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倡“法律解决”者是谁?
笔者查阅的众多有关论著,几乎一致认为,1913年3月22日宋教仁被刺身亡一案发生后,最先提出“法律解决”者是黄兴。而力主“武力倒袁”的则是孙中山。但我认为,这不是史实。从孙、黄留下的原始文字记载(不是事后的追述记载),以及有关材料来看,最早提出“法律解决”的不是黄兴,而是孙中山。
1913年3月26日,孙中山由日本回到上海的次日,他找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密谈,向有吉明通报了党内高层领导25日的决策情况:“昨日以来,与党内之得力者协商,决意无论如何按正当之手段,诉之于世界之公议,而将袁排斥之。即考虑使议会按照预期集会,一开头即弹劾袁之丧失立场。”这里所说的“正当之手段”、“公议”、“弹劾”等,不言而喻,乃“法律解决”的同义语了。与此同时,他还向有吉表明这样的心迹:“本人素来排解他人对袁之责难,对袁世凯予以十分之同情与援助。”试想,他的这种心态有一丝一毫的武力倒袁的蛛丝马迹吗?谈话中,孙还“恳切希望日本国政府于此时予以十分注意,加强警戒,频频以时局为虑”。
五天以后,即31日,孙又找有吉明密谈、会餐。孙明确表示,希望“各国对袁世凯施加‘pressure(压力)’使其退让”。对此,有吉明感到意外疑惑而反问,“它是否与希望各国干涉内政具有同一意义?”孙的答复是:“pressure虽迄未施加,而由列强‘hand(插手干预)’则十分可能,怯懦之袁世凯,或可能直接透露退让之意,然则允诺予以十分之荣誉,使之退却而获圆满之解决,此在具有半独立国外观之中国而言,殆不属于干涉内政也。”同时,孙又向他通报:“据来自北京之情报,袁日益加强戒备,在议会开会前后,其必加以暴力镇压之意,显然可见,亦有可能杀害在议会上提出弹劾案之议员等人之虞。为此,弹劾案将不克提出,或可能虽提出而不能成立。”因此,孙又表示另一意向:“只要袁不退让,则不论如何亦与袁对立。”“至迟在一年内,北方当受制于南方。即如军费,南方亦充裕无疑。于南方组织政府,亦可能巩固。”他还介绍了黄兴“更为乐观”的态度:“在南方一带举事,似易于处理。”有吉明在向日本外务大臣牧野的报告中还报道了这样的动态:“黄兴宅数日来邸前为市,成为同志谋议之中心焉。”
其后,孙中山的法律解决思想不仅没有放弃,而且更加坚定。4月9日,他又一次找有吉明谈话:“我党今后之方针,将使十二日开幕之国会尽量拖长会期,直至宋案之审理结果判明,以便掌握充分材料对袁进行诘责,至少赵秉钧为宋案之元凶一事,已成为不可动摇。根据情况,法院或将拘传赵秉钧出庭对质,用以确定证据。至于弹劾问题,须有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和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数通过,如果万不得已,则在选举时或将排除袁世凯而另以他人充任总统。具体如何进行,刻下正在探讨中。袁世凯似亦正在秘密整军备旅,但慑于南方形势,似亦不敢甘冒不韪,目前九龙山有土匪蜂起,袁曾计划派张勋南下剿讨,刻下已经停止进行。由此观之,当不敢贸然采取露骨行动;而我方亦不准备首先发难,故事件之解决,恐将延宕时日。”又说:“袁如怯懦,自当退让;否则兴动干戈,反可乘机锄除元凶,对国家前途,堪称幸事。最近以来,袁氏每日数电前来,一则为其本人之立场开脱,二则乞求予以推举,本人尚未复其一电。”
孙中山的长谈,袒露了他对国内政治形势的估计及准备采取的方针、步骤。这里所说的“审理”宋案,“拖长”国会会期,“对袁进行诘责”,“拘传赵秉钧”,“弹劾”政府,“选举时或将排除袁世凯”等,都说明无一不是采取合法、和平的斗争形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正因为如此,所以,孙中山才断言“事件之解决”,“将延宕时日”;而“我方亦不准备首先发难”一语,则道出武力讨袁一事尚远无眉目;从“袁每日数电前来”“乞求”“推举”等说法,可见孙是乐观的,正静待袁“退让”呢!
