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驱者宋教仁,在他短暂的一生中留下了宝贵的民主、法治思想。他在追求中国革命的征途上,欲推翻封建专制的清王朝、建立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以民主和法治来治理中国,达到国家强大的思想,是不会衰退的。他确为当时“中国一个数一数二的人才”。
(一)
中国是一个黑暗专制达数千年之久的国家,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用残酷的专制统治,禁锢人民的思想,约束人民的身躯,人民毫无民主,毫无自由。在近代中国,虽有无数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的先进人物,将西方的先进思想,先进技术传播到中国来,但总免不了要遭到清统治者的围剿。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思想,是在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斗争中逐渐形成并传播开的。宋教仁即是这无数先驱者之一,他对清王朝的封建专制和它所玩弄的假立宪、假民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有力的抨击。对辛亥革命后纂夺胜利果实的袁世凯也进行了同样的斗争,不愧为一位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勇士。
西方资产阶级已有数百年历史,资产阶级已风靡全球,可是清王朝还在顽固地坚持封建专制体制,“不使国民丝毫参与其间,其暴戾无道”。入国联军或陷北京,清王朝被帝国主义打得晕头转向,其卖国面目更加暴露无遗,为了挽救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和适应帝国主义的需要,曾推行所谓“新政”,但曾几何时,“新政”的骗局就失去了它的欺骗作用。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日益高涨的情况下,为了抵制革命,1905年12月,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1908年,他们抄袭别国已成条文拼凑了一份不伦不类的宪法大纲,其大纲计二十三条,规定皇帝有至高无尚的权力,人民并无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在人民群众的激烈反对和立宪派的三次国会请愿运动后,皇族内阁于1911年5月出笼了。对于清王朝之种种倒行逆施,宋教仁是极其愤慨的。他说:“吾国人事事摹人皮相,不研究实际,实为病国之因”。还说清朝的内阁官制,皆抄译日本之内阁制,已不成体制,无不成为笑柄”。按宪法大纲规定,清朝的内阁官制既有总理大臣,又有协理大臣,协理大臣的职务与总理大臣相同,但按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总理大臣应为国务院各大臣之首,不允许各大臣有分权之意。宋教仁认为清宪法大纲的规定与原有的军机处无差异,“实无真正改良政治组织之诚意,不过欲遮饰天下之耳目,以笼络人心”,且尖刻指出:这种抄译东部岛国已成之条文是“不伦不类”“非驴非马”之奇观。清政府这种重蹈前军机处的覆辙之作法,其结果只能是“必致国益坏,民心益失,危亡之祸益不可救药”。宋教仁对钦定宪法大纲进行了揭露和批判。
大纲第十条规定司法权“不以朝令随时更改者”。宋教仁针对当时朝令而夕改的现实,质问清王朝,“今何如耶?”大纲第十六条规定“臣民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均准自由”,宋教仁针对当时专制的现实,质问清王朝“今何如耶?”大纲第十七条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不得加以逮捕、拘禁、处罚”。宋教仁针对清王朝任意拘禁、捕杀的规实,质问清政府“今何如耶?”宋教仁认为: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本为君民所共守者”,可是,清政府之君主、大臣、贵族、官僚能共守吗?故他讥评:“躬自薄而厚责于人”“何以服天下!”“宪法大纲实为彼辈装腔作势,抵御人民之利刃”的虚伪把戏,是“欺人门面,赖人之口实”的骗局,其实质不过是“假之以实行专制”罢了。他提醒国人,对这种立宪新政,是“万不可信”的。
立宪派人物,寄希望于清朝廷的立宪,妄图走君主立宪的道路。宋教仁尖锐指出:中国“处于封建专制时代,既无监督政府之机关,又无宣达民意之途径”。是根本不能实行君主立宪制度的。他把英国与中国作了对比:英国所以能实行君主立宪制度,是因为它实际上兼有民主精神,英国的国王是“国会之国王,为国会之部分”,国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国王的权力受上下两院的约束,“以国会左右”。而清王朝则是封建专制的国家机关,“墨守古代的旧习,不知变通,违背立宪政治的原则”因之宋教仁坚定表示:“置一国家之政治现象于不顾,而徒舍己从人,妄事纷变,以求符于立宪之形成,则又非吾人所敢赞者”。
清朝廷颁布宪法大纲以后,统治集团内部的立宪派人物从维护他们的绝对利益出发,妄图争得在立宪政治中的一席之地,他们纷纷组织立宪团体,诸如帝国宪政会、宪友会等。他们极力为清王朝的立宪丑剧摇旗呐喊,鼓吹“尊重君主立宪政体。”宋教仁对他们的无耻滥言进行于有力的驳斥:“现在主权者为君主国体,固已行之三百年来未尝变者,该会亦服从已久,”如果□说要尊重立宪政体,不明确宣布“革除专制政体,以实施立宪政体,那是‘荒谬的’”。他揭露帝国宪政会的会员“皆是顽固老朽之辈,其政治知识之程度,较宪友会尤为低下,”该会的政治目的只不过是要“尊重君主立宪政体,使上下情愿贯通”,这样必“演成东扯西拉之奇观。”由这么一些“顽固老朽之辈”所谈论的政治改革。将是如何结局,岂不明显!宋教仁的痛快淋漓的揭露与批判,真是大快人心!
