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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左宗棠创立福州船政局的目的及其成效
作者:黄志中
【摘要】也谈左宗棠创立福州船政局的目的及其成效
  本文对《福建论坛》1983年第5期刊载福建船政局剖析》一文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与作者商榷,并向史学界同仁请教。

左宗棠创设福州船政局有无明确的反侵略目的?

《剖析》一文认为,左宗棠建议设局造船,含有军事、漕政两方面的需要,“从军事需要来说,又有对外对内之分”。经过引证分析,作者认为,左氏设局造船,目的在于对内镇压人民,即“捕盗”和“剿贼”,对外“反抗侵略,抵御外侮,并没有明确的语言。”我们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左宗棠主张设局试造轮船是在1866年五月因不同意总理衙门“雇借外国轮船缉捕海盗”的主张后提出的,从当时他所上的一些折片中,清楚说明他主张设局造船,既有对内镇压人民的目的,也有明确的抵御外侮的动机。在《拟购机器雇洋匠试造轮船先陈大概情形》这份奏折中,他就明确指出:“窃维东南大利在水而不在陆。……自海上用兵以来,泰西各国,火轮兵船直达天津,藩篱竟成虚设,星驰飙举,无足当之。……臣愚以为欲防海之害而收其利,非整理水师不可;欲整理水师,非设局监造轮船不可。”在指出日本已派人到西欧学习、仿造轮船之后,他以十分紧迫的心情呼吁:“彼此同以大海为利,彼有所挟,我独无之,比犹渡河,人操舟而我结筏;比犹使马,人跨骏而我骑驴,可乎?”同年十月,他又强调:“自通商以来.各海口大小马头,番舶鳞比,而中国海船则日见其少,……海防师船尤名存实亡,……致泰西各国群起轻视之心,动辄寻衅逞强,靡所不至。此时东南要务,以造轮船为先著。”1872年,在回顾所以建议设局造船时,他对抵御外侮的目的讲得更加明确,说“窃维制造轮船,实为中国自强要著,臣于闽浙总督任内,请易购雇为制造,实以西洋各国恃其船炮横行海上,每以其所有傲我所无,不得不师其长以制之。”

看了以上左宗棠的原话.能说他主张设局造船没有明确的反侵略目的吗?《剖析》作者明知左宗棠讲过不少“御侮”的话,也在文中引用过左氏的原文,但却认为左氏“并非真正想反侵略,雪国耻”,“充其量,不过是想增强点防御力量,仓卒较有所恃而已”。何以见得呢?作者以李鸿章的话为证:“目前固须力保和局,即将来器精防固,亦不宜自我开衅。彼族或以万分无礼相加,不得已而一应之耳。”把李鸿章的思想作为左宗棠的思想,张冠李戴是不妥当的。

对船政局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具体分析

左宗棠等人,能正视中国落后,创办船政,积极引进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这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学习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严重的错误,在所难免,我们不能苛求。指出船政局经营管理上的缺点是必要的,不过要具体分析,要有历史主义的态度,不能随意夸大。《剖析》在论述这些问题时,有些地方显然不够客观全面。

先说所谓“高薪雇外行,巨款买旧货”伺题。高薪雇洋员是左宗棠制定的政策。他认为,“火轮船”是西方“千数百年寄秘”的汇集,“我欲于五年之内,尽其能事归之于我,……非许以重货,彼必有所靳。……唐刘晏造江淮运船,价五百贯者辄给一千贯。……造寻常运船且然,何况学造外因轮船兼习驾驶,又将因机器化一为百乎?”左宗棠以为只要中国肯出重金,洋人就会为我效力,他对日意格、德克碑完全信任,对法国政府同意日、德二人“报效中国”的真正目的缺乏认识,把船政局招募洋员匠、购买机器、指挥生产、教导中国员匠艺童之事,全部委托给日、德二人,一概由他们“承办”。结果,正如《剖析》所说,买来的船用轮机“多系旧式”,“康拜机器外国通行已久,而船政局迟至光绪二年始行改用”;雇来的洋员匠“艺亦平平”,并非泰西制造驾驶人才的“上选”。对这些问题该怎样看待呢?我们认为,由于无知而被愚弄,对初学者未可深责。

左宗棠、沈葆桢可贵之处,在于他们有独立自主的精神,一开始就与日意格、德克碑约定:五年为限,除教造大小轮船十六号外,要“教习中国员匠能自按图监造,并能自行驾驶”。力求尽快摆脱对洋人的依赖。在他们领导下,到1874年,五年限满之时,中国的匠徒已能不依赖洋员而“自造”和“自驾”。左宗棠对此曾高兴地说:“东南之有船局,惟沪与闽。沪非洋匠、洋人不可,闽则可不用洋匠而能造,不用洋人而能驾”,“识者颇谓,海上用兵以来,惟此举为是。”这确实是左宗棠值得骄傲的事。

