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9年《里瓦几亚条约》签订后,时任清政府驻英、驻法公使的曾纪泽奉谕兼充出使俄国钦差大臣,被派往彼得堡开始修约交涉。对于曾纪泽的修约交涉学术界多关注界务问题,大多认为曾纪泽虎口夺食,保住了特克斯河流域广大地区,评价甚高。而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曾纪泽谈判过程中“重界轻商”的思想提出了异议,如李芸在其硕士论文《曾国藩、曾纪泽外交思想之比较研究》中认为曾纪泽在通商条款中对俄国的让步对中国近代边疆影响很大。米镇波先生指出曾纪泽虽保住了西北部边疆,但他对蒙古地区的损害是致命的。因此对曾纪泽的评价要大打折扣。的确,从后来的历史发展看,1881年的《中俄条约》及《改订陆路通商章程》不仅使华商在中俄贸易交往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使俄国进一步侵占了新疆、蒙古地区的利益,加剧了中国边疆地区对中央的离心力。本文认为晚清政府在中俄陆路通商交涉中的节节失利,事实上是晚清政府边疆危机在经济上的表现,不能因此而苛责曾纪泽的修约交涉。
一
中俄两国通商,始于17世纪。长期以来俄国政府将积极发展对华贸易作为对华政策的重要出发点,相继通过《尼布楚条约》、《恰克图条约》获得了来京贸易及在两国边境地区建立贸易圈的权利。清政府则主要利用贸易问题作为谋求边境安定、维持边疆正常秩序的手段。1755年,清政府取消了俄国商队进京贸易的权利,中俄恰克图、祖鲁海图边境贸易成为两国通商的主要形式。这种格局至道光末年未有改变。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面对中国沿海五口开放通商所引起的对华贸易竞争,俄国加快了打开中俄西北边境对华贸易口岸的步伐,于咸丰元年与清政府谈判签订了《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据此中国开放新疆伊犁、塔尔巴哈台两地对俄通商,并同意将俄商免税贸易扩大到新疆伊、塔两地,使免税贸易成为俄商单方面享有的特权,结束了中俄平等贸易的历史。但是,由于1855年塔城事件的发生以及随后陕甘回民起义的爆发,俄国打开西北市场的愿望没有实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俄国虽然享有了在华沿海七口通商的权利,但是由于俄国远洋船队力量有限,且距离遥远,中俄陆路贸易依然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为进一步落实《中俄天津条约》、《中俄北京条约》的各项条款,加强俄国在对华贸易中的竞争力,沙俄政府开始力争陆路自运的特权。咸丰十一年春中俄开始会商,俄方代表为俄国驻华公使巴留捷克(L.de Balluzeck),中方由恭亲王主持。谈判历经数月而不能定妥,双方争论激烈,其中涉及的争执有京城通商问题、天津应纳的复进出半税问题、张家口允否设立行栈、领事,以及蒙古地方贸易问题。经过数十次往返商议,双方都做了一定让步。俄国不再要求保留北京贸易的待遇,同意改赴天津贸易,并“允进出口货物照华税从重征收,张家口不再设立行栈及领事官,其陆路行走亦任凭中国官吏盘查”,“惟蒙古地方贸易一节,该国则必欲随意行走,且声称俄商私与蒙古贸易已经有年。”恭亲王为避免谈判破裂,在蒙古贸易问题上作了让步,“俄商小本营生,准许前往中国所属设官之蒙古各处及该官所属之各盟贸易,亦不纳税。其不设官之蒙古地方,如该商欲前往贸易,中国亦断不拦阻”。1862年3月4日双方达成《陆路通商章程》。
该章程的签订在当时的中俄关系上是极重要的事件,俄国实现了中俄贸易由互市到自运的转变,为以后数十年的中俄边境贸易繁荣奠定了基础。而如米镇波教授所指出的,条约是在双方互相让步、互相满足的条件下签署的。条约的不公平性没有表现在法理上,而是在实质上。
由于该章程明定试行三年,到同治四年二月,俄国驻华公使倭良嘎哩(A.Vlangaly)即照会总理衙门,提出修改。俄国要求:将第二款小本营生一节删去,勿庸限定银数多寡;第四款俄商路经张家口照运津货总数酌留十分之二,改为不拘成数在口销售;第十款在他口贩土货运津回国赴天津纳一复进口税一条,改为不收半税,并欲在张家口通商及不拘成数任便贸易,其蒙古地方不拘大本小本商人准令前往贸易。
