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左宗棠镇压陕甘回族起义及善后安抚问题,史学界曾经进行了一些探讨。但在查阅了大量史料、阅读了一些相关论文后,笔者认为个别问题还需做深入、具体分析。本文拟做些初步探索,不正确的地方,敬请方家指正。
一、关于左宗棠对陕甘回族起义的镇压是否存在民族偏见和民族歧视问题的探讨
由于清朝统治者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在太平天国及川黔滇各族起义的影响下,自1862年起,陕西、甘肃相继爆发了大规模的回族人民起义。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前后任命胜保、多隆阿为钦差大臣前往镇压。1876年,清廷又任命左宗棠为陕甘总督,赴西北围剿西捻军和回民起义军。清军在左宗棠的指挥下,于1872年攻占了陕甘回民起义的最后一个中心———肃州,致使陕甘回民大起义彻底失败。
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失败之后,左宗棠又率军剿灭了陕甘回族人民大起义,这再一次证明了左宗棠维护以满族贵族为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反动统治的阶级实质,是对中国人民犯下的又一桩滔天罪行,其罪责不容开脱。 但问题在于,史学界一些研究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却认为,左宗棠对陕甘回族人民大起义的镇压,充满了对回族的民族偏见和民族歧视心理,甚至实行了大肆屠杀回族人民的种族灭绝政策。对于此类观点笔者持有不同认识,以下仅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证。
第一,左宗棠对陕甘回族人民起义的镇压,始终遵循着“不论汉回,只辨良匪”的原则。
由于这次回族起义不仅带有反对民族剥削、压迫的性质,而且带有明显的反对清政府阶级统治的反封建性质,因而这次起义的参加者虽然主要以回民为主,但也不乏一部分汉族等其他民族的人民参加。在甘肃,“静宁州回目李得仑、盐关营回目何士秀率静宁南八营及盐关营”九万六千二百余人,“其中汉民胁从者三万一千五百余人”。在1862年9月的平远所回民起义中,也有不少汉人参加了反清队伍,其中杨祥、叶金兰等还参加了起义的领导。除此之外,回民起义队伍中还有东乡族、撒拉族人民参加。所以左宗棠在向清廷汇报有关回民军的情况时说,他们“人数既多,种类不一”。
对于如何镇压这样民族成份比较复杂的陕甘回民大起义,左宗棠在率军进入陕甘前就曾明确指出:“窃惟办理之法,仍宜恪遵前奉上谕,不论汉回,只辨良匪”,否则将“良匪全无区分,徙惠奸宄”。这里左宗棠所讲的“不论汉回,只辨良匪”就是说,在陕甘回族起义的地区,无论是汉族还是回族等其他民族的人,都有一些没有参加到起义队伍中去,对他们则不应予以追究。而对于那些敢于“犯上作乱”的“汉之土匪”、“勾通捻贼之逆回及肇衅滋事之奸回”则应严惩不怠。这就是左宗棠在镇压陕甘回族起义过程中始终遵循的原则,并在后来多次加以强调,“叠奉谕旨,不论汉回,只论良莠”,“宜布朝廷德意,分良匪,不分汉回”等等。而且,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左宗棠对陕甘回族起义的镇压,也不仅仅是对回族人民的镇压,起义队伍中的汉族人民同样在被镇压之列,并未因是汉族而获赦免。在左宗棠的奏折中,往往将被镇压的起义者分为“逆回”、“奸回”、“土匪”等不同类别,其中的“土匪”即是指参加起义的汉族人民。
因而,对陕甘回族大起义的镇压,尤其是对“不论汉回,只辨良匪”原则的遵循,只是进一步暴露了左宗棠的地主阶级本性,其中并不带有民族偏见或民族歧视的色彩。换言之,陕甘回民大起义即便不是以回民领导的,也会遭到以左宗棠为代表的封建统治阶级的镇压,这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过程中已经得到了证实。
第二,左宗棠在镇压陕甘回族起义的过程中,主要实施的是“剿抚兼施”的政策。
