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湖南人物 | 人物专题 | 湘人文库 | 人物研究 | 人物图片 | 史迹馆所 | 影音作品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人物研究 > 研究文章
试论杨度的国家主义法律观
作者:周文虎
【摘要】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杨度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本文就从清末礼法之争的历史断面切入,以杨度在礼法之争中发表的文章和演说为依据,分析杨度在论争中展现的国家主义法律思想。并尝试探讨分析了杨度国家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生原因,述评其意义与局限。

    杨度(1874年-1931年9月17日),生于湖南湘潭,原名承瓒,字皙子,后改名度,别号虎公、虎禅,又号虎禅师、虎头陀、释虎。他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奇人,政治活动家。先后投身截然对立的政治派别,颇具争议。

    从礼法之争到筹安会,杨度以其独特的思想和经历在中国近代转型中留下了自己的印记。学界对于杨度的关注,多集中于其君宪救国的政治思想及其在袁氏复辟中的活动。关于杨度在清末礼法之争中的活动及阐述的国家主义法律思想,则少有论及。本文试图从其在礼法之争前后发表的文章和演说中,综合审视和归纳杨度作为日本法政大学留学生所展现出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理念,将其国家主义法律观加以综述并评析。探究杨度这样一个心路历程复杂、思想轨迹反复的爱国士人的思想流变,有利于了解爱国士子面对“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思考和对于国家民族命运的忧虑。了解他们所思考的高度和深度,为我们今天继续应对全球化的冲击提供了一个思想基础,他们饱经忧患的思索和历尽艰辛的实践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和经验。

    一、杨度的国家主义法律思想

    杨度的国家主义法律观为广大国人所熟知,通过清末“礼法之争”用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则是杨度在留学日本之时,通过精研西方列强历史和社会,得出的救国之术。杨度在其代表作《金铁主义说》中,曾经系统的论证了改革中国家族主义法律的必要性。他回国后在资政院发表的演讲,绝非一时性起卷入礼法之争,而是要借助礼法之争这个平台,向更多的人宣传和阐述他的这一套救国理论。可以说,他这是借礼法之争之名,谈的却是超脱于礼法之争之外的救国图强的微言大义。

    (一)变法修律之必要性

    根据二十世纪初的形势,杨度从内外两个方面阐述了将制定新刑律的必要性,希望清政府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制定新刑律,以臻国家富强,与列强对抗。

    对内,他指出,旧刑律沿袭秦律,历唐、宋、明数千年相沿不变,已经与当下实行宪政的宗旨完全不符,“本朝刑律皆循唐、宋、明旧制而唐、宋、明旧制又皆沿于秦律,其改正理由即因与预备立宪宗旨不合,试举大者而言,缘引比附即其例”。援引比附,即律无明文,允许审判官临时援引前例和相近的律文判断案子,中国传统司法上的“入罪,举轻以明重”,也就是现代刑法上所谓的类推解释,这违反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杨度依托当时的立宪背景,从立法、司法相互独立的分权宪政角度阐述了其罪刑法定的思想,批判了旧刑律这种原始的定罪模式:旧刑律的援引比附,司法权侵犯了立法权,侵犯了民意机关的权力,这是不能忍受的对于宪政的破坏,“立宪的原则,立法、司法是分开独立的……(援引比附)司法之时有立法之意,与立宪原则最相违反”。

    对外,杨度认为中国旧律不符合于世界法学的公认原理,“现世界法学,自十七世纪以后,法律皆有共同之原理、原则,如合此者即适用,否则即不适用”。因此,旧律不能见容于西方列强,导致了一系列的司法恶果,如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教案的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主权的完整。如今西方列强既允诺在中国改良法律后,便撤去领事裁判权,那就要“力尽人事,先由自己改良法律与审判制度”。

    暂且不论收回领事裁判权究竟是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动因抑或是改革双方用以推动改革凝聚民心的政治权谋,从以上国际国内两方面的全面透彻分析可见,其追求宪政的目的、动机,与以立宪为幌子假借修律立宪巩固统治的清王朝有根本上的区别。他希望以日本为范,真正彻底地贯彻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以西方的法律原则和思想来制定新律,“旧律既不适用,不能不改用新律,一切法律都(应)与宪政相符合”。他是真正彻底的君主立宪主义者。他认为要立宪就必须制定适合宪政的新法律,因此进行法律改革,制定新律是必要而且必须的。尽管他在政治上反对暴力革命,反对推翻帝制,但其忠实于宪政的进步法律思想却不应忽视,也不能因此而被抹杀。

