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作为近代中国为宪法流血的第一人(孙中山语),其身后的毁誉往往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盖棺而论不定。不过,这也正好印证了克罗齐“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名言。回顾以往的文献,我们不难发现,既有的研究多聚焦在其事功方面,争论多围绕上述问题而展开,往往缺少建立在认真阅读宋教仁文集、日记基础上对其民主思想的深度分析。如果考虑到宋教仁民主思想的独特性与现实意义,这一情形就更显突兀了。其思想的独特性与意义,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首先,宋教仁的民主思想远不止是书斋里的学说,更是和清末民初政治转型密不可分的“公共言说”,因此具有一种难得的“实践”品格;其次,宋氏思想内部“革命”与“宪政”这两个维度的内在张力,以及其民主思想的重心从前者向后者的转移与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最后,宋教仁民主思想对于中国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两个重大问题,即西方学理如何与本土实际相结合不致产生“错置具体感的谬误”(fallacy of misplaced concretenese),以及如何将各种政治学理从天空中拉下来使其进入实际政治生活的操作层面运作起来,也富于启示意义。因此,本文拟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广泛阅读宋教仁文集、日记,着重探讨其民主思想的内在结构与逻辑,深入剖析宋教仁民主思想的特色和发展轨迹。
一、潮流史观与民主的平等之维
作为“以政治为吾人第一生命”的政治人物,宋教仁的民主思想,充盈着一种坚信历史潮流不可阻挡的乐观甚至天真。这种潮流史观作为其民主信念的基础,赋予了宋氏为民主奋斗的无穷勇气。同时,他还将民主视为“国家建设”的关键,将平等看作民主的判准之维,并以此说明通过暴力革命反抗清政府统治的合理性、神圣性。
(一)民主信念的基础:潮流史观
潮流史观不仅是宋教仁民主信念的基础,也是其整个民主理论合法化的基础。宋氏认为,中国要实行民主根本的原因在于它是一个人力所无法抗拒的潮流,是大势之所趋,无法阻止。历史发展的规律是君权一定要消灭,民权一定要兴起。因此他坚信,“天赋人权,无可避也”,并宣称,“今后吾国政治变革,结局虽不可知,然君主专制政体,必不再许其存在,而趋于民权的立宪政体之途,则固事所必致者”。
即使在中国推行民主困难重重,但宋教仁身上却还是体现了一种乐观甚至天真的民主精神。宋氏认为,经过奋斗民主可以在中国立即实现,而一旦实现真正的民主,“不五年间,当有可观,十年以后,则国基确定,富强可期”。这种过于乐观的精神对于现实的政治实践虽有妨害,但也赋予了其为民主奋斗的无穷勇气。可以说,正是这样一种潮流史观所带来的乐观精神成为宋教仁民主信仰的坚实支撑,并演变成了其坚定意志、不惑不淫、不屈不饶地为推进民主而奋斗的动力。随着国民党国会选举运动的顺利进行,宋教仁清醒地意识到:“袁世凯看此情形,一定忌刻得很,一定要钩心斗角,设法来破坏我们,陷害我们。”但他并没有因此退缩反而坚定地指出,“我们要警惕”,“我们也不必惧怯。他(袁世凯)不久的将来,容或有摧毁约法背叛民国的时候,我认为那个时候,正是他自掘坟墓,自取灭亡的时候”,“政治的胜利一定属于我们”。
(二)“国民合成心力”与国家建设
在《国民党宣言》中,宋教仁指出:“国家之所以成立,盖不外乎国民之合成心力;其统治国家之权力,与夫左右此统治权力之人,亦恒存乎国民合成心力主宰而纲维之。”接着,宋氏又进一步区分了“国民合成心力”在君主专制国与共和立宪国的不同,认为,“其在君主专制国,国民合成心力趋重于一阶级,一部分,故左右统治权力者,常为阀族,为官僚”,公共权力被用于追逐私利,导致社会的整合程度不高,动员能力不强,国家能力羸弱;“其在共和立宪国,国民合成心力普遍于全部,故左右统治权力者,常为多数之国民者,诚以共和立宪国者,法律上国家之主权,在国民全体,事实上统治国家之机关,均由国民意思构成之。”在共和立宪国,由于国民的参与建立起了强固的国家认同,因此可以更为有效地动员社会资源,积聚起前所未有的丰沛力量,因此也就具备更为强大的国家能力。
宋教仁提出“国民合成心力”这一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宣扬这样一种理念,即民主的程序实质上是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沟通、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它能使被统治者增强对国家的认同,从而提高服从国家法律的可能性。现代化理论的研究也表明:民主是“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的关键。通过民主程序,国家得到合法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将大众从社会的边缘带进社会的中心,从而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并最终增强国家的力量。