清王朝的皇族内阁于1911年5月出笼后,宋教仁持十分蔑视的态度。他对清王朝皇族的本质,早在1906年留学日本期间就已识破,是年10月8日的日记写道:“满清之皇族普通知识皆未一有,甚者则至于不通汉文、游荡淫乱,何能执政乎!彼等不识外交如何下手,实业如何下手,教育如何下手,兵备如何下手,理财如何下手,皆长安之轻薄儿而已。”且断言:如果“永世以此辈总国权,则永世无刷新之一日。”此时皇族内阁在打着改革政治的愧子下出笼了,宋教仁尖锐地指出这种“藉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以皇族阶级掌握政府之实权,较英国乃相去不可以道里计。”
宋教仁对封建专制的清王朝无比仇恨,他同其他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者一样,极力主张推翻这个对内专制、对外卖国的封建王朝,以图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宋教仁羡慕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认为法国人民迫使国王制定新宪法,“遂为法兰西开新时代之纪元。”他也仰慕德国人民的革命精神,说德国人民“集于柏林,与政府战,孕倒政府,开国会,遂确立普国之宪法政治。”他对1910年葡萄牙人民的革命在一昼夜之间便告成功,并制定了共和宪法,设立了议会,而感到由衷的高兴,说它“是近世革命史上之模范。”鼓励方兴未艾的人民民主革命运动“勿终以政府为可惧而退缩。”1910年四川人民掀起了如火如荼的保路运动,他为之高兴,认为革命时机已经来临,要“川人□路之今日,论理不可退让,论势亦不能退让。”只要四川人民勿为当局“之甘言所动,勿为威劫,勿为势屈,万众一心,坚持不懈,苟有强力来压迫者,亦以强力应缓,必期得最终之胜利。”还说“益州沃野千里,天府之国,何遽伈伈伣伣,低首下心,以遗天下后世笑耶?”他认识到“专制之威非和平所能克,群众之力非压迫所能制”的真谛。这些均表现了宋教仁的不畏强暴、主张以武装(强力)的革命力量去反对武装(强力)的反革命力量英雄气慨。只要人民“万众一心,坚持不懈”,不为反动政府的压迫所畏惧,就一定能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他从葡萄牙革命的迅速胜利总结三条在中国可行的经验;一、革命之时宜神速而短;二、革命之地宜集中而狭(宜于中央);三、革命之力宜借政府之所恃者(用政府军队)使为己用,这样便能收“事半功倍之效。”武昌起义的神速成功,说明了宋教仁预见的正确,也说明了这位青年革命家思想之成熟和对形势分析的正确。
武昌起义告成后,宋教仁亲赴武昌,为保卫革命成果作出贡献,以后他又为成立临时政府而奔走呼号,主张仿效美国独立战争后召开第一次会议的方法,在上海设立临时会议制度,磋商对内、对外的政策与方法,“以期保疆土之统一,复人道之和平。”11月27日汉阳失守后,宋教仁决不因之而气馁,认为临时政府的组织“决不能因汉阳之失守而阻,目下大局安危不在一时一地之胜负,实在统一机关之成否。”充分表现出他对新生政权之渴望,忠诚与对革命必胜的信心。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宋教仁任总统府法制局局长。他认为共和国的国民不可不具有“共和思想之要素”,应该讲“社会公德,尊重人权,应贵贱平等。”但中国毕竟是个有数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封建专制的影响很大,与共和思想抵融者颇多,因而他大声疾呼:“以人道主义去君权之专制,以科学知识去神权之迷信。”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很快被袁世凯所纂夺。宋教仁出于需要,迫于形势,毅然参与袁世凯政府担任农林总长一职。但袁世凯纂权后,玩弄反革命伎俩,迫使唐绍仪内阁辞职,宋教仁出于义愤,于1912年7月决然辞职。自此,他便一心致力于资产阶级革命政党——国民党的组建工作与维护资产阶级民主与法治的斗争,希图通过政党责任内阁,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治。
(二)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了巩固其既得成果和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必须颁布资产阶级的宪法,推行资产阶级民主、实现以法治国、以法治人。这是资产阶级较封建地主阶级进步的地方,虽有它的虚伪性,但毕竟是历史的进步,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更具有反对封建专制、激励人民群众追求民主自由、参加革命的进步作用。