平心而论,日意格对船政局还是比较忠实的。他本人确非造船行家,代雇的洋员匠多数“艺亦平平”,但不能一概贬为“外行”,否则,五年之内,怎样完成造船十六号(实际造出十五号,其中扬武兵船马力二百五十匹,超过原来计划,一船抵作两船)、并教会中国员匠自造和自驾呢?他代买的机器,多数也不先进(外国船厂不会把最好的东西卖给他),但有些也不是完全过时的“旧货”,1876年英国军官寿尔到船局参观时,不也说过厂内有“从法国买来的最新和最好类型的机械和装备”,“这个造船场和外国任何造船场并没有多少区别”吗?不作具体分析,把当时买来的机器一概称为“旧货”,把请来的洋员一律贬为“外行”,都是“以传授西法为名,施欺诈狂骗之术”等等,我们认为不太妥当。

再说“洋员专擅”、“反客为主”问题。这也要具体分析,区别前后阶段的不同,.不能一味夸大。福州船局所雇的洋员,就其发生关系的方式不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1866一1896年),是受聘洋员直接与船政局发生关系(他们虽然也经过乍国政府的同意,但并非由其政府派遣);后一阶段(1897一1907年),则是通过中法两国政府代表的谈判,正式签订合同,然后由法国政府派出船政局需要的洋员。在第一阶段中,洋监督日意格、德克碑均由左宗棠直接聘任,其他洋员洋匠虽由日、德代聘,系受船政当局的委托,他们的去留,船政大臣有最后决定权。《剖析》说,船局一创始,“洋员、洋匠的去留”,就“全由洋监督取决,船政大臣不能过间,”这不符事实。1868年,沈葆桢批准革退洋匠博士巴和洋总监工达士博之事,证明当时用人权完全握在船政大臣手里。当博士巴、达士博被革退时,法国住福州领事官曾出面干涉,企图传讯日意格和一些中国工人,沈葆桢立即严词驳斥,指出:“监督为船政而设,船政为中国工程,中国有大臣主之。若法国领事官可以任意把持,则是法国船政,非中国船政也。监督有约束外国员匠之责,员匠不遵约束,监督理应检举,至撤与不撤,本大臣自有权衡,非监督所能擅专也。”当时,日意格也亲自声明:“中国创造船政,钦派宪为总理大臣,盖总中国外国员匠而理之也。总理之下设立监督,固有约束洋员匠、督工教造之任,然而每事必请示钦宪而后子于。”可见当时洋员匠的去留,洋监督并不能单独决定。在这个阶段中,“洋员专擅”已经存在,他们“大率惟利是趋,桀黠者又居其半,动辄挟制居奇”。但因沈葆桢“赏罚严明,咸知敬畏”,尚不敢过分与船政当局为难,当时洋人还难于“反客为主”。自1897年,福州将军裕禄(当时兼理船政)与法国总兵官卜玳、驻福州领事官高乐待签订合同,法国海军部派杜业尔为船政正监督后,洋员专擅,胡作非为,才达到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其时,“正监督以下之洋员匠,聘订去留之权,既归于正监督,于是滥竽充数,不能有所启导,反致厂章混乱涣散”,这时才有反客为主现象的出现。

《剖析》对洋员在船政局前后两个阶段的不同表现,不作分析,认定洋员专擅、反客为主、侵我主权,自始已然。为了证实这个论点,‘作者列举了不少事实,但都缺乏说服力。例如,《剖析》说,日意格、德克碑不但“垄断生产大权”,船政局的“行政管理权实标上也为他们所操纵”。证据是:“凡局厂公事,由监督或面谕,或出示晓谕,或札饬,正副监工同各工匠等,(亦应)认真照办。”查这段文字见于雇募外国员匠的“合同规约”,说的是洋监工、洋匠与洋监督之间的关系,要他们遵从监督的约束,听从监督的指挥。这是船政当局给予监督的权力,也是要他们负起的责任,并不是说监督可以随意操纵船政局的一切“公事”,即船政局的“行政管理权”。又如,《剖析》说:“1875年,第一批洋匠合同期满,.享有高禄厚位的日意格还舍不得走,继续留连了三年之久,学堂里、练船上的一些教习也限满续留,洋匠也留了一半”,以此作为洋员一开始就在船政局“反客为主”,使我“丧失主权”的证据。洋员恋高禄厚位,限满后不愿离开固属事实,但沈葆桢并未让他们违约逾期留任。同治十三年(1874年)二月初六日,在《外洋员匠遵约遣散折》中,他向同治皇帝报告说‘所有外国员匠,“除补请宝星之日意杰在闽侯旨,斯恭塞格候交外洋续到炮械外,其余英法员匠已尽数起程,薪水一例截至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后来日意格“继续留工”三年,是因沈葆桢要他代购铁胁、新式轮机和带学生出国留学之事。:有些教习“限满续留”,也是根据工程进展和学堂督课需要而续聘。至于所谓第一批合同期满后,“洋匠也留了一半”,并无此事实。作者认为“洋匠也留了一半”,是根据1877年船政大臣吴赞诚说的“洋匠半系新招”这句话推断的,但吴所说的“洋匠半系新招”,是指“上年七月间起造铁胁及康拜轮机”所用的洋匠,总共只有二三人,并不是说第一批招募的洋匠此时仍留下一半。这是作者的疏忽。

