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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六书古微》之转注说
作者:徐娟
【摘要】《六书古微》共十卷,是近代文字学家叶德辉先生所著。叶德辉(1864—1927),字奂份(一作焕彬),号直山,一号郋园。室名观古堂。湖南长沙人,一作湘潭人。

  《六书古微》共十卷,是近代文字学家叶德辉先生所著。叶德辉(1864—1927),字奂份(一作焕彬),号直山,一号郋园。室名观古堂。湖南长沙人,一作湘潭人。据《吴中叶氏族谱》记载,其父叶浚兰原居江苏吴县洞庭东山,在太平天国革命军进至苏浙地区时,迁居长沙。另外,叶德辉在他的《释人疏证》一书中写到“光绪壬寅仲冬长沙叶氏印行”,在该书自叙中又有“光绪壬寅夏,六月中伏日,长沙叶德辉叙”。《湖南文史资料》也把叶德辉作为湖南长沙大劣绅之一来评述。”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叶德辉为湖南长沙人。而湘潭一说,现尚无实据。叶德辉在其所著《六书古微》中又署名“南阳叶德辉”,并有“南阳”藏书印一方。南阳现为河南南阳市,位于河南省西南部。西周时南阳为申伯国,战国时称宛,秦时为南阳郡,秦汉以后为郡府治1600余年。可见南阳历来都在河南省境内。据考证,南阳是叶姓的发源地,叶德辉在其所撰诸书中多有“南阳叶德辉焕彬撰”的字样,大概就是依此为据。

    叶德辉八岁入小学,光绪十八年中进士,官至吏部主事。然不久就弃官回乡里,以著述、藏书为事。其所藏达20余万卷,所著及校刻书凡百数十种。在版本目录学方面,叶德辉编辑了《观古堂书目丛刻》一书,著有《书林清话》、《元私本考》及《〈书目答问〉序》:在文字学方面,叶德辉先后刊印了《释人疏证》二卷、《六书古微》十卷、《说文读若字考》八卷、《同声假借字考》二卷和遗著稿本《说文籀文考证》二卷。后四部书又合称为《郋园小学四种》。可见,叶德辉不仅是一位著名的藏书家与版本目录学家,而且还是一位文字学家。

    古人把汉字归纳为六种类型,转注是其中之一。“转注”一词最早见于班固《汉书•艺文志》,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给转注下了定义,曰“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但是对于“转注”的理解,自许慎以次诸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叶德辉在《六书古微》一书中对“转注”问题也进行了探讨。他认为“许君当时独举考、老二例者,正以老部字无不承老而言,即部末孝字似于老字,无可依附而卒。申其意曰:‘从子,子承老也,则同意相受,岂不更显然乎?夫老一字既建类矣,又一首矣,又同意矣。于是字字有所承受,字字可以遁转。盖转注之字未有明白易知如此部者’”。叶德辉把“类”与”首”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来对待。所谓“类”,即指老部字,指部首而言;所谓“首”,是指老、考、耋、耄等字皆从之人、毛,是指意符,也就是事类而言。孙雍长也认为“‘类’即谓事类。‘首’即谓‘类首’,也就是现在通常所讲的标志是类范畴的‘意符’”。至于,“同意”,叶德辉则把“考”与“老”看作是一同意相受”的双方。这与多数学者的意见是一致的。除许慎所列老部以外,叶德辉还认为“至散见他部诸字有不建类、不一首之转注”,这其实是将转注用法和转注造字区别开来。转注用法是指用转注的一些规定来说明字义,而非产生转注字。叶德辉还将这些“不建类、不一首之转注”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各自为类,各从其首

    叶德辉认为“此但转注,而各自为类,各从其首,更无同意之可言”,这一类转注字分属不同的事类,其所从意符也不相同。如《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曰:“下,底也。”又“底,山居也,一曰下也。”叶德辉先生把“下”与“底”看作是一对转注字。“下”与“底”分属《说文》上部和广部,“下”本为指事字,“底”为形声字。可见,两者只是意同,所从部首、义符皆不同。如若谓之转注,岂不是凡意同字皆可谓之转注?这其实是把训诂学的“互训”方式看作是文字学六书中的“转注”。我们认为“下”与“底”只是两个同意的字,与转注无关。又如“谨”与“慎”,《说文》曰:“谨,慎也”,“慎,谨也”。两者意义相同,后来还有“谨慎”这一同意复词。谨与慎分属《说文》言部和心部,这只是由于古人造字时所选取的角度不同,谨表示言语方面,慎表示内心方面。如果把这类同义的字都看作是转注字,那么像今天的同意复词都可以看作是转注字,比如“歌咏”、“呻吟”等等,这无疑扩大了转注字的范围。所以,叶德辉所举“下”与“底”;“谨”与“慎”等字都说明了它们符合转注用法,而非转注造字。