宋教仁的民主思想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也受到俄国社会革命党人的影响,在日本留学期间,1906年3月10日访问过正东京的俄国社会革命党人威尔布次斯基。威尔布次斯基同他谈到“专讲政治的革命必不能获真自由,专讲社会的革命亦必不能获真自由。必二者俱到,然后自由之权利可得,而目的可达。”还谈到美国、法国虽为民主国家,“而其人民亦不自由,”日本、英国、德国的人民“于政治上之自由,未尝不获多少,”主张“兼政治、社会(上)两方面而并欲改良。”1911年7月宋教仁为中部同盟会起草章程时就提出同盟会的会员一律平等,会员有“身体、财产、职业、居住、信仰之自由。”“会员依法律有选举、被举之权”。同盟会总干事“由会员选举产生,一年一任,得连举连任。”会员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武昌起义后,宋教仁亲临武昌,他与居正、刘公、孙武等人集议制定鄂州约法,以为各省倡,他们共推宋教仁起草。宋教仁起草的《鄂州约法》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集会、通讯、信教、居住迁徒、保有财产、营业、保有身体、保有家宅之自由,人民有讼诉于司法、陈请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应任官考试,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宋教仁强调人民的民主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依法律所定,不得随意逮捕审问任何人;不依法律所定,不得随意搜寻任何人的住宅。人民所享受的民主权利又必是有利于增进公益和维护公共安全,“在非常紧急必要时,”可“以法律限制之。”又规定议会由人民选举议员组成,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宋教仁的民主思想在鄂州约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反映了他的民主思想更趋成熟。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中关于人民的民主权利的规定,与鄂州约法相同,又进而肯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在国家的体制上采取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统发布的命令须国务员副署才能发生效力,又规定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须受最高法院审判官组织的特别法庭审判。可以说《临时约法》是《鄂州约法》的发展。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而宋教仁制定的《鄂州约法》则是中国近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的雏型。
要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国家机关的权利不能由少数人所操纵,国会议员和各地方议会的议员的代表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地方自治团体、商会(包括华侨)、工会、农会、学会、教会等团体均应有代表参加。这个国家机构才可以代表国民公意。要如此,宋教仁认为唯有实行政党责任内阁制。
宋教仁对袁世凯所造成的政治危局是颇有认识的,深感在此“时事艰难”之际,“非有强大真正之政党作中流砥柱不可,否则,何能挽回危局?”建立什么样的政党?政党的目的何在?宋教仁认为“政党的目的,在欲得政权,以己党之政见,为国家之政策,而实行之者。”一个政党必有其政治纲领,它的纲领“必为积极的,而不可消极的”,“其事项必为未来待行者,而非现在已成的。”如果一个政党“只有形式,而无实质,不能别于学会、研究会、讲习会”,那这样的政党就失去了它的存在意义了。他面对民国初年政党林立、党派纷争的局面,而同盟会的成员又“复杂”,且有“多感情用事之举。”为了与袁世凯所控制的共和党等党派进行斗争,争取在国会选举中能获得多数席位,以成立政党责任内阁,于是他自辞去农林总长一职后,便致力于组党工作,经过他的努力,1912年8月,同盟会和统一共和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合组成国民党。其所以取名国民党,是因为“国民为国主体,……故颜其名日国民党。”国民党的宗旨是“以求完全共和立宪政治,”它的目标是“巩固共和实行行平民政治。”对于国民党的成立,宋教仁曾十分自信地说:“自斯以后,国民政党,唯我独大,共和党虽横,其能于我争乎?”由于国民党是由几个组织合并而成,其成员不免有如谭人凤所说的“除旧有同盟会团体外,青年之士子,跋扈之武人,市侩之商贩,皆挽杂于其中”的情况,但宋教仁认为在党员数量上已处绝对优势,因而他在国会选举中充满必胜信心。他认为世界上的民主国家,政治权威是集中于国会的,只有“在国会里占得大多数议席的党,才是有政治权威的党,”他号召党员“要停止一切行动,来专注于选举运动。”还说“选举的竞争是公开的,光明正大的,用不着避什么嫌疑,讲什么客气。”只要国民党在国会里头获得半数以上的议席,就可以组成党的责任内阁,如果在野,“也可以严密的监督政府,使它有所惮而不敢妄为,应该为的,也使它有所惮而不敢为。”若能如此,则国民党的“主义和纲领,就可以求其贯彻了。”
