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平天国及川、黔各族起义的影响下,同治元年(1862年),陕西、甘肃相继爆发了大规模的以回民为主、兼有汉族等各族人民参加的回民起义。起义的爆发,是清朝统治者执行反动的民族政策直接引起的,也是封建统治者加重对西北回、汉等各族人民封建剥削的必然结果。清政府先后任命胜保、多隆阿为钦差大臣前往镇压,均以失败而告终。同治六年(1867年),清廷又任命左宗棠为陕甘总督,前往陕甘镇压回民起义及处理善后安抚等事务。
关于左宗棠镇压陕甘回民起义及善后安抚等问题,学界已做了一些有益的探讨,澄清了一部分史实。但学者们在谈及左宗棠所推行的剿抚政策时,都采取了批判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其中充斥着民族偏见和民族歧视的心理,甚至是种族灭绝政策。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左宗棠所推行的剿抚政策做进一步的探讨,以求对他作出一个客观公允的评价。
一、“汉回番民,同属国人”是左宗棠推行剿抚政策的思想前提
回族是自唐代大食国使者来到长安以后,由陆路和海路络绎前来中国落居的阿拉伯、波斯及中亚等处的穆斯林,在同汉族及其他民族通婚、人口逐渐繁盛的情况下形成的又一个新的少数民族,是我国众多少数民族中的一个。对此左宗棠的认识是不错的。他曾多次讲到,“回民自唐朝以来,杂处中国,蕃衍孳息千数百年,久已别成气类”,“其民杂处诸夏,旧本齐民”。在这里,左宗棠的表述虽然并不十分科学,但说明他已经认识到:广大回族人民自唐朝以后就休养生息在中国大地,“回之错居中国,自古而然”,已经很自然地成为了中国人民的一部分。继而他又进一步明确提出:“汉、回同是朝廷赤子”,“无论汉、回、番民,均是朝廷赤子,一本天地父母之心待之,俾各得其所,各遂其生”。
不仅如此,左宗棠还主张对回汉人民同样看待,不应有所区分。回族是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回族人民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但有清以来的统治者却对其大多采取了民族压迫政策和“以汉制回”、“护汉抑回”的民族挑拨政策,致使广大回族人民不断起来反抗清政府的反动统治。左宗棠对此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回之所藉为乱端者,汉与回有异视也”,因而对于清廷给予回民的不公正对待,左宗棠不以为然,“同一宇宙,同一生民,朝廷何有汉、回之别?”。在他看来,回族人民与汉族人民一样,都是大清的子民,理应像对待汉族人民一样地对待他们,“汉、回均是朝廷赤子,原应一视同仁”,“汉、回同是朝廷赤子,本无异视”。
在这里,左宗棠虽没有摆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正统观念,把广大回族人民作为大清的子民来看待。但自觉地将他们看作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没有将其视为外国之民,而且还主张像对待汉族一样地对待他们,这倒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正是在这一民族思想的指导下,左宗棠决定采取“服则怀之,贰则讨之”的剿抚兼施政策。
二、“不论汉回,只辨良匪”是左宗棠推行剿抚政策的重要原则
这次回民起义不仅具有反对民族压迫的性质,而且明显带有反封建性质。因而,起义参加者固然以回民为主,但也不乏一部分汉族等其他民族的人民参加。如陕西地区,汉族参加起义的人数就不少于回族,左宗棠就认为前者要多于后者,“今之为乱者不下二十余万,回少而汉多”。甘肃各地的回民起义队伍中,也不乏大量的汉族人民参加,“静宁州回目李得仑、盐关营回目何士秀率静宁南八营及盐关营”九万六千二百余人,“其中汉民胁从者三万一千五百余人”。灵州回民起义后,这里的汉民几乎都参加了起义军,当时刘松山进入灵州后,惊叹汉族“完全回化”。除此之外,回民起义队伍中还有东乡族、撒拉族人民参加。所以左宗棠在向清廷汇报有关回民军的情况时说,他们“人数既多,种类不一”.。
