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1882—1913),字遯初,号渔父,湖南桃源人。1904年同黄兴等成立华兴会,当年冬因起义失败流亡日本,后入日本法政大学、早稻田大学学习研究法律。1905年任中国同盟会司法检事长。1911年4月应黄兴邀请,参与黄花岗起义,任统筹部编制课长,负责制定法律制度草案。1911年武昌起义后到武昌,为湖北军政府拟定《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1912年1月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长。袁世凯政府初期,任农林总长,拟定大量农林行政法规,并推出相关法律草案。同年8月,将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并参与内阁选举,用合法的斗争遏制袁世凯独裁专制。由于积极倡导实践宪政,评论时政,遭袁世凯忌恨。1913年3月20日,在上海火车站遭袁世凯所派的凶手枪击,22日逝世,时年31岁。
1 法制与法治的和声:依法治国的思想
“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依法治国的思想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辛亥革命前后,面对封建的法律制度已不适应于社会的发展,宋教仁作为一个伟大的法制思想家,现代法制思想的先驱之一,为当时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行做了一系列的工作。
1.1 法制的建设
“据有人研究,在明清之际,社会观念和习惯方面就出现了一些以前所没有的变化。以后随着近现代化潮流向东方的漫延,这种始于西方的世界性发展趋势必然要影响到中国,使包括法制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发生相应的变化。”1904年,在筹划华兴会起义失败后,宋教仁来到日本,寻找新的革命出路。他先人法政大学,后入早稻田大学,学习政治法律。期间,他怀抱着浓厚的兴趣潜心研究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制理论,法律思想水平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另外,他还陆续地翻译了日本、英国、奥地利、匈牙利、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宪法和官制。这不仅丰富了他的法制思想,也为中国人民了解学习西方资产阶级理论,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材料。1905年8月,中国同盟会在东京成立,宋教仁任司法部检事长,开始在实践上充分利用他丰富的法律知识。这期间,他在《二十世纪之支那》、《民报》等刊物上发表了大量的政论文章,尖锐地揭穿了清政府的假立宪为名,行专政为实的伪善面目,言辞激昂,大快人心,为中华民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扫清了道路。1911年4月黄花岗起义期间,他应黄兴电召到达香港,接替陈炯明担任统筹部编制课长,“凡文告,约法,及中央制度,地方政治机关之设施,纲举目张,累累备载,盖先生(宋教仁)于广州之役事前所手草者。”在这段时间,宋教仁呕心沥血,用不到二十天时间拟好了法律制度草案三大本,这里渗透了他多年所专的法律思想,“先生十数年,潜心建设事业,其所主张者,悉在此三巨册中。”至此,宋教仁的法律思想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渐趋成熟,这为其辛亥革命其制定成熟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l1年11月9日,鄂州政府颁布了由宋教仁、张知本等拟具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这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拟定的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地区性重要文件。”这个《草案》,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开提出了“人民一律平等”等一系列有关人民的条文。它主要包括《临时约法》、《政务省官职论》、《政务省管辖各官署官职论》、《各部官职令通则》、《军谋府官职令》、《参议府官职令》、《都督府附属官员官职令》、《地方官职令》。尤其是《临时约法》(草案),是一个较系统的法律条文。《草案》关于国家政体形成的一整套方案,成为嗣后各省分订约法的一个依据。
南京临时政府期间,由于法制建设为时政急务,“临时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须行编订,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于是,宋教仁被任命为法制局局长,直隶于临时大总统,负责制定各类法律草案,考核各部的法律命令等。在这一段时间里,宋教仁主持了《法制院官职令草案》、《中华民国内务部官职令》、《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及陆军部、交通部、教育部、公报局、铨叙局、印铸局等官制,这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是宋教仁遵循有法可依的表现。
后来,由于袁世凯政府的成立,宋教仁被改任为农林总长,他平生最感兴趣并努力学习与研究的是政治和法律,农林非其所长,“然犹以为既列阁员之群,亦参赞大政方针之一人,则主持所议之政见,以期见诸实行,或亦易事,故姑且承乏其间,以图展布有日。”徐血儿在《宋先生传略》中也说:“及北京临时政府成立,先生任农林总长。先生以非所长,不克展布。然先生在职,拟定边境开垦、移民植林诸法律案,及外蒙设垦殖总管府,内蒙、满州设垦殖厅诸官制案,注意于实边保境之大计划,提出于国务会议。”就这样,宋教仁在农林总长任上,不仅拟订了《垦殖厅官制草案》、《林务局官制草案》、《渔政厅官司制草案》、《垦殖总管府官制草案》等行政法规,还推出了有关边境开垦、移民和植林等法律草案,同样发挥了他的法律之所长,反映了他对法制建设的重视。
