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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度财政立宪思想探析
作者:任晓兰;温乔松
【摘要】杨度是活跃在晚清及民国政坛上的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思想家,他的一生都在为寻找救国之路而奔走,他的思想轨迹更是长期以来颇具争议,目前学界对其君主立宪思想有较多研究,本文将对其在财政立宪方面的思想贡献作出探索。

  杨度是活跃在晚清及民国政坛上的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思想家,他的一生都在为寻找救国之路而奔走,他的思想轨迹更是长期以来颇具争议,目前学界对其君主立宪思想有较多研究,本文将对其在财政立宪方面的思想贡献作出探索。

  一、杨度对于税收公平的诉求

  晚清时期,尤其在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清政府面临对外赔款、对内平叛的局面,财政开支急剧上升,而其财政收入则难以为继。为了筹措镇压太平军的军饷,清政府于咸丰末年开征厘金税,在此后的多年间,厘金逐渐从地方的临时筹款方式演变成全国性的常规商税。在地方各自为政,厘金征收标准不一以及到处设卡抽厘的形势下,厘金对晚清的政治经济运行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对此,杨度于1905年写下长文《于中国厘金税之可否》,比较完整地表达了他对税收公平的诉求。

  在杨度看来,征税不是政府随意索取公民财产,而应征得代议机构的同意,并在税负的制定上体现公平,并提出要遵循“普遍、平等、确定、合法、合德”这五项“租税之原则”。杨度指出厘金税于财政学上租税之原则首先在于公正,他列举道:“(甲)普遍。文明之国,豪强不能免税而贫者得免。(乙)平等。资本有多少,则纳税亦有多少。(丙)确定。厘金税于课税物件无一定之范围,于税率无一定之标准,是不确定。(丁)合法。中国无议会议定之税法,故无所谓合法。(戊)合德。鸦片亦有厘金税,其本意不在以重税限制,渐图禁止,而在仰此财源,乃不正,不义之事,是不合德。”杨度所提出的税收应有的原则,已经非常相似于现代税法的原则。人人皆有纳税义务,不能因特权而免除,且税收具有以二次分配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因此“豪强不能免而贫者得免”以此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同时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征收对象、税率和征收办法,对于应当限制交易的商品,课以重税,渐图禁止。

  关于厘金税所造成的对新兴中国民族资本的损害,杨度有着明确的认识,对此提出的解决方法,就是“免厘加税”,将各地方政府任意征收、处处盘剥进而中饱私囊的厘金,换以由中央统一立法规定、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国税。杨度认为在财政上:“(甲)收入之贪,积弊无穷,非扫除之,不能整理。(乙)支出之浮滥。此项厘金,因何而征收,因何而使用,征收之数如何,使用之数如何,民间毫不得知,仁听官吏所为。”“由地方团体各立收税机关,而每省设立总机关,并定收入支出之法,庶几税法可正,而地方自治之基础亦可立。”

  无奈现实的乱局,清王朝的统治摇摇欲坠,即使到了民国初期,中国也远远没有形成统一税收的条件,在派系割据军阀混战的局面下,厘金依旧是各派势力的主要财源,直至1931年才被裁撤。但是,此时包括杨度在内的宪政派思想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税收是公民财产转化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方式,税收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更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政治问题,税收公平是体现国家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重要标尺。

  二、杨度关于会计监督之权的倡导

  杨度在《金铁主义说》一文中,集中阐述了他的政治主张,该文于1907年1月20日开始连载于《中国新报》,可以说是杨度最完整的君主立宪思想的体现。《金铁主义说》开篇即表达了他“对内:富民、工商立国、扩张民权、有自由之人民;对外:强国、军事立国、巩固国权、有责任之政府”的政治理想。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杨度就军事、经济、民族、君主立宪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财政立宪的问题上,他认为:“国会之职权,有关于改正宪法及附属法令之职权,有上奏之权,有关于会计监督之权,有关于法律之权,有关于命令之权”,“而其中最足以监制政府者,莫如会计监督之权”。可见,杨度认为宪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而制约政府权力的核心则在于国会对财政权的把控,也即会计监督之权的实现,以期通过财政控权实现其“有自由之人民与有责任之政府”的政治理想。