    二、虽归一首,但不建类

    按叶德辉所说“又有一首而不建类之转注,……凡若此者,其所从字同,而其部中字义例杂出,各以类次。此但有转注而不得谓之同意相受”。这类转注字归属同一部首,各部中字义例杂出,各以类次。如《说文•口部》:“咽,嗌也”,“嗌,咽也”。咽和嗌都在口部,读音相同,是阴阳对转的关系,并且意义也相同。但这两个字只是同部首的同义的字,因为这两个字的部首“口”不是意旁,是类旁,并不能说明咽或嗌是转注原体字。“同意相受”就是说部首即义旁和这个转注字的概念完全相同,即新字受意于部首。许慎举“考”、“老”为例,考以老为部首,与老同类,考又以老为义旁,受意于老,考、老同义。再如《说文•言部》:“信,诚也”,“诚,信也”。诚与信都以言为部首,但不与言同类,所以诚、信并不是言分化的转注字,而诚与信也并无从属关系,就不应该看作是转注字。因而叶德辉说“若晨、尔、爽、工、巫、高、……等字,或从形同意,或从文同意,皆可同意而不可转注。此益证老部之成立为‘建类一首,同意相受’八字之一部,非他部杂出诸类之可例也。”

    三、增省其文,以相转注

    这一种情况较为复杂。叶德辉将其分为两类:一种见于同部;一种见于隔部。叶德辉引《说文•目部》:“目,人眼”,“眼,目也”。部首字“目”既是“眼”字的义旁,又是“眼”字的类旁,并与“眼”同义。所以,“眼”可以视为转注字。《说文》:“八,别也。象分别相背之形。”《说文•八部》:“分,别也。从人,从刀,刀以分别物也。”“仌,分也,从重八。八,别也,亦声。”八、分是双声对转,其实是一个字。《玉篇•八部):“仌,古文别。”所以八与分可以看作是一对转注字。这些都是同部的情况,叶德辉又引《说文•火部》:“炮,毛炙肉也。”炮、炙不在同部,但意义相同,叶德辉谓之“皆转注之变例也”。可见,炮、炙并不是转注字。

    四、杂采方言,以相转注

    叶德辉认为“又有杂采方言以转注者。……此更后起之义,亦转注之变例也”。陆宗达等人持此论。陆宗达在《说文解字通论》中提出“中国地幅广袤,方言繁多,同样一个词在甲地这样说,在乙地却那样说,于是使用不同方言的人去各自按照本地语言造字……”叶德辉以《说文•木部》为例,“椽,榱也”,“桷,榱也”,“榱,秦名为屋椽,周谓之榱,齐鲁谓之桷”。所以叶德辉认为椽、榱相转。由于方言的差异,用以表达同一事物的文字有多个,但我们并不能认为是转注字。陆宗达认为“‘随音立字’还得按照‘指事’、‘会意’、‘象形”形声’这四种造字之法”。许慎释椽与榱为形声字,可知椽与榱并非转注。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曰:“《方言》曰:‘匕谓之匙’,苏林注《汉书》:‘北方人曰匙。玄应曰:‘匕谓之匙。今江苏谓匙,汤匙也。’”匙以匕为义符,与匕同意,可以看作是转注字。但这也并不能说明所有这类情况都是转注字。

    五、借用同声,以相转注

    叶德辉认为这类字不用本字,而是借用同声的字来转注,他说:“此盖转注而兼假借又例之变而又变者也”。梁东汉认为:“转注字与假借宇也有一点相同,那就是,意义相同,声音相近,但也有不同的地方,转注字必须具备同部首、声音相同或相近、意义相同这三个条件。而假借则只要声音相同或相近就可以假借,借字与被借字可以不同一部首”。叶德辉举《说文•又部》:“及,逮也”,《说文•隶部》:“隶,及也”,叶德辉认为隶可假借为逮。逮与隶分属不同的部首,事类也不相同,我们不能只因为意义相同或相近、声音相同或相近而判断为转注字。我们认为转注字可以不在一个部首,声音可以不同,但其所属的事类、意义必须相同,这样才能“相受”,而不是“互训”。至于转注兼假借,孙中运认为“假借字是‘六书’之一,它的字义是可以‘同义’的,因为假借是在本无其字的情况下‘依声托事’的,是用借声表义的方式创造的文字。如‘兹’和‘斯’、‘此’都是假借字,但它所表示的概念,就是它的本义。……把古人写的别字用来和一些字的本义相提并论讲‘同义’,是不应当有的错误”。

    以上是叶德辉关于“六书”中转注的看法。叶先生糅合各家所长,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将后人的转注用法与最初造字时的转注造字法区别对待,认为“惟谓凡某之属皆从某,即同意相受。此在仓颉字少时或本如此。至周秦以来名物繁杂,文字增多则不能以此为定限矣。老部十字吾定为造字时原篇,他部则虽一首建类,而一类之中名义糅杂,与同意相受失之远矣”。我们虽然至今对转注还没有统一的意见,但叶德辉对转注的研究角度、方法留给后人以很大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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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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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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