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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处理天津教案之角色与立场(下)
作者:李娇莹
【摘要】曾國藩身處中國傳統與西方文明的衝突的時代,由於二次鴉片戰爭的失敗,體悟到必須承認西方的優勢,尤其是戰爭中精良先進的武器。因此自咸豐末年,即已開始上疏購買洋槍洋砲、創辦安慶內軍械所,且於同治二年派容閎赴美採購機器;至於對列強之外交政策,則主「和戎」政策,認為應妥為應付並予籠絡,與之保持和好關係,爭取時間營造一個和平環境,以之尋求圖強禦侮的空間,也就是所謂的「羈縻馭夷」思想。
  二、就任後之處置

(一)曾國藩本身之觀點

曾國藩身處中國傳統與西方文明的衝突的時代,由於二次鴉片戰爭的失敗,體悟到必須承認西方的優勢,尤其是戰爭中精良先進的武器。因此自咸豐末年,即已開始上疏購買洋槍洋砲、創辦安慶內軍械所,且於同治二年派容閎赴美採購機器;至於對列強之外交政策,則主「和戎」政策,認為應妥為應付並予籠絡,與之保持和好關係,爭取時間營造一個和平環境,以之尋求圖強禦侮的空間,也就是所謂的「羈縻馭夷」思想:

暫可羈縻,若思深慮遠,當使兵力財均能取勝於彼,庶幾可剛可柔;此時此勢,實病未能。

秉持著儒家傳統思想的「和」,曾國藩的「和戎」政策以不起戰端為條件。剿滅太平軍時,借外力以剿內亂,為「不得不」的選擇因素,自需以與洋人相安無事為前提,因此在「復毛寄雲中丞」的信函中曾做如後之陳述:

方今發撚交熾,苗禍日深,中國實自強不暇,苟可與洋人相安無事,似不必別尋釁端。

而曾國藩談論洋務思想最為經典者,則為同治元年五月初七日之日記中記載與幕僚賓友的一段談話:

餘以為欲制夷人,不宜在關稅之多寡、禮節之恭倨上著眼。…吾輩著眼之地,前乎此者,洋人十年八月入京,不傷毀我宗廟社稷,目下在上海、寧波等處,助我攻剿發匪。二者皆有德於我。我中國不宜忘其大者而怨其小者。欲求自強之道,總以修政事、求賢才為急務,以學作炸炮、學造輪舟為下手工夫。

這段話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對外國侵略問題的戰略思考,一是對外國侵略問題的具體對策。前者可謂懷德棄怨、化敵為友,後者則為自我振作、師夷長技,亦為曾國藩洋務思想精蘊之所在。

曾國藩所秉持的另一個外交原則便是「誠信」原則,正如孔子所言:「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貘之幫可行矣」。在同治四年與李鴻章之書信中曾對此有所論述:

夷務本難措置,然根本不外孔子忠信篤敬四字。篤者厚也,敬者慎也,信只不說假話爾,然卻極難。吾輩當從此一字下手,今日說定之話,明日勿因小利害而變。如必推敝處主持,亦不敢辭,禍福置之度外,但以不知夷情為大慮。

李鴻章與曾紀澤同樣都深受這種觀念影響,奉之為圭臬。誠如李鴻章所言:

我辦一輩子外交,沒有鬧亂子,都是我老師一言指示之力,後來辦理交涉,不論英、俄、德、法,我只捧著這個錦囊,用一個「誠」字與他相對,果然沒有差錯,且有很大收效的時候。

而曾紀澤繼承曾國藩之衣鉢,成為晚清出使時間最長的外交官,將以誠待人、以德服人視為外交關係的準則。認為要避免中西衝突,中國人應嚴格約束自己,以誠相待,不能再以傳統的觀點看待西方,更不可因彼此間的風俗文化不同,而視西方為蠻夷之邦。