  对于会计监督之权的具体所设制度,杨度也从三个方面加以阐发,首先,他强调赋税的征收应该得到国会的同意,指出:“国家以发达国民为第一之目的,若重其负担而阻其发达是与其目的相反也。租税为国民现在之负担,国债与国库负担之契约为国民将来之负担,故各国宪法之规定,凡课租税,或改定税率,或起国债,或为国库负担之契约,必得国会之协赞。”杨度敏锐地意识到,中央税收既定而地方肆意盘剥,长此以往只能造成国力衰微而民生凋敝,而由国会代表民意,对国家征税行为的合法性加以确认,同时对征税的方式,税率加以制约,才能兑现“国民发达”这一国家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其次,杨度提出了对“财务大臣”这一职务的具体职位要求,并提出财政预算从制定、通过到执行、监督的全部操作细节,他指出:“凡国家之收入,不问其为课取于民者,或由他财源而来者,然既收入国库,则使非合于国会承诺之目的,而以国务大臣之责任支出之者,虽一钱不许消费”,“财务大臣仅管理国库之计算,而实际之金库,实设于一半官半私之大银行,财务大臣之能收入,支出者,则以国家一年之收入、支出曾作计算表,以求国会之协赞故也。此计算谓之预算。预算决定公布于官报,若因预算之金额不足,更须为超过预算之支出及预算外之支出,则于支出之后,必求国会之承诺。若不求其承诺,而于决算时发现之,则财务大臣任违法之责”。预算法定是现代民主国家必不可少的环节,每年预算的制定与表决也是国会与政府交锋的重要指向。明确预算法定,且能有国会对每一年度的预算进行有效的监督审核,也就意味着国会真的控制了政府的“钱袋子”。

  同时,杨度还认识到由民选代表组成的代议机构,不具备时时监督政府每一分经费流向的能力,因而提出了建立会计检察院的制度安排。他谈到:“立宪各国,别设一会计检察院,以代国会,行其检察,而报告于国会。会计检察院既有政府之职权,故为独立之机关,而不隶属于政府。国会若因其报告,得知政府于会计有违法之事,则上奏于君主而请处置之。会计检察院之权,又得据关于会计之法令,对于各部官衙中收支现金之官吏,检查其行政事务,皆所以监督财政而补国会之不足者也。”独立监督机构的权力结构配置,凸显了杨度希望建立最大程度上约束政府权力的施政目标。

  三、杨度对于财政立宪的政治蓝图设计

  中国近代思想家逐渐认识到,赋税与财产征收,皆来自公民财产,民主制度下对于公民财产的征收,必须要经过公民的合法同意并经由正当的法律程序,将财政与税收纳入宪法,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制约,可以最可靠地约束政府的权力,保证宪政民主的实现。杨度在其《九年预备立宪清单》中,对于中国清末的财政立宪,作出了蓝图设计。

  杨度于1908年被袁世凯、张之洞二人举荐入都,以四品京堂在宪政编查馆行走,其间草定并通过了《九年预备立宪清单》,此清单为大清预备立宪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这份清单在史学界颇具争议,有人认为是清政府拖延的手段,且没有规定开国会的日期。但是从1908年6月,杨度在天津政法学堂的演说可知,杨度对于“中国预备立宪缓以数年之期限,其所借口者人民程度不足”的观点,断定为:“斯盖大谬大误之说,非至愚至暗,其谁信之?”对于开国会,杨度称:“吾是以上书要求开设国会,希望我全国之热心志士连渡举行,一次无效继以二次,二次无效继以三次、四次乃至数千百次,不达开设国会之目的不止。”由此可见,《九年预备立宪清单》虽为杨度所做,而九年预备立宪实非杨度本意,早开国会更是其极力争取。

  在这份《九年预备立宪清单》中,杨度的政治步骤大体为:“第一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第二年,调查各省岁出入总数;第三年,复查各省岁出入总数、厘定地方税章程、试办各省预算决算;第四年,编订会计法、会查全国岁出入确数、颁布地方税章程、厘定国家税章程;第五年,颁布国家税章程;第六年,试办全国预算;第七年,试办全国决算、颁布会计法;第八年,设立审计院、实行会计法;第九年,确定预算决算、制定明年确当预算案,预备向议院提议。”可见在这份清单中,税收法定,预决算编制,会计监督,无一不在计划之内,财政立宪的基本框架,已经由此份清单得到认可。

  但是,杨度的所有主张,也无可避免地被那个时代所羁绊。在朝廷宣布预备立宪后,外国记者曾对中国财政问题进行观察,并得出结论:“事实证明,要完成这项工作(细致的财政调查)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所有的账目从未审核过,对每年征收到的财政数额,在北京的政府公报上仅仅有不完整的记载。皇家政府并不能直接征集国家每年的收入,哪怕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自咸丰年间开始,各地方政府自行征收厘金税用以平叛,随意增加人民负担,以维持本地官府开销并交纳朝廷摊派的赔款,已有几十年的时间,此时一个“家天下”的中央政府,已经失去了对于地方官吏的权威,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政汲取能力。同时,推行新政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经费,对于债台高筑,财政汲取能力又严重下降的清政府来说,再进一步盘剥百姓,实在难以使立宪主张得到人民的支持,也无法监督这些款项实际是否用于了新政。对此,当时已有士大夫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既无国会监督,又无会计监督,兴一理财之政,实多开一中饱之门,上下暌隔,民怀疑二,此内外所以同苦筹款之无术,惟相务为因循粉饰而已。”

  清王朝在1911年彻底终结,在推翻了皇帝之后,中国的政局却也像杨度所担心的那样,陷入了分裂、内战中,宪政民主没有因推翻一个王朝而到来,杨度所设想的财政立宪之路,也就此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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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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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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