左宗棠曾多次讲到,“回民自唐朝以来,杂处中国,蕃衍孳息千数百年,久已别成气类”,“回民入居中国由来已久,其人杂处诸夏,旧本齐民”。在此,左宗棠不仅把回族视为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而且也很自然地将回族人民作为了中国人民的一部分。而后左宗棠又明确提出:“无论汉、回、番民,均是朝廷赤子,一本天地父母之心待之”,从而进一步肯定了他对上述事实的正确认识。既然回族人民同汉族等其他民族人民一样,都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那么在具体处理陕甘回民大起义时,自然就不能接受一部分清朝官吏和当地汉族地主豪绅“万口一声”的主张———“杀尽”回族,因而左宗棠决定实行“剿抚兼施”的政策,两手并用。
同治六年五月(1867年6月),左宗棠在给清廷的《预陈剿抚回匪事宜片》奏折中这样讲到:“时若专言剿,无论诛不胜诛,后患仍无了日……如专言抚,而概予曲赦,则良匪全无区分,徙惠奸宄”,而且回民亦“是朝廷赤子”,“岂有一旦诛夷不留遗种之理?”因而“办贼之法,不外剿抚兼施。”而后,左宗棠对这一政策又多次加以强调,“宗棠以办回之道,不外剿抚兼施,如果倾诚来设,自当仰体皇仁,网开一面”,尽管后来左宗棠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将这一政策一度调整为先“痛剿”而后“抚”,但始终没有放弃“抚”这一方针却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客观地讲,左宗棠为维护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亲自率军剿杀了陕甘回族起义,这是他对中国人民犯下的又一桩滔天罪行。无论他是采取了什么样的政策,其罪责都是不容开脱的。但问题在于,左宗棠在镇压起义时,并未将回民视为“化外之民”,并没有怀着民族偏见或民族歧视的心理对其一味地加以剿杀,而是自觉地将其同汉族等其他各民族人民一样,统统视为大清的子民,因而在“剿”的同时也进行了“抚”。对此,我们理应将其辨别清楚。
另外,左宗棠在镇压陕甘回民起义过程中,并没有一味地推行所谓的种族屠杀或种族灭绝政策。在进兵陕甘之前左宗棠就曾一再阐明,此次进军西北,“大兵诛陕回有罪者,已抚甘回各安居无惊动”。到达陕甘以后,左宗棠仍然十分注意整饬军队纪律,严禁扰累人民。他要求徐占彪“严饬各营,勿得稍有侵暴,致失人和”,命令刘端冕“申明纪律,除临阵外不准滥杀,不准奸淫妇女,搜抢财物,烧毁粮食”。在实际镇压起义过程中,也始终遵循着“不分汉回,只辨良匪”的原则,对那些没有参加起义的回民及老人、妇女、儿童一概予以赦免。左宗棠曾指示刘锦棠“宜严杀老弱妇女之禁”。因而,在清军攻克金积堡之后,“其贸易侨寓之客民及被掳被胁之甘回三千余名,解赴平凉安插,金积堡老弱妇女一万二千余名,解赴固原州附城数十里地方分拨安插。”在攻克肃州后,也将“其老弱妇女二千数百名概行递解兰州,设局留养”。由此可见,左宗棠对于部分起义回众的血腥剿杀,只是进一步暴露了左宗棠作为地主阶级营垒中的一员,极端仇视人民起义,必先剿之而后快的穷凶极恶心理,与有些论者所讲的种族屠杀或种族灭绝政策是有所区分的。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论述我认为,在镇压陕甘回族起义的过程中,左宗棠所推行的仍是封建统治阶级镇压人民起义、维护其反动统治的一贯做法,其中并不带有对回族人民的民族偏见或民族歧视的感情色彩,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是种族屠杀或种族灭绝了。
二、如何看待左宗棠的善后措施
在镇压了陕甘回族起义之后,左宗棠采取一系列以安抚为主的善后措施。多少年来,学界的一些研究者对其所谓的“善后要政”大多采取了批判的态度,认为这些措施是孤立、削弱、限制回族发展的沉重枷锁,其间充斥着对回族的歧视和偏见。可见,如何看待左宗棠的“善后要政”,则是评价左宗棠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左宗棠对起义后幸存的广大回民进行迁徙、安置。
左宗棠较大规模地迁徙、安置回民主要有以下几次:在清军攻占金积堡后,将堡内“贸易侨寓之客民及被掳被胁之甘回三千余名,解赴平凉安插,金积堡老弱妇女一万二千余名,解赴固原州附城数十里地方分拨安插”,将陕回及其他地方甘回则迁往灵州、张家川、平凉化平川一带。在清军攻占河州、西宁后,左宗棠将河州陕回二万余人迁至平凉曲家口,静宁州隆德县的王家下堡、刘戴家山,安定的刘家沟、石家坪等处;将西宁的陕甘二万余人安插在平凉、秦安、清水等处。在攻占肃州城以后,将城内幸存的两千多回族老弱妇女安插在榆中一带;将银川城内的回众全部迁出,安置在灵武吴忠堡一带;将李得仑部回众三万余人全部安置于张家川。