经过一年的往返磋商,未能定议,主要原因是在清政府看来,俄使拟删改的三点中,除天津免征运货回国俄商货物复进口税可勉强接受外,其他两点,“实在碍难接受”,“小本营生”四字一删,“则漫无限制,流弊滋多,恐非抚驭蒙古之道”,而将原定张家口酌留货物十分之二要求改为不拘成数一节,“张家口地近京畿,若如俄商所请,势必在该地俄商货围人聚,贻患无穷”。
为抵制俄国所请,清政府决定“俄商贩货回国赴天津应纳一复进口税,自(同治五年)三月初一日起,即行停止征收,俾俄商速获实益。”通商章程尚未签订,中方先免除天津之子口半税,以表示让步的诚意。但中方的诚意并未打动俄国,倭良嘎哩继续争执,毫不妥协。并提出在张家口设立领事、开设行栈。经同治六年、七年两年往返争辩,清政府以“俄患不在商务而在边界。商务所在尚可通融,边界所关尤应杜绝”,坚决不同意俄国在张家口设领事官、开设行栈,而同意俄商路经张家口,货物由原来的酌留十分之二改为酌留若干,俄商赴蒙古贸易也愿删去“小本营生”四字。同治八年三月达成的《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款完全满足了俄方改订陆路通商章程的三个要求,使俄国扩展了其陆路贸易特权。之后,中俄再次改订陆路通商章程即是1881年曾纪泽的谈判了。
二
1871年(同治十年)沙俄趁新疆各地发生反清起义,陷入割据纷争的混乱局面,出兵占领伊犁,控制了北起塔城、额敏河,南至晶河、库尔喀喇乌苏的准噶尔盆地西部地区。清廷任命左宗棠为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经过三年苦战,清军于1877年底收复了除伊犁外的全部新疆领土。随后,清政府派吏部左侍郎崇厚为全权大臣,赴俄交涉收回伊犁。崇厚在八个月之内,就通商、分界、偿款三端,与俄国驻华公使布策(Biutsov,E.K.或译为毕佐夫)会谈三十一次,最后签订了《里瓦几亚条约》十八条,另有《瑗珲专条》、《兵费及恤款专条》、《陆路通商章程》。由于这一条约的签订,中国只收回伊犁的一部分,却要赔款五百万卢布,并对塔城、喀什噶尔等处的边界作出有利于俄方的修改。此外,俄国还获得了广泛的在华通商特权。崇厚返回中国立即被捕。直隶总督李鸿章、司经局洗马张之洞、伊犁将军金顺等纷纷指陈了崇厚所订俄约的弊端,认为其中“不可许者”的主要有:伊犁划界;俄人入新疆、蒙古各地免税贸易;俄商运货可由嘉峪关经西安、汉中直达汉口;《瑷珲专条》里规定的准许俄民在松花江行船至伯都讷的条款等。
鉴于崇约的弊病,清政府任命曾纪泽为兼任驻俄公使、钦差大臣,前往俄国重开谈判。总署认为修约交涉的最高目标以“全收伊犁为是”,“全境交还方与通商利益,如嘉峪关通商,哈密、巴里坤、古城等城指定一处留货及东路由尼布楚、北路由科布多,比之二百年来只走恰克图一路可省脚费数千里,皆俄国求之多年不得者,若非全境交收,此等利益岂能轻许。”“否则仅议条约酌予通融,倘能就绪尚是中策,若俄国不能全交伊犁,且执与崇厚所议约章专条妄事争辩,或于崇厚所议外横生枝节,不能就我范围,则惟有随时随事请旨遵行,宽其时日,缓以图之。”由此制定了“重界轻商”、“以商定界”的谈判方针。此点也与曾纪泽的看法相同。“臣所鳃鳃过虑者,窃恐廷臣所议,除偿款以外,所有通商、分界各条,逐条均须驳改。在议者所持,固属荡荡平平之道、堂堂正正之辞也,然言经而不言权,论理而不论势,俄人必不见允,则不待智者而后知也。”要想谈判取得成功,曾纪泽认为只能“力争分界、酌允通商”,有所取舍。“(分界、通商、偿款)三端之中偿款固其小焉者也,即就分界、通商言之,通商一端亦似较分界为稍轻。”此后,曾纪泽赴俄谈判即秉持这一方针。“臣奉命使俄后,通盘筹画,必以界务为重者,一则以伊犁、喀什噶尔两境相为联络,伊犁失则喀什噶尔之势孤,此时不索,再索更待何时?一则以伊犁东南北三界均与俄兵相接,缓索后不与议界,恐致滋生事端。”鉴于伊犁地区的地缘战略形势,曾纪泽将收回伊犁全境作为了交涉重点。
