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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新宁县第二次代表会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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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九二○年元旦,为我县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刘其光先生被周伟等杀害后,一九二七年二月其子为父雪仇,向正在召开的中国国民党新宁县第二次代表大会提出控诉。
  一九二○年元旦,为我县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刘其光先生被周伟等杀害后,一九二七年二月其子为父雪仇,向正在召开的中国国民党新宁县第二次代表大会提出控诉。当时正是国共合作时期,中国国民党新宁县第二次代表大会在中共新宁特别支部的帮助和蓬勃兴起的农民运动推动下,受理了刘烈士之子的起诉书,并将此事列入会议议案之一,还做出决议,现将控诉书,提议案,决议案抄录如下:

  一、刘烈士其光之子,请求为父雪仇的控诉书

呈报:为冤沉海底,恳恩澈究,以慰英魂事。生父刘其光平身为人,及履历邑人,有口皆碑,毋庸赘述,祗泣诉其被害情节,仰祈犀察,民国元年,先父被举为本县国民党支部部长。其时,省政府旌扬先烈,将曾父正公专祠改为烈士祠,所有款尽归公,此令一下,各县景从,而我县满奴尤为特色。先父避嫌怒,首议提充此,官僚孕恨之,第一原因也;忠议祠系国帑修建,为战士崇德报功,刘忠诚功不过身近阶升,请旨经手,民国肇造,为满清效忠者不能再享祀典,应收归公有,创办公益,不图该亲戚据为已有,收租买产,毫无顾忌。其原有田租二千余担,至民国初元,仅存四百担已耳先父亦首先发难,虎口将鬚,此官僚孕恨之,第二原因也;至民国八年,先父充任劝学所长,已为仇人疾目,而先父鉴于财产保管处之龌龈,深恐教育经费同尽于尽,遂与李培根、范子瞻、李香岩等主张将教育经费划为独立,并追算该处长刘思均数目,以免狐社鼠朋比鲸吞,此官僚孕恨之,第三原因也。刘思均知奸情难掩,遂夥结党羽李谷和、陈泽延、王根生、蒋忠吾、李明吾、陈桂乔、蒋范明等如临大敌,顽强抵抗,值双方剧烈之时,周伟驻节武冈,暗通此敌该前省长调兵北伐,刘思均乘此机会捏父离间军情,并造假信作据,贿赂周伟严办。

呼鸣,先父竟因奔革命改造新宁之健儿,于九年一月一日为县捐躯,含冤莫白,被遽之后,十指击碎,备极酷刑,迄今闻父执道及殊,今为子者痛不欲生,后因顺送攸分,周伟败溃,先父之执友李培根等提起公诉,沐谭省长优卹,令武、新、城三县会审,以符定谳而昭公九殊思均,黄金通神买罪求活,仅断思均出卹金洋二千元,讼费三千元,威胁具结定案,各父执知冤莫伸,暂允告一段落。孰知思均等复违抗,法断祗缴出卹金,而讼费一节逃走,图骗业已历过八年消遥法外,学生在先父殉难之时,乃童子无知,现年令稍长,追忆冤沉莫报,难共载天,兹值青天白日,旗帜高涨之时,对于效忠党国殉难之烈士,莫不为之昭雪冤抑以妥英灵。先父为办理支部及划分学租开罪致死,何可任谋害之,凶手复行活动,现蒋忠吾蒙恩缉押,恳请并案究办其主犯周伟,刘思均、李祝华、王根生、陈桂乔等,仰新呈请省政府、省党部通缉归案,判以相当之罪,以报父仇,而除豪恶,不胜泣血拜祷之至,谨呈。

中国国民党新宁县第二次全县代表大会公鉴。

  二、中国国民党新宁县第二次代表大会会议提议察

提议:刘烈土其光为吾党之健全分子,奔走革命不遗余力,久为官僚余孽疾视,袁氏帝制自为时,匿卧衡山,鉴乎县政日非欲思整理,又从教育入手,乃出任劝学所长,旋因划分学产益触群小之怒,首凶刘思均、蒋忠吾、陈起凤、李祝华、王根生、李明吾等,贿买周伟无端逮捕极刑诬讯,无罪见杀,今幸革命成功,应请将已抑之凶犯将忠吾严加惩办,其未拿获之首凶,乞呈请政府通缉归案抵命,以雪沉冤,而伸公愤。

  三、中国国民党新宁县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察。

决议:全体党员负复仇责任,对于主要凶犯处以死刑,从犯分别惩办。一面呈报省党部省政府备案;一面由党员时刻留心,务求达到复仇目的。本日由全体代表至刘烈土成仁处,举行哀感仪式,表示复仇之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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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宁文史资料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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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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