堂以及新建一所育婴堂。于是,他派遣他的中国助手方安之先行到南昌,方不久便买下了筷子巷的一所房屋作为育婴堂。与此同时,南昌及湖南的士绅们迅速地行动起来,他们撰写反对基督教的宣言《扑灭异端邪教公启》,印数数万,广为流传。1862年3月15日江西巡抚沈葆桢上任,拒绝接见罗安当。3月17日,民众捣毁了育婴堂,并夷平了数十座属于教徒的店铺和房屋,罗安当和方安之侥幸逃脱。罗逃到抚州,经九江辗转至北京,通过法国驻华使节哥士耆要求中国赔偿。在教案发生后,当有人向沈葆桢禀报事情经过时,他对民众持支持态度,认为民众是为朝廷报仇。此时由于清政府要借助法军剿灭太平天国,遂令沈葆桢对肇事者迅速做出处理,沈氏多方推诿,迟迟不办。在法国人提出要求两个月后,也就是1863年1月末,总理衙门绕过了沈葆桢,直接和法国人达成了协议,派人护送罗安当回南昌,诏令沈氏予以亲自接见,并赔款7万两。尽管如此,在罗安当要回南昌的时候,南昌还是再次爆发了大规模的反教会活动。
郭嵩焘于六月听说南昌教案,随即致信曾国藩,认为江西巡抚沈葆桢处置不当:“江西拆毁教堂一案,幼丹中丞挺身任之,至谓‘此二百年养士之报’,蒙心惑焉。国家办理夷务二十余年,大抵始以欺谩,而终反受其陵践,其原坐不知事理,天下藉藉,认为气愤……所欲拆毁教堂者,无识之儒生耳,其附合以逞,则愚民乘势钞掠为利,民数聚则气嚣,气嚣则法废,造意不同,而其足以致乱一也。”郭氏认为沈葆桢处置不当有二:其一,不明中外交往之事理,对洋人采取敌对立场无益于国家利益;其二,作为地方大员,不能很好地约束百姓,听任一二陋儒致乱,此为失职。
对洋人采取敌对立场,就不可能在处理教案时站在持平的立场,这样处理教案只会把事情越办越糟,而这样的人并不在少数,曾国藩在处理天津教案时就有舆论指责曾氏持平之论,郭嵩焘写信支持曾氏,并驳斥清谈之误国,其函云:“自宋以来,以议论相高,一与外人交涉,皆得环伺以持其短长,稍为持平之论,即群起而指目之,以为辱国体、失人心,汉诏以使绝国与将相并重,莅宋至今七八百年,直以不与外人相接为幸,以驯至今日之大罪,而士大夫无有能省悟者,安得而不日趋于困辱?公以身负天下之重,苟求当于事理,人言所弗恤也。”
对洋人采取敌视立场最根本的原因是不知洋情,怎样才能做到知洋情?郭嵩焘指出:“考求洋务,亦无他义,通知事理而已矣。”在郭氏看来,通知事理最紧要的就是要明白一点:当今时势与古时不同。在一篇奏折中他指出:“洋人之强与其逼处中国为害之深,远过于前代,而其借端陵藉,乘衅要求,中国与之相处,其情势亦绝异于前代。处之得法,其于各口税务,及学馆教习及练兵制器诸大端,洋人相与经营赞画,未尝稍有猜忌;处之不得其法,则议论繁多,变故滋生,往往小事酿成大事,易事变成难事,以致贻累无穷。窃见办理洋务三十年,中外诸臣一袭南宋以后之议论,以和为辱,以战为高,积成数百年气习;其自北宋以前,上推至汉、唐,绥边应敌,深谋远略,载在史册,未尝省览,洋人情势,尤所茫然,无能推测其底蕴而窥知其究竟。”
在处理教案时,由于不知洋情,很多人直以羁縻为事,郭嵩焘反对与西人相处时出之以羁縻之法,当他听到朝廷重臣万青藜还在弹羁縻老调,万分感慨:“君子所以自立,信、礼而已。管仲之言曰:‘招携以礼。’又曰:‘政令已行,虽睹利败,不欺其民;结约已成,虽睹利败,不欺其与。’霸者之事功,亦不越信、礼二者。万藕舲(万青藜)身为大臣,而所见猥陋如此,犹为国有人乎?闻之浩叹而已。”
地方官知洋情对于处理教案相当重要,而教案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内政。郭嵩焘认为地方官不应鼓励百姓在教案中逞一时之气,须把内政与外交结合起来,忍辱负重发奋图强。鉴于教案频繁发生,他在奏折中痛陈:“伏愿皇上考揽人才,勤求方略,期使中外诸臣,勿存薄视远人之心,以洞知其得失利病之原,忍辱负重,刻自砥砺,以激厉士大夫之心,而奖成士民奋发有为之气,外筹应接之术,内立富强之基。”