推算起来,孙的上述比较全面、系统、完整的法律解决策略的谈话,正好在孙、黄协同分电粤、湘两督,并派人运动南京八师,敦促他们出兵讨袁,皆不同意之后。依据当时情势,事理逻辑的发展,由他在公开场合表述革命党人的决策,这是符合他为人处事的性格的。因为,他办事十分专擅,重大决策只可能由他作出,其他人很难置喙。
5月6日,孙邀黄联名致电美国人丁义华,再次公开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电文称,宋案“涉及国务总理,为中央计,为大局计,皆不能不使总理辞职受质。乃当局强自辩护,不谋正当解决之法,以平公愤,而反造为南北分治之言,而图反制。不知国民纵有攻击政府之心,而此案并非关系南北之事,二次革命之说,实为不经。文弃总统于前,兴辞留守于后,当时果欲有为,何求不得,而必至于今日”?
到6月初,孙中山还在为法律解决宋案绞尽脑汁,疲于奔命。下述两则史料可以作证:
(一)《孙中山之宋案谈》(1913年6月3日,此时孙居上海):“孙中山昨有电致胡都督,谓:文本拟日间重赴东洋,倡联中日。刻因宋案吃紧,尚难定行程。昨拟组织特别法庭,未得多数同意。经电中央政府,往复磋商,已举定王、伍两君与审。当不致或有别情,倘究出主名,以谢天下,使案及早了结,固吾党所愿甚。否则南北互启猜疑,大局何堪设想。”
(二)《孙中山对于民国分裂之隐忧》(1913年6月7日):“孙中山昨有电来粤,略谓:国人自钝初先生死后,均持退步思想,因而北京愈烈。文以国是为前提,诚恐内讧日甚,授口实于外人,致贻民国分裂之忧,刻决意入京与汪精卫尽力调和党见。”这就清楚说明,孙中山仍然执迷于法律解决宋案。
6月9日,袁世凯下令免除了革命党人李烈钧的赣督之职,南北对峙形势急转直下。11日,有吉明“与黄兴、孙逸仙面谈”,“明确其立场”。黄兴认为,江西“未有何等确实消息”,“电信来往亦不自由”,“该地之形势,亦不详细了解”,所以,他主“和平主义相待”。而孙则主“以冒进主义一举击袁”。14日和30日,粤督胡汉民、皖督柏文蔚相继又被袁世凯免职,孙中山于30日再一次与有吉明见面,告以“党人颇似走失女儿之状,多少意气消沉”。孙也不得不承认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是他“本人自去年以来所鼓吹之袁中心主义深入人心,今一旦使其产生反对之观念,实属至难,多数希望和平,结果难图大事”。“势力”“衰落”,“地方上殆已不足以左右形势”。
7月12日,李烈钧占江西湖口,宣布江西独立,反袁枪声打响。14日,黄兴潜入南京,策划江苏独立反袁。15日,孙中山与有吉明面谈时,孙“不似平日,甚有忧色”。他预计军队数目“南北相当”,“至于军费武器方面,甚为悲观”;特别“顾虑日本方面之意见及外国人之感情,频频询问及此”。
由此可见,宋案发生后,最先对外表述企望法律解决的是孙中山,随后,依形势变化,依然在法律解决与武力倒袁两可之间,但一直盼望日本对袁世凯施加压力,插手干预了结此事。
二、史学家误断凭依什么?