基此,在奉命查辦「天津教案」時,曾國藩亦同樣以這種思想為指導原則。在接辦「天津敦案」之前,曾氏才將「揚州教案」處理完畢,因此對於教案的曲直、清廷的意向知之甚詳。在瞭解天津教案的原委之後,他認為以往教案僅傷及教士時,洋人就以出動兵艦相威脅,此番天津教案卻是毆斃領事,加上洋人兇悍,津民好鬥,如若處理不當,極易構怨興兵釀成大變,甚或自身性命難保,因此方如前述寫下遺囑後,銜命赴津。

(二)清廷所希望之處置結果

天津的地位,是京師的門戶,是中國北方的經濟重心。此番教案的發生如此慘烈,當如何處理,誠為清廷主政者具考驗性的課題。以當時朝廷當權者的看法計分為「言理」與「言勢」二派。

1.言理主戰派:以醇親王奕環為首,主要支持者有倭仁、翁同穌、李鴻藻、宋晉等人。主張應順應民心,激發民氣,與列強周旋到匠,以雪兩次鴉片戰爭及咸豐帝出逃的恥辱。這種具強烈民族自尊的主張,雖符合激憤的民意,卻是昧於國際情勢,不知敵我武力懸殊的一廂之情。

2.言勢主和派:以恭親王奕訢為首,成員有董恂、沈桂芳、崇厚、丁日昌等。此派人員除奕訢掌中樞大權,餘則為外交人員與封疆大吏,對國際情勢與中外武力了然於胸。因此主張應以消弭戰端、保持和局為上策。然則此派主張雖切合實際,卻又不得民心。

3.慈禧太后意向:以太后之尊,慈禧因身受英法聯軍侵害之經驗,因此當朝中出現兩派不同主張時,毅然選擇以「言勢」派為宜。因此吾等在爾後陸續下達與曾國藩之諭令當中,可深切體悟到清廷主「和」的指示方針。

(1)同治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密諭「天津人民焚毀教堂案關重大著妥商辦理等事」

匪徒迷拐人口,挖眼剖心,實屬罪無可逭。既據供稱牽連教堂之人,如查有實據,自應與洋人指證明確,…至百姓聚眾將該領事毆死,並焚毀教堂拆毀仁慈堂等處,此風亦不可長,著將為首滋事之人查拿懲辦,俾昭公允。地方官如有辦理末協之處,亦應一併查明,毋稍回護。

(2)同治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密諭「著曾國藩抵京後就津郡民教構釁情形會商崇厚妥籌商辦事」

至百姓毆死領事、焚毀教堂各情,尤宜迅速察明,一面檄飭地方官嚴緝正兇、彈壓滋事人眾,毋任再啟釁端,以安中外人民之心。

(3)同治九年六月初九日密諭「曾國藩抵京俊即會同崇厚妥為商辦津案以免轇轕」

至洋人傷斃多人,情節較重,若不將倡首滋事之犯懲辦,此事亦勢難了結,著曾國藩、崇厚悉心會商,體察事機,妥籌辦理,以期早日完案,免滋後患。

非但如此,實際上清廷在曾國藩抵津之前,即已於同治九年五月三十日命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出使法國,親遞照會書以示友好,實則為道歉之舉,崇厚旋於該年十月二日啟程赴法;又再照會法國大使羅淑亞,言明將緝兇抵償、賠修教堂及領事館、議卹已斃人命等事,因此清廷政府「求和」的立場應是清晰可知的。

(三)曾國藩之處置方式

如前所述,自外交理念上觀之,曾國藩與清廷之想法是一致的,即以「和」為宗旨。然而他也深知民怨之所在,發生如此嚴重的衝突,要能妥切的安撫雙方人心,誠非易事。既然他已抱定「和」的原則,因此而後吾人也看到他因處理這件事情以致群情譁然,導致聲勢滑落、英名盡毀。

