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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纪泽与国际法
作者:樊仰泉
【摘要】曾纪泽是洋务运动时期中国外交的代表性人物之一,1878─1885年担任驻英、法公使,其间一度兼驻俄大臣,改订崇厚所签《里瓦几亚条约》。在近代弱国外交的背景下,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曾纪泽的外交成就,与他对近代国际法的探究有直接的关系。

    曾纪泽是洋务运动时期中国外交的代表性人物之一,1878─1885年担任驻英、法公使,其间一度兼驻俄大臣,改订崇厚所签《里瓦几亚条约》。在近代弱国外交的背景下,作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曾纪泽的外交成就,与他对近代国际法的探究有直接的关系。

    一

    在近代早期出洋官员中,曾纪泽的西学知识可谓出类拔萃。李恩涵称其为“光绪中期中国高级官员中最具现代知识的人,也是清廷显贵中对世界局势和西方文明最具清晰了解的人。”青年时代的曾纪泽随父亲曾国藩接触洋务,耳闻目染,“遂精习西国语言文字,讲论天算之学,访求制器之法,海外诸大洲,地形国俗,鳞罗布列,如指诸掌。”(俞樾:《曾惠敏公墓志铭》,《续碑传集》卷15)这使他对世界大势有了细致的了解,形成了相对开放的思想观念,为后来从事外交活动打下了基础。

    从现有资料判断,曾纪泽是在出使前一、二年间对国际法开始了解和探究的。1877年,他“以承袭侯封来京觐谢”,与一批西方外交官及传教士“订交”,其中有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W.A.P.Martin)。丁韪良是把国际法系统介绍到中国的第一人,译有《万国公法》(1864)、《星轺指掌》(1876)、《公法便览》(1878)、《公法会通》(1880)等国际法著作,后来还曾担任国际法学会会员。曾纪泽读过同文馆的这些国际法译著,对丁氏颇为推崇,曾用中、英两种文字题写诗扇赠丁韪良,可见二人关系之密切。在1878年2月2日至11月8日(光绪四年元日至十月四日)274天的日记中,曾纪泽42次提到了丁韪良(冠西),大多是两人访晤交谈之事,是曾氏当时来往最密之人。虽然曾纪泽没有记述两人的谈话内容,但他正是在这一时期(1878年8月25日)受命出使英、法,国际法应当是一个主要的话题。

    曾纪泽1878年接任驻英、法公使时,清政府开始遣使实践只有数年,出洋官员对外交惯例、驻外使节规范与礼仪等并不十分了解。为了在外交场合维护国家尊严,曾纪泽尤其留意这一类知识,其赴任前后的日记中辄有所见。如记公使觐见国主礼仪称:“西国于各国公使以四等为序,同等者,又以到国之先后为序。”记公使权利称:公使寓所,如其本国辖境,不归主国地方官管理,公使馆人员在外犯法,由公使处理,“所谓公使应享之权利也。”在出使之前,西太后召见,问曾纪泽是否懂外语,曾答以略知,西太后称其出使后与外人交谈可以不用译员。曾纪泽指出:“即使语言已懂,亦候翻译传述”,“朝廷体制应该如此”。在离开上海乘船赴英前,曾纪泽遣参赞往拜英国驻沪领事达文波(Walter,又译麦华陀),达文波却要求曾纪泽先来拜会。对此,曾纪泽表示:“领事先谒公使,乃万国公法之通例,吾不敢违例先拜达君”,拒绝了对方的无理要求。凡此种种,表明他认识到外交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行使使节应有的权利是维护国体和国家尊严的体现。

    为了履行出使职责,曾纪泽一有机会就努力增加自己的国际法知识。在乘船出洋前,曾纪泽在天津见到马建忠的一封上书,当时马建忠以随员身份与福州船政局第一届出洋学生一起留学欧洲,在巴黎学习国际政治和国际法。马建忠在信中向李鸿章汇报了考试的有关情况,其中第一问就是关于国际法的题目。曾纪泽认为这封信很有价值,在日记中全文抄录。道经上海时,有张焕纶者陈述六策,曾纪泽记其言论称:“至于万国公法,西人未必尽遵,然大小相维,强弱相系,诚能遵行,可以保世滋人,谋国家者所宜宝贵也。”这些都表明了他对国际法的高度重视。