如何镇压这样民族成份比较复杂的陕甘回民起义,左宗棠在率军进入陕甘前就明确指出:“窃惟办理之法,仍宜恪遵前奉上谕,不论汉回,只辨良匪”,否则将“良匪全无区分,徒惠奸宄”。这里左宗棠所讲的“不论汉回,只辨良匪”就是说,无论是汉族还是回族等其他族的人,都有一些没有参加起义的,“其中良、匪不齐”,对此汉民、“良回”则不应予以追究。对于那些敢于“犯上作乱”的“汉之土匪”、“勾通捻贼(起义军)之逆回及肇衅滋事之奸回”则应严惩不怠,“无论汉回,均无免理”。这就是左宗棠在贯彻执行上述民族政策过程中始终遵循的一个指导原则,并在后来多次加以强调,“论良匪,不论汉回,此大公至正之理”,“且令中外回民均晓然于官司,并无专剿回民之意”。
不仅如此,左宗棠对于陕甘士绅偏袒汉民和“杀回灭教”、“见回不留”,“但系回民,皆目为贼”的做法还颇为不满。他曾说:“秦中士大夫恨回至深,每言及回事,必云‘尽杀’乃止,并为一谈,牢不可破,诚不知其何谓!”进而左宗棠又解释说,“回民入居中土,自三代以来即有之,……欲举其种而灭之,无此理,亦无此事”,“以事理论,西戎无尽灭之理”,因而最好的办法就是“只分良莠,不分汉回”。
正是本着这一原则,在清军围攻河州时,左宗棠认为“河州新、老教,回民固多,从教汉民亦不少”,于是“出示晓谕,无论汉回,如果诚心归顺,尽缴战马、叉子枪,决不准妄杀一人。”当听说“刘松山一军在灵州城北不分良莠,肆行杀戮,以致降回疑惧”后,左宗棠上疏请求清廷给刘松山以“革职留任处分”。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左宗棠在镇压陕甘回民大起义时,主要是从阶级而不是民族的立场出发的。换句话说,陕甘回民起义在左宗棠看来,同汉族等其他民族人民掀起的反抗斗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广大人民反抗清政府统治的所谓“犯上作乱”行为,其中并不存在民族的差别,正如他自己所言,“兵者不得已而用之,岂独于回族,而必张其杀伐哉?”“不但回之老幼、妇女不忍其死丧流离,即其壮丁之被迫胁者,亦未忍视其同归浩劫也。”而且,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左宗棠对陕甘回族起义的镇压,也不仅仅是对回族人民的镇压,起义队伍中的汉族人民同样在被镇压之列,并未因是汉族而获赦免。“吴成章一犯,既为三角城堡头,竟敢句通逆回,纵党抢劫,并馈送贼粮,实属不法已极,较之寻常从逆汉民情节尤为可恶”,结果被清军杀害。
因而,对陕甘回民大起义的镇压,尤其是对“不论汉回,只辨良匪”原则的遵循,只是进一步体现了左宗棠的阶级局限性,基本上不带有民族偏见和民族歧视的色彩。换言之,陕甘回民起义即便不是由回族人民领导的,也会遭到以左宗棠为代表的封建统治阶级的镇压,这在镇压太平天国及捻军等农民起义过程中已经得到了证实。
三、“剿抚兼施,恩威并用”是左宗棠推行剿抚政策的核心内容
左宗棠在镇压陕甘回民起义时采取了“剿抚兼施,恩威并用”的剿抚政策,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过去的研究往往片面强调其中某一方面却未免有失偏颇。这里还需具体分析。
第一,强调“剿抚兼施”,二者不可偏废。左宗棠认为,对待陕甘回民起义,“偏主剿,固无是理;偏主抚,必有后患”,因为这属于“内地兵事”的范畴,即国内各民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不能一味地剿杀,但单方面强调安抚,恐怕又会遗留后患,所以应该两手并用,“剿与抚亦断无偏废之理”,“非剿无以为抚,亦非抚不能剿”。对于左宗棠所宣扬的“剿抚兼施”,一些回族民众存在着疑惧心理,左宗棠又进一步解释说,“尔等如果做好事、存好心,就是好百姓,尔等如果做坏事、存坏心,就是坏百姓。好百姓我不错杀一个,坏百姓我不宽饶一个。不消探听我的主意,亦不必听外边谣言。前军分别剿抚告示,尔等看见,我今年办的事尔等看见,灵台回氏有无伤害尔等听见。当剿则剿,可抚则必抚。说剿就剿,说抚也就抚。明明白白的话,确确实实的事,我何必多言,尔亦何必多问”,仍然强调剿抚并用。