    (二)新旧律之不同

    杨度认为:新刑律与旧律的根本不同之处,就是“精神上主义之分别”即旧律依据家族主义,新律依据国家主义。杨度从中西不同国情出发,阐述了中国的家族主义与西方各国的国家主义产生的不同原因。

    中国数千年来,分立之时少而统一之时多,言治国者少言治天下者多。既曰天下,则无与国之并立,无对外之竞争,但求内部之安宁,已称平治矣。于是为设家族之界,使家自为团,族自为群,各自谋其生活,因其天然之长幼而为之立家长焉。……自首之儿,一切行动听命于黄耆之父,此其权利也。国家法律亦本此意,家人有罪,家长连坐,此其义务也。于是,天子治官,官治家长,家长治家人,以此求家庭之统一,即以谋社会之安宁,故中国之礼教与法律,皆以家族主义为精神者也。

    中国在东亚视野内的一枝独秀造成国人对于国家间竞争意识的模糊,中国社会早熟的文明和远超周边国家的文化使士人们在可见范围内形成了一种优越感,产生了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超国家理念。在中国文化中“国”的概念被淡化,而“天下”这个超越国界的概念不断强化。“无与国之并立,无对外之竞争”,中国人并无国家的概念,而是形成了一个从家族到天下的社会结构观念。在这样的观念下,家法自然成为维护秩序、追求治平的重要手段,同时家族和睦统一,也就意味着社会安宁政通人和,治天下犹如治家,治家亦是治天下,所谓“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也可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这就决定了中国的礼教和法律,都是以家族主义为精义,极端重视家庭的。

    西方国家就不同,“各国则不然,自其有国以来,无一日不与他国并立,与其分一国之人而为无数家以竞于内,不如合一国之人而为一家以竞于外”。西方各国面积小,战略缓冲不足,各国之间犬牙交错并立竞争。在这样激烈的竞争背景下,西方各国全国之民,为了“上下一心以谋对外”,“必须人人皆为其家人而直接管理之,必不许间接之家长以代行其立法、司法之权也”,是故“各国之礼教与法律,皆以国家主义为精神者也。”可以说,西方各国为了适应国际竞争和在斗争中求生存,故而萌生并发展了国家主义法律精神。

    (三)修律变法,强国富民的进路——国家主义替换家族主义

    杨度深入阐述了变法修律应当采用国家主义,而不是仍旧坚持家族主义。他驳斥了那些企图杂合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主张,“故此二主义者,不两立之道,无并行之法者也”,认为二者相互冲突并不能并行不悖。所谓兼采二者的论调,“是与国家主义日行日近,而与家族主义日行日远也”。

    他将二者冲突相悖之处归纳为两点:

    1.家有蠹民,国所不容

    “国家主义之国,必使国民直接于国家而不间接于国家”,而秉持家族主义的中国“虽有四万万人,而实无一国民也”。他将家族主义下的中国划分为家长和家人两类人,而家人中又划分为男家人和女家人,“此二种家人皆与国家无丝毫之关系,义务不及其身,权利不及其身,但无生计无能力,以为社会之蠹、园家之蠹而已”。在家族主义之下,除了少数的家长外,男家人被家长管束豢养,女家人更是成为附属品。国家主义需要人人有权利、人人有能力,以帮助国家应对外部竞争,因此这样的社会蛀虫是国家主义所不能容忍的。