从历史上看,中原王朝的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周边少数民族的控制,一般都将其向内地迁置。周边的少数民族为了吸收汉民族先进的经济与文化,也大都愿意向内地迁徙,与汉人杂居在一起。而当时幸存下来的广大回民也都是想返归原籍,重建家园,但却遭到了左宗棠的拒绝,并将其强行迁徙、安置在偏远、荒凉的西北地区。在左宗棠看来,“自古徙戎之举,均系自内及外,无由边迁腹之例”,并认为这是“熟察情实”之后采取的“非此不能杜衅隙而靖边疆”的唯一解决安置回族民众的办法。那么,为什么左宗棠的“徙戎”之举会与以往不同,他所讲的“情实”究竟指什么?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左宗棠等人的奏折。左宗棠在《收抚回民安插耕垦片》中说:“回则不然,其与汉民积仇既深,婚姻不同,气类各别,彼此相见,辄起杀机,断难孚洽,又种族攸分,状貌亦异,杂一回民于稠众中,令土人遍识,必能认别,百不一爽。回民中岂绝无稍知顺逆,亟思自拔来归者?然久处贼巢,既苦头目之侵陵迫胁;甫离巢穴,又畏汉民之报复寻仇,当死生莫人之时,靡不依违其间,以求苟免,此解散之难也……区区遗种,既无归陕之望,就甘地安插,而甘民痛定思痛,又不免他族通处之虞,此安插之难也”。对此,清廷中也有人与左宗棠看法相同。张集馨在甘肃调查了安插回民的具体情况后,向清廷陈奏说,“西、同两府概不准回逆复回,再行入境,以杜衅端”。托明阿也陈奏说:“西、同两属汉民遭其屠戮者何啻百万,积仇已深,疑恨莫解。今一旦令其仍归原藉,欲其相安,势必不能。而西、同两属汉回村庄多成焦土,若任其自为棚巢,必至纷争启衅,祸乱复萌。”
从上面左宗棠等人阐明的情况来看,他之所以将广大回族及其他各族人民迁徙、安置在西北地区,主要是考虑到了其与汉民积怨已深,彼此相见即起杀机,因而不能将其遣返原籍,以避免无休止的汉回械斗。列宁曾经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左宗棠对西北回民的迁徙、安置,在当时情况下也是十分复杂的。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历史实际出发,对历史事件做出中肯的评判。客观地讲,将广大回民强行安插于偏远的西北地区,这的确不利于发展回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但当时的历史实际却是,战前,陕甘地区汉回械斗事件不断发生,民族关系恶化;战后,汉民幸存者因念及父兄之痛、子弟之仇,对起义诸回怨恨甚深,一时间很难消除。加之回民原有的田产已多被客民耕垦,客民们又不愿将已垦之田拱手相让。因而,当时汉回之间的民族矛盾是十分复杂与尖锐的,也是短时期内所无法化解的。如果听允广大回族人民的请求,任由其返回原籍,必然会再一次将广大西北地区置于无休止的汉回械斗的混乱局面。当然我们有理由谴责左宗棠,他应该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调节汉回之间的民族矛盾,使他们能够和睦相处,而不应该采取把他们强行迁徙至较为偏远地区的消极应对措施。但我们在分析和研究历史时,更不应该强求和苛求古人。所以左宗棠的“徙戎”之举也是当时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起到了缓和民族矛盾、稳定地方秩序的作用。如果仅仅简单地将其斥之为是“涣其群,孤其势”,以图清朝封建统治者的
“百十年之安”,并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的倾向,就未免有失偏颇了。
其次,左宗棠在政治上采取了增设县治,编审户口,实行联甲制度等项措施。
对起义后的陕甘回民安插完毕之后,为了加强西北地区的管理,左宗棠奏准在回族居住地增设县治,整顿机构,以加强统治实力。同治十年(1871年),左宗棠奏请在化平川设化平川直隶厅通判,并设了一个化平川营都司。同治十一年(1872年),清廷将驻在宁夏府城的宁夏水利厅同知改设为宁灵厅抚民同知,并将宁灵厅移驻金积堡,还增设灵武营参将一名。同治十二年(1873年),经左宗棠奏请,清廷又将固原州升为直隶州,并增设平远、海城两县,还于第二年在董志原设立安化县丞,加强管理。
与此同时,左宗棠又在回族居住区编审户口,实行联甲制度。每安插一起回民,清军先要查造户口清册,编审户籍。具体做法是:“每户发一良民门牌,填写姓名、年岁、籍贯、男女丁口,分晰开载”。然后“立十家、百家长”,令其“钤束散户”,再“设官董之,凡一切户婚词讼,均取决于焉”。在左宗棠看来,这样做不久以后,就可以达到“政令行而统纪一”的目的。此外,还有一些不许回民随意远处行走,不许私藏军械、私养骟马等规定,这里不再一一叙述。
