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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澍的盐政改革
作者:仇文农
【摘要】清代盐法基本沿袭明代的“纲盐”制,即政府凭编发的“纲册”,每年给盐商派行新的盐引,直接向制盐户收购、运销,“纲册”上无名的不准经营盐业。这种“纲册”称为“窝本”,到清代叫做“窝根”或“根窝”,是盐商世袭经营的专利凭证。
  清代盐法基本沿袭明代的“纲盐”制,即政府凭编发的“纲册”,每年给盐商派行新的盐引,直接向制盐户收购、运销,“纲册”上无名的不准经营盐业。这种“纲册”称为“窝本”,到清代叫做“窝根”或“根窝”,是盐商世袭经营的专利凭证。《续文献通考•榷征》载:“纲册自刊定后:即留予商众,永之百年,报为窝本。”清沿明制,盐商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约白银100—200两)后,即可取得“窝根”,凭“窝根”就能垄断指定地区的食盐收购、运销专利。清朝中期以后,他们还可将“年窝”  (每年凭“根窝”呈经政府的发给经营盐业的凭单)转售他人或将“根窝”典质与人,自己坐改厚利。盐商分为几类:场商,负责在盐场收购;运商,负责将盐运至规定口岸销售;总商,总揽其成,负责向政府纳税。盐税在清政府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较大,据邓之诚《中华二千年史•岁计》:道光年间岁入约为3740余万两,盐税750余万两,占20%以上。随着清代政治日益腐朽,盐商?吏任意浮报,从中渔利,以致盐价日增,人民买不起政府的官盐,官盐滞销,盐税积欠。按例两淮每年应销纲盐160余万引,而道光十年(1830)淮南只销50万引,淮北仅2万引,导致私盐充斥市场。从道光二年(1822)到道光九年(1829)两淮共拖欠盐税达4862万余两之多。 “纲盐”制的积弊,已是非革除不行了。  

道光十年(1830),清政府以陶澍署理两江总督,他接任之后,即向清政府“疏陈淮盐积弊,请大删浮费以为补救”。清政府派户部尚书王鼎、侍郎宝兴为钦差大臣,考察两淮盐务,同陶澍会商改革办法。陶澍力主“除积弊即以兴利”,同王鼎等合疏条陈章程十五条。王鼎又奏请裁两淮盐政归两江总督管理,以一事权。当时对盐政的改革有的主张“课归场灶”,即由产盐户完税,不要盐商完税;有的主张“立厂收税”。他们都只是从增加国家税收着眼,没有考虑由于“纲盐”被盐商垄断,任意增加各种浮费,使食盐成本提高,老百姓便买不起腾贵的官盐这一要害问题。而陶澍的真知灼见,则认为问题的症结不在于税归谁完,而在于官盐减价,使价格低于私盐,既有利扭转政府盐税的亏欠,又使老百姓能买到较便宜的食盐。因此他认为清政府当时规定的“分地销盐,课归商办”的原则还是基本可行的,于是他针对“纲盐”制的积弊,采取了如下有力的改革措施:

、“裁浮费以轻成本”。所谓浮费,是在食扯生产、运销过程中,盐商假公济私以各种名义征收的杂费。如收盐的场商有“公费”,原定两淮共70万两,总商又在此基础上任意增加几十万两,运到口岸销售的岸商又有匣费,如湖广汉岸每引加收一两二钱,共四百多万两;拥有“根窝”的老板也要每引征一两,还有所谓“坝杠费”等等。当时淮北海引杂费共需银二两二钱—分五厘,如此繁重的正杂税,盐的成本便增高了,售价当然腾贵。所以改革积弊,“非减价曷以敌私,非轻本曷以减价,非裁费曷以轻本,非变法曷以裁费。”陶澍便以变法裁费作为改革的主要措施。他首先从自己兼管的盐政衙门着手。道光十一年(1831),陶澍奉命兼理两淮盐政。立即缴还盐政每年应得的养廉银(即俸薪)5000两;刘盐政衙门的各项开支细加审核,裁减每年不必要的“陋规”,十六万两有零。他深知“惟有身先节省,以期省一分之浮费,即减一分之盐价,庶官引得以畅销,民商均归便益。”接着又将淮南的“窝价”、淮北的“坝杠”等杂费,分别予以裁减,每年共几百万两。统一“裁定公费、匣费,每引只征四钱,扬州每年开支三十万两,湖广、江西……革去总埠,共裁岸费百有十余万两,而窝价每引给银一钱二分,亦省费百四十众万两”。于是正本清源,盐商不敢任意浮报杂费,大大降低了盐的成本。

  二、设立内外两库制度。将上缴政府的税款,贮存内库,专候政府调拨,任何人不能动用挪垫。归盐商和地方开支的杂费存外库。撤销专管库银而又右权挪用库款的总商,以免从中鲸吞库银。

三、严禁粮船官船夹带私盐。以前漕粮北运京师,回空夹带芦盐,其数占去淮北三个月销额,使芦盐侵占了淮盐销岸,影响淮盐销量。陶澍奏清严禁漕船带盐,并分派弁兵力行稽查,从漕船入境渡黄、渡淮、过关,层层严加检查。为此曾同漕运总督发生矛盾,但陶澍仍坚持自己的主张,并得到道光的支持,终于按原议办事。从此芦盐再不进入淮盐销岸。至于官定运盐船只超重夹带私盐,借官行私,也严格禁止。规定计船装盐,不留空舱;发足水脚运费,不准勉尅扣,于是官船带私的弊端也禁止了。