过往研究这段历史的史学家,在评述对宋案的处置时,之所以众口一词地作出首先提出一再坚持法律解决主张的是黄兴,力主武力倒袁的是孙中山,其依据是孙中山的事后信函与演讲记录,主要有三:
1.1914年5月29日孙中山的《复黄兴函》。内称“以‘宋案’发生之后,彼此主张已极端冲突……若兄饱听弟言,‘宋案’发表之日,立即动兵……此时之机,吾党有百胜之道,而兄见不及此”。
2.1915年3月孙中山的《致黄兴函》。内称“癸丑之役,文主之最力……犹意钝初(宋教仁)死后之五日……公谓民国已经成立,法律非无效力,对此问题宜持以冷静态度,而持正当之解决。……公非难之至再,以为南方武力不足恃,苟或发难,必致大局糜烂,文当时颇以公言为不然,公之不听”。
3.孙中山于1923年11月25日在广州大本营对中国国民党发表的题为《人民心力为革命成功的基础》的演说。内称“及至宋案发生,一般同志异常愤激,然亦未有相当办法,遂联同致电日本,促我返国。我回上海时,见得宋教仁之被杀,完全出于袁世凯主使,人证物证皆已完备,所有宋教仁未被杀之先一切来往电文,宋教仁被杀之后一切来往电文,皆已搜集起来,已经证实宋教仁之被杀,主谋的确是袁世凯,毫无疑义。于是一般同志,问我有何办法?我谓事已至此,只有起兵。因为袁世凯是总统,总统指使暗杀,则断非法律所能解决,所能解决者只有武力。但一般同志误以为宋教仁之被杀是一个人之事,以为不应因一人的事动天下之兵。我竭力劝各位同志,要明白宋教仁之被杀并非一人之事,切勿误认,除从速起兵以武力解决之外,实无其他办法”。如果依据上述材料就作出黄兴首倡法律解决,而孙中山一贯是主张武力讨袁的论断,真是偏听偏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可真是冤沉海底了!现在且对上述材料一一分析如下:
(一)黄兴在收到孙中山发出上述第一封信后的第3天(或笫4天),即1914年6月1日(或2日),写了《复孙中山书》。函中说明,起始他想用暗杀手段对付袁世凯的暗杀行径,待孙回国“极为反对”后,黄兴从善如流,乃止。随即商议“用兵”,并有行动安排,参与谋划、执行的“当事者俱在”,可以“复询”作证。后因下面带兵将领感到一时有困难,才有“稍缓用兵”的打算。怎么能把未能“立即”“动兵”的罪名强栽到他的头上呢?孙中山在收到黄兴发出复信的第2天(或3天),即6月3日,再函黄兴,信中再未敢就黄兴辩驳之事与黄进一步理论,这就说明孙在铁的事实面前,是理屈词穷的。
(二)10个月后,孙中山又给黄兴写了上述第二封信,旧事重提。对这封再度曲解历史真相的信,过去总以为黄兴并未作答,其理由一或是,1914年6月,黄在给孙的信件中已郑重声言“为先生最后一言之”,因而懒于作答;二或是,由于孙事先专横地要他“静养两年”,“不谈公事”,所以拒不作答;三或是,此时黄正在美国游说反袁,孙函未收到,所以无从作答。其实,这些推断都错了。一位史学家偶读旧存《申报》,发现该报1915年5月23日的第6版刊有黄兴复孙中山书全文,内容是针对孙的第二封信的无理责难来说的。由于孙函旨在邀黄“早日言旋”,推行他的三次革命兼程并进,所以对孙说的“非袁氏兵力之强,实同党人心之涣”的错误观点再一次进行了批驳。他指出:“岂民党兵力之不逮耶?亦民心之向背为之转移耳。”黄兴所说的“民心向背”是有大量事实作依据的。当时的报纸对此有过生动的描述:“前次大革命之后,元气凋丧,民力疲极,并力恢复,犹虞不及,庸能再受莫大的损失乎?且社会心理,莫不翘首企踵以渴望太平之隆盛,一闻变起,心惊胆裂,寝食为之不宁,较诸前次革命时,闻兵变而色然以喜者,盖大相悬殊者矣。人民之厌乱之乎?此我国之无二次革命成功之余地可知。”所以,黄兴指出,不顾利害、顺逆、强弱、众寡等众多条件而去举事,盲目冒险蛮干,没有不失败的。
(三)对于上述孙中山的1923年11月的演说,因黄早已作古(黄于1916年英年早逝),无法与孙理论,“死无对证”,这就不用说了。
由此可见,许多论者得出的结论,都是以孙中山一人的上述事后函件及演说为根据,很少参考当时真实国内外的形势以及其他有价值史料,又拒不考虑黄兴所作的申辩说明,偏听偏信,有失公允,其结论不正确也就是很自然的了。奇怪的是,孙中山事后为表明他的革命坚定性是他人无法比拟的时,就一而再,再而三地说他自己是一贯主张武力讨袁的,而把法律解决宋案之提出,推到黄兴头上,且多次地怪罪他,文过饰非,委过于人,实在不足为训。“一般人长期以来都认为,孙中山的论点有历史事实为证。但是,史实与孙中山事后的解释是否吻合,颇有理由值得怀疑”。真是一语中的,上述事实又一次证明“怀疑”是何等切实!