    2.家国争利,矛盾尖锐

    在家族主义下,家长为家族谋食出仕,“虽曰有职务,而其心则非对国家负义务者,而实为对家族负义务者”,家长一人出仕而须抚养全家,处处以家族为重,当家族之利益与国家之利益有冲突之时,家长必然会牺牲国家的利益保全家族,甚至为了家族而贪腐敛财。这就是家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尖锐冲突之处,国家主义之下绝不容许有这样家国争利的情况出现,人人皆有自食其力之能力,出仕之人也没有这么重大的家累。而家族主义之下,“有家人之重累在后,何能责官吏之不贪”,而且“此等人在社会虽或加以贪官污吏之名,而在家庭实有慈父令兄之德”,这就出现了一种价值冲突,家国争利在家族主义视野下是一种两难的价值悖论,难以消解,只会导致国家的内耗。

    鉴于上述的矛盾冲突,站在救国富国的高度来看待关于新刑律指导原则的论争,杨度认为家族主义“非区区一刑律之问题……乃中国积弱之根本原因,而此后存亡所关之大问题也”。家族主义下,“全国无一国民,又无一为国事而来之官,国乌得而不弱,乌得而不贫?”为了国家富强,只能改弦更张,使官吏尽心,人人尽力,凝聚全民族四万万人之心智力量,“今欲转弱为强,则必自使官吏能尽心国事始;欲官吏尽心国事,则必自去其家人之累始;欲去其家人累,则必自使有独立之生计能力始;欲使有独立之生计能力,则必自与之以营业、居住、自论各种自由权利,及迫之以纳税、当兵之义务始。欲与之此种权利,迫之以此种义务,则必自使之出于家人登于国民始”,只有以国家主义替换家族主义,使国人从家长家人的角色转变成有权利义务的国民,如此方能凝聚全民族四万万人为救国图强共同奋斗。如若仍旧抱残守缺的一味坚持家族主义的法律理念,那么变法修律就毫无意义,“留此不改,则无论如何加火法、改官制,皆为虚文”,之前的所谓官制改革、师夷长技都是空中楼阁,治标不治本,不但不能起到经国济世的重大功效,反而还会使“国事之愈益腐败,国势之愈益贫弱”。杨度承认,一切国家都会有家族制度的阶段,历史上所有国家的政治法律都经历过家族主义支配的时代。区别在于:有的国家制度发达较早,很快由家族主义转变为国家主义;有的发达较迟,到现在还是家族主义。中国就属于后者。但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国家间竞争日趋激烈,国家与国际的概念区分明确,列强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秉持着国内国外不同标准:“对于内则文明,惟理是言;对于外则野蛮,惟力是视”。西方的国内法“于异国之人,无不以自由、平等为原则,人人自由,人人平等。准是而实行之,无恃强力以从事者……国际法者,铁炮的说话而已。两强相遇,兵力在后,乃有国际法可言。若夫一强一弱,则弱者直可谓无言国际法之资格”。面对这样的巨变,秉持着双重标准的“文明国,野蛮世界”,中国只有转变为国家主义,方能救国图强。

    (四)国家主义法律观的全面阐述——金铁主义

    杨度对于其自身国家主义法律观的阐述,主要是依托于对中国传统和现实仍存在的家族主义法律观进行批判而逐步展开的。杨度学习西方法律思想,最功利同时也是最终极的目的就是为了救国图强。这一目的就决定了他在学习西方过程中,目光必然是在中国与西方之间往来逡巡,比对研究,导致了他选择了以对比批判家族主义法律观展开自身国家主义法律观的研究进路。因此,在前文引证的杨度对比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的论述中,其实已经展示了杨度大部分的国家主义法律观,以下将它们从与家族主义的对比中抽离出来,集中总结。

    1.国家主义——金铁主义

    所谓国家主义,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国家制度。“国家对于人民有教之之法,有养之之法,即人民对于国家亦不能不负责任。其对于外,则当局过皆兵以御外侮,对于内则保全安宁之秩序。必人人生计发达,能力发达,然后国家日臻发达,而社会也相安于无事”。国家保证人民有法律内的自由权利,国家履行义务教养保护人民,而人民对国家也负担义务。“西法对于人民有成年不成年之别”,在没有成年之前,他对国家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交给家长代替行使,但到成年后,家长就要把这些权利还给他本人,由他本人行使,不能代替。