三、讲求应付之方
当教案已然发生,最重要的莫过于早日解决中外纠纷,而此时的应付之方在郭嵩焘看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应付之方分为两方面,一是对方必争的,而我方不必强行争取的,一定要尽快满足对方,不能迟疑;另一方面是对方必争,而所争关系到我方之必争,在这种情况下,绝对不能放弃,要不屈不挠地力争。下面以郭嵩焘任驻外大使期间参与处理过的乌石山教案和武昌教案为例阐明郭氏所主张的应付之方。
乌石山教案发生于1878年。乌石山位于福州府城西南隅,在山顶可俯瞰全城,被福州人视为风水胜地。早在1850年,英国传教士札成和温敦租住乌石山道山观,此后,教务日渐扩大,租地日广。1866年英国传教士胡约翰到此主持教务,除再租文昌宫官地外,1867年又与道山观业主立契续租。同光之际,福建水灾火患频仍,绅民归咎于传教士占据乌石山,损闽风水。1876年,举人林应霖率先提请制止洋人再居乌石山,福建巡抚丁日昌提出以城外电线局房屋基空地并余地一块,与道山观附近教堂洋楼抵换,胡约翰不接受。值绅民与传教士关系紧张之时,1878年传教士在雀舌桥地方建“神学书院”,并置当局停工命令于不顾,引起民怨。民众群起焚毁“神学书院”,火势波及邻近一旧教堂。
1878年11月19日,郭嵩焘照会英国外交部大臣沙里斯百通,说明乌石山教案由来,仍照原议将教堂换地,允惩滋事人等,并请将胡约翰他调。其文云:“胡牧师今年添造房屋,自不免有错误,按各国律例,凡属限期租地,及承赁房屋,其产业仍属原主,又于租地之外圈占起造,尤属违例。既准前抚部院与领事商同对换,须侯外部大臣议覆,胡牧师更不应于未经定议之先,建造房屋,致滋众怒。中国民情本系见小,胡牧师又更有意作难……窃度丁抚部院对换之地,与原租之地有嬴无绌,办法实为公允……自应仍照原议核办,其滋事焚毁教堂民人,应责令府县查拿惩办……至胡牧师在该处屡滋事端……应请商知公会教首,稍为调易他处,以服人心。”
在这份外交咨文中,郭嵩焘应允对方的有:惩凶,由于对方在教案发生中受了损害,惩凶是对方所必定坚持力争的,对于这一点,我方没必要迟疑,立即答允对方。但是答应惩凶并不意味着承认一切错处皆在中国,在这里,郭嵩焘用了更多的笔墨陈述了对方的错处,这体现了郭嵩焘必争的原则。如果这份外交咨文不够生动的话,12月12日郭嵩焘与沙里斯百通谈乌石山教案的一段对话则较形象地反映了郭氏在处理教案中争与不争的方略,而所争必出之以针锋相对的立场,对话为:
沙氏云:涉及该案之暴徒,必须严办。
郭氏云:教士对于被毁教堂所占之地,是否有正当权利,尚属可疑。
沙:产权之事只可由法院裁定,暴徒不当迳自逐出住者,焚毁房屋。
郭:已力请本国政府立即惩办滋事人犯,深信定可照行。
沙:亦须查办福州发生迫害中国教民之事,不得违反条约权利。
郭:(深以为然,完全承认中国应尽之责)本人亦极赞同信教应绝对自由,但在华教士任意行事,颇难应付,且常招致莠民入教,藉以庇护其不法之行。
沙:教士所为不尽正当,然绝不可以之作为反教口实。
这种争与不争的应付之方在处理武昌教案中也有所体现。1877年7月,居住武昌的传教士林牧师路过阅马场,正值湖北各地前来应试的武生在场演习射击,兵勇也在场操练,他们看到洋人经过,即有二三百人追赶观看,群众中有人对林牧师投掷石块,有人拳头相加,林牧师的牙齿被打掉数枚。教堂卫牧师闻讯,前往救援,在街上亦被群众打伤右肋骨和左臂。教案发生的次年3月5日,英国外交部大臣德贝尔照会郭嵩焘,并抄送傅磊士与总署全案,请拿办武昌教案正凶。3月12日郭嵩焘照会德贝尔,已咨呈总署,飞咨湖广总督迅速严办武昌教案首犯,其文曰:“嗣接傅署公使照覆,仍以逞凶为首人等,未经到案究办为言,当由本国总理衙门奏奉谕旨,饬湖广总督速办结,并行文到本大臣,准此。