    1879年初,曾纪泽到英、法履任后,对国际法继续表现出高度的关注,与万国公法会的交往就是一例。所谓万国公法会,即“修改编纂万国公法会议”,为今天国际法协会的前身,1873年10月成立于比利时布鲁塞尔(1895年后改称现名)。其宗旨是研究、解释、发展国际法,本部设伦敦,各国设分会。该会与中国首任驻英公使郭嵩焘曾有不少来往,郭在日记中称其为“万国公法会”。曾纪泽初到伦敦时,就有“万国公法公会总办都意斯暨参赞坚铿”来见相谈。此后,曾纪泽与万国公法会土爱师(又写作屠爱士,应即Sir Travers Twiss,19世纪英国法学家)等人就国际法问题作过多次交谈,参加过该会的一些活动,与郭嵩焘一样,曾纪泽也担任过该会荣誉副会长。

    在对国际法的探究过程中,曾纪泽十分注意学以致用原则。万国公法会土爱士在一次谈话中提到:“分疆划界之约与开埠通商之约,必须分为两次办理,以地界永远订立,而通商之务有时须变更也。”曾纪泽称“其说极是。”后来受命赴彼得堡进行伊犁交涉时,曾纪泽在《敬陈管见疏》中即引用此说,指出:“查西洋定约之例有二:一则长守不渝,一可随时修改。长守不渝者,分界是也。……随时修改者,通商是也。”对国际法的学习,使曾纪泽对近代国际关系原则有了初步认识,为其外交活动提供了直接帮助。

    二

    曾纪泽认为,国际法在近代国际社会中具有大小相维、强弱相系的作用,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并由此对国际法予以高度评价。在出使期间,他曾对日本驻英公使表示:“西洋各国,以公法自相维制,保全小国附庸,俾皆有自立之权,此息兵安民最善之法。”“吾亚细亚洲诸国,大小相介,强弱相错,亦宜以公法相持,俾弱小之邦足以自立,则强大者亦自暗受其利,不可恃兵力以凌人也。”这些认识并不完全准确,但曾纪泽对国际法的基本态度仍然值得肯定。

    与此同时,曾纪泽也认识到,在资本主义殖民征服时代,国际法对中国与西方国家实际上具有不同的意义。国际法虽然是“弱国恃以自保”的工具,“而强国时时犯焉”;国际法虽然能为我所用,但“今日据公法以责人,则他日西洋各国凡有可以取利于吾华者,皆以曲援公法以相渎扰,势将辩难蜂起,步步荆棘。”1879年,他在与土爱师的交谈中,土爱师“言东方诸国未入公法,会中人深愿中国首先倡导云云。”曾纪泽回答说:中国已译有公法著作,“凡遇交涉西洋之事,亦常徵诸公法以立言,但事须行之以渐,目下断不能锱铢必合者。”曾纪泽认为:中国睦邻绥远之道虽然与西方不同,但“公法不外‘情理’二字,诸事平心科断,自与公法不甚相悖。至于中国之接待边徼小国朝贡之邦,则列圣深仁厚泽,乃有远过于公法所载者。”

    曾纪泽的上述言论,表明他对国际法的矛盾心态。一方面,他承认国际法是近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国应该顺应时代的变化,以国际法为依据同西方打交道;另一方面,曾纪泽也体会到,尽管国际法以主权平等相标榜,但西方列强与弱小国家的关系并不是依据国际法来规范的,国际法不可能成为中国的护身符。遭受侵略的现实处境,使近代中国人面对西方国际法时往往形成既承认又有保留的矛盾心态,曾纪泽也不例外。