宋教仁革命的一生,也就是其致力于法律建设的一生,他参与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条文,虽然也有某些时代局限性,但是他重视法制建设的精神却是我国依法治国过程中值得学习的宝贵财富。
1.2 法治的崇尚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安邦治国方略和思想理论,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意味着人们应当服从法律并遵从法律的统治。”法治是依照现有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处理事务,维护权益。宋教仁在其制定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诉诸他的法律思想,该草案有专门的一章“法司”。其中规定:“法司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之,法司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法官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宣告,不得免职”;“法司以鄂州之名,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等。在其都督一章,又规定,“都督于紧急必要时,得以政务委员全体之署名,说明理由,付议会再议,以一次为限”;“都督依法律任命文武职员”;“都督依法律给与勋章及其他草典”;“都督依法律宣告戒严”等。这个草案对法司和督军的规定是宋敦仁追求法治的一个重要表现。南京国民临时政府成立以后,由“宋教仁主稿”,经参议院制定和讨论并最后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表达了其追求法治的思想。如“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布戒严”等原则。
“南京临时政府为了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接连颁布了两道法令:一个是《内务部奉大总统令凡谒陵时被践损田苗准照数赔给示文》;另一个是《临时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慎重重农事文》。”宋教仁任农林总长后,同样在其管辖范围内极为重视法治。他在参议院宣布政见演说辞时提到:“土地荒废者不少,拟由政府定奖励保护之法,使人民开垦”;“中原腹地,宜用积极的办法,均拟以次设定各种制度法律,实行调查。”在其制定的各项农林渔垦等厅的官司制草案中,都明确表露了其追求法治的思想。
宋教仁遭行刺前两天在《国民党交通部公演会演说辞》里说道:“至于先定宪法,后举总统,本光明正大之主张,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迁就之,亦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束缚之。吾人只求制定真正的共和宪法,产出纯粹的政党内阁,以后政治进行,先问诸法,然后问诸人。”这里他对宪法和法制的论述,体现了宋教仁力求实现法治的设想。
面对帝国主义对华侵略的加深,宋教仁从国际法理、历史渊源的角度,深入分析并抨击帝国主义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占野心,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方案,对维护国家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也是他追求法冶过程中实践的典范。1907年8月,日本挑起所谓“间岛争端”,中国领土主权丧失迫在眉睫。时在日本的宋教仁从维护祖国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大局出发,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界问题的理论,依据“历史的、地理的、政治的事实”,写出《间岛问题》一书,交与清政府作为谈判的佐证,使日本就范,被迫退出侵占之地。1910年夏,中葡两国关于澳门划界问题争议不决,日趋激烈。针对澳门“久在葡治下”,“中国已不行使管辖权于澳门,而移诸葡国”的谬论,宋教仁援引国际法上所谓“时效取得之义”,即“取得非所应得之土地,而经过一定时期者,即作为有效”,作出反击。“然时效云者,其例盖仿于普通民法。民法上之取得时效,大抵以平稳彰明于二十年或十年间继续占有他人之物而不经对手人请求为条件。葡人之占有各地,果悉合乎此条件乎?”然后,他愤然地质问葡国当局,“掠夺焚杀,几如盗贼,岂得为平稳?私自侵入,未尝宣言各国,经其承认,岂得为彰明?……是其无援引法律上所谓时效取得之义之资格,不已彰彰乎?无此资格而犹漫然主张领土权,非期吾当局无国际法之知识而因以图逞其野心而何耶?”宋教仁将其熟悉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无情地鞭挞了帝国主义对中国领土主权的豪取强夺。实际上也是其追求法治的一种表现。
2 民主与法制的结合:民权的思想与实践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不是人民代表所制定的,而是由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的。对于广大人民迫切需要的民主自由权,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这些都是大纲的严重缺陷。”宋教仁作为民主革命的重要领导人,在他短暂的一生中,始终都在为解决民权问题而奋斗。在辛亥革命以后,宋教仁即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建设,荡涤旧制,铲除封建法制的余毒,以建立与民主、共和精神相符合的现代新法制,同时还积极投入实践,以革除旧习,保障人权。