光绪六年六月初,曾纪泽从伦敦启程赴俄,七月十七日入觐呈递国书,然后以公使地位开始正式交涉。曾纪泽的谈判对手是沙俄外交部高级顾问若米尼(A.G.Jomini),代行外交大臣职务的外交副大臣吉尔斯(N.K.Giers)以及俄国驻华公使布策。入觐次日,曾纪泽即向俄方提出了修改前约的六条意见:请俄国交还伊犁全境;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交界,只能照旧地划分;在伊犁全境交还后,中方才能给予俄国所要的好处,如嘉峪关通商、增开尼布楚、科布多两条商路等;俄国可在嘉峪关设立领事一名,其余俟通商开办之后,再行酌增;新疆哈密、古城、巴里坤等处,俄国可以择一处留货,照张家口情形办理;新疆贸易若处处免税,中国甚是吃亏,尚需与俄国商办。
面对曾纪泽的意见,俄国政府认为中方要价太高,直翻前议,遂中止与曾纪泽的谈判,派布策来华与总理衙门谈判。为了对清政府施加压力,沙俄政府在伊犁集结陆军数万,在中俄边界其他地区也不断增兵,又派海军到中国海域附近游弋。而当时的总理衙门对外交涉十分棘手,除伊犁问题外,与日本进行着关于琉球事件、修改《中日通商条约》的交涉;欧洲各国驻华公使提出的关于厘金问题的修约交涉;1880年8月,美国新任驻华公使安吉立率团到达北京,也利用华工问题,要求清政府与其签订《中美北京续修条约》;巴西公使喀拉多则坚持要照英法旧约与中国签订以不平等条约为蓝本的通商条约等。因此,总署获知布策来华交涉的消息后,十分诧异,奕䜣等人认为,“布策挟兵船而来,必且于是八条之外更多无理要求,应之则贻患尤甚,拒之则兵衅立开,深恐大局不可收拾”,所以,要求曾纪泽坚持在俄交涉,“万一十八条竟不能挽回,无论如何定议,较之布策来华,多方挟制,势仍处于不得不允,其利害轻重又复大相悬殊”,只要“曾纪泽与之要议尚在十八条内,将来奏到时应请允予批准”。可见清政府几乎丧失了修约的信心。
曾纪泽没有轻言放弃,1880年9月,他与奉命返回彼得堡的布策重开谈判,经过5个月的唇枪舌战,于1881年2月24日,签订了《中俄伊犁条约》(又称中俄《改订条约》)及《改定陆路通商章程》。根据新条约,中国收回了特克斯河流域两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而在商务方面,《中俄伊犁条约》和崇厚所订条约相比,虽争回了部分主权,如俄国设立领事的地点由七处缩减为两处、中俄陆路通商新疆至汉口一条线路,删除了嘉峪关至汉口一段、水路方面关于俄轮沿松花江航行至伯都讷的专条被删除了。但还是进一步扩展了俄国于同治八年所取得的陆路贸易特权,俄国的免税贸易特权由两国边界百里内和蒙古地方扩大到了新疆天山南北各城。沙俄陆路运货至嘉峪关,享受同天津一样的减税三分之一和可由嘉峪关运往内地只纳一“子税”的特权。同时,条约增加了新的中俄陆路商路。1862年和1869年的章程规定,俄国陆路通商道路只有从恰克图经张家口、通州、赴天津一条,而1881年的章程增加了由尼布楚经张家口前往天津和科布多经张家口前往天津两条商路。此外,条约改变了以往不准俄商沿所经过的陆路通商路线两侧地区销售中国货物的规定。自1862年《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签署以来,清政府对俄商所经过的天津、通州、张家口等地的征税非常重视,严格限制俄商在贸易路线途中售卖中国土货,特别限制在蒙古地区销售。1865年中俄就修订陆路通商章程的谈判中,清政府同意免征俄商天津复进口税,但仍重申了俄商运中国土货离津,不得沿途销售的规定。而事实上,为开拓俄国在蒙古的商业份额,俄商严重违反陆路通商章程的规定,偷运茶砖非法倾销蒙古地区。就在清政府内部就怎样设法防范、处理进行讨论时,《中俄伊犁条约》的签订使这些讨论失去了意义。不仅张家口准俄商建造铺房、行栈进行贸易,而且俄商所经过之通商路线各处,亦准销售货物。
三
尽管新约仍是一个不平等条约,但鉴于当时的历史背景,曾纪泽能为大清朝挽回部分权益已属不易。对此,清政府是满意的,布策在当时给彼得堡的报告中写道:“我到北京以后,同恭亲王和一些中国大臣……互相拜访。他们对我表示的热情和关怀……使我感到吃惊,同以往的冷淡的接待……形成如此强烈的对照。他们对……在圣彼得堡签订的协定热烈地表示满意。”今天我们也经常引用英国驻圣彼得堡大使所说的那句话:中国迫使俄国做了它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把已经吞下去的土地吐了出来。然而,随着条约的遵行,《中俄伊犁条约》的弊端不断显露出来。