    不过,曾纪泽对国际法的基本信念始终是积极的。结合中国的现实处境,试图以国际法为依据挽回国家利权,是他探究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曾纪泽有关国际法的种种言论,都围绕着如何摆脱不平等条约,保障民族权益这一主题。两次鸦片战争失败后,中国在不平等条约中丧失了大量权益,这固然是西方列强炮舰胁迫的结果,但清政府对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的无知也是重要原因。通过与国际法规范的比照,曾纪泽较早地意识到这些关系国家主权利益的问题。他在日记中记载了使馆随员马清臣(马格里)的话:“中国与各国立约,所急欲删改者,惟‘一国倘有利益之事,各国一体均沾’之语,最不合西洋公法”,也代表了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总理衙门与英使威妥玛交涉洋药(鸦片)加税问题,曾纪泽在看到双方问答内容后称:“西洋各国,……客虽强而大,不能侵夺主国自主之权”,“加税之权,操之在我,固可不问公使,不问外部。”这些认识,说明他已形成了初步的国家权利观念。

    为了挽回清政府丧失的权利,曾纪泽提出了以条约谈判为契机,以国际法为根据,逐步更正不平等条款、收回国家主权的设想。他认为,中国在条约谈判中,应该斟酌商务利弊,运用国际法规范,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中国自与西洋立约以来,每值修约之年,该公使等必多方要挟,一似数年修改之说,专为彼族留不尽之途,而于中华毫无利益者。其实彼所施于我者,我固可还而施之于彼。诚能深通商务之利弊,斟量公法之平颇,则条约之不善,正赖此修改之文,得以挽回于异日,夫固非彼族所得专其利也。”更改不平等条款,“宜从弱小之国办起,年年有修约之国,即年年有更正之条;至英、德、法、俄诸大国修约之年,彼亦迫于公论,不能夺我自主之权利,则中国收回权利而不著痕迹矣。”

    在曾纪泽看来,只要中国以国际法进行力争,西方列强碍于“公论”,不得不承认中国的权益,中国就能“不著痕迹”地收回权利。事实上,在列强眼中,与中国的每一次谈判都是其扩大在华侵略利益的机会,国势衰微的清政府即使有心讨价还价,也不可能取得多少实际利益。曾纪泽把中国收回利权的希望寄托于修约谈判,并没有多大的可行性,但这一方案对后人却不无启示意义。

    三

    曾纪泽在担任驻外公使期间,直接参与了中俄伊犁交涉、中法越南问题交涉等重大外交事件。在这些交涉活动中,他十分重视以国际法为依据,与西方列强进行辩论,处理棘手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1878年,出使俄国大臣崇厚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里瓦几亚条约》(即《中俄伊犁条约》)。1880年2月,清政府正式通知俄国,以崇厚“违训越权”为词,拒绝接受该约,同时派曾纪泽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赴彼得堡再行交涉。在这次交涉中,曾纪泽准确把握国际政治形势,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提出交涉方案,并通过自身的努力,收回了部分国家权益,成为近代中国外交史上的一个特例。

    曾纪泽在受命之后,首先提出了以国际仲裁方式解决伊犁问题的设想。他说,“查泰西各大国遇有争执不决之案,两雄并竞,将成战斗之局,而有一国不欲成争杀之祸者,可请他国从中评断事理”,中国与俄国交涉,“计不如由中国发议,请一西洋小国评定是非,剖断交易”,即使原约不能更改,“则我之屈从为以全公义于天下,非屈于势也。各国将群起而颂之,即英国亦不能因我之让利于俄而有所觊觎矣。”但总理衙门没有接受这一建议,所以并未付诸行动。其后,曾纪泽又提出以“抗议”方式将伊犁问题暂时搁置的设想。在致总理衙门的电报中,曾纪泽称,西洋两国遇事争执不解,又不愿意用兵,可以“知照该国,且布告各与国,谓某事本国未经应允,特以不欲用兵,姑从缓议。英人名此法曰普鲁太司特(按:即抗议Protest)。无论强横无理之国,见有普鲁太司特文牍,即应将所议之事,作为暂缓之局”,用此“可免弃地之嫌。”后来在俄国期间,曾纪泽还为总署拟写了一份抗议照会,称:“噗噜太司特,表理文也。俄以兵船胁制吾华,吾华不得已而暂弃伊犁,以收回崇星使上年所议损华利俄诸事,则必须有此表理之文,以致俄国暨西洋各国,表明中国之暂以伊犁让俄者,非中心之所愿,长于理而屈于势耳。”