四、淮比实行“票盐法”。淮北过去官盐滞销最甚,多年课食两空。道光十一年(1831)开纲,一年只销二万余引,较定额不及十分之一。陶澍针对“纲盐制”垄断食盐运销之弊,来一个彻底改革,于这年的十二月奏请推行新的“票盐法",先在安徽、河南、江苏等三十一州县试行。“票盐法”的要点是:由盐运司印制三联票,每票十引,每引四百斤;各州县商民只要照章纳税均可领票运销食盐。这就打破了“纲盐制”所给予盐商垄断专利的特权,他们也就无法任意浮报杂费从中渔利了。试行“票盐法”的三十—州县只有一年多,就运销二十万三千一百余引,较原额溢运过半。道光十二年(1832)二月,奏请在淮北所有销岸全面推广“票盐”,并规定每引正杂课只征银二两五分一厘,此外不许丝毫增加。于是淮北商贩辏辐,盐场一空。陶澍“受任之前,淮南以十载而行六纲。”自实行“票盐法”之后,”淮北率一岁行两纲之盐,尽完以前滞欠,且割淮南悬引。两淮共完正杂银三千六百四十余万两,库贮实为三百余力两。”故“票盐之功,不特再造淮北,抑且普及淮南也。”由于“票盐法”之实行,不仅官盐价格顿减,人民负相也相应减轻了。“是票盐之利,实足以下便民生,上裕国库。”历来对陶澍改“票盐”评价甚高,如解放前《东主杂志》(34卷第7期春季特大号)曾向丰在《中国盐政之动向》一文中说:“道光间,两江总督陶澍于淮北改行票盐法……革除专商专岸的弊病,于是盐务颇有起色……综观历代盐政,极为繁复,其办理较有成效者,除春秋之管仲、唐之刘晏、清之陶澍外,几不多见。”因“票盐法”成效大著,后来陆建瀛仿行于淮南。同治年间左宗棠督抚闽浙,也在浙江福建改行“票盐法”。可见陶澍在淮北创行的“票盐法”对后世所起的影响甚大。所以《清史稿•陶澍传》说:“陶澍治水利、漕运、盐政,垂百年之利。”

陶澍是封建社会统治阶层中的一员,他改革盐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上裕国库”增加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以挽救封建统治的危机,但他实行的“票盐法”能起到裁浮费、除中饱、剔积弊的作用,使成本减轻,盐价降低,广大人民从而得到实惠,确实达到“下便民生”的目的。陶澍在《推广淮北票盐折子》中记述说:“从前百姓淡食,不得已而买食私盐。地方官司亦不得已而佯为不知,督销有同具文。且盐价腾贵,每斤需钱六七十文,自票盐到境,盐价顿减,取携甚便,民惰安之。”

封建王朝历来大多实行盐铁专卖政策。明清的“纲盐制”有效地保护少数领有“窝根”盐商的世袭垄断专卖的特权,他们已成为封建统治阶级中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政治权力的集团。《中华二千年史•盐商》称,扬州盐商“服食、器用、园亭,燕乐同于王者”,可以想见其煊赫之势。他们把凭借专利盘剥人民血汗得来的巨额资金,用来兼并土地,役使农民力之耕种,收取封建地租,使商业资本同土地结合起来,从而加强了封建剥削,阻碍了资主义经济萌芽的发展。陶澍的“票盐法”打击了领有“窝根”盐商的既得利益,剥夺了他们垄断专利的特权,客观上有效地加速封建经济的解体,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票盐法”取销了少数盐商的专卖特权,保障了多数自由从事盐业购销商人的合法利益,食盐畅销,活跃了市场,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陶澍的盐政改革是值得肯定的。

任何改革都会遇到阻力,陶澍当时的盐政改革也是阻力重重。魏源在《陶文毅公行状》中说:“裁鹾费,则窝商?吏挠之;议截粮私,则长芦总漕挠之;改票盐,则坝夫岸吏挠之,群议沸腾,奏牍盈尺。”可以想见反对改革的势力是不小的,但陶澍坚持自己的正确主张,并设法说服最高统治者清宣宗(即道光)以取得他的信任与支持。这样,终于使改革成功。因此陶澍盐政改革取得重大成效,是他勇于改革,敢于战胜重重阻力的结果。这一点,在今天是有借鉴意义的。

陶澍盐政改革的成功,也是群策群力的结果。他周围有一个有胆有识的班子,如林则徐、贺长龄都曾作过他的部属,得到他们的支持,体现了上下级之间的团结合作。又如用俞德渊为盐运使,充分发挥了他的才智。《清史稿》称“俞德渊精会计”是一个理财能手,又很廉洁正值。“两淮本膏脂地,运使多以财结权贵及四方游客,取声誉,皆出商赀。德渊谨筦钥,失望者众。”改革两淮盐政,德渊为陶澍做了不少具体工作。魏源是中国近代史上有名的进步思想家,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先驱。陶澍请他作幕僚,出谋划策,作改革的主要参谋。魏源对陶澍也非常心折,称他“胸怀洞无城府,待人表里如一。”而且把他引为平生知己,“源自弱冠入京,及来江左,受公知数十载。”他俩之间的关系是亲密的。其他如姚莹、包世臣等郁是能吏,都团结在他的周围。所以陶澍的改革是靠了这些人共同的努力成功的。王安石说:“人才难得亦难知”,陶澍在知人善任方面,在今天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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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化文史资料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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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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