    杨度将他的国家主义,又称作金铁主义。

    吾之所谓世界的国家主义,变词言之,则为经济的军国主义是也……我特于吾所谓经济的军国主义,为创造一新名词以括之曰金铁主义。金者黄金,铁者黑铁;金者金钱,铁者铁炮;金者经济;铁者军事。欲以中国为金国,为铁国,变言之即为经济国、军事国,合为经济战争国。

    以经济支撑军事,以军事保障扩展经济,“若立国于今世,而但有军事力而无经济力;则仍将不适于生存,而为劣败之俄罗斯”。必须如西方先进国家一般,能将国内文明与国际野蛮相结合,将经济与军事相结合,须能进行为经济而战争,而不是仅仅为军事而战争。经济为先锋实力渗透,军事为后盾实力支撑,将经济和军事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谋求国家富强,使“其势力之融会合并、磅礴郁积有如此”,“以此二者立国也,则其适于生存而可与列强驰骤于世界可断言矣”。

    2.国家主义之具体要求

    杨度将金铁主义之具体要求分为对内与对外两部分详加论述,其大略如下:“对内的——富民——工商立国——扩张民权——有自由人民;对外的——强国——军事立国——巩固国权——有责任政府”。

    杨度认为,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本国人民之生命财产,今乃牺牲之以专事乎外,则是与人民之所以组织国家之目的已相背而驰,乌用此国家为者”。国家只有先履行好其对内的职能,然后才能实现其对外的职能,内外应该结合起来,“在内而谋其自立,在外而谋其自存,遇乎内外而言之者也”。“经济根于人生之欲望,乃人之所赖以生者,不必因对外竞争而始恶贫,孔于不称军旅而不能不言富教,则富固非以国际竞争而始重矣”,人们追求富裕的欲望应该得到尊重和引导,国民富裕是国家富强的根基和前提,“夫民富之结果,未有其国不富者”。

    工商立国,就是“使一国之资本家团结组合,取一国之重大实业而经营之,以保存固有利权以抵制外人之占领,则富者虽愈富,然于经济必有益矣。吾之主张工商立国者,不外乎使国中生产事业日趋发达,于经济战争之中由劣败而反于优胜之意”军事立国,就是整饬海陆军队,加强国防实力和军队实力,以作为外交之凭藉、经济之保障,“此专以对外者野蛮专制之国,故曰对外也”。

    保护民权和巩固国权也是分别站在对内对外两个角度阐述的方针。一个国家要是经济发展、工商兴盛,必须首先解决民众对于财产和生命的不安定感,只有保护人民对于财产和生命的神圣权利,才能使他们放心而且乐意地去发挥才智创造财富,“欲人民之经济发达,不可不先有以保护其生命财产之安宁”。“政府所办外交之事,其为利为害无一分一毫而不直接影响于国民”,一个合格的政府,不仅要对内保护民权,对外还要在外交上努力进取,维护国家的权利,保证内政不受干涉。

    有自由人民,在杨度看来是指有政治自由之人民。杨度将“自由”区分为哲理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理上的自由是指没有公共机关负责公平和裁断的人人自任,其实是一种无政府状态下的散乱。而杨度所指的政治自由“即所谓自治也”,

    人民之有政治上自由者,则必能以人民之自由意思组织政府,统撰法律,以保护各个人之生命财产,而政府即以此法律,而实行于人民之间。在形式上虽若政府为治者,而人民为被治者,然政府者人民之所立,法律者人民之所定,政府乃以此而治人民,斯与人民自治何异焉?

    有了政治上的自治,那么责任政府也就顺理成章了,“此政府又对于人民而负不得不治之责任,负不得不保护之责任,故谓之责任政府”。“故吾欲以中国与世界各经济战争国相遇而不至于劣败,斯不得不采取文明制度以移植于我国,而自由人民不可不发生,责任政府不可不改造矣。”

    杨度的这一金铁主义说,体现了他的一种个人本位的国家主义法律观。这一法律观,是君主立宪理论在法律上的反映,其目的是希望用这种思想为指导制定出适合资产阶级需要的法律,通过保护民权发展实业来培育市民阶层,从富民求强国,进而与西方列强相对抗。