查傅署公使之意,重在滋事正凶,惩一儆百。然当考试聚集之时,蜂拥滋事,事出仓卒,其时未必定有首犯倡率。既据辨认程茂楼、程享祥二人在场逞凶,自无难彻底根究当时实情。亦不比考试时人众聚集,动至鼓噪,地方官时有顾碍,此时正可访查推考,使不能有所遯饰。”对于对方要求惩凶这一点郭嵩焘几乎是坚决地答应了下来,但同时说明当时事发仓卒,未必有“首犯”存在。相比起其他人在与洋人打道时的奴颜媚骨,郭嵩焘显得不卑不亢,也正是因为他有所争有所不争,心中了然,他才能拿捏好外交分寸。一个反面的例子是曾国藩主持处理的天津教案,郭嵩焘曾写信批评老友为洋人洗刷太尽,曰:“顷见邸抄,以公被奏查办情形,人言藉藉,据以相难。嵩焘犹以为能得事理之平,府县以无识之故,鼓动愚民而导之骋,其罪诚无可恕者,而亦深念公此文为洋人洗刷太尽。何不姑以查无实据了之,以待他日之转圜,而免悠悠者之口实。”在郭氏看来,为洋人洗刷太尽而不为中国力争说明,关系的不仅仅是清议之指责,更重要的是外交上的失策。
1876年5月在奉命处理滇案之前,郭嵩焘草疏条陈办理洋务机宜,其疏称:“办理洋务,一言以蔽之曰:讲求应付之方而已矣。应付之方,不越理、势二者,势者,人与我共之者也,有彼所必争之势,有我所必争之势,权其轻重,时其缓急,先使事理了然于心,彼所必争,不能不应者也;彼所必争,而亦我之所必争,又所万不能应者也。宜应者许之,更无迟疑,不宜应者拒之,亦更无屈挠,斯之谓势。理者,所以自处者也,自古中外交兵,先审曲直,势足而理固不能违;势不足而别无可恃,尤恃理以折之。……深求古今得失之故,熟察彼此因应之宜,斯之谓理。”
在郭嵩焘看来,处理教案的应付之方无外乎“理”、“势”二字,而对理与势的把握又是直接与“知几”和“考揽人才”紧密相连的,只有知当今世界之大势,明白中国无法避免与西人接触,亦不能存轻视西人之意,才可能做到在事情发生之初即掌握时机,而所争与所不争,所恃与所违,存乎一心,运乎一意,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教案之方。
通过中国与英法签定的《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外国传教士不但可以进入中国各省传教,且因其本身具有各国公民的身份,还同样享有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依据条约,中国政府对基督教不但不能查禁,对于隶属中国的教民也不能依法处置。这可说是基督教在华传播史中从来未有的一大变局,外国传教士由非法变为中外条约保护下的合法,中国政府由主动变为被动。然而,由于当时中国人对西方和基督教的认识有限和早已有之的反教情绪,每项条约权利的实施都会招致无数错综复杂的问题,中外政府之间、官民与外国传教士之间、平民与教民之间都会发生无穷无尽的误解和纠纷。事实上,在《北京条约》实施后,教案一直是有增无减,在1899年之前的40年间,仅控诸官府而有文献可寻的教案就有200起以上。而对这些教案处理得成功的乏善可陈,有些甚至酿成中外大事。郭嵩焘论处理教案的原则和思想依今天的眼光看来,仍不失为恰当。遗憾的是,郭氏的原则和方法在当时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郭嵩焘郁郁不得伸其志,在晚年为自己画像题诗云:“傲慢疏慵不失真,尽留老态待传神。流传万代千龄后,定识人间有此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个人的挫折也就是中国处理外交事件的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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