(三)民主判准的平等之维
宋教仁认为国民义务与权利应该平等,这是衡量民主的重要标尺。在宋氏看来,平等有两个维度:其一,国民彼此之间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平等,即所谓“立宪国民,其权利必平等”,“立宪国民,其义务必平等”;其二,个体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等。
宋教仁指出,“立宪国民”最普通的权利是“人人有被选举之权利”,“纳国税”则是“立宪国民”最普通的义务,他同时他又补充道,“立宪国民,有监督财政之权”。这显示出,在他的理念中,立宪国家国民个人权利与义务之间是对等的。宋教仁还认为,公民权利只有通过宪法确定下来,才是比较稳固的。所以宋氏在他所制定的《中华民国鄂州约法》中,把“人民”放在第二章,仅次于“总纲”,且有十八条之多。这部约法把公民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财产、平等、讼诉、选举、被选举等自由民主权利,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第一次公开宣布“人民一律平等”,“人民有选举投票之权”。
与此同时,宋教仁也深信,每个人具有同等的尊严与价值,理应平等地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因此,他将平等理念运用到中国社会与政治的各个领域,例如政治及公民权利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族/种族平等,从而为自身民主理论以及个人清末政治行动(投身革命)找到了理论根据。在这种平等理念与清末不平等政治现实的强烈对比之下,宋教仁找到了革命党人要求变革以及暴力革命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二、民主的落实途径:政党政治
应该说,宋教仁的民主思想主要是为了配合同盟会—国民党发动辛亥革命以及民初建立议会民主制的政治行动的。因此,他政治思想的一大特色就是始终关注民主理念在中国怎样落实以及民主政治如何在中国运作的问题。下面我们所分析的政党政治思想正是宋教仁针对上述两个现实问题的思考与实践所得。
(一)政党定义与组织要素
宋教仁宣称:“政党者,其目的在欲得政权,以己党之政见,为国家之政策,而实行之。”宋教仁对政党的界定有两层含义:其一,政党以执掌国家政权为目的;其二,共和立宪国家的政策源自政党政见,即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政见提升、转化而来。从逻辑上看,政党获得国家政权,是第一位的,是政党政见转化为国家政策的先决条件。而政党对于所获得的国家权力的行使与维护,则要通过将其政见上升为相应的国家政策并加以实施来达到。
在1912年8月13日发表的《国民党宣言》中,宋教仁概括指出了民主共和政体下政党的特征:第一,政党是志同道合者的组织,人们组织政党是因为有相同的政治信仰,具备“有系统有条理真确不破之政见”。第二,政党是一个有纪律的组织,具有“巩固庞大之结合力”。第三,政党是民主政治有序进行的机制,各政党或进而组织政府,推行本党政纲,或退而在野,处于监督地位。各党之间相摩相荡,一同促进国家政治进步。第四,政党的活动方式是和平竞争,正当竞争。第五,政党政治乃国民主权国家的常规,无政党政治则无民主。
(二)政党与议会政治
在宋教仁看来,政党是议会政治的中心,是维护“共和立宪”国家的“中流砥柱”。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选举,推动选举的组织则是政党。政党政治可以帮助政治社会化,可以促成政治世俗化。所以宋教仁的结论略谓“共和立宪之国,其政治之中心势力,则不可不汇之于政党”。
政党是“国民之合成心力”作用的必然结果,并“直接发动合成心力之作用”,从而“实际左右其统治权力”。宋教仁因此认为:在法律上“由此少数优秀特出者(按:指政治精英)组织为议会与政府,以代表全部国民”;在事实上,“则由此少数优秀特出者集合为政党,以领导全部之国民”。
对于政党与议会政治的关系,宋教仁在国民党湖北支部欢迎会的演说上明确表示:
世界上的民主国家,政治的权威是集中于国会的。在国会里头,占得大多数议席的党,才是有政治权威的党,所以我们此时要致力于选举运动。我们要停止一切运动,来专注于选举运动。……我们要在国会里头,获得过半数以上的议席,进而在朝,就可以组成一党的责任内阁;退而在野,也可以严密的监督政府,使它有所惮而不敢妄为,应该为的,也使它有所惮而不敢不为。那么,我们的主义和政纲,就可以求其贯彻了。
(三)革命党与“革命的政党”之区分
同盟会改组完成后,宋教仁将国民党的目标设定为“排除原有之恶习惯,吸引文明之新空气,求达真正共和”。于是宋氏将同盟会在革命时期的“破坏”作用与民国和平时期的建设作用区分开来,要求同盟会实现从“革命党”向“革命的政党”的转变。宋氏在党内的干部会议上明确提出:
以前,我们是革命党;现在,我们是革命的政党。以前是秘密的组织,现在,是公开的组织。以前是旧的破坏时期;现在是新的建设时期。以前,对于敌人,是拿出铁血的精神,同他们奋斗;现在,对于敌党,是拿出政治的见解,同他们奋斗。