    二、杨度国家主义法律思想的成因

    杨度早年师从著名学者王闿运,醉心于王之帝王学,是王的得意门生。1902年首次赴日留学,入东京弘文学院师范速成班,受留日学生影响,思想日趋激进。在结业会上,杨度当场和日本高等师范学校校长嘉纳治五郎就国民性和教育问题激烈辩论。1903应清政府经济特科考试,列一等第二名。因一等第一名、未来的北洋政府财长梁士诒被疑为康梁革命党,杨度亦受牵连而被除名并通缉,再度留学日本,入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集中研究各国宪政。他热心国事、友善同学、才华出众,在中国留日学生中颇具声望,被选为留日学生总会干事长,后又被推举为留美、留日学生维护粤汉铁路代表团总代表。他圆满完成任务,声望大增。

    1907年杨度回国,任湖南宪政公会会长。次年,袁世凯、张之洞联合保荐杨度,进京出任宪政编查馆提调,颐和园皇族宪法讲师。其间亲历了清末的礼法之争,他与沈家本同为“法理派”的代表,与“礼教派”进行了争锋相对的论争。后秉持君宪救国之思想,却成为袁世凯复辟工具,为“筹安会六君子”之首。失败后避世学佛。1929年白色恐怖中转变政治立场,毁家革命,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周恩来同志领导下秘密工作。1932年病逝于上海。

    杨度实际上是以学者文人之身从政的,具有那个时代的知识分子的讲道义、重交情,既温文又执着的性格。杨度早年同革命派伟人孙中山有推心置腹的情谊,虽然政治理念不同,但二人还有救国救民的君子之约:“吾主君主立宪,吾事成,愿先生助我;先生号召民族革命,先生成,度当尽弃其主张,以助先生。努力国事,斯在今日,勿相妨也。”杨还把自己的好友黄兴介绍给孙中山,“度有同里友曰黄兴,当今奇男子也,辅公无疑,请得介见”。即便在杨度被千夫所指后,孙中山对他仍然没有失望的表示。再后来,更有杨度拯救孙中山于危难之中的一幕,践行了当年的东京之约。另一方面,杨度同保皇派的梁启超等也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在政治思想上也同梁更向接近;再者,清政府预备立宪使杨度满怀希望。在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时,他们通过熊希龄请杨度代写一篇关于东西各国宪政情况的文章,杨度欣然应允并写就《中国宪政大纲应吸收东西各国之所长》和《实施宪政程序》两稿。这一事件,使得杨度更坚定了其以国家主义为指导,通过变法修律改造国家,通向富强的信念。

    杨度看来,衰老腐朽的中国,以国家主义为指导实行君主立宪,可望平稳地走上民主富强的现代化之路。这正如一个久病缠身之人,应当缓施针石,如果骤下猛药,反而容易因为承受不住药力而加剧病情,适得其反,他对革命党的行动总认为是暴烈有余,成事不足。杨度这一用心良苦的主张,在清末民初狂飙突进的革命呼声中,曲高和寡,反而几乎葬送了他。

    1840年以降,英国叩关攻城,《南京条约》开中国不平等条约之先例,自此之后,列强纷至沓来,旋踵而至。中国之局势,至此为一巨变。自戊戌变法失败后,拜庚子拳乱和八国联军侵华的惨剧所赐,国人终于开始深切的意识到了深层次的体制问题。于是变法革新成为众望所归的历史潮流。而在这时,法律的变革成为清政府选择的变法突破口,“各就现在情况,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法律改同一律”。1902年沈家本和伍廷芳奉命修订法律,总领修订法律馆工作。

    深重的民族灾难,严峻的国际局势,都促使杨度忧心忡忡的思考着国家进步的进路。在日本留学期间,对于日本体制的耳濡目染,更自由的接触到西方的政法理论和启蒙思想,使杨度在探索国家富强的道路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国家主义法律观。