首先,俄商获取的经济特权,打击了华商的竞争力,为俄商发展其在新疆的贸易、扩大俄国政府在新疆地区的影响提供了机会。《中俄伊犁条约》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俄商在新疆贸易“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但正如米镇波先生指出的,什么时候可称上“商务兴旺”是无法确认的。《中俄伊犁条约》签订后,西北地区中俄贸易额迅速增长,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疆经济的发展,但从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健康的发展,从1881年《中俄伊犁条约》签订到1911年清王朝灭亡的30年中,在中国西北边境地区的中俄贸易中,中国一直处于入超的不利地位。西北地区与俄罗斯商人的贸易愈兴盛,新疆地区所损失的财政收入就愈多。鉴于此,清政府先后多次提出议约征税,但都因俄国的阻扰或中国局势的影响没有结果。
1887年新疆当局根据对俄贸易的发展状况及地方实情,第一次提出要求依照《中俄伊犁条约》的规定,议定俄商贸易税则,废弃“暂不纳税”之条。时俄驻京公使又提出在迪化(今乌鲁木齐)增设通商总领事,并要求指拨贸易圈址。清政府顺势提出西路商务已达兴旺,要求依约议订税则。俄见此状,便拖延交涉,遂两作罢议。
1900年,《中俄伊犁条约》将届满20年,新疆省政府拟要求依约修订条款,废弃俄商贸易暂不纳税之条。时义和团运动爆发,未遑议及。
随着1911年该约第三次届满之期逐渐临近,中国官民要求修约的呼声再次高涨。从1910年初开始,清政府要求边疆有关各省将军、督抚、大臣等对《中俄伊犁条约》的实施情况、利弊得失进行调查,并于同年在外务部内设立“俄约研究处”,为即将到来的修约谈判进行准备。1911年6月下旬,清代表赴俄谈判改约。鉴于1881年商约中暂不纳税一条对中国危害最大,中方拟定的四项改约方案中,仍以议定税则为首:“应先提议商定税则,就其新疆已允许,以取因势利导之功。果能将旧约免税之条作废,裨益亦非浅鲜。”在改约谈判中,关于废弃暂不纳税之条的争执也最为激烈,后因辛亥革命爆发,改约谈判流产。1912年7月,俄驻京公使克鲁品斯基向北洋政府外交部递交了照会声明,单方面宣布1881年中俄陆路通商条约再延长10年。
在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过程中,贸易往来作为沟通促进边疆与内地经济交流的基本途径,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而建省后新疆却日益成为俄国商品的倾销市场,形成了对俄国商品的极大依赖,从而造成新疆市场与内地市场的分离、边疆局势的失控。
其次,《中俄伊犁条约》的签订,也使蒙古利权进一步丧失。据米镇波先生的研究,《中俄伊犁条约》第十二条规定:“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蒙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此条款的最大弊端在于漫无限制,对“俄国人民”这一行为主体未加限制,而且在通商口岸即俄商在对华贸易过程中的活动范围上,给予了空前的满足。恰克图口岸迤西折南、绵延数千里的中俄边界上均可进行贸易,使各地方官难以管理。而且,《中俄伊犁条约》使中俄贸易线路增扩为三条,这三条线从东、中、西三个方向上钳住了蒙古地区,使俄国对蒙古的渗透更为方便。
正是鉴于《中俄伊犁条约》、《改定陆路通商章程》所造成的上述影响,米镇波先生认为对曾纪泽的评价要大打折扣,认为曾纪泽若审时度势,在增辟贸易路线之时提出制定《蒙古税则》,在与俄谈判时力争达成协议,才不失圆满。
四
可以说,俄国在中俄陆路贸易上的垄断地位,直接影响到了新疆、蒙古与中国内地的联系,使之被纳入俄国的势力范围。然而,我们并不能以此来苛责曾纪泽的修约交涉。
首先,曾纪泽要改订的是他自己国家的全权代表已经签字的条约。崇厚所订条约虽然未经清政府批准,没有法律效力,但“原约所许通商各条,皆布策驻京时向总理衙门求之多年而不可得者,崇厚甘受其绐,求无不应,一经画押,彼遂据为已得之权,再允熟商,彼即市其莫大之惠。”曾纪泽赴俄后,就明显感到谈判艰难,“俄恃强,则不甚顾理,且订约理易伸,改约理难伸。”