在这里,宋教仁虽然不是在规范的意义上对两种类型的政治组织做出界定,但已经揭示了二者在性质上的区别:革命党是一个反对现行体制的团体,因此只能采取秘密的、暴力的活动方式;而革命的政党则是认同并维持现行体制的组织,因此活动是公开的、和平的、有序的。宋教仁对“革命党”与“革命的政党”的这种自觉区分,可以说是现代中国对革命党在革命结束之后如何转型问题的最早探索。
三、宪政与分权
在将革命党“同盟会”改组为“革命的政党”国民党的过程中,宋教仁对于宪政与法治的思考不断深入。无论是政治运作应“先问诸法,然后问诸人”的主张,还是任何事情“皆当依法理”处置的法治精神,均是契合现代政治文明的卓见。
(一)基本的宪政理念
宋教仁对共和制度十分推崇,把宪法视为共和政体的保障,认为实行“立宪政治”、建设共和政体的关键就在于制定并施行一部真正的共和宪法。在民初的政治活动中,他还一再表示:“吾人只求制定真正的共和宪法,产出纯粹的政党内阁,此后政治进行,先问诸法,然后问诸人。”
从宋氏上面言论不难看出:他把宪法作为建设民初政制的基础与根本,将宪法视为社会、政治和法律生活的最高和最终准则,也就是说,宋氏已经深刻认识到“宪法至上”乃是宪政的根本原则。这也凸现了其民主思想中,重视宪政制度建设,甚于具体人事因素的维度。
另外,在宋教仁的民主思想中,他还十分注重维护宪法的严肃性与至上性,特别重视宪法的施行。宋氏认为,好宪法一旦制定出来,就必须严格执行,国民党“所最宜注意,而不能放弃其责任者”,在于扫除“宪法施行上”所受之“种种障碍”,使最初不过“一纸空文”的“良宪法”产生施行之效力,否则虽有良好的宪法,共和政体亦不能成立。而民国通过宪法及相关的政治制度构建起宪政平台之后,最为重要的是任何事情“皆当依法理”处置,“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迁就之,亦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束缚之”。
(二)三权分立的构想
既然民国选择宪政体制,那么必然要求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现留存的史料中,最能体现宋氏对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如何分配思考的,当属其手订之《中华民国鄂州约法》(以下简称《鄂州约法》)。
《鄂州约法》规定,“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行政权由“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行使,立法权属“议会”,司法权则归“法司”。同时《鄂州约法》还对这三方面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出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确立了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的人民主权原则。具体来说,都督及议会由人民公选产生,任期有明确的规定,废止了封建王权的终身制。都督总揽行政大权,委任百僚及公布法令,但其权力同时也受到宪法规定的若干约束。政务委员(内阁部长)由都督任命,向都督负责,执行行政事务,受议会的质询和监督。议会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从事立法及监督行政的基本工作,法司由都督任命,但司法权力独立。由此观之,《鄂州约法》的确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的精神,亦反映了宋氏对于三权分立问题的基本思考。但另一方面,《鄂州约法》对于政府权力制衡方面所作的设计却也颇不周全。作为行政首长的都督无类似解散议会或否决议案的合法权力,这样会使议会的权力缺乏适当的抑制。与此同时,议会也只有弹劾政务委员的权力而没有及于都督,并且还没有进一步提出不信任或罢免都督及内阁的合法权力,故议会监督政府的权力亦未臻完善。此外,法司的司法权虽不受立法与行政两权的干涉,但对宪法却没有最高的解释权,亦没有违宪审查权,因此宪法缺少自我执行的机制。
(三)法治思想与精神
法律按照宋教仁的理解是“国家经正当立法手续而发布之法规,与命令相对称者”。宋氏认为,合乎法治精神的法律应该具备以下的三个特质:第一,普遍性及抽象性。抽象与普遍的含义包括:基本上它是长期的措施,指涉着未知的情形,同时也不对任何特定的人、地、物做出任何指涉。此一普遍性与抽象性正是法律严肃性的根源所在。所以宋教仁主张民国政治的运作“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迁就之,亦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束缚之”。第二,平等地应用于所有人身上,也就是说对不同的人不应该有不同的法律。因此宋氏主张法律上“人民一律平等”。第三,确定性与“至上性”。所谓法律的“至上性”,是指法治国家中所有的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及政府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律。基于对法律确定性与“至上性”的体认,宋氏因此认为在真正的共和宪法确定后,政治的进行就应当依照确定的法律有条不紊地进行,正所谓“此后政治进行,先问诸法,然后问诸人”。在宋教仁看来,上面他所认定的法律特质,非特为法治之基本精神,亦为“共和国家存在之原理”。