    三、评述——关于杨度法律思想的一些思考

    (一)时代意义

    在礼法之争的激烈论争中,杨度毅然决然的加入法理派行列,他的演讲和文章,将礼法之争推向高潮,使得这场争论从具体的刑律转为关于修律所应秉持的主义之争。杨度的文章,被时人认为是批驳礼教派最为透辟的两篇文章之一。杨度也以此为契机,宣扬和传播了自己的国家主义法律观。作为一种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它在20世纪初期的中国出现,绝非偶然。它既是当时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进一步发展,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之一的法律思想随之逐步传播的必然反映;又和当时学习西方的社会热潮与留学日本、欧美的知识分子群体在中国的产生密切相关。虽然它并非杨度所首创,但经杨度的介绍和宣传,使它得以在封建专制末期的中国出现并备受关注,从而与以家族本位为中心的家族主义法律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起了冲击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步作用。国家主义法律观与家族主义法律观的冲突,成了清末礼法之争的重要内容之一。

    杨度在抨击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的基础上,用国家主义法律观取代已经过时落后的家族主义法律观;摒弃诸法合体的旧法体系,采用诸法分立的新法;批判援引比附制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反对旧律完全以纲常为法,礼刑合一,主张道德和法律分立;高扬个人自由,个人权利,提倡国家利益高于家族利益等等。这些制度方面的改革和西方法律理念的引介,君主立宪国家主义思想的介绍,在当时虽然没有起到挽救满清王朝的功效,但有力的声援了沈家本的修律工作,使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航程得以延续,并为日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的制订提供了范本和依据,居功至伟。

    (二)理论创新

    杨度的国家主义思想虽然来源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进化论的理论,例如在杨度的国家主义学说中,可以清晰的看到斯宾塞和甄克思的社会进化论的影子。

    但是杨度并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它对西方各种资产阶级思想进行整合,并加入了自己的思考和理解,从而加以运用

    1.关于援引比附

    对于援引比附的批评,杨度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罪刑法定的刑法理论层面,他认为“立宪的原则,立法、司法是分开独立的……(援引比附)司法之时有立法之意,与立宪原则最相违反”。他依托当时的立宪背景,从立法司法相互独立的分权宪政角度批判了旧刑律这种原始的定罪模式:旧刑律的援引比附,司法权侵犯了立法权,侵犯了民意机关的权力,这是不能忍受的对于宪政的破坏。这一思想,逻辑清晰,既抨击了援引比附,又重申和强调了三权分立的宪政理论,进一步宣传了君宪救国的思想。

    2.关于礼教

    他并不是一味的抨击和反对“礼教”,而是承认律无中西,皆持礼教。对于礼法之争中,论者以新刑律是否与礼教相关作为争论焦点,杨度以为这种持论荒诞极端,

    论者若以为中国礼教之节目,乃天经地义之所不能移,有之则为中华,无之则为夷狄,有之则为人类,无之则为禽兽。……进而论之,即宪政亦违背礼教之政,决不可行。如以此论为前提,则度惟有缄口结舌,不敢赞一辞,以恭听主持礼教者之议论而已。

    “若不敢为此极端之论,而曰东西洋各国并非夷狄、禽兽,亦自有其礼教,不过与我不同,彼以其礼教以入彼之法律,我亦以其礼教以入我之法律,二是[者]皆是,不必相同也。”如果不是持着这种冥顽不灵的极端态度,承认西方人并非夷狄野兽,那么就要承认西方也有礼教,各以其礼教入律,在这一点上,中西并无不同。以此为前提,那么世界上就不应该有两种都是天经地义却又迥然不同的“礼教”,那么只能解释为礼教并非天经地义,而是可以变通的,“由是而言,则礼教并不能谓之天经地义,不过治民之一政策而已。审时变之所宜,应以何种政策治其民者,即以何礼教治其民,一切政治、法律、教育,皆视之以为转移,无所谓一成而不可变者也。”杨度从一种可以接受的前提出发,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将礼教演绎为“治民之政策”,从而将礼法之争中礼教派最尖锐的批判化解为政策之争。这对于清政府的统治者而言,是可以接受的范畴,而不是动摇国本的,这就在斗争的同时减轻了来自于上层的压力,也为新律的顺利通过和实施争取了更大的希望和余地;同时也阐述了一个法理学上的问题,法律还是应该考虑国情和政策。杨度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在国情和政策指引下的,“度以为无论何国之法律,未有不与其礼教相关者,此问题殆不足论,所当论者,今日中国之治国,究竟应用何种礼教之一问题而已”,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脱离开国情和历史,“礼教”对于法律的指导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采用何种“礼教”指导新律才是问题所在。