1.公告穩定人心

曾國藩辦理洋務甚久,深知洋務外交之重要性,尤以中國積弱不振,本無條件據以與列強抗衡。然是時天津民情沸騰,實宜先予適當安撫。因此他于同治九年六月初十日初到天津,便立即發佈名為〈諭天津士民〉的告示,文中對天津居民之行為褒貶有兼,一方面稱頌其具「好義之風、剛勁之氣」一方面指其「未具確證、擅殺多命」,同時並說明來津之任務與誠意:

爾天津士民憤怒洋人,斯亦不失為義憤之所激發。然必須訪查確實…然後歸咎洋人,乃不誣枉。…津郡有好義之風,有剛勁之氣,本多可用之才,然善用之則足備干城,誤用之則適滋事變。…本部堂奉命前來,一以宣佈聖主懷柔外國息事安民之意,一以勸諭津郡士民,必明理而後可言好義,必有遠慮而後可行其剛氣,保全前此之美質,挽回後日之令名。…

然由於文中對天津人民的行動有所指責,誡其勿再挑起事端,引起天津紳民的不滿;隨後又與法國大使羅淑亞達成協議,釋放教民王三及迷拐幼童要犯武蘭珍,且於六月二十三日之奏摺中為洋人在中國的行為進行辯護,更使輿論嘩然:

天主教本係勸人為善,聖祖仁皇帝時久經允行,倘戕害民生若是之慘豈能容於康熙之世。…彼以仁慈為名,而反受殘酷之謗宜洋人之忿忿不平也。…在中國戕官斃命尚當按名擬抵,況傷害外國多命幾開邊釁,刁風尤不可。…

至此,曾國藩處理天津教案的第一步便已不符民心企求,難臻理想。

2.賠款懲處求和

中國在十九世紀初涉國際舞台,一方面非自願性,另一方面對國際法也不熟悉,因此對於天津教案的衝突不但不思據理力爭,更因懼於外國的船堅砲利,以及國內方始剿平回亂、撚亂,需加休養生息,因此本就處於低姿。站在曾國藩的立場而言,既已抱定「和」的原則,處理天津教案便儘量以忍讓為主。法國史臣羅淑亞在交涉之初要求將天津提督陳國瑞、知府張光藻、知縣劉傑抵命,並以水師威脅。此舉曾令曾國藩在病勢稍歇之後復趨沉重,因之清廷又加派丁日昌赴津協助。對此,朝廷中的官員多數堅持不可退讓,且不惜一戰,然因前述慈禧太后的意向以及曾國藩基本上「和戎」的外交策略,並考量當時法國兵艦威逼香港、上海等地的緊張局勢,不願輕啟戰端。因此曾國藩分別在官民的懲處上,對法國的要求有相當程度的堅持與妥協。

(1)地方官員的懲處

就實際而言,由於曾國藩認為張光藻等罪不致死,但為因應法國的要求,曾國藩乃便宜行事,先奏明將張光藻與劉傑革職,至於陳國瑞則查無犯罪證據,乃就近先交由總理衙門查辦。自其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呈之〈天津府張光藻知縣劉傑革職請旨交刑部議罪片〉中可詳見處理方式:

臣與崇厚妥籌熟商,該府縣等實不應此重咎,惟該史要求之意甚堅,若無以慰服其心,恐致大局決裂,且地方官事前既疏於防範,事後又不能迅速犯,其訊辦拐匪亦有操之過蹙之處,相應奏明將天津府知府張光藻、天津縣知縣劉傑二員即行革職,請指飭交刑部治罪,以示懲儆而維大局。其陳國瑞一員不知法國有何証據,聞該員現在京城,因照復該史將陳國瑞交總理衙門就近查辦,…

(2)滋事民眾的懲處

對地方官員的懲處乃因督導不周,故而懲處結果未如法國要求。但對於直接參予暴動的人民,則在詳加審訊後做出較為嚴厲的處分方式。關於懲戒暴動人犯情形,可分別從曾國藩陸續上疏中詳見,如同治九年八月十四日〈呈遞已革天津府縣親供併陳現辦情形摺〉曰:

至茲事凶犯,現已拿八十餘名,設局審訊。各犯恃無旁證,異常狡展,計確有証供應正法者,已得七八人。略有証供應治罪者,約二十餘人。惟時供時翻…

及至八月二十三日〈審明津案各犯分別定擬摺》奏報審訊結果略以:

計訊定證者十一人,無供而有確證者四人,共計可以正法者十五名。擬辦軍流者四人,擬辦徒罪者十七人,共計可科輕罪者二十一名。…其情節較重,訊有端倪,供証均未確實者,尚有十一名。

然最後於九月十三日所奏呈之〈續訊天津教案內第二批人犯分別定擬摺〉中,懲處人數又更增加,且言明乃係以此結果,對以法國為首的西方列強有所交代:

兩旬以來,嚴飭地方欠武各員續行訪拿,晝夜嚴訊,又應正法者五人,應辦軍徒者四人,…今中國力全鄰好,先後兩次共得正法之犯二十人,軍徒各犯二十五人,辦理不為不重,不惟足對法國,亦堪遍告諸邦。

(3)依往例賠款求和

除了對滋事份子處以極刑以及充軍流放外,中國對外的不平等條約,早已開了賠款的惡例,因此天津教案對賠款的協商仍不能免。最後協商的結果,議定以49萬兩銀賠償外國人的損失,加上前述由崇厚派使團至法國道歉。而法國此時也因在歐洲爆發了普法戰爭,無暇再顧及中國問題,天津教案乃因此而得以落幕。

三、民間對處理結果之反應

曾國藩在帶領湘軍平剿太平軍時,曾經借外力以剿內亂,在這種以「需求」為前提的選擇下,自需以與洋人相安無事為首要,正如其在「復毛寄雲中丞」的信函中曾做如后之陳述:

方今發撚交熾,苗禍日深,中國實自強不暇,苟可與洋人相安無事,似不必別尋釁端。

依此原則,在而後查辦「天津教案」時,亦正是以這種思想為指導。然天津教案的處理,卻是曾國藩人生中打擊最大、最為後人所非議詬病且引以為憾的案件。在天津教案的處置中,計判處良民死刑二十名,充軍二十五名,包括天津知府張光藻與知縣劉傑,亦被押交刑部,判終身充軍,流放黑龍江,賠款近五十萬兩,並派崇厚去法國道歉以了結此案。然結案之後,因與百姓原先的期待不同,致使群情譁然,譴責曾國藩為「賣國賊」之罵名遍傳,而京師的湖南同鄉更引以為湖南人之恥,將京師湖南同鄉會館中所懸曾國藩之官爵匾額悉數擊毀,且將其名籍削去,不再承認他是湖南籍人。曾國藩這位「中興名將」,轉瞬之間變成「謗譏紛紛,舉國欲殺」的漢奸、賣國賊,「積年清望幾於掃地以盡矣」。事實上,於此之前,曾國藩便已於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予其子紀澤之家書中,預知將會有這種結果:

吾此舉內負咎於神明,外得罪於清議,遠近皆將唾罵,而大局仍未必能曲全,日內當再有波瀾。

然而即便曾國藩深以為憾,一時之間,亦難挽此難堪局面,但他基本上仍認為「馭夷之法,以羈縻為上」辦和戎外交,便需妥協。

伍、曾國藩處置天津教案之評析

一、基本心態

由前述曾國藩處理天津教案本身之立場觀之,不僅是基於客觀情勢所迫,更堅持其深受儒家傳統「忠信篤敬」的主觀意識為準則,因此方見其與西洋列強相處之道的基本立場堅守一個「和」字。雖然這種立場在某些角度上而言,似顯過於軟弱、妥協,然以中國當時積弱不振、內外交煎、腹背受敵的情況而言,也只有能力對外妥協。此外湘軍在剿滅太平軍時,也的確是受惠於外力之助,諸如英國的常勝軍與法國的洋槍隊,以新式的武器助清朝攻下太平軍佔領的寧波、常熟、崑山、富陽等城。而清朝總理衙門為恐太平軍在沿海以船隻北上侵襲,更曾要求英、法軍隊助守大沽口;英、法等列強,為恐助華戰力不足,曾教導清軍使用大砲、學習射擊、訓練步兵戰術等。也因此而成就了而後李鴻章所率領的淮軍,成為清朝剿捻的主力部隊。總之在剿滅太平軍的戰役中,外國的槍砲輪船,對清軍而言,確是功不可沒,除了提供了強化先進的武力之外,在輪船運輸方面的幫助,一方面加速了清軍行進的速度,同時也解決了運輸重裝武器之困擾。