第二,镇压起义时一度先“痛剿”而后“安抚”。面对清政府的武力镇压,一些回族起义领导人如宁州的马正和、陈林,金积堡的马化龙等人的立场开始动摇不定,时而求抚,时而反抗,从而激怒了左宗棠,“本爵大臣奉命西征,同治六年(1867年)入关时即奏请剿抚兼施,刊发告示,其该回民一面求抚,仍一面勾结捻逆,四出攻掠。七年(1868年)冬,本爵大臣平捻西还,马正和、陈林、禹得彦、崔伟等又递禀求抚。本爵大臣念其势虽穷蹙,人数尚多,凶狡者有罪矣,良善何辜?强悍者有罪矣,老弱何辜?穷极兵威,伤夷必众,非所以体朝廷好生之德,汉回一视之仁也。爰饬穆镇正春前赴董志原宣谕德意。乃该回民等仍一面递禀求抚,一面四出攻掠,北至定边,东至延长、延川,西南至清水、秦安、秦州等处,于是不得以而议剿……殊不知,本爵大臣之于剿抚,本无成见,祸福听该回民自取”,“肃城逆回屡抚屡叛,前年侵犯乌里雅苏台,劫去巨饷,上年又遣党由草地掠蒙古及西北口各处。地居边关,形势最要,不将逆首歼除,终无了日。”“方议抚时,竟敢纠党四出掠我定边,扰我延川、延长,南及秦安、秦州,吾知其可抚也,则决计剿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左宗棠决定将既定政策调整为先“痛剿”而后“抚”,“大抵回民愿抚亦未尝非其本意,然必我能剿,然后伊肯甘心就抚,我诚心办抚,然后伊之就抚亦出诚心。否则我以此聊示羁縻,伊亦以此故相侮弄而已”,“窃谓甘回非尽不可抚,必痛加惩创,使逆回有所畏,设法安插,使良回有所归,而后抚局可成”。
需要辨别清楚的是,左宗棠对起义各族人民的“痛剿”,与学界一些人认为的种族灭绝政策是不同的。尽管左宗棠一度对起义的各族人民尤其是回族人民进行了残酷地镇压,但绝不等于滥杀无辜。在清军攻占金积堡后,左宗棠强调“罪不至死者,亦无稍冤滥”,以避免清军的滥杀。对于一部分清军“滥杀邀功”的现象,左宗棠事先告诫各统领营官,让他们“预戒所部弁勇,毋许滥杀邀功,致干军律”。为了避免清军杀害求抚的回民,左宗棠事先让各统领营官做一面招降旗帜,“于临阵时高悬晓示,如有甘心投诚,抛弃军械站立旗下者,即免其斩杀,解赴本爵大臣军营,分别遣归安插”。
第三,镇压起义后以安抚为主,并予以高度重视。对于陕甘回民起义的镇压,是左宗棠维护本阶级既得利益的需要。但在他看来,镇压不但不是最好的办法,而且也不是最终目的,“若专逞兵威,则迫逐陕回而之甘,迫逐甘回而之口外,迫逐口外而之土耳其等国,究竟止戈何时?而剿之一法,徙主用奇,足以取威,不足以示信。武侯(原文为乡,著者)之讨孟获,深纳攻心之策,七擒而七纵之,非不知一刀两断之为爽快也?”“就秦大局而言,其终必归于抚”,因而十分重视善后安抚问题。“陕甘则爨由内作,汉回皆是土著,散遣无归,非筹安插之地,给牲畜、籽种不可,其未及安插之先,非酌筹口食之资不可”,“河州民人既倾诚求抚,即当开诚抚治,无论汉、回、番民,均是朝廷赤子,一本天地父母之心待之,俾各得其所,各遂其生。自然感孚浃洽,无有自外生成、阻我生教者。从前种种罪恶均不复问,岂有民间争讼,仇怨细故复行追究之理”。本着这一思想,他一方面身体力行,努力做好安抚事宜,“自来用兵外国绝域,原有烧荒及扰其耕获之事。若宁、灵则同是王土,汉回均是王民,自当别论。本爵大臣入关陇以来,散赈给种,买犊课耕,施之汉民,施之就抚良回,如恐弗及”;另一方面告诫地方官,“陕省屡遭兵燹,民困已极,自应及早绸缪,切实赶办”,要“率各属实心恤民,尽力耕垦”。对于没有尽力办理安抚的地方官如甘肃平番县令王炳,左宗棠曾严加指责说:“该难民应如何安抚,全无一字叙及,该令全不以民事为重,殊堪痛恨。此时春耕在即,缓则失时。该难民是否归业,或系极贫,必须由官散给种籽,仰径移平番采运局筹发,一面具报,毋再疲玩干咎。”对于安抚局面已经形成的地方,左宗棠则强调要注意保持,尤其禁止军队的破坏,十分注重强调军纪,“至各营将士不遵纪律,恣行扰累,则该统领营官无所逃罪,本大臣当即按照军律分别惩办,断不任徇饰”。进兵河州时,“如抚局已成,则应由该汉回缴粮,各统领公平给价或先给印票,不可使兵勇赴乡强取,并不准兵勇擅入民房,违者立斩”。
客观地讲,为维护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左宗棠亲自率军镇压了陕甘回、汉各民族的起义,无论他是采取了什么样的政策,于情于理他都难辞其咎。但问题在于,左宗棠在镇压起义时,并未将回民视为“化外之民”,并没有怀着民族偏见和民族歧视的心理对其一味地加以剿杀,而是自觉地将其同汉族等其他各民族人民一样,统统视为大清的子民,而且在镇压的同时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安抚工作,对此,我们理应将其辨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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