    无论是请他国仲裁,还是以抗议的方式暂时搁置伊犁问题,在当时的情形下都是危险的。对国际仲裁一策,曾纪泽曾判断:“凡有一国请他国评判,而一国不受评判者,则不受之国为显悖公论,各国将群起而非之,俄人必不出此”,表明他对所谓国际正义还有幻想。事实上,西方列强对中国共同的侵略利益,使中国的外交往往没有什么回旋余地。即便俄国接受国际仲裁,以中国的国际地位,根本无法保证仲裁的公正性;而将伊犁问题搁置,很可能就丧失了收回伊犁的时机,变成对俄国侵略事实的默认。曾纪泽的解决方案,显然并不适合,但在弱国外交的背景下,曾纪泽以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解决伊犁问题的基本思路仍具有一定的价值。

    在曾纪泽与俄方的谈判中,其较强的国际法意识和丰富的国际法知识起了积极的作用。他多次引用国际法知识对俄国的无理要求进行辩论,俄方声称条约为头等所订,二等岂能改,“全权所定尚不可行,岂无全权者改转可行乎?”曾纪泽则指出:“西洋公法,凡奉派之公使,无论头等二等,虽皆称全权字样,至于遇事请旨,不敢擅专,则无论何等,莫不皆然。”经过半年多的艰苦交涉,最终完成了改订条约的使命。曾纪泽事后称:“按之万国公法,使臣议约,从无不候本国君主谕旨,而敢擅行画押者。间有定而复改之事,从无与原约大相径庭者。”说明他对这一谈判结果也是满意的。

    在19世纪80年代初中法越南问题交涉中,曾纪泽也以国际法为根据,据理力争。在战争爆发前,他多次向法国声明,越南为中国属邦,“倘该国有关系紧要事件,中国岂能置若罔闻”。在与法方的辩论中,曾纪泽指出:“中国处待属邦与西法不同”,但中国作为越南的上邦,对越事自有干预之权。在这些交涉活动中,曾纪泽实际上借用了当时西方国际法中的“属地”原则,强调中国对越南的“上邦”之权,以迫使法国承认越南作为中国藩属的现实。

    依据对法国国内形势和国际形势的观察和了解,曾纪泽形成了以战求和的主导思想。但由于与李鸿章等人的主和观点相左,曾氏在中法战争爆发时已被迫离开驻法公使一职。此后,在驻英公使任上,曾纪泽的主要活动就是为中国争取相对有利的战时环境。1884年10月,曾纪泽向清政府提出把握宣战时机的建议(清政府实际上已于1884年8月26日发布了宣战上谕,但曾纪泽认为中、法尚未进入战争状态),称:“法拟添万兵,似宜宣战,使沿途受局外阻滞。……宣战之词,宜云法先宣战,但以炮火宣,非以文词宣耳;逼我太甚,不能不应云云。”鉴于法国不宣而战的做法,他后来又建议清政府不可先承认宣战,以免使自己受窒碍。尽管英国拒绝宣告中立,但通过曾纪泽的一再交涉,香港殖民当局不得不“出示禁军火。”在战争期间,广东官员曾晓谕沿海居民及新加坡、槟榔屿等英属殖民地华人,“将法船引水搁浅,食置毒物”。由于这一举动违反了国际法,英国外交部进行抗议后,曾纪泽立即致电国内,要求对有关官员进行申饬,为清政府所接受。这些交涉并未能对中法战争的大局产生影响,但表明曾纪泽已尽力履行了自己的外交职责。

    作为早期出洋使节,曾纪泽尽其所能了解和探究国际法,积极肯定国际法的意义,表现了超出同时代士大夫的近代对外意识。而他运用国际法挽回国家权益的外交努力,则对晚清外交的近代化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尽管曾纪泽的活动无助于中国国际处境的根本改变,但却是这一时期部分中国人积极走向世界、在国际社会中争取平等地位的一个重要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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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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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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