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湖南人物 | 人物专题 | 湘人文库 | 人物研究 | 人物图片 | 史迹馆所 | 影音作品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人物研究 > 研究文章
生命理念的缺失:近代天赋人权说的两难困境
作者:隋淑芬
【摘要】天赋人权说是西方启蒙思想家对人存在合理状态的解释模式,既是架构自由、民主、平等思想的基石,也是启蒙思想的核心理念。但是,当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引入这一解释模式时,却陷入理解上的二难困境,出现了思想史上的奇特现象。
  天赋人权说是西方启蒙思想家对人存在合理状态的解释模式,既是架构自由、民主、平等思想的基石,也是启蒙思想的核心理念。但是,当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引入这一解释模式时,却陷入理解上的二难困境,出现了思想史上的奇特现象。一方面,他们把天赋人权与自由、民主作为一个系列的理念加以接受,“民之自由,天之所畀也,吾又乌得而靳之!”“自由者,权利之表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实乃非人。”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质疑、否定天赋人权说,认为“天然之自由平等,诚无此物”。这一矛盾现象的出现,不能仅仅用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来解释。以严复为例,在同一时期的《法意》按语中,他既推崇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又批评天赋人权说,可以说,这种对天赋人权的认知困惑,深层次的原因是近代生命理念的转型障碍和新生命理念的缺失。生命理念是对人的生命存在、生命价值意义的认知,从这一视角来剖析天赋人权说的近代境遇,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近代启蒙思想的缺陷与困境。

  一、生命是权力存在体

对人生命存在的理解有两种类型。一是前现代类型,以在中国古代和近代影响最大的儒家为代表。儒家在两个层面上理解生命,在肉体层面赋予生命以本能性和生物性特征,在精神层面赋予生命以道德性特征,生物性不是人的特质,而且具有反道德性的本能倾向,只有道德性才是人的本质所在,这样,儒家建构了道德性与生物性二元对立的理解框架,使二者始终保持一种紧张状态,这种紧张状态使国家或统治者以泛道德的形式强化对人的控制具有了合理性,甚至用剥夺人的生命的形式来诠释道德的价值。二是现代类型,其特征是生命与权利的合一,在生命的层面确立人权人意识,这是近代以来对生命理念的最大突破和创新,凸现了传统生命理念与近代生命理念的本质区别,也是天赋人权说的价值所在。

以权利存在体来界定人生命的独特性,构筑了人自由、平等的前提,这一前提不是事实前提,而是逻辑前提,由此可以引申出一系列启蒙观念,或诠释启蒙观念的合理性。

第一,解释权利的来源。生命自然地拥有权利,确立了人权的内在本生性,否定了其外在赋予性,外在赋予性必须考虑各种内在和外在的赋予条件,不仅为限制或剥夺人权提供了依据,也往往使人权的部分实现成为一种外来的恩赐。

第二,确立了人权主体的个体性,生命是个体存在,个体生命所拥有的人权是具体的人权,这就使人权认知避免由抽象的人导致抽象的人权理解,并由此导致人权的虚化。

第三,理解人权的时间性问题,在人的生命存续期间,人权始终存在,因此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段剥夺人权都是不合理的,或者说不合乎生命的本然状态。

第四,从权力的空间结构上看,生命是具有所有层次人权的存在体,尽管由于各种外部或内部原因,使某些权力的行使受限,但是行使受限和天然具有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只有确立“天然具有”这一超前性的基本理念,才能从合理性和方向性两个方面引导人权的逐步实现。

第五,重新理解人的生存权。生命的存活权与生命的生存状态、生存方式、生存质量的权利要求等都属于生存权,生命存活权可以优先,却不能替代其他权利,也不能因此而以之覆盖或剥夺其他权利,这一点恰恰是传统的生存意识与近代生存意识的本质不同。

第六,生命是一种价值存在。生命价值的核心是人权的核心——自由,因此生命本质上是自由存在体,“不自由,毋宁死”,便表达了这种生命的价值理念。

立足于新的生命理念,可以使人在对自我生命本质反思的基础上,内在地引发权利欲望,并不断地引导权利欲望的理性扩张,形成权利自觉意识,使启蒙思想转化为内在需求,在这方面,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表现出明显的缺陷。