其次,清政府内部,包括曾纪泽本人在谈判之初就认定改约的首要目标是争回领土,为此可以在商业、偿款等问题上有所让步,这符合中国长期以来以商制夷、以商定界的传统对俄外交原则。近代以来,由于俄国吞并了中国大量领土,在清人心中“俄夷心在侵占疆土”,同治年间,主持总理衙门的恭亲王就感到“各国中财力以英为最强,其所重在通商;性情以法国为最悍,其所重在传教;俄则善柔阴狠,时时注意于边界”。光绪六年二月,总署在奏议俄国分界通商各事办法时也指出:“他国重洋之隔止于谋利,俄则三面毗连,时怀蚕食中国,历来办法每宽于商贾而严于界址。”所以,当时面对俄国对伊犁领土的割占,清政府的对俄策略十分明确,已如上述。而当时,要在界务上有所挽回,必然要在商务、偿款上给予俄国“补偿”。
而在商务问题上,清政府认为松花江行船至伯都讷及西安、汉中通商两条,“尤为约章最要关键,勿得稍涉迁就。”这两条由于清政府的坚持最终被拿掉,将原定在科布多等七处设立俄国领事馆,改为暂在嘉峪关、吐鲁番两地设立,俄商在新疆贸易也由“均不纳税”改为“暂不纳税”,如此,还想削去俄国自同治元年就已获取的蒙古免税贸易特权,制定《蒙古税则》,恐怕是不现实的。
再就俄国的对华外交来看,1877~1878年的俄土战争使沙皇政府增加了许多新的赋税,1879~1880年俄国农业歉收,遍地荒灾导致俄国农民暴动四起,加上民粹派的斗争和工人运动的兴起,俄国国内矛盾十分尖锐。这是俄国放弃武力强占,同意与曾纪泽谈判的根本原因。
在与曾纪泽谈判之初,俄方就确定了以土地换取商业利益的谈判方针。由于俄国军事当局已经承认中国特别重视的特克斯河流域和穆扎尔特隘口并不像过去人们所说的具有那么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俄国交还这些地方没有任何损失。若米尼认为:“只要利用中国人认为如此宝贵而我们认为无甚价值的割让领土来巧妙地讨价还价,毕佐夫(即布策)可以做到和平解决。”“这次谈判在形式上应采取温和的态度,而对实质则要采取最坚定的态度。这个实质应该是在我们的边境上有一个正常而稳固的状况,和我们商业上的实际利益。”当时,俄中贸易因英国的竞争而在日益缩减,从1862年起,无论是海上贸易,还是恰克图的陆路贸易,俄国政府都出现了入超。因此,克服恰克图茶叶贸易危机、开辟中俄西北贸易市场是俄国政府希望以外交途径实现的目标。对此方针,吉尔斯深表赞同,“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应当希望这一谈判尽快圆满解决,因为我们的全部注意力应当集中在预料会发生重大纠纷的土耳其方面。”俄国以退还《里瓦几亚条约》中割让的土地为诱饵换取商业利益正好与清政府的谈判方针相吻合。正如郭廷以先生指出的,伊犁交涉的成功虽然包括曾纪泽的外交能力、左宗棠的军事后盾等多种因素,但“俄国自身的顾虑与打算,关系尤为重大”。
从中俄两国关系的发展及三次修改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的历史可以看出,虽然俄国是一个疆土帝国主义的形象,但他在谋求扩大对华贸易、攫取对华经济特权方面也是积极主动、坚韧不拔的。美国历史学家杰拉维奇甚至认为,俄国政府二百年来在其同中国的关系中,对于同北京发展贸易关系的兴趣超过于领土征服。由于俄国的工业产品质量不够高,难以与英国竞争,因此俄国政府在东方市场上“更关心的是建立控制范围,在那里他们既能享受垄断利益,又无须面对更先进的工业国的竞争”。正是在这样一种思想指导下,清朝末年,俄国政府以其地缘政治优势和陆路贸易特权最终将新疆、蒙古纳入势力范围。
综上所述,曾纪泽“重界轻商”的策略对改约谈判的成功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对中俄伊犁交涉提出“商界并重”的要求看似对中国主权有利,但却难以达到。清政府在中俄陆路通商交涉中的节节失利,事实上是晚清政府边疆危机在经济上的表现,这种局面要靠一人谈判挽回,求全责备未免过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