从上述各项政治措施来看,的确存在着限制、约束回族人民人身自由,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管理,以及防范回族人民再次发动起义的险恶用心,暴露了左宗棠地主阶级的本质属性。但其中是否包含民族偏见或民族歧视的成分,却是值得商量的。事实上,历代统治者尤其是清王朝的统治者,在将边疆少数民族起义镇压下去以后,为了实现它阶级和民族的双重统治,都要实行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防范措施,以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统治力量。因而,左宗棠所推行的上述各项措施,也正是历代统治者的一贯做法,并不存在所谓的民族歧视的问题。换言之,即便左宗棠镇压的是汉族人民起义而不是回族人民起义,恐怕他也要这样做的。更何况在左宗棠安插、管制的回民中间,也确确实实地存在一部分汉族人呢?
另外,在左宗棠的上述各项措施中,也并非都一无是处。如增改县治一项,除了是加强对西北回族的管理之外,还是西北地区人口逐渐增加的表征。而因人口变动导致的扩大或变更建置,也清楚地表明了清政府在西北地区统治势力的加强,这不但为巩固我国西北边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而且也为后来西北地区行政建置的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
最后,也是评价左宗棠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他在西北地区的农牧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经济十分落后,人民生活极端困苦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想方设法地予以恢复。如左宗棠十分注意强调军纪,以调整西北民族地区的军民关系;通过赈济灾民,帮助恢复农牧业生产;推广蚕桑事业,繁荣地方经济;兴修水利,修路植树等等。鉴于有些文章对上述问题已多有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左宗棠所采取的上述各项善后措施,对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左宗棠在一份批札中说:“五、六年来,残破地方渐次归业,斗价以次平减,泾、平、巩、秦、兰、凉、宁夏各属,净面每斤值银一分上下,核与当年承平时相似,始愿亦不及此”。光绪初年(1875年),有人从新疆回粤,记述途中见闻时说:“自入陇所见,民物熙熙,一片升平景象,竟若未经兵燹者”。上述描述虽不免有夸诞之处,但至少也表明了西北地区经济的确是有所恢复和发展了。而正因为如此,左宗棠博得了包括回民在内的广大西北人民的好感。光绪六年(1881年)十二月,左宗棠从兰州回京时,“所过士民,夹道攀留”,以致左宗棠不得不“停车慰遣之”。某些地区,回民还称左宗棠为“左阿訇”。仅从这些情况来看,有些论者简单地认为左宗棠在西北推行的一系列善后措施带有民族偏见和民族歧视的色彩,极大限制了西北地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岂不有失偏颇?
总之,作为清王朝的封疆大吏,左宗棠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一个代表人物。他不仅不反对清廷颁布的镇压农民起义的诏令,而且认为这是他“天经地义”的职责。因而他率军镇压陕甘回民起义的反动行径,是他的剥削阶级本质所决定的,这也是他一生中不可饶恕的罪行。但认为他在镇压陕甘回民起义时对其充满了民族偏见和民族歧视的说法,却不大符合历史实际,而是需要我们作客观、具体地分析。至于他所推行的一系列善后措施,虽然具有加强对回族控制的一面,但有助于恢复和发展陕甘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却是主要的,对此我们不应该予以否定或抹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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