第一,对生命存在的伦理关怀遮蔽权利意识。

在近代生存理念转型的过程中,启蒙思想家对人生存的关注更多侧重于伦理角度,所以严复将殉君、殉亲、殉夫等残害和剥夺人生命权的行为称之为“野蛮道德”,“故入国而察其剧之所彰瘅,可以得其民之所谓德行者,为何若也。……每演忠孝节烈之事,常欲以过情出之,常惨刻之意多,而乐易之风寡。又其意以轻生为大难,而以此为人道之极轨,而不知其所欢忭赞叹者,皆野蛮之道德,而非文明之道德也”。谭嗣同对三纲五常的激烈批判,也主要立足于抨击其缺乏仁爱的非道德性,“则数千年来,三纲五伦之惨祸烈毒,由是酷焉矣。君以名桎臣,官以名轭民,父以名压子,夫以名困妻,兄弟朋友各置一名以相抗拒,而仁尚有少存焉者得乎?”这些观念尽管带有近代人道主义的特征,但是却延续了传统的泛道德思维,把人权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认为“权利思想之强弱,实为其人品格之所关”,使道德思维遮蔽了权力思维,伦理关怀遮蔽了权力意识,道德主体意识遮蔽了权利主体意识,甚至认为,“操守者,所以自别于禽兽,而以拯社会于危亡者也”。以至于清晰的人权人观念难于确立。

第二,存活优先意识遮蔽权利意识。

人首先要活着,才谈得上人权,这一似乎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适用的基本常识,在中国近代生存危机的情势下,在启蒙思想家同时承担着救亡使命的特殊条件下,被移植到启蒙思想中,而且作为理解和解释人权理论的基础,以致过分地放大了它在启蒙思想理论中的作用,导致了对人权的理解走向歧途:人权与生存割裂,人权让位于生存。这一思路使人们对生命的理解产生了偏差,生命可以是一种失去自由权的存活状态,这就背离了近代的生命价值理念,与传统的生命理念并无二致,即使在“生存”之后附加了“权力”,使生存变为生存权,但是由于对生存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存活,这一转变并不具有实质性,或者说,这是不带有鲜明启蒙性质的话语,保障存活权不会从根本上动摇专制制度,甚至开明的专制统治者也能够接受这一“新”观念。而严复等人在辛亥革命之后希冀由铁腕的专制人物来治理国家,保障国民的生存,放弃了其前期的自由主张,便是这一思路的逻辑结果。

保障存活权可以合理地理解为对人权保障的起点,但是这种保障,需要有一种内在理念的支撑,这就是生命与生俱来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生命存活优先的思路,同时设计为有尊严的存活、自由的存活,而不是生物意义上的存活,唯其如此,才能凸现其启蒙性质,也才能在清晰的价值理念指导下,不断地推动人权保障的实施和完善。

在存活的层面,个体依赖于族群而生存,这一思维将族群生存置于首位。梁启超说:“惧国之亡,而四百兆同胞之生命将不保也。”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族群生存优先,而在于近代启蒙思想家将族群生存与个体自由割裂、甚至对立起来,以至于以族群生存而要求个体放弃自由等人权,“政治宽严,自由多少,其等级可以国之险易,内患外忧之缓急为分”。立足于这一前提,严复说:“特观吾国今处之形,则小己自由,尚非所急,而所以祛异族之侵横,求有立于天地之间,斯真刻不容缓之事。”梁启超甚至历数人权等思想对族群的危害,“于是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人,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灭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于是他由大力鼓吹自由民主而转向质疑、反对自由民主,甚至以为,“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孙中山也沿袭这一思路,认为自由“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要这样做去,便要大家牺牲自由”。所以他提出,“中国人不是自由太少,而是自由太多”,“宣传自由,真可谓不识时务”。

人权与生命的分离,造成了以生存的名义剥夺人权的合理性,尤其是以族群的生存或利益而剥夺个体人权的合理性,这也从一个侧面表现了近代救亡与启蒙在某种程度上的背离。

 二、人权层面的生命同质性理念

中国古代不乏生命同质性观念,如商鞅、韩非立足于生理欲望的生命同质观念,孟子立足于善端的生命同质观念,张载、朱熹立足于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并存的生命同质观念。他们对生命同质的理解包含在其人性论当中,是为相应的封建政治理念建构形而上学的基础,是构成传统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代,启蒙思想家需要建构一种新的生命同质性理念,为启蒙思想奠定基础,并以之解构传统观念,这就是在天然具有完整人权的层面确认生命的同质性,由这一基于权利的同质性,逻辑地引申出近代的平等理念。