然而如再進一步探究曾國藩妥協的深層原因,則又可發覺,實則曾國藩對西洋列強,在求助中還存有一份感激之情。乍然聽之,或許難明究竟,然吾人如回頭看其於同治元年五月初八日之日記,認為洋人咸豐十年入北京時,未毀我宗廟社稷,又於當時助剿太平軍亂,皆係有德於中國之舉,中國不宜忘其大而怨其小,當可知其原由。

然而此舉實則是模糊了對侵略者本質的認識,將對外「和戎」的深層意義有所扭曲。因此吾人在盛讚其師夷智,興洋務的同時,對於這一深層的意識,或應有所譴責。妥協是「不得已」,感激則有些許「倒果為因」。

再者,自前述其就任前所上奏對天津教案的認知而言,「審虛則洋人理直,審實則洋人理曲。即使曲在洋人而公牘亦須渾含出之」,當知是非曲直早已瞭然於胸,其處理關鍵僅在於如何拿捏輕重。既要對洋人交代,又不能盡如洋人之意,也不能太過輕懲本國官民,但又難逃本國人民的責難。因此,自其個人內心深處所具之心態而言,曾國藩在處理天津教案到任之前,便已知極可能將腹背受敵、任務艱鉅而立下遺書,必要時或許將犧牲性命以保全某些底限,這便牽涉到如後討論其所堅持的原則問題。

二、堅持理念

曾國藩曾在同治六年於批牘中訓誡所屬處理洋務應注重大小事之分際,不需事事爭辯:

凡與洋人交際,小事可許者許之,宜示寬大平恕,大事不可許者,宜始終堅持力爭。若小事處處爭競,則大事或反有放鬆之時。不分大小,朝夕爭辯,徒為彼族所輕視。

而曾國藩也正是以此抓大放小、實事求是的誠信外交,得以在兩次鴉片戰爭後,與西方保持適切的關係,並從中取學習與推動洋務的空間。在前述諸項討論中,吾人看到曾國藩在處理天津教案時,似乎一味堅持妥協,強調其以「和」為主的外交原則,而處置的結果,也令天津居民譁然。不僅如此,湖南同鄉也引以為恥,甚至全國同胞均不已為然,以致罵名遠播,造成其人生中聲譽的最低潮。然而再深入細探,曾國藩在處理此案時,深知肇事之導火線乃因豐大業開槍,致引起天津居民難以撲滅的熊熊怒火。處理此案,心中實存有強烈的無奈,而對官民的懲處也並非盡依法國之要求,而是有其預設立場以及處理底限的,正如呂實強在〈揚州教案與天津教案〉文中論述曾國藩處理教案的態度乃以「理勢並重」為原則。無奈之情乃因中國積弱,深恐引起國際戰事,吾人當可於同治九年八月十四日上奏之〈呈遞已革天津府縣親供併陳現辦情形摺〉中得見其對滋事一節實有其客觀公正之看法及處理時所充滿之無奈:

臣等細核此案,雖由謠言肇釁,而百姓之聚眾滋事,實緣豐大業之對官放槍,倉卒致變。未經放槍以前,該領事怒責巡捕,趨赴商署持械出入,百姓並皆讓路,任令行走,初無傷害之心。若使豐大業不兩次放槍,必可安然無事。…惟地方釀成如此大變,邊釁幾從此開,自非尋常因案被議者可比。