2.1 重视保障民权的法制建设
进行保障民权的法制建设是与宋教仁法制建设过程密不可分的,为此他曾作出不懈的努力。早在宋教仁起草《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章程》之中,他就进行了一些尝试,让会员享受平等、自由、受保护等权利。在其章程里规定:“会员一律平等”,“会员得于法律范围内,保持身体,财产,职业,居住信仰之自由”,“会员得依法律陈请保护利益,及陈诉冤抑;其有因公受害者,本人或遗族得受恤典”,“会员依法律有选举被选举之权”等。
武昌起义胜利后,宋教仁在《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中,详细具体地对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以专门一章规定“人民”的权利。这部约法在中国法制史第一次公开宣布“人民一律平等”。规定人民享有如下自由权:“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自由通讯不得侵其秘密;自由信教;自由居住迁徙;自由保有财产;自由营业;自由保有身体,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审问处罚;自由保有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另外规定“人民有选举投票及被投票选举之权”。《草案》对人民权利的规定对于引导中国人民争取民主权利的意识起到了一个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力地促使了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主革命。
1911年12月,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登载于《民立报》前夕,该报记者请宋教仁批阅。宋教仁对其中未涉及人民权利问题大为不满,为其加按语如下:“此草案不适合者颇多。如人民权利义务毫不规定,行政官司厅之分部则反载入,以制限其随时伸缩之便利。”“甚望其反复审定,不使遗笑大方也。”这又一次表明宋教仁非常重视民权问题。在宋教仁任法制局长以后,他则力主要在《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中增加人民权利的条文。事实也证明,这部草案相比前一部而言,更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且从内容上来看,也更具有人民性、民主性。尽管后来这部《草案》未被参议院通过,却反映了宋教仁要把人民权利法制化的强烈愿望。
凝聚宋教仁法制思想的《临时约法》中,首次以法的形式公开宣告:“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明确规定人民享有选举、担任公职、言论、著作、游行及集会、结社、通讯、信教、请愿、人身、住宅、居住、迁徙、财产等各项权利或自由。根据国民权利原则,南京临时政府一再立法保护人权,要求取消封建时代的贱民制度和人口买卖。这一切都体现了宋教仁等资产阶级革命领导人的法律平等与民主、人权意识。
2.2 民权思想的实践
“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特点来看,它是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它凝聚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理想。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文件,它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的过程中、在资产阶级革命派即将被迫交出政权之前匆忙制定的,是以资产阶级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与封建的旧军阀、旧官僚及资产阶级立宪派既斗争又妥协的产物。”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的《临时约法》虽明文规定了人民权利,但是,以宋教仁为首的资产阶级领袖却认识到实际上民权思想影响不深。封建旧法、旧习还大量存在。因此他认为,“尚公德,尊人权,贵贱平等”等思想应大力宣扬,而封建旧法、旧习则应全力涤除。
为此,于1912年2月,宋教仁、唐绍仪和蔡元培等二十余人发起成立了社会改良会,该会宗旨“在以人道主义及科学知识为标准而改良现今社会之条件”,在其章程里共列出三十六条,几乎将各种封建旧习都列入扫荡之列,内容包括不狎妓;不置婢妾;实行男女平等;提倡废止早婚(男子十九岁以上,女子十七岁以上始得嫁娶)及病时结婚之习;提倡自主结婚;承认离婚和再嫁之自由;不得歧视私生子;禁止对于儿童之体罚;对于一切佣工不得苛待(如仆役、车夫、轿夫之类)等。
宋教仁等发起人对我国“数千年君权之影响”及“其与共和思想抵触”的估价是完全正确的,他们反对封建法律和道德的种种倡议对于保障,特别是维护下层人民的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制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现代化系统工程的关键工程。宋教仁的现代化法制思想紧跟世界发展潮流,善于吸取世界政治法律文化的精华,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从上所述,不难看出民主是宋教仁法制思想的核心,法治是其追求的法制理想。他提出的加强法制建设和崇尚法治的思想;废除旧习和保障民权的思想等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通过法律规范下的合理合法的斗争来达到目的的思想,对于今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