宋教仁对于袁世凯在这场选举运动中,将会玩弄什么花招、干出怎样罪恶勾当,他是有所警惕的。他认为袁世凯是“一个狡诈绝伦的奸雄,”袁世凯对国民党的竞选活动,“一定忌□得很,一定钩心斗争,设法来破坏我们,陷害我们。”他提醒党人警惕,但“也不必惧怯,”如果袁世凯敢于“撕毁约法,背叛民国,”那只是他“自掘坟墓,自取灭亡”,到那时候,国民党“再起来革命也不迟。”宋教仁的此般态度,说明了他对国民所应享有的民主权利和对国民党组织的责任内阁的重视。袁世凯已操军政大权于一身,国民党能否取得选举的胜利,宋教仁亦愿满信心,国民党“是站在民众方面的,中华民国政府属于人民”,只要遵照孙中山先生“所指示的主义和方向切实进行,一定能够取得人民的信赖,……政治的胜利一定属于我们。”由于国民党的势力磅礴于海内外,非其它政党所能颉顽,因而在1912年12月至1913年初的国会选举中,国民党以绝对优势取胜,在众议院中占有269席,在参议院中占223席,而由袁世凯所操纵的共和、民主、统一三党合计也不过223席,“真可谓极一时之盛矣!”这些当选的众、参两议院的议员中,虽有“志行薄弱、缺乏政治道德之党员”,但由于国民党占绝对优势,国民党执政的政党内阁必将组成,袁世凯这个野心勃勃的独裁者为之大为恼怒、惧怕,最后不得不对宋教仁下毒手了。
宋教仁其所以如此热忱于组织政党内阁,是他民主思想在组织国家机构方面的集中表现,他欲从国家政体上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并非能有当总理的企望。
首先,宋教仁认为国民既是国家的主体,理应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的管理。而民国成立后,阻碍“进步的一切恶势力还是整个存在,”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未得实现,国民无权,中华民国的共和制度有名无实。宋教仁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理应维护民权,使人民直接参与施政,以重民权。实行国民党执政的政党责任内阁制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唯一政体形势。
其次,宋教仁组建的国民党既是代表国民公意的党,它就理应组织代表国民公意的政权机构。民国虽已成立,“然百事不能满意,……尚不能高枕无忧,况目下大局岌岌。”他视武昌起义犹如推倒一间腐败房屋,“房拆而重修,责在工人,而政治改革,则责在国民。”武昌起义已达一年有余,可对于财政、外交、国民生计等方面却丝毫未有端倪。“国民以建设政府为入手,建设政府全藉政党才识。”在别党不能完成此命的情况下,自然应由国民党来承担,“国民党不救国民,国民尚有噍奖乎?”要救国民于水火,让人民尚能生存下去,理所当然应由代表国民公意的国民党组织代表人民利益的责任内阁。
再次,袁世凯政府既已是一个“不如民意之政府,退步之政府,”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不能再寄望于这个政府了。为了同袁世凯作斗争,此时的宋教仁还不可能认识到用武装去推翻袁世凯,而主张用议会斗争的手段去约束袁世凯的权力,认为只要由国民党执政的内阁成立了,“国家的政务,完全由内阁处理,总统只不过是一虚名而已,任他如何狡猾,也是作恶不起的。”国民党只要控制了国会,“便能驾御袁世凯了。”宋教仁的这种想法未免太天真,他对袁世凯的本质认识未有彻底,可他欲组织责任内阁的目的却是在企望和袁世凯作针锋相对的斗争,这一想法应该是美好的,不能过多责备。
第四,宋教仁热衷于组织责任内阁,是为了维护和实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明文规定国家机构采取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中的多数党产生。既然如此,宋教仁为了维护和真正实施临时约法,理应组织责任内阁,这并非他的创新,也并非他欲想当内阁总理。