光绪元年以后,船政局为发展新技术,继续招聘一些洋员匠是正确的。当时船政大臣吴赞诚以一年为期,招聘拉铜匠赫莫、拉铁匠墨仕勃来厂教导拉铜、拉铁工作,取得良好成果就是证明。对此进行指责没有必要,以此论证洋人在船局“反客为主”、侵我主权,难符事实。

《剖析》为了说明洋人始终是船政局的实际主宰,还说1875年以后,“船政局并非华人自办,而是雇来了新的洋员”,“洋人的影子从未离开过船政局”。诚然,光绪元年以后,船局为建造铁胁船、快船和钢甲船,曾经陆续招聘一些新洋匠,也为学堂新聘过教习,但为数不多,而且多是为解决某项新的技术问题临时聘用,任务一完成即行解雇。从光绪元年五月至八年十二月,船政局支付洋员匠薪费、路费和恤赏银共十六万二千二一百三十五两,仅有前期(自同治五年十一月至十三年六月底)同项支出“九十三万二千四百二十五两”的17.5%,可以推知,当时洋员在船政局已退居次要地位,船厂的生产任务主要已由华人自行承担。而当时(自光绪八年至二十三年)船政局所造的开济、横海、镜清、寰泰、广甲、平远、广乙、广庚、广丙、福靖、通济、福安等十二号铁胁、钢胁、钢甲快船,已由船政学堂毕业生吴德章、李寿田、杨廉臣、魏瀚、陈兆翱、郑清濂等人分别监造,并无洋人插手,怎能因为当时还雇有少数洋员,就说“船政局并非华人自办”,一直受洋人“操纵”和“控制”呢?

总之,剖析福州船政局,指出它在经营管理上的缺点是必要的,但不能夸大其词,把它说得一无是处,这无利于我们民族自尊自信的培养。

对福州船政局的成就应有客观全面的估评

《剖析》在分析船政局的封建性和所谓的“买办性”后,最后的结论是:“甚微的成就,没落的前途”。作者认为,在造船方面,四十一年中,虽然成船四十号,但所造之船“不兵不商,很不适用”,技术上“拘守故常”,跟在西方后面“亦步亦趋”。“封建的经营方式”,使船政局“成效甚微”,“其枯萎衰败是必然的”。

对封建的经营方式导致船政局最终“枯萎衰败”,我们实有同感;对船政局在封建关系束缚下,在“财力短绌,既不能添机拓厂,又不能制料储材”的窘境中所取得的实际成就,应有较客观全面的评价,不能过分贬抑。

先说造船。福州船政局从1566至1907年虽然仅造大小兵商轮船四十号,却是当时国内成船最多的一家工厂。这些轮船,从船体料质看,开头全是木质船,1877年开始改用铁胁,188日年下水的平远兵船又进而使用钢甲壳。船内的轮机,开头多为常立机和常卧机,1877年开始购买康邦省煤卧机(不论使用什么轮机,都是第一次向外国购办,接着便自己“按图仿造”)。轮机的马力,最初只有320一580匹,后来逐步加大,由750匹到2400匹,最大的达到6500匹。时速也有进步,最初每小时只能走9一10海里,后来增为12一巧海里,最快的达到23海里。这说明船政局的技术水平和所造船只的质量均有不断提高。当然,这种进步,同当时西方列强的水平比较仍然是落后的,确实是在‘亦步亦趋”。沮刚刚开始学习,就要求它迅速赶上并超过西方并不现实。历来批评船局造船质最低劣、“不适于用”的人很多,我们对各种批评意见要具体分析。1895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在批评福州船政局“拘守故常,以致所造轮船均不合用”的同时,也批评了那些“舍近图远”,需用船只“不由中国船政局制造”,“多向外洋订购”的用船单位,并指出:“前在外洋定购之南琛、南瑞等船,均不如福建船政局所造之开济、寰泰、镜清,……等船,此臣在南洋所目击者,则亦何必舍己求人,舍近图远?”这是比较客观公正的意见。其实当时由船政学生监造的开济、镜清、寰泰、平远等船的质量并不差,尤其是平远号钢甲兵船,在“甲午之役,屡受钜弹,毫无损伤,较之外购之超勇、扬武、济远,似有过之;即较之镇、定、致、靖、经、来六远,亦无不及也”,当时,“中外观战者,咸称该舰工坚料实云云。”无视船政局造船技术和质量上的不断进步,曾经造出一些适于战阵、不亚于外购的船只,借用外人之日,至今仍说它“不过只是一个大玩具而己”,难道是公正的态度吗?

福州船政局在其存在的四十余年中,不但从无到有,成为当时我国制造新式轮船的最大基地,还为我国培养了大量人才,它无愧为我国最早的一代技术工人,科技人才和海军将才的摇篮。评价福州船政局的成效,这点不能忽视。《剖析》为此只字不提是不妥当的。

总之,福州船政局,从无到有,成为当时我国最大的造船基地: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科技人才和海军将才:促进了我国近代矿山、冶金和机械工业的发生发展,它的存在,“客观上还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我们应该给它以应有的历史地位,不能一味苛求贬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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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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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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