至於所堅持的底限,可自其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與其子曾紀澤之家書中見之:

余令道府拿犯已十一人,或可以平洋人之氣。如再要挾不已,余唯守死持之,斷不再軟一步。

只是九月十三日所上奏懲處人數卻仍多於這個堅持的數字。然再細想之,在其懲處方略中,他把握住一個最中心的堅持,就是拒絕法國公史強烈要求天津府、縣地方官抵命的無理要求。

另一方面,曾國藩處理本次教案,也並非全然的只處於挨打的求和立場,而是有作調兵遣將的備戰行動的。他事先已調派了李鴻章等人分別在直隸、天津等處待命,又調派了馬隊進駐,以備和談破裂作戰之用。此舉於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家書中清楚可見:

奉旨外派丁雨生、內派毛煦初來津會辦,並派李少荃帶兵入直。又因伯王之奏,調蒙古馬隊三千、東三省馬隊二千備用。

以其堅持「和戎」「不起戰端」的立場而言,對教案相關人員的懲處實亦仍為一「不得不」的作法。觀其同治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與其子之家書,當知其所作之處置實乃一痛苦之抉擇:

日內竭力拿犯,已者近四十人。將來除釋放外,計抵償者二十人內外,軍徒者十人內外。如果保定和局,即失民心,所全猶大。但恐和局不成,枉令斯民拘系敲榜耳。

三、角色立場

評論歷史人物,應以當時代之背景為基礎,如純然以現代人的觀點為之,未免有失公正。人非聖賢,任何歷史人物的所作所為,都難以超越其所處時代的侷限,因此吾人當設身處地以當時的環境條件為依歸,做客觀的評論。至於其對後世的影響或貢獻,則又不仿以現代人的眼光做客觀的分析。然而無論如何,許多問題在不同人的觀點下,亦常有不同面向的思考,也都有不同角度的省思,因此如能以一個寬廣的心態看待不同的說法,將會對被評論的歷史人物更公平些。

曾國藩處理天津教案之時間為同治九年六至九月,距其去世時間同治十一年二月,不到二年時光。當時他的身體健康已極不樂觀,本文前已述及他在接諭令處理天津數案時,正逢重病修養期間,實為抱病勉強披掛上任,而上任前也已盱衡情勢,作了最壞的打算,甚至預立遺書。而在此之前,曾國藩早在咸豐年間便已開始倡導洋務,學習西方製造槍炮、彈藥、輪船,派員赴美採購機器設備,翻譯西書,派遣留學生等。因此他對於中西強弱的對比,早已了然於胸,當雙方有所對峙時,不具實力的一方勢必也不具爭霸的資格,否則將會引發更大的災難。曾國藩是站在制高點看待全局,而天津的百姓在群情激憤的情況下,勢必難有理性的的判斷,當判決的結果不符人民的期望時,也只有將所有的怨忿,堆積到曾國藩的身上。

當然,自另一個角度觀之,曾國藩明知導火線起因於法國領事豐大業先行開槍,方才引發一場嚴重的屠殺洋人事件,然為顧全大局,避免引發另一場更大的浩劫,而作出讓本國人民難以接受的懲處方案,以回應法國無理的要求,也成為曾國藩人生中最困難的抉擇,因此而承擔舉國的罵名,也只有暗自承受。在年老病衰的情況下,曾國藩尚須憂勞似此,實有「身下由己」之嘆!

四、大陸學界看法

關於對曾國藩處理天津教案之學界看法,筆者曾利用於二〇〇七年七、八月赴湖南長沙查找相關資料時,針對此點訪談大陸數位學者,包括《曾國藩》長篇小說作者,現任岳麓書社首席編輯唐浩明、河北師範大學教授董叢林、河北首督師範大學教授遲云飛以及湖南省「曾國藩研究會」辦公室主任胡衛平。四位學者的看法與筆者之意見雷同,雖然僅只四位學者的看法,並不能代表所有人的意見,然分別自不同角度之論述,亦足滋參考。如董叢林對曾國藩處理天津教案之表現,有更深一層的看法,值得吾人深思。他認為曾國藩乃當時處理教案之「局內」大員,其行事勢必無法按照「局外」各界激憤的情緒去做,為了安撫群情,出現懺悔之意,表面上是向輿論謝罪,實際上並非言由其衷。然而就天津教案引發的導火線而言,實則為天津百姓與教會長久以來的誤解與積怨,由於天津百姓的不理性而引發暴動。面對中國積弱、列強環伺的局面下,安撫諸國應是必要的,否則引起國際性爭戰,將對天津百姓傷害更劇。當時各界對其強烈的指責,有些是基於政治鬥爭,但有大部分是屬偏激的排外情緒,並未就全局加以考量。對此,唐浩明亦持同樣看法,認為「錯在天津居民的暴行不可取,站在清廷與曾國藩的立場而言,不如此處理將會擴大國際性衝突,情況將更加嚴重。」這個看法也正好與胡衛平所言「弱國無外交」相呼應。胡衛平認為,時代、背景及曾氏個人採取的「忠、誠、篤、信」的對策在外交上的應用,決定了天津教案處理的結果。在「落後就要挨打」的情況下,在苦難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國,假如另外派一個人去,也想像不到比曾氏高明之處,或有比我們所期盼的更好的結果。至於遲云飛則認為,從政治的角度講,在當時曾國藩確有不得已的苦衷。中國一八六〇年敗于英法聯軍之後,國內戰後尚未恢復,不能再戰,妥協是一種無奈的選擇。而他認為天津的民眾確有過分之處,比如不分青紅皂白亂殺外國人,即便在今天也不能不嚴肅處理。而遲云飛更認為,當時許多西洋人包括天主教神職人員,把中國人看成落後的不信上帝的野蠻人、下等人,而自身以上等人自居,也是教案的根源之一,法國領事豐大業便是這樣一種人物。

陸、結論

自前述之評析中,筆者最大的感觸便是「身為政治人物的無奈」。曾國藩一世英名,因天津教案而盡毀,然而他在事前早已料到勢將遭遇「不是命毀就是名毀」的命運,因此才有預立遺囑的舉措。以當時清朝內亂外患頻仍,長期積弱不振的情況,只有似曾國藩等之涉外人員,才知清廷是否有實力與洋人對抗,天津居民甚至全國民眾只是基於情緒的衝動,卻是昧於實情的。

曾國藩在天津教案的處理中,處於兩難的境地,然實則是心向百姓的,只是礙於政治面的大環境所迫,所作之種種處置實乃「不得已」之最低限度。否則即如王恢在一九九七年《湖南文獻》第五卷第一期發表之《曾國藩的學術與事業》一文中所言,「如若天津教案對外處理失當的話,八國聯軍或將提早二十年發生,中國或許也早就被列強瓜分了。」因此在責難之餘,退一步想,當有所釋懷。

再者,天津教案發生時間為同治九年五月,距其去世時間不到二年。前述曾國藩在接辦天津教案時,仍免強抱病上任,據史料記載,當時他已左目視線模糊、右目失明,並患有嚴重的暈眩症,而且曾國藩還患有長期的皮膚病,常痛苦至夜不成眠。然而在教案的處理中,病痛並未影響到他的思緒與判斷,權衡得失之間,筆者認為他仍能拿捏精準。儘管難免「順了姑心失嫂意」,然如以當時法、英、美、俄、比、德、西諸國聯合強壓的情境而言,順了天津百姓之意,可能會為天津甚至全中國帶來更大的災難。而事件之後需忍受全國百姓「賣國賊」的罵名,忍受湖南同鄉開除會籍的屈辱,加上處理教案後又被清廷從直隸總督再度調任回兩江總督之職,即便他不以任高官為職志,抑鬱之情難免,天津教案可說是曾國藩政治生涯的悲劇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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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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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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