第五,宋教仁争取组织责任内阁完全是出于公心,是在为国民党在争权利争地位。当宋教仁不满袁世凯的独裁,决然辞去农林总长一职,北京某当局攻击他国企图当总理未遂,“故发出怨愤无稽之言”时,他驳斥说:“余始对于第一次内阁更换时,主张蔡元培,二次主张黄克强及赵智庵,实未有自为之心。非不为也,实余之资望能力皆不及诸人也。”并说:“今世人往往有可怪之心理,谓人欲为总统,或总理或国务员,即目为有野心,咸非笑之,岂知国家既为民国,则国民自应负责任,有人欲进而为国服务,负责任,乃反以争权利目之,视民国之职务与君主时代官爵相等,致令人有推让之虚之,视国事如不相关,岂非无识之甚乎?”有人对他写匿名信攻击他任农林总长时,“尸位素餐,毫无建树,终日宴客奔走,惟内阁总理之是争”,又诬他在京运动总理未成后,便“饮恨出京”,“发泄旧愤”,“排挤旧人”,“然后目的以偿,总理可望”。宋教仁对这种诬蔑、攻击之词,予以□词驳斥,说这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一个人立志为总理岂是恶事,在美国一个小学生“立志欲为总统,传为佳话”,西方各国政党竞选总统或组织内阁,亦为常事,而在中国为何不许呢?宋教仁“自愧无此能力,固不欲当此大责任。”但他毕竟是个有志青年,他不隐讳自己有当总理的志向,但目前不能,“深愿将来能当此责任,”“且希望人人有此希望”。他说这些攻击他的人是自己曾在统治者面前“请安嗑头,□缘奔竞,得之则喜,不得则忧,久已养成此种龌龊心理,今以加之于人”,这些人自己“善媚事人,”往往又“疑人亦有其媚术”,这些人自己辔运动交际,又“疑人亦擅此运动交际之能。”真是“燕雀安可以语鸿鹄之志哉!”他对革命派同志对他的疑心则解释说:“总理我无冀望之心”。当范源廉、刘揆一两人于1912年9月
20日前后分别劝他以国事为重、出任总理时,他“坚辞不允。”由此可见宋教仁并无自己想当总理之心,他一心为党为国着想,难怪有人说他是国民党的“灵魂”。可惜国民党内这种“灵魂”太少了。
宋教仁特别重视宪法的作用,视宪法为“共和政体之保障。”中华民国能否实行真正的共和政体,全“视将来之宪法而定。”如果制定宪法“为外力所干涉,或为居心巨测者将他说变更,以造成不良宪法,则共和政体不能成立。”而如果一部好的宪法在实行时,却受到“外力牵制,于宪法施行上生种种障碍,则共和政体亦不能成立”。因之他主张“先定宪法,后举总统”,而总统权利由内阁予以约束,凡总统的命令,“须由内阁起草,使总统处于无责任之地位。”防止坏人和野心家纂权、“内阁不善可以更迭,总统不善则无法变易之。”宋教仁希望以宪法来保证国家政权机构的民主、用宪法来防止袁世凯一类的野心家纂权。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的度,宋教仁主张中国亦应取其作法,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权限应有明确规定,国家的军政,外交都应集中于中央。立法权属于中央议会,地方议会为了治理地方也有列举立法之权。司法机关有独立的权力,不受人牵制,还应培养律师,以保障国民的人权。司法机关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权利。宋教仁任袁世凯政府的农林总长的时间虽只有三个多月,可他对法律的研究很感兴趣,拟订了边境开垦、移民、植林及林务局官制、渔政局官制等法律草案,以这些法律所规定之条文治理蒙古,东北等边境地区的垦植事业,约束林务、渔政等官员的权限。他认为法律一经国家正当的立法手续颁布以后,人人必须遵守,“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迁就之,亦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束缚之。”没有任何特殊的阶级和个人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不能“以法所不及而自恣,不以势力的能达而妄行。”宋教仁这种不搞因人以法、因法以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诚然可贵!这对那些因掌握了一部分权力便不顾法律的约束、乃至任意践踏法律的人来说,无疑是个可怕的警戒和不可逾越的障碍,而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则是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
宋教仁的民主、法治思想,是在反对清王朝的封建专制和袁世凯的纂权阴谋的斗争中形成并日趋成熟起来的。他坚持反对封建专制、主张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他坚持以法治国,以法治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清王朝和袁世凯纂权后实行独裁专横的斗争中,宋教仁的这种思想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在我们正要把我国建设成具有高度民、法制完备、富有效率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今天,宋教仁的这种思想,仍不失去他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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