三、孙、黄当时言行比较
(一)孙中山言行及其分析
宋案发生后,正好孙中山访日结束,抵长崎待归。他于1913年3月22日致电国内:“闻钝初死,极悼。望党人合力查(研)此事原因,以谋昭雪。”回国后,他忙于向袁世凯陈说“中日联和”、“亲交之真意”;向党人宣传,“今后我政府人民,对于日本及各友邦在民国之正当权益,均不必限制太过,以伤感情”;吁请参议院、国务院、各省议会和都督,“以妥善之方法切实”推行中日“真诚”“联好”;致函日人感谢“爱同种同文之国为心”,且“罄香崇拜”。3月26日和4月9日,两次向日本驻沪总领事有吉明通报了准备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决策,一直到4月26日,才与黄兴联署《致各省议会政团报馆电》,正面提出“此案关系重大”,吁请“维持人道之责”,“严究主名”、“同伸公愤”。
可是,到6月16日,孙中山竟致电外人说:“余现在不愿闻政事。政治良否系政府责任,余嗣后专办铁路,其他非余所愿闻也。”不久去澳门转香港。24日,在香港对《早士蔑西报》记者说:“吾之政治手续,业已完竣,故现在情形若何,吾不能相告。且自宋教仁被杀事发生以来,吾不复闻问。然吾敢谓从前已竭力为袁总统经营,吾常言袁氏最合为总统,吾不独在中国为伊经营,即在世界各方亦然。”“宋教仁被杀”,“有谓北京政府与该案干连,殊属不公”。(请对照:10年后,孙的上述演讲是那么说的:“我回上海时,见得宋教仁之被杀……主谋的确是袁世凯,……总统指使暗杀……所能解决者只有武力。……”)6月底或7月初,孙中山从香港返沪,这主要是为“专办铁路”而来。正是他于7月初在上海与宝林公司签订了广州至重庆铁路的借款合同。
7月12日,李烈钧占领江西湖口,宣布江西独立,反袁枪响,二次革命爆发。10天后,即22日,孙才发表宣言与通电,“促令袁氏辞职”,以“息战祸”。同日,在给袁世凯的电报中说:“文于去年北上,与公握手言欢,闻公谆谆以国家与人民为念,以一日在职为苦。文谓国民属望于公,不仅在临时政府而已,十年以内大总统非公莫属。此语非弟对公言之,且对国民言之。自是以来,虽激昂之士于公时有责言,文之初衷未尝少易。何图‘宋案’发生……公之左右陷公于不义,致有今日……公今日舍辞职外决无他策。”
孙中山有关言行的材料,暂且引用到这里,与其次年5月说“立即动兵”,“吾党有百胜之道”,第三年说“癸丑之役,文主之最力”;10年后还说“除从速起兵以武力解决外,实无他办法”等言论,大相径庭。
众所周知,宋案真相大白于1913年4月,元凶大憝就是袁世凯、赵秉钧。一个是大总统,一个是国务院总理。交迫的政治形势,要求孙出来讲话,集中精力处理好这件事关革命党存亡、共和大业兴衰的政治大事。可是他有负党望、众望。延至6月中,正当二次革命武力倒袁、箭在弦上之际,他公然向外人表态要专办铁路,不问政事。作为一个革命党的领导人,有责任感的政治家,冲口说出这种话语,岂不有失自己身份,有损党格?到反袁枪响十天后的7月22日,还致电袁世凯与之叙旧,对去年北上与袁会谈念念不忘,吹捧袁氏;且不顾事实,再次指斥“激昂之士”“责言”过分,向袁表白拥袁“初衷”从未改变。可为袁惋惜的是,之所以造成现今全国沸扬的局面,是其左右陷之不义,为袁找个体面的下台阶梯,让袁辞去职务而作“最后的忠告”,当然,这是一厢情愿的幼稚之举,徒然遭到袁氏的白眼与冷笑。