    3.关于国际法

    西方的国内法“于异国之人,无不以自由、平等为原则,人人自由,人人平等。准是而实行之,无恃强力以从事者。国际法者,铁炮的说话而已。两强相遇,兵力在后,乃有国际法可言。若夫一强一弱,则弱者直可谓无言国际法之资格。”

    杨度通过对于西方法律的全面考察和思索,深刻的分析了现代西方法律的两大分野,并指出了西方国内法讲求自由、平等,而国际法以实力为依据,弱肉强食。可见,杨度在学习西方法律的时候,并未盲从轻信,也未陷入纯理论之哲思,而是始终着眼于强国富民之目的,始终植根于列强瓜分中国之社会现实,清晰的认识到了西方法律的双重逻辑和双重标准,体现了在当时十分流行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也体现了中国传统士大夫经世致用的实用主义理念。

    从以上列举的几点,窥一斑而知全豹,杨度关于国家主义法律思想的体系,是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进化论的理论为基础,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传统和中国的现实需要,经过改造而成的一种新鲜思想。它在清末家族主义法律思想盛行,革命、保皇相对立的思想界注入了新鲜血液,无疑是一种进步的思想。

    (三)思想局限

    诚然,杨度的“国家主义”学说同样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在个人权利与自由上,他强调要冲破家庭的束缚,充分解放个人,瓦解家族制度。但另一方面,出于迅速追求强国的目的,他追求解放个人和保障个人权利,都是为了富国强民的需要,这就暗含着把个人放在国家的附属位置之上,暗示着在二者冲突时,个人利益将被损害。诚如俞江先生所言“一个打碎了家庭束缚的个人,又陷入国家的束缚之中”,“家族势力瓦解后,个人将直接面对国家权力……极容易导致极权主义”。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矛盾的杨度,一方面是矫枉过正的瓦解家族解放个人,另一方面是念念不忘的强国梦。可以说,他一切行动的最初动力和最终追求——强国之梦,从来未曾缺位,以至于他在构筑其国家主义法律理论之时,不自觉的陷入了一定程度的矛盾之中。

    (四)反思和发散

    在清末风雨飘摇的日子里,杨度始终秉持着坚定的君主立宪追求,他自始至终认为君主立宪才是中国摆脱贫弱的最佳途径。他实心实意的希望利用法律约束行政保障个人自由和民权,“现在在我国宪政日日进行,立宪国体既许人民之自由,即不可不有一种正当的法律以防范之。其所以防范者,使其自由于法律之中,不得自由于法律之外”,通过修律立宪走资产阶级君主立宪的道路,从而挽救国家。而国家主义法律观正是君主立宪理论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杨度赖以救亡图存、强国富民的爱国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杨度用大半生精力和生命去经营的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主义法律观,尽管它有一些内在的矛盾和脱离实际的毛病,其进步意义仍是十分明显的。虽然说杨度所始终坚持的君主立宪的救国理念并没有真正的帮助中国走向富强,甚至杨度因为坚持立宪主张而成为臭名昭著的“筹安会”六君子之首,成为其人生毋庸讳言的一大污点。但是,

    现代化不应以世界现存的某种文化,即使它是十分成功的文化,作为目标定位,现代化重点在于一个具体文化从前近代形态向近代(或现代)形态的转变,在于使组成社会的人们在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摆脱束缚和奴役,在于为特定社会建构一种能够成功解决面临问题的机制。

    在这个意义上说,杨度和他的国家主义法律观对于时代局限中的国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救国图强的进路,提供了一种重新审视自己审视世界的思维方式,提供了将西方理论与中国现实需要参照的理论创新。诚如唐自斌教授所言,杨度的这一思想“远远超过了同时代的其他资产阶级维新派人物,甚至可与资产阶级革命派领袖孙中山实行‘法治’以建立‘法制民国’的思想相媲美”。“但开风气不为师”,他在那个风起云涌的时代,对于国家对于民族所做的严肃思考和热忱实践,仍然值得我们尊敬和重视。

下载全文:
 
来源:研究生法学
时间:
 
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Webmaster:web@library.h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