那么,如何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呢?宋教仁认为民主共和国家,必设裁判机构为司法机关,以施行普通裁判权,这是通例,但仅仅有普通裁判机关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特别的裁判机关,也就是说法律应覆盖社会的每一层面,不仅约束普通百姓,更要约束政府权力机关,即法律还应在社会中起到权力制衡的作用。为了维护法治,实践与落实法治原则,宋氏主张设立“察吏院”或“吏事审判院”,以审判不尽职责与义务的官吏。此外,宋教仁在所拟《鄂州约法》第六章“法司”中还强调指出,法司的编制及法官的资格应以法律定之,法官的工作和身体应受到保护。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官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的惩戒宣告,不得免职。这种制度性的规定就是宋氏后来所说的:“设法保持法官地位,俾司法得以独立”。
不过,宋教仁法治思想中并没有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划与构想,亦未能强调法官对于宪法的解释权。因此,他对于司法独立的强调乃是一种消极的对于来自行政和立法干涉的防御和保护,而非对于司法审查这一现代民主政治中司法部门“消极的积极作用”的体认。也就是说,宋教仁由于注重国会、强调民意而未能在宪政框架和分权制衡体制下对国会的立法权进行约束并突出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
四、宋教仁民主思想的特色
在现代与西方的双重冲击之下,身处清末民初巨变之中的宋教仁,和其他同时代的政治人物一样,尝试解决新时代对传统政治的挑战,以一种焦虑的眼光来检视中国,以一种学习的态度观察西方民主政治,从而形成了一种以潮流史观为基础弥漫着乐观情绪的民主观,亦存在诸多理论上的偏差。经过前面的梳理,大致可以归纳出宋教仁民主思想的如下特点。
第一,宋氏认为民主是指国民权利与义务平等,并进一步指出平等乃衡量民主的切实标准,同时这一标准又有着两个彼此关联的维度。此一平等在满清政府统治之下,只有通过革命去实现。这代表了其革命民主主义的思想取向。
第二,宋教仁强调民主理念的落实有赖于民主政治的程序与制度,如议会、宪法、三权分立和政党体制的建立。民主可以构建一个强健良善的政府,但强健良善的政府必须由政党精英组成,并且只有此种由政党精英组成的政府——责任内阁——才能贯彻民主的理想。在宋教仁看来,立宪政治最初并不是基于普通民众的民智水平,而是基于一部分优秀分子的政治能力,为他们创立一种政治组织和制度(即政党、政党制度、责任内阁),使他们有“相观相摩相质相剂”的机会,再由他们去“提携奖诱”普通民众,逐步提高民众的程度,这才是在近代中国建设民主政治的正途。以上代表了宋教仁民主思想中的宪政民主主义维度。
第三,宋氏认为民主有利于政治领袖与政府官员和人民之间的沟通,可以广开言路,通上下情,使“国民合成心力普遍于全部”,也即民主有利于国家与社会内部之整合,但其间必须有一个中介——政党。因此宋教仁坚信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一大表征,共和立宪的试金石。
第四,宋教仁强调“立宪”应以“民主”为依归。因此在其民主思想中,“立宪政治”被界定为“民主的政治秩序”。同时在他的宪政意识中,基本上不存在为保障个体自由而限制“公共权力”的观念。此一点在其制定的《鄂州约法》中有明显的表现。约法虽然把诸多公民权利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也同时保留了政府褫夺人民自由权利的条文。其文谓:“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于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紧急之必要时,得于法律限制之。”
此外,抑或是由于宋教仁具有从事革命活动的峥嵘背景和参与政治运作的丰富经验,他的民主思想亦凸显出一种“公共论述”的品格。因为宋教仁所关心的问题是当时社会各界的公共关怀所在,其论述的理据源于西方的已成为政治公共资源的民主宪政理论且以中国的政治实践为依归。分别稍加发挥,我们可以说,首先,宋教仁民主思想的主旨,不是经营一套慧眼独具的抽象理论,而是在革命之前、之中和之后的动荡局势中,向时人诠释、辩解民国新国体、政体草图比对满清专制政府的优越以及国民党(对比共和党等其他小党)背后的政治理念的切实性;现实的关怀与政争论战的硝烟,使得他的行文与说理别具现场迫切感。其次,他的构想与论据完全来自一套历史与经验的论述,属于当时中国政治精英的共同思想资源,所仰仗的关于人性与社会运作规律的假定,又极为平实低调。所以在民初精英性的选民中,他所领导的政党容易取得较为广泛的共识和理解,这是国民党能够赢得民初第一次国会大选的一大主因。最后,他从现实政治的逻辑中推导出理念,又用理念阐明具体的制度设计;实务与理念交织,使得他的论点既不蹈空亦不肤浅,可以说,现实可行性正是其民主理念的过人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