(二)黄兴言行及其分析
宋教仁被刺殒命当天,即1913年3月22日,黄兴即致电报馆,“乞登报章,以慰哀感”。同日,致函上海公共租界总巡捕房及闸北警察局,要求“拿获正凶”,“彻清全案”,“赏银一万元”。3月下旬,“致函季雨霖、熊秉坤、蒋翊武等,由田桐携交,部署湖北讨袁军事”。4月13日,向追悼宋教仁大会致送挽联:“前年杀吴禄贞,去年杀张振武,今年又杀宋教仁;你说是应桂馨,他说是洪述祖,我说确是袁世凯!”矛头所指明白、大胆,与孙中山此后100天所说的、是袁“左右”陷袁于“不义”说,形成鲜明对照。
6月27日、7月1日、3日,黄兴先后3次致电陈炯明,促其“接任都督,宣布独立,联合讨袁”,而且从7月13日起,一直亲自主持全国讨袁军事。
就宋案问题,黄兴除了与孙中山于4月26日和5月6日两度联名发表了上述电报以外,还独自致电袁世凯5次(其中也有联电国务院等),指斥“凶徒不顾大局,戕贼人道”;要求将宋案“逃官”洪述祖“提问”;认为“此案词连政府”,“赵秉钧且为暗杀主谋之犯”;支持在沪“组织特别法庭”;警告袁说,宋案“铁证如山,万目共睹,非一手所能掩饰”;致电黎元洪以及地方都督或政要机构与人士11次,对宋案以“堂堂政府首受嫌疑”,“借债不交国会议决,暮夜签押”,而“国民一言”,即说是“借题发挥”等,进行了义正词严的批驳,并敦促江苏都督程德全等通电公布宋案大量罪证。7月15日发布《讨袁通电》,此后为讨袁问题发出电报、信函共20余件。
由此可见,黄兴是把宋案当作一个重大政治事件看待的,目标明确:力图通过多渠道和众多方式,把袁的丑恶嘴脸,日益深刻地暴露在革命党人和国人面前,从而唤醒人们,动员他们起来抗争,并且在党人内部,暗中推动作好武力讨袁准备。
(三)袁世凯对孙、黄的不同处置
孙、黄对宋案的政见及其作为如何,明眼人一看就能掂量出高低。再看一下袁世凯对他们的不同处置,又有所启示:
5月15日,袁世凯以黄兴“迭经辞职”为借口,着陆军部撤消其陆军上将衔,并令“勿庸发给补官证书”。同日,驻奉天第27师师长张作霖、河南护军使雷震春及毅军翼长赵倜等秉承袁的旨意通电诋毁黄兴。24日,袁“传语国民党人”,“现在看透孙、黄,除捣乱外无本领”。“彼等若敢另行组织政府,我即敢举兵征伐之”。7月22日,袁下令褫夺黄兴一切荣典与军职,“悬赏缉拿”。23日,袁才下令撤消孙中山筹办全国铁路全权。25日,袁致电黎元洪,“湘省独立”,“惟程潜”等“最为黄兴死党,余均尚可招致”。31日,袁勒令国民党本部于3日内将黄兴“除名”,同日,悬赏lO万元通缉黄兴,“不论生死,一体给赏”。一直到扑灭二次革命的第三天,即9月15日,袁才下令通缉孙中山,且又兼及了黄兴。10月10日,袁“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大总统,五天后,又一次下令通缉“二次革命”“祸首”,黄兴名列第一,张继、孙中山也在名单之内。
由此可见,宋案发生后,孙中山的“革命坚定性”“是黄兴难以比拟”说,似乎难以成立,因为,事实是不容改易的。
综上所述,数十年来,史书中有关这段历史的记载与评说,错讹实多,似有改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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