立足于“生命”与立足于“人”所阐释的平等理念有所不同,前者剥离了人的生理状况、种族、身份、智力、受教育程度、职业等差异,卢梭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后者注重对人理解的历史化和具体化,导致依据人的各种生理与社会状况的差异,对人权进行有区别的“合理”分配、甚至剥夺,而被剥夺者由于认同这种差异,也认同了这种剥夺,这就使由人的差异所导致的人的不平等具有了合理性。

对近代生命同质性理念冲击最大的是国民素质问题,它使绝大多数启蒙思想家理解天赋人权时陷入困境,以至由此转而致力于改造国民性、提高国民素质,引发了近代的国民教育与国民性批判思潮。单就这种思潮本身而言,其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思考这一问题时,他们的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偏差。

第一,以素质差别遮蔽了生命同质性理念,由此引发了人权的资格问题,“故我辈今勿徒艳羡民权,而必当预备其可以享受民权之资格”。这就使人权基础上的平等转化为素质基础上的平等,“顾平等必有所以为平者,非可强而平之也。必其力平,必其智平,必其德平”。素质与人权形成了正比例关系,“权者生于智者也。有一分之智,即有一分之权。有六七分之智,即有六七分之权。有十分之智,即有十分之权”。“而民之自由亦以智、德、力三者程度为高下,初无可为典要者。”这一理解必然遭遇到一个难题:国民之间的素质差别永远不会消除,因此社会成员必然享有不同的权利,“治化天演,程度愈高,其所得以自繇自主之事愈众。由此可知自繇之乐,惟自治力大者为能享之”。社会不平等由此具有了逻辑合理性,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平等的启蒙主题。

第二,素质的后天获得性使人权由天赋本有转变为外在赋予,由此造成了三个不确定因素:一是可以拥有人权的国民素质水平如何界定,并无既定的统一标准;二是由谁来界定;三是确立了一个人权的外在赋予者,赋予者的开明程度决定了国民人权的获得,当其认为被赋予者不具备行权素质时,可以不赋予其权利,或者只赋予其某一层次的权利,往往最先赋予的是生命存活权,而自由权、民主权等由于被列为较高层次的权利,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甚至实施人权可能付出的社会成本,出于对社会动乱的忧虑等,这些人权被推至遥远的将来,“其时未至,其俗未成,其民不足以自治也”。质疑或拒绝天赋人权论,造成了人权主体的失落,削弱了近代启蒙所应建立的权利主体意识。由于主体的失落,必然在实质上延续传统的权利恩赐模式,也可以逻辑地引申出权利收回的正当性,使因素质低下而不享有人权具有了合理性。

近代生命同质理念的缺失,造成了人权与生命相分离,其结果是人与人权相分离,高素质的人可以拥有更多的人权,低素质的人不能拥有人权或全部人权,以致人权成为一种特权,成为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用的奢侈品,启蒙的平等理念由此转变为不平等合理的理念。

  三、思维误区

救亡图存、制度变革、引进近代自然科学,是近代中国三个最重要的社会课题,与此相应的进化论、制度思维、实证思维也成为最具影响力的思维范式,这三种思维范式对近代启蒙思想家思考天赋人权问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一,进化论思维。1898年,严复翻译英国生物学家赫胥黎的《天演论》正式出版,随即风行于世,深刻地影响着近代人的思维。“自严氏之书出,而物竞天择之理,厘然当于人心,中国民气为之一变。”当启蒙思想家以这种思维来理解和解释天赋人权时,却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其一,进化论是一种强权思维,“生存竞争,优胜劣败,此强权之所由生也”。在群体层面,它承认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剥夺具有合理性,“强者常制弱者,实天演之第一大公例也”。甚至种族被灭绝也是一种“合理”或“合规律”的现象,剥夺生命存活权在这种思维中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在个体层面,“强”是获得人权的前提,“欲自由其一身,不可不先强其身”,强势者拥有自由等人权,强势者的权利和弱势者的权利不同,因此平等权——“平权”不复存在。“前代学者,大率倡天赋人权之说。以为人也者,生而有平等之权利,此天之所以与我,非他人所能夺者也。及达尔文出,发明物竞天择优胜劣败之理,谓天下惟有强权(惟强者有权利,谓之强权)更无平权。权也者,由人自求之自得之,非天赋也。于是全球之议论为一变,各务自为强者,自为优者,一人如是,一国亦然。苟能自强自优,则虽剪灭劣者弱者,而不能谓无道。何也?天演之公例则然也。我虽不剪灭之,而彼劣者弱者,终亦不能自存也。”

其二,竞争和进化是一个无止境的动态过程,永远存在着强者与弱者,显然,梁启超所讲的“人人皆有强权,故复平等”与其进化思维是相互矛盾的。在进化中,强弱可以互相转换,这种转化必然伴随着权力的转移,使权利的获得与剥夺成为一种常态。

进化论思维对近代启蒙思想的消解,不是进化论本身的问题,而是人们对它适用范围的扩大化,把它作为具有普适性的基本社会解释模式,导致了它与启蒙思想的矛盾与冲突。

第二,制度思维的实效取向。救亡的紧迫性与对近代民主制度的自强绩效期待的结合,使启蒙思想家更多地关注制度供给的可行性和制度变迁的现实性,由此造成了制度思维价值取向的实效性。在制度建构的实施和实效层面,天赋人权学说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由此导致启蒙思想家质疑和否定这一学说。他们把两个层次上的问题混淆在一起,天赋人权模式所设计的生命自然拥有全部人权,是民主制度的基础理念,只有确立这一理念,才能使民主制度具有清晰的保障人权的设计思路,也才能在实施的层面,以明确的目标导向,逐步完善民主制度的架构。而缺乏、甚至否定天赋人权说,就会在制度设计上过多地关注和模仿西方民主制度的外在形式,以致出现了始终困扰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淮橘变枳”的难题。

第三,实证思维。西方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及与此相应的实证思维,被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作为新的科学方法和科学思维加以引进,他们认为,这种思维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广泛地适用于社会学说,“大抵治权之施,见诸事实,故明者著论,必以历史之所发见者为之本基。其间抽取公例,必用内籀归纳之术,而后可存。若夫向壁虚造,用前有假如之术,西人名学谓之a’priori立为原则,而演绎之,及其终事,往往生害”。实证思维有利于挑战和突破一些沿袭已久的传统观念,但是当以之解读社会学假说时,不仅陷入理解上的困境,而且导致了否定性的结论。所以当他们以实证思维解读生命平等和天赋人权时,必然以事实质疑和否定这一学说,由此削弱了这种解释模式所内蕴的启蒙价值。严复等人批评天赋人权说的言论,大多立足于这一视角。“卢梭《民约》,其开宗明义,谓斯民生而自繇,此语大为后贤所呵,亦谓出生小儿,法同禽兽,生死饥饱,权非己操,断断乎不得以自繇论也。”“是呱呱坠地者,尚安得自由之能力者乎?其于社会,尤无平等之可言。……且不必言其最初,即逮稍长,至十五六,使皆处于自然之境,而享其完全之自由,吾不知何等社会而后有此物也。儿之言语自由而成之欤?儿之饮食自由欤?穿着自由欤?所据以为是非宜忌之标准者自由欤?”“卢梭所谓自然之境,所谓民居之而常自由常平等者,亦自言其为历史中之所无矣。夫指一社会,考诸前而无有,求诸后而不能,则安用此华胥、乌托邦之政论,而毒天下乎!”“总之,卢梭之说,其所以误人者,以其动于感情,悬意虚造,而不详诸人群历史之事实。”

近代生命理念的缺失,使启蒙思想家在接受西方启蒙思想时,把自由、民主与天赋人权割裂开来,这一割裂是自由、民主与其基础理念的割裂;基础理念的动摇或削弱,不仅造成了近代启蒙思想的弱化和转向,也构筑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群体性思想蜕变的内在通道,导致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中容纳了相互矛盾、甚至相悖的观念,而且对其后自由民主思想的发育和积累产生了重要的负面影响。


下载全文: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学报
时间:
 